[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英]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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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会学理论与哲学理论相比较



  (一)从历史上说,社会学与社会哲学的出发点无疑是不同的。本章的目的在于确定这种区别的性质,并估量其重要性与可能的持久性。我打算先一般阐明一下这种区别;然后考察一下社会经验——换言之,就是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或各种情况——的来源;因为社会理论要受到社会经验的影响,并必须对之加以探讨;最后,还要对社会学与社会哲学根据经验的范围各自提出的独特任务形成一些看法——整理这些经验正是社会理论的功能。

  从维科的①《新科学》开始,在现代欧洲不止一次地有人试图创立作为一门新学科的社会科学。但是,被称为社会学的这门学科的发展尽管至少已有半个世纪之久,最先把它所特有的现代精神表达得正确无误的乃是奥古斯特·孔德。他最先把这门学科称作社会学或社会物理学,这是一个独具特色的现代概念。其要旨在于把人类社会纳入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之中;其口号是规律和原因——仅指实证主义所要探索的原因——以及科学的预言。①孔德哲学中关于统一体的广泛概念确实与希腊社会哲学家所坚持的原则有很多共同之处。一切社会现象的密切的相互依存关系,人与自然的统一,以及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与数理科学体系的必然互相关联等观念,可能是孔德直接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借来的。不过,现代的出发点与古代的还是迥然不同。现代的探索者——诸如社会学家——是根据孔德的思想,用物理学的语言向自己提出这样的问题:对人类集合体起作用的规律和原因是什么?可预测的结果又如何?古代哲学家——伦理学家和形而上学家——面对的问题主要是:“人类最完满和最实在的生活是什么样的?”后者的思想从卢梭和黑格尔起已由现代唯心主义哲学所恢复,并在英国找到了第二故乡,而前者的思想则已在社会学研究的特定范围与传统中发展起来,尤其在法国和美国的土壤上获得了累累硕果。这两股思潮继续沿着各自的轨道向前发展,并非毫无合流的迹象,却是19世纪文化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考察它们的合流有多大的必要或可取的程度如何,乃是本章——而且从广义上说也是全书——将要探讨的问题之一。

  ①参看帕尔格雷夫的《政治经济学辞典》(Dict.of Pol.Econ.)“社会科学”部分中关于J.D.罗杰斯的条目。

  ①参看吉丁斯的《社会学》(Sociology),第6页。

  (二)毫无疑问,每一门学科在某种程度上都要作一些类比;但是,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复杂性与非物质性迫使社会学带有的这个特点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若不试图运用白哲特先生在他的《物理学与政治学》一书中提出的研究方法,就不可能说明社会学思想与哲学思想的发展趋势。一些突出的经验模式和类型必然给整个思想活动染上特别的色彩,而且如前所述,这种影响特别容易波及不能有效地通过直接实验或感官观测进行研究的部门。因此,对于提供了适用于社会学说的观念的经验,我必须力求简要地考察其主要的部分,并指出在研究社会时由于专心致志于进行这种或那种特殊的类比而出现的一些偏向。

  1.牛顿的万有引力学说是进入现代科学世界的大门。弄清“这门学科的牛顿何时会出现”①是研究任何可知事物的现代探索者的愿望。因此,这是不足为奇的:要求社会科学具有阐释的完整性和类似天文学或数理科学所显示的预言能力,应该是人类社会已被纳入可确知事物范围的象征。社会物理学这个名称就体现了这一思想。对孔德来说,这个名称和“社会学”是相同的,可以相互代替。不难看出这种思想的价值和危险:它体现了自然科学的精确性,却是根据迄今为止的社会学观点推测出来的。任何一门科学都必然是一门自然科学,而且任何一门自然科学都必然是精确的科学吗?——这些是用数学观念研究社会所涉及的根本问题。这种做法是要达到最高度的协调与精确,就这一点来说是无可指责的。唯一的问题在于:是否可以提供一种恰当的比较模式,比方说,是否可用曲线定律来说明一种制度的成长。那种认为人类的各种关系与自然界的各种规律之间具有连续性的一般看法确实完全符合柏拉图精神,并显示出一种称得上是伟大事物本源的科学热情。特别是在经济学领域中,某些比较简单的假说业已基本上证明是有效的说明手段,能够被用来分析一些复杂的现象,这从某种程度上证明希望建立一门精确的科学是有道理的。

  ①摩根:《悖论集》(Budget of Paradoxes),第355页。

  2.但是,在政治思考的初期就有人认识到:在精确的自然科学的一般观念中,有关生物有机体的比较专门的类比与社会现象有特殊关系。从古代起,就有人把作为一个社会统一体“成员”的个人同生物体的各个部分或器官相比,甚至同构成一种思想的成分相比。到了现代,这种类比业已为生物学和人类学的新创造所扩充和增强。因此,连续感增强了,从而具有“进化”这个现代术语所包含的完全相同的含义。这就给社会学的研究带来了大量的启发性材料,但同时也使它产生了一种也许现在才开始要摆脱的特殊偏向。这一特点大致说来就是:用比较低级的现象去阐明比较高级的现象——前者是指在未开化的民族或动物界中那些比较容易观察到或推断出的现象,后者是指更为明显的人类现象。任何通晓逻辑的人都懂得,这种偏向往往由于一种微妙而自然的成见而加重了。该成见断言:由于早先暂时地连续出现而显得本身是所谓“原因”的现象,具有高度的真实性。这种偏向在社会学家当中非常严重,以致那些主要对文明社会的特征与成就感兴趣的学者也不由得草率地宣称:社会学家①根本很少认真研究真正的社会现象,而是把他的注意力集中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偶尔用间接提及的方式来说明这些领域的研究,而并未显示出对文明社会的实际情况有什么真知灼见。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意见会变得越来越没有道理,社会学也会摆脱那些研究低级生物的学科的强烈影响而恢复正常。从“比较低级的”或比较纯自然的方面出发进行研究的方法还会在社会学的终极特点中保留多久,是我们要在本书中探讨的涉及社会学性质和命运的主要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仍然可以这样说,而且注意到这一点很重要:以社会学的名义并用社会学特有的方法进行研究的人至今尚未达到许多对自己的问题直接感兴趣并直接从事研究的人已经取得的重大成就;无论在政治经济学特有的范围内,还是探讨有关社会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各种问题,如贫穷、博爱、环境卫生、教育、居民状况、比较政治学等,抑或分析物质条件与地理环境对社会发展与艺术发展的反作用,情况都是如此。

  ①我说的“社会学家”是指专门研究社会学的著作家。任何独立的研究,如韦布夫妇的《工业民主》(Industrial Democracy),当然可以归入“社会学”的范畴。但是,这类著作通常都没有使用社会学著作家的特殊方法和语言。

  另一方面,毫无疑问的是:我们所谈到的时代与影响已经把一份具有不朽价值的遗产留给了社会理论。简言之,这份遗产已经使我们对事物的连续性,从而也对它们的统一性重视起来。它使我们看到了人类、他们的国家、宗教、美术和科学所取得的光辉成就,这是远在原始的有机世界就已出现的一些倾向所达到的顶点,这些倾向一开始就是互相关联的——像宗教的各种实际情况一样——只是在它们高度地单独发展时,这种联系很容易被忽视。“回归自然”和“高尚的野蛮人”已被赋予一种永志不忘的意义,是批判永远也抹煞不掉的。这就是18世纪下半叶和19世纪大部分时间通过生物学与人类学对社会学作出的一般贡献的主要内容。

  特别要指出的是:必须根据类比的内容来注意生物学对社会学的双重影响。

  (1)由于生物学对社会理论的促进作用,现在仍然在人们心目中显得非常重要的思想无疑是生存竞争或适者生存的观念。应当引起注意的是:把这种类比应用于社会时,不是把某个人类社会与单个的动物有机体相比较,更不是与一个人相比较,而是与某一种动物的整体,甚至与所有动物的集合体相比较,其依据是各种动物或之间或种内均处于彼此竞争的状态之中。社会学理论有一个方面完全是以运用这种生物的类比为基础的,斯宾塞先生曾坚持不懈地鼓吹这一方面,而且被他当作他的原则的那个悖论也自称是直接仿效自然界与动物个体的关系而得出的。这种悖论主张,分配利益时对成年人应当把利益直接当作他们的贡献,而对未成年人则应当反过来把利益当作对他们的贡献。这就是他的社会学的基本原则。如果为了适应人类社会而用慈善之心或利他主义来修改这个原则,那么即使做得非常好,也只能表明它是不恰当的。不过,我们可以认为:生存竞争这种类比业已表明,生物在任何既定的情况下都要有能够适应那种情况的特定本领才能维持生存。尽管这个原则本身看来很刻板,但把它应用于人类社会决不是不必要的。

  (2)有一个比较新的学派坚决主张作补充性的类比,这种类比可以说是把社会与单个的有机体相比较。应当提醒注意的是:这里正是这一思想领域中最初引起古代社会哲学家注意的相似之处。但是,据说在动物界中各个动物之间有互助的一面,这跟单个有机体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协同作用并无二致。可以断言:只看到动物界存在自相残杀的竞争的观点在解释各种实际情况时过于草率和肤浅。因此,有人认为,社会成员的合作同互相竞争的现象一样,均可在较低级的自然界中找到其根源;也许社会学不久就会承认竞争与合作不过是同一个常见的事实——分工、功能的重要性和真正由个人提供的服务的独特性等事实——的消极面与积极面。如果有一种对有机体的类比认为,生物的存在取决于是否具有适合其所要占有的位置的能力,那么,另一种类比则显然表明:能够满足占有某种地位的要求的能力大体上和原则上就是能够实现一种为整体服务的功能的能力。

  由于受到具有启发性的批评,在斯宾塞先生的学说中上述两个方面具有非常明确的关系;①他对这种批评特别耐心地作了回答。如果说人类社会相当于单个的有机体——斯宾塞先生的著名学说以许多方式这样说过——那么,一个完善的有机体所具有的绝对中心控制系统一旦出现在人类社会中,对斯宾塞先生来说,怎样会成了不完善的标志呢?回答只能是:从人类社会的许多特点来看,与其说它相当于单个的有机体,不如说它相当于某一类有机体的地方变种。这在实质上是不同的,即不是单个的有机体,因而在这一点上,就不是和单个的有机体相类比,而是和一类或一种有机体相类比。

  ①《社会学》,第1卷,第586页。

  但是,斯宾塞先生实际上并不是说,人类社会在其成员之间的内在联系上没有超过一种动物的地方变种。为了表明人类社会的真正性质,他用了一个很妙的词——但只是一个词,即“超有机的”。①这个词很重要,它使我们或许能认识到生物社会学对人类国家统一体所能提出的看法的局限性,并引导我们超出这个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人们对真正的人类社会的实际情况了解得比斯宾塞先生更为透彻,但还没有追查关于单个有机体与动物生活的互助现象的线索时,便出现了一种倾向:要切断人类和“较低级”自然界的联系,并将伦理进程和宇宙进程说成是绝对相反的。我们知道,赫胥黎先生就坚持这一观点,②这也许标志着社会学本身摆脱大量伪科学废品的时代开始了。不过,耐心细致的研究会继续认识到,竞争与合作这两个因素在人类社会中和在动物界中一样都是根深蒂固而又难以分开的;高级形式竞争的基本意义在于抛弃并压制那些不能满足不断提高的对合作能力的要求的成员;关于寄生现象③和退化淘汰现象的研究会继续告诫人们不要试图使人类摆脱宇宙秩序的严峻的一般条件。人们还会认识到,在退化现象中包含着对环境的适应。但是,与最纯粹的“适者生存”现象相比较,失败是可以理解的,④因为它显示了有机体与环境的充分协调和意义。重要的是要看到这一点:至少在刚提到的两位著名生物学家的著作中,关于单个自我——关于突出自我和自我约束之间的关系——的学说完全是一种不文明的和反社会的理论。生物学上的各种现象,至少就它们的情况而言,似乎并没有提供任何暗示,使人认为社会的自我从积极意义上说是高于较少承担社会义务的自我的。斯宾塞和赫胥黎两位先生跟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持的否定态度一样,认为“自然界”实质上是自作主张的,而“社会”实质上是自我约束的。①在这里,我们又涉及到在斯宾塞先生的“超有机的”一词上看到的局限性,而且我们感到必然会出现一种不同的观点。

  ①《社会学》,第1卷,第1章。

  ②《进化与道德准则》(Evolution and Ethics),第82页。

  ③《大英百科全书》,第18卷,第253页a,格迪斯条目:“关于退化变态的过程和一些非常重要的退化现象都不能在这里详加说明;这类变化的发生一般是由于环境简单——没有危险,食物丰富,十分平静等等(总之,就是通常被认为是完满的物质幸福的那些条件),只要对这一点比较清楚就够了。”

  ④参看萨瑟兰:《道德本能的起源与发展》(Origin and Growth ofthe Moral Instinct),第1卷,第28、29页。

  ①赫胥黎:《进化与道德准则》,第31页;斯宾塞:《人与国家》(Manv.State),第98页。

  3.政治经济学在现代社会学问世以前就存在了,而且现在仍然是现代社会学中唯一取得明显的和无可争辩的成功的一种释义科学。这一理论的胜利发展甚至对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也产生了影响,使他考虑到“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的区别。更不用说,它必然会对发展中的社会学本身产生重大的影响,因为这门学科的理想也许可以说是要把在经济问题上已经证明非常成功的研究模式推广到整个社会。这种影响已经引起社会学研究中的一种趋势,即所谓用经济的或唯物主义的观点研究历史,并进而研究社会。这种观点主要是和马克思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也能用巴克尔和勒普累的许多论点来说明,并确已成为一个学派的准则。简言之,这种观点是:文明的基本结构,例如家庭的类型和社会各阶级的等级关系与发展,一向是而且必然是由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气候与食物条件所决定的。根据这种观点,只有经济事实才是实在的和构成原因的,其他一切都是现象和结果。

  在谈论这种观点的真正重要性以前,纠正一下对其性质的陈腐看法可能是有益的。从严格的哲学意义上说,唯物主义意味着只确信实在的东西或是受引力作用的东西才是真实的。根据由这一观点得出的一种不是很有说服力的推理,我们以非常不严密的和通常的方式所谈到的一切与肉体有关的感情和需要,都可被认为并往往被认为是“物质的”,与似乎更适合归之于非物质的精神力量相对立。但是,应当注意,这后一种说法并无重要的伦理上的含义,特别是在没有人能否认一切精神活动都与肉体有关的时候。像圣保罗的宗教语言中的“肉体”或“身体”一样,人的“肉体的”或“物质的”需要与欲望乃是精神的一个组成部分,确定它们的地位与价值,不应当根据它们在某种程度上与“身体的”条件有关这种看法,而应当根据其它理由。经济史观之所以被视为并一向自称是唯物主义的,部分念由于我刚才所讲的那种陈腐的习惯看法,即常把某些它认为是基本的感情和需要,相对于伦理的或观念的,称之为物质的——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对立——部分则是由于我在本章开头提到的那种看法,即政治经济学的成就在某种程度上类似研究抽象问题的数学的成就。

  因此,如果抛开哲学唯物主义的那些不合理的看法,①我们在经济史观中所看到的差不多是下述意思:在政治家们争论不休时,爱与饥饿却统治着人类。气候与自然资源对历史产生影响;职业决定家庭的类型;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绝不会有同样的等级关系,而能够适应小商店零售业的经营方法或经营思想也应付不了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但是,各种经济的需要与手段并不是孤立的,可以说也不是人类生活的绝对前提②——这一事实已使“唯物主义的”这个形容同变得模糊不清了,因为事实上在经济活动中并没有真正的物质因果关系问题——因此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们在这方面并没有什么优先的起决定作用的社会存在框架,有的只是人类精神活动的某些重要方面从一切其它方面被孤立出来而受到相当狭隘的理解。如果我们认真思考一下像“生活水平”这样一种经济学概念的含义,就会明白:对于已为人们普遍承认的③在经济状况的机械压力与观念的影响之间存在的明显差别④需要加以全新的评论和全面的重新陈述。不过,尽管对唯物主义的混乱概念和经济学的真正成就所引起的夸大说法有所怀疑,我们还是一向认为,经济史观关于人与周围环境的连续性的论断是完全正确的。毫无疑问,人的生活是与地球的存在、气候和他所处的环境分不开的,可以说人乃是他的种族和国家得以形成和发展的环境的代言人。唯一的困难在于:倘若在人和环境之间任意划一条线,使恰恰是他的生活资料的环境被当作影响他生存的异己力量,结果是把他描绘为环境的奴隶,而不是周围事物的集中反映和清晰表达。我们是否认为,如果荷马不是希腊的代言人,但丁不是意大利的代言人,莎士比亚不是英国的代言人,他们的天才会得到更伟大成更自由的发挥?人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就是他自己,但这当然得由一种精神表达出来,而不是由严格意义上的物质因果关系所构成的;即使有这种物质因果关系在起作用,像炎热的气候或某种食物对身体产生影响那样,它也仍旧不能决定人类生活的类型,除非是进入了人类对自己所描述的那个世界。

  ①马克思的观点中很可能有仿效真正唯物主义的地方,如认为意志与意识是由分子运动引起的“附带现象”,也就是说它们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对这种观点不能在这里评论,但是可以指出一点,即在这样的基础上,“肉体的”感情等等一点也不比道德上的“绝对命令”更具有“物质性”,所以并不更能构成原因。

  根据物质对象的占有不能分享的道理(参看本书第lxii页)类推,“物质的”要求可以被认为是指自私的要求。但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词根本不能正确地说明经济的目的,关于家庭或忠于氏族的事实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1919年。

  ②参看下页注②。

  ③参看有关著作,如迪尔凯姆的《社会学年刊》(Année Sociologique),1897年,第159页。

  ④即好像经济条件是一种要首先架起的铁梁,而文明则是它们的装饰。这是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忘记了躯体在先,骨骼在后,骨骼是寓于躯体之中而由躯体使之成型的。

  这类想法在最近的社会学说中很受重视,部分是由于有一种毫无根据的看法,认为它们有新颖之处。我们原来依靠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这些问题作出的稳妥而明智的论述大都被现代社会学家忽视了,虽然这种由现代社会学和古代社会哲学所代表的学术界的分裂是非常自然的,但也不免有点令人吃惊。

  这些现代著作家的整个社会观就是不断地应用他们的全部哲学的这个基本原则,即“形式”是“物质”固有的有组织的生存方式,因此,一个国家的较好生活,只能是它的物质条件和工业与经济组织的潜力有可能得到充分发挥的结果。最终要表现为国家的全部正义性源泉的法律,在经济活动中有其最明显的和物质的象征——柏拉图是这样告诉我们的;而且对柏拉图和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每个地点所处的环境以及工业、商业和公民的种族类型都有助于现存有机体以某种适当的个体形式产生出更高级的生活。倘若我们自问,古代关于经济因果关系的观点和“唯物主义”历史学派的观点之间有什么不同,我们就会发现答案是:前者的观点中没有上述那种不真实的孤立现象。对希腊思想家来说,“物质”或“条件”与“形式”或“目的”的联系并不是一种异己需要的压力,即不是一种敌对的环境的压力,而是原则上要经过其一切阶段连续发展的一种生活的开始。立法者的思想把各种条件的集合作为一种物质的或本能的倾向,固定在独特的意识与意志的形式之中,这种情况用一个古老的比喻来说,就像艺术家把大理石刻成雕像那样。运用这种思想,由于更富有同情心,对这种联系的探索比我们认为科学只不过是揭露人性的桎梏时所能达到的要精确得多。而且,研究古代的现代学者业已按照希腊思想家的精神致力于发现环境与历史的实际联系;对他们所取得的成就,一般的现代社会学家似乎还一无所知。当我们想到古希腊最伟大时代的历史是多么具有典型意义,而且相对来说只是多么容易孤立起来加以详尽研究时,有一点似乎令人感到意外,即在说明自然资源、商业与经济的发展同历史的伟大成果之间的关系时,通常竟没有考虑对其地理、商业和经济条件业已进行过的大量细心的研究工作。①

  不管目前的情况如何,至少在分析经济和半经济条件与各民族生活的关系方面,我们获得了一个真正的研究课题。就现在所能见到的情况来说,这个课题也许是属于纯社会学家最少争议的研究范围。它实际上不属于自然界因果关系的范围,而是精神生活中某些与客观情况相符的简单而一般的条件,这些客观情况是可以或多或少地加以明确陈述的,还可以希望将之归纳成相当可靠的统一形式。这样的例证有迪尔凯姆先生关于人口密度对分工的影响的调查,②还有吉丁斯教授对人口聚集的原因与限制条件的观察。③现在我们要谈谈一种严重滥用社会学家使用的概念的情况。

  ①例如,我从未见过任何社会学论文提到厄恩斯特·库尔提乌斯论述伯罗奔尼撒半岛的地理与其历史发展关系的巨著;也没有论文提到敦克尔和毕希森舒茨的著作,以及纽曼先生编辑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波依克的《论雅典的公共经济》,(Trea-tise on the Public Economy of Athens)也只在麦卡洛克的《政治经济学文献》(Literature of Political Economy)中被轻蔑地提了一下。(我觉得上述批评对目前的大量社会学专著都还是适用的。不过,我也乐于承认国外对古希腊的研究有一种新的精神,使得社会学与考古学携手合作,二者都对文明的意义作出了有启发性的评价。吉尔伯特·默里教授的《希腊史诗的兴起》(Rise of the Greek Epic)就是我提到的结合多种研究方法的一个杰出的例子。1909年。)

  ②《社会分工论》(De la Division du Travail Social),阿尔坎,1893年版。

  ③《社会学原理》(Principles of Sociology),第2册,第1章。在这方面非常有趣的是普尔先生在《农村卫生》(Rural Hygiene)一书中对现代城市生活的机械条件的考察,他讲到排水与供水设施以及由于鼓励一种拥挤不堪的和有害健康的生活方式而带来的后果。

  4.研究社会学的人一旦撇开生物学的类比和经济条件,转而去考虑由法学和权利科学提供的丰富经验和思想,就会看到一片全新的景象。这时,他会确实懂得,一个实际领域的显而易见的那一面并非是唯一的一面;社会存在的各个方面之间的协调一致肯定是可以追溯的。不过,他也将能够克制把事情完全讲清楚的欲望,并将公正而坦率地考虑整个历史和他目前所受到的指责的含义与启示。

  (1)因为,我们在这里面对的是一些理想的论据,这是一些最清楚而又最明确无误的经验材料。作为权利科学基础的大量文献——它所提供的材料完整而全面,也许是社会科学的任何其他学科都比不上的——在任何情况下至少可以对一种社会现象即对思想与意志的一种正式活动提供证据,这种活动旨在维护某种相对正确的行为或制止某种相对错误的行为,并在某种意义和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承认。理论家们说过,正义不受事实的支配。这种说法尽管意思并没有错,但未免过于轻率。正确的说法是,理性不受文明的支配,或者说精神不受文化的支配。正义在以往的历史事实中并未被耗尽,而是随时体现于事实之中;存在于我们最确实而又最不易改变的经验之中的种种社会现象,未免带有理想的性质,而且由智力非凡者对其所处的种种关系的自觉的认识所组成,懂得这一点,就是向了解科学在研究社会的基本任务方面迈进了一大步。自有社会理论始,就有人用法律的事实反对关于自然发展的观念。据认为,作为由意志的正式活动所维护的一种确定的制度,社会是人为的、因袭的、由契约所规定的。今天我们大家都知道,关于社会发展的性质与原理需要说明的远不止于此。但有一点仍然是对的,即社会统一体有人为的一面,即意志与设计的一面,也就是有自由意识的人取得一致和互相承认的一面。就法学史已提出天赋人权的思想而言,这一点绝不会像上面所理解的那样毁损人为的或理想的社会特性。因为,“天赋的”权利属于这样一种“性质”:它包括而不排除那种智力活动,由于这些活动,社会可以称之为人为的;而且它不过是社会意志对之在起作用并在某种程度上总是使之具体化的那个原则的显示。

  因此,法学与权利科学的论据,或“天赋人权”的论据,作为法学的成果,必然会与社会科学根据其他概念得来的关于不断发展和自然因果关系的急进思想相抗衡。这使我们想到:我们毕竟是在研究一种自觉的有目的的有机体,这种有机体能明辨是非,并拥有许多由自觉的才智结合到一起的成员,尽管可能并非单靠自觉的才智。法学的一些概念,诸如主权或契约,曾被认为其本身就足以充实一种社会理论。如果现在认为必须从两个方面——从较低级的性质方面和从民族精神与文化方面——来对这些概念加以完善的话,也不应使我们忽视这些更多地由法律和公认的义务所确实证明了的重要真理。

  (2)从经济史观出发,像看待文明生活的其他现象那样看待法律,这是理所当然的。可以简单地认为,法律确实是各种实质性关系在经济条件或其他基本社会力量影响下的具体表现形式。这种看法显然是有道理的。社会意志像我们任何一个人日常的意志一样,不是在真空中形成的,它是贯穿于我们生命的一切力量的集中点。把我们在法律全书上所看到的那些法令的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弄明白是一个很好的研究题目;因为它们具有非常丰富的含义,是说明社会意识与正义的作用的最好教材。但是,当把各种社会力量集中于一点时,法律作为社会意志所采取的行动不是少了而是更多了。如果以为情况适得其反,那就好比是说没有任何能够真正体现一个人所特有的生活目的的意志行动。

  我愿举个例子来说明在研究实在法的论据方面社会学分析所具有的相对价值。在这一点上我受惠于迪尔凯姆先生,他的著作对我来说是最新颖和最具启发性的现代社会学著作之一。遗憾的是,本书的直接目的使我没有理由对关于约束性法律和契约性法律的非常有趣的全部理论加以阐述和评价——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就来自这种理论。

  据说,对纯理论的社会学者来说,一个行动一旦伤害了社会的明确而强烈的集体感情,那就是犯罪。①这完全是用因果观点看问题。这个行动因造成伤害而成为犯罪;它不是因犯罪而造成伤害。这种推论也是有价值的。在这样的基础上,要把作出惩罚反应的意图区分为促使改过自新的、惩罚性的和制止性的,是徒劳无益的。②一次犯罪行为本身既是一次特殊性格的表现,即一次伤害行为,也是一种威胁。假使有人在街上突然袭击我,我把他打倒了,这时倘若问我这样做是想制止他的无礼,还是想惩罚他袭击了我,还是想防止他再次袭击我,提出这样的问题多么没有意思!事实是有人侵犯了我,而就用伤害和反抗回击了对方。我认为,这一观点可以说明问题。只要回想那种简单的行为动机——尽管可以假定它多存在于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部落人头脑中(迪尔凯姆先生提到的主要是宗教侵犯)——我们就找到了一种容易想像和理解的心理反应的简单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我们立即可以看到由各方面组成的统一体,各种形式的法律和法律的或哲学的理论后来在某种虚假的程度上倾向于使统一体分解。这使我们进一步想到: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其根据,即根据某种明确的观点或信念,否则便无法解释和毫无意义。

  ①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第1卷,第2章。

  ②参看下文第8章。

  但是,在谈了这些之后,决不要以为刑法已被降低到一种强烈而明确的集体感情的水平,或者说罪行已被降低到一种找麻烦的水平。一个自我存在的社会集团,其最简单的刑法也不同于一群人或乌合之众的愤怒。它含有某种持久的意义,而持久便意味着可靠性和普遍性——是非分明。正式确定罪行,即宣布一条法律,意味着仅仅厌恶不能成为判刑的理由。法律意味着有某种值得加以维护的东西,而且这种东西是得到公认的;违犯这一点不仅不得人心,而且是违背公共利益和毁约的罪恶行为。非如此,便没有真正的犯罪。

  因此,如果我说得对,那么,纯“社会学的”因果论与法学的论据的关系,就是为大家所熟知的比较抽象的学科与比较具体的学科的那种关系,这在逻辑学上通常是用从物理学角度和从音乐角度对乐声加以解释的关系来说明的。对理论物理学家来说,和声与噪音不过是震动的两种不同的组合。对音乐家来说,它们不仅具有相反的效果,而且是导致相反结果的原因。一种强烈的集体感情和正式的法律之间的关系亦复如此。这种强烈的感情不过是一个事实,一种力量;社会学家就是这样看的。法律涉及到主持正义的企图,因而是感情加某种东西即关于社会利益的观点。它旨在维护正当的行为并含蓄地指出错误的行为,从而要求据此去理解它和评价它。一种暴力行为仅仅根据它所引起的反应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必须制定法律。法律的理想的一面是承认正义,这与可能提出并支持过这一点的感情或需要的事实是同样现实、同样可靠而又可以证实的。这样,社会学的因果论与法学的论据的关系,对于被视为自然科学的社会学与社会理论要研究的更大范围事实的整个关系来说,是很典型的。

  5.但是,涉及纯法律性的观念虽然可以有力地证实社会整体的自觉的和人为的一面,却总有人根据某种理由把它们视为空洞的和形式化的模式。把法律当作附带刑罚的命令,或把社会发展趋势描述为从相对独立式变为契约式,可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显然与阐明全部真理相距甚远。再者,这种概括诚然具有某种深思熟虑的法学的特征,但一点也不能代表在权利科学本身范围内业已达到的那个最高水平。然而,当我们超出这些日常有效的概念的范围时,我们便开始离开法学的主要根据,转向一种更加完整地研究生活与文化的观点。对这种观点的需要及其出现的时机可以用上一章里提到的民族特性的恢复来衡量,这是真正的政治哲学在现代复兴的确实的根据和时机。孟德斯鸠继维科之后作了类似的努力,对“法律精神”进行了研究,认为法律比命令更深刻,这实际上是看到了一个民族的文明的基本一致性,而对其政治方面,连霍布斯与洛克都曾试图借用法律理论提供的一些不充分的材料加以阐释。孟德斯鸠与维科的看法不过是18世纪下半叶所特有的对文明进行多方面研究的先驱,探究的问题就是卢梭的悖论中所说的:“法律本身必须根据它所要创建的社会精神制定。”承认一个民族的社会精神是支持其法律、文化与政治的中枢,这是对造型艺术、诗歌、语言、宗教和国家进行各种研究的原则,它标志着18世纪的终结(与沃尔夫关于荷马是一个民族精神的代言人的看法相比较),并为19世纪的唯心主义奠定了基础。

  从温克尔曼时代开始的真正的希腊文艺复兴,使现代思想家接触到古希腊思想的本来面目;学者们不再以拉丁文为媒介,而是直接了解到古代城邦的鲜明特征,从而为他们提供了从事这些研究工作的一种模式和焦点;古代城邦的一些原始传统曾对卢梭并通过他对法国大革命产生过最强有力的影响。与此同时,那些相互联系的科学也充满了活力。歌德毕生的事业乃是这两个运动平行发展的标志。孔德的学说显然是把他周围发生的变动的意义加以系统陈述的一种非常片面的尝试,尽管他深刻地感受到社会存在的一致性,但在表达它时却没有完全重视时代的教训。因此,法学的一些概念由于文化科学的成果而焕发了生机并得以完善;而关于民族的精神与特性的概念也在现代社会理论中占据了无可争辩的地位。这里还应提到被后来的历史学家引向可称作“比较政治学”的那门学科的研究,即政府管理下的社会与管理社会的形式的关系。①因为,这项研究的本身虽然范围狭窄而又空泛,但确实有助于揭示社会的有目的和有意识的性质,纠正把社会完全当作一种“自然”现象的偏向。

  ①弗里曼的《比较政治学》(Comparative Politics)和西利的《政治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

  6.“因此,时运变迁使他得以复仇”。法国社会学现已成为一门心理科学,尽管它的创立者曾把心理学排除于社会学方法之外。最具有启发意义的事莫过于注意一下研究社会经验的不同学科强调不同观点越来越多的情况;经过批判,它们显示出这样的倾向:提出一个在整体上适合于它们的唯一范畴,使它们各自和彼此都得以完善。每一个认真研究社会问题的人都是根据自身的经验来理解问题的,所以,在谈论一件具体事实或一份统计材料或一项法令的社会意义时,可以说它不可能不既看上去真实可信,又依附于作为唯一统一体的精神的关系,这种统一体使它变得可以理解,并与其他本身也同样是不全面的经验相互关联。例如作统计,就像是在墙上的一些洞里摸一个移动的生物,一会儿摸到它的这个部位,一会儿又摸到那个部位,摸到哪里,就把哪里记下来。①但是,如果想要知道这个生物的真实形状,并且把你的全部材料综合到一起得出一个精确而完整的观念,就必须把它弄到外面来研究。而当问题涉及一种生活时,要做到这一点就只能靠掌握它的精神,因为即使你亲眼看到了一个社会单位,你所看到的也只是一部分而非全部。据说,法国的火车、公共汽车和轮船每到星期五,乘客就会减少。①这个无言的事实说明了什么?人们不喜欢在星期五旅行,或者说喜欢在别的日子去。这种偏爱又说明了什么?真正能提供一种解释,能把这种不合常规的个别情况和它所从属的整体联系起来的唯一统一体,乃是产生这种现象的那个社会中现存的精神与意志。解释的目的在于指出各种情况与整体的关系;而除了精神外,别无真正的整体。因此,随着经验范围的扩大和批判的深入,精神不可避免地成为社会学所注视的各种经验的中心。

  ①参看C.S.洛赫的《社会科学的成果》一文,载《社会问题面面观》(Aspects of the Social Problem),麦克米伦,1895年版,第287页。

  ①塔尔德:《模仿的规律》(Les Lois de l’Imitation),第115页。

  我们可以特别指出这种发展中的一些重要论点,尽管现代社会学的整个发展过程确实是刚刚提出的命题的独一无二的例证。关于社会的差异问题的讨论,不再涉及有机的或经济的概念,而是涉及下述概念:“类群意识”,②“一群人的精神”,③“模仿”与“创造”,④社会意识的异同,⑤“社会逻辑”与被看作一个三段论式的社会,⑥以及模仿性的人与创造性的人。⑦塔尔德先生的著作对整个运动特别具有代表性,无论是表示同意还是与之争论,他的话都被大量引用。对他来说,与社会性质共存的一个事实乃是“模仿”——思想与实践借以在智者群中广为传播的手段。因为,在他看来,可知现象的特征是“重复”,①而“模仿”就是“重复”社会事态的手段与工具。但是,在这里,我们只作了一般性概括,鉴别则需要一个单独的出发点。这要由“创造”这个概念来提供;因此,“创造”与“模仿”是一切社会发展过程的普遍形式,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个问题也可作为“信仰”与“要求”来分析。每一种制度都是一种信仰,②每一种活动都是一种需要或者要求。在《社会逻辑学》中,这些关于社会生活的一般手段与过程的概念都被说成是对社会精神与意志的形成起实际作用的。据说,确实不可把社会比作一个有机体,却可比作大脑;它的活动是协作式的,是演绎推理的,其中的一部分原理可以由另一部分加以改变和运用。令人不解的是,塔尔德先生的极具说明性的假设竟然与西奇威克先生提出的假设一致。西奇威克先生③假定宇宙中只有一种有感觉意识的生物,从而简化了一个伦理学问题;而在塔尔德先生看来,则连一种也没有;典型的社会的人是一个易被催眠的生物,是一个按别人的暗示行动的梦游者,尽管他自己并不知道这一点,还误以为他自己是正常的。①最有趣的是,看到社会科学在不可靠的和不熟悉的基础上全凭一些论据和经验而把自己搞得筋疲力竭。研究人的科学必定是研究精神的科学,这一点似乎已无须争辩了。

  ②吉丁斯:《社会学原理》,第17页。

  ③勒蓬:《群众心理学》(Psychologie des Foules)。参看上文第lvi、lviii页,1919年。

  ④塔尔德:《模仿的规律》。

  ⑤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

  ⑥塔尔德:《社会逻辑学》(La Logique Sociale)。

  ⑦鲍德温:《对心理发展的社会解释和伦理解释》(Social and EthicalIn-terpretation in Mental Development)。

  ①关于从逻辑上对这个概念所作的评论,见我的《逻辑学》(Logic),第2卷,第174页,1919年。

  ②这个说法也许是来自甫斯特尔·德·库朗日的《古代城邦》(La CitéAnti-que)。

  ③《伦理学方法》(Methods of Ethics),第1版,第374页。在第6版的第405页,这段话有很大的改动。

  ①《模仿的规律》,第83页。

  对这一进程的实质,有一种意见是任何从哲学方面研究这个问题的评论家都必然会想到的。

  由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心理社会学必然在很大的程度上存在于同一与差异这个主题的运用中。这种运用到目前为止还多半是无意识的和不自觉的。而且,对同一的逻辑不屑一顾的一些研究者在探索重大真理上所达到的高度,有可能最有力地证实这一共同经验:忽视理论比忽略事实更无害。然而,显而易见的是,符合逻辑的批判业已成为绝对必要,或者说,即使做不到这点,至少也要论及古代或现代社会哲学的为人们所熟知和确认的那些成果。

  因为,当前社会学运动的一般特点是把同一与差异归于不同的范围,认为“这一个”和“那一个”是相互排斥的。②由此引起了种种困难与谬误。这样,我们就会把一群人相互感染的共同感情③当作集体精神的真实类型,这显然是由于不懂得同一的结构怎么会包含差异,即含有一些合理的差别与关系,而这些因素实际上构成任何一个社会的有效用的精神。我们还把一种类型的法律划分出来,认为它与社会相似性相符,①同时认为另一种类型的法律与社会分工相符;其原因就在于用相似的范畴取代了同一的范畴,并认为相似是排除了差异的;结果便在试图把刑法条例的整个范围与涉及工业组织的范围分开时,使事实遭到了真正可怕的歪曲。“模仿”、“重复”、“创造”等一整套概念的情况也是如此。②把模仿与创造分开完全是把差异排除于同一之外的流行看法;而把重复当作可知现象的特点和社会模仿的表达方式,就是把合理的同一限于最空洞的形式,并把每一种真正的合作结构都排除在社会理论之外。因为,真正合作结构的特点绝不是重复,而往往是有差异的同一;这不是一个螺丝钉与另一个完全同样的螺丝钉的关系,而是螺丝钉与它的螺母的关系。

  ②刚才提到的塔尔德先生的观点看起来好像同这一点有矛盾。但是请注意:他认为受别人影响的人是处于以为自己一切正常的幻觉之中;也就是说,他与斯宾塞和赫胥黎一样,把“自己”和“别人”看成是不可调和的两种因素。

  ③勒蓬:《群众心理学》。

  ①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

  ②塔尔德的《模仿的规律》与鲍德温的《对心理发展的社会解释和伦理解释》。

  在讨论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时,③困难就变得非常大了。有些著作家认为先有利己主义后有利他主义;另外一些著作家则比较谨慎和开明,倾向于认为利他主义发生在前;观察力非常敏锐的迪尔凯姆先生认为这两种猜测都是荒谬的,他认定这两种特征从一开始就包含在人类的意识之中,④不过,它们当然是属于不同的范围,而且是由明显不同的因素构成的。整体是由其自身的差异组成的,其同一性即存在于这些差异的深刻性与特性之中并以此作为衡量标准,这一概念还没有为这些著作家所掌握,尽管迪尔凯姆先生的理论有很大一部分似乎迫切需要这种概念。

  ③参看A.E.泰勒教授的《行为问题》(The Problem of Conduct),第123页。

  ④《社会分工论》,第216页。

  7.最后,在探讨受上述资料与观点影响的社会学与真正的社会哲学的关系之前,有必要先用几句话着重说明一下应当怎样看待这些“资料”。

  每一种社会科学的“资料”都是既代表一种思想或观点,又反映某些实际的社会情况的。要对这种关系加以有效的说明,可以研究一下任何一个这样的社会统一体:吸引人去详细考察其发展过程和基本条件,从而了解其存在的全面情况。我要再次说明古希腊历史与生活是特别适合进行这种探讨的实例,因为它是一个规模很小而完全有效的社会模式,已对它作过非常彻底和详尽的分析;不过,除此之外,全面细致地研究我们非常熟悉的某一地区的历史、生活与条件,①是真正从事社会理论研究的一项基本训练。把若干组事实集中起来,并对它们要证明的观点进行协调,形成关于一个具有个性与精神表现的存在物的概念,要做到这一点单靠书面上或统计数字上的研究是不够的。但是,这种努力会使我们学到从任何经济图表或一般科学著作中都学不到的知识:知道社会生活是怎么回事和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社会生活中一切不完全的事实与经验都要求最后调整得符合于精神范畴。这并不是说意识可使天气保持不变,而是说任何事实都不具有真正的社会意义,除非它迟早成为被能够合群因而是明智的人当作活动场所的这个世界的组成部分。

  ①比较格迪斯教授关于“地区调查”的想法,这是参观过他的令人愉快的“暑期学校”的人都知道的。

  (三)这样,看起来似乎单凭事实的力量就得到了一种必要的解决办法,心理社会学与社会哲学也就必然是同一门学科了。

  但是,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到目前为止,这两门学科可以说仍在按不同的目的研究各自的课题,至于这两种观点最后是否会合为一体也许主要是一个涉及个人分工的问题。不过这也间接涉及到一个有关心理学真正性质的原则问题。只是似乎没有理由说为什么不应当有两种心理学。

  按照目前心理学最优秀的代表人物的说法,心理学虽不是一门物理学,也是一门实证科学。“因为(对心理学家来说),澳大利亚土著的原始迷信与牛顿或法拉第式科学家的成熟而精确的知识同样重要和有用。”①心理学的目的是“在一些观察到的事实当中插进一些不易观察到的中间环节,使之具有连续性”。②如果说它不是一门“物理”科学,那么,按这个词的普通含义来说,就是一门“自然”科学。它没有偏见,并且使用一些属于自然科学的用语——规律、过程、发生。同时,像所有使用“过程”与“发生”等用语的没有偏见的科学一样,它也倾向于用低级现象去说明高级现象。这完全不是故意的,而是实际情况造成的。低级现象比较简单,而且通常是先出现的。对这种现象自然要详细研究,希望它是由比较复杂的现象分解出来的,而且对简单现象比较恰当的解释,对复杂现象却并不完全恰当。没有偏见的科学不承认事物有高级与低级之分,而且,作为一门科学,其理想必然是用简单现象来表达复杂现象;就认定总有一天会发生而言,偏重暂时的因果关系的倾向肯定会把一种准原因的意义赋予较早出现的情况。

  ①斯托特:《分析心理学》(Analytic Psychology),“导言”部分。

  ②同上书。从逻辑观点看,这种解释法似有严重的缺陷。参看布雷德利的《逻辑学原理》,第491页。

  就所有这些特点而言,心理学和社会学是一致的。因此,尽管把其他观点分解为有关精神的观点是一种收获,但仅凭这一点还不能超越社会学的顽固的偏见。

  我们已经讲过,哲学的出发点可以说是完全不同的。它始终是批判性的;它力求确定价值的程度、现实性的程度、完善性与一致性的程度。其目的也许可以用“伦理的”这个词来表达,不过是就这个词的最狭意义而言。对哲学来说,社会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团结精神的人类本性——当然和一般的本性不可分——的一种成就或表现;说具有一定程度的团结精神,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经受各种考验并回答从价值和完善的观点审视人类生活时所提出的各种问题。社会生活是人的最好的或唯一的生活吗?人是怎样通过社会并按照社会的什么特征来把握其最真实的自我,或者简而言之,达到充分发挥其潜力的呢?最好的社会生活是怎样与艺术生活、知识生活或宗教生活相媲美的?又怎样才能证明在所有这些生活中是同样的原则在起作用呢?它们有什么共同之处或者说各有什么特殊之处是迫切要求于人类精神的呢?

  前面已提示过,可以有两种心理学或者说心理学中有两种倾向。如果想要像过去多次发生过的那样,以这种认识,即在心理学的对象——精神——较多的地方,心理学的兴趣也较大,其课题的层次也比较高,来推进心理学的发展,那么在心理学的倾向和哲学的倾向之间便没有多少可以选择的了。而且,由于社会学已经发觉自己被推进了社会“逻辑学”的领域——这个名称会使人立即想到一门批判性的和哲理性的学科——社会心理学很可能不会完全保持其“实证的”和没有偏见的特性,不过它至少会采取一种目的论的观点,按社会现象所显示的生活数量与质量来检验它们,如吉丁斯教授似乎就有这种倾向。

  但是,无论如何,社会学的观点和上述社会哲学的观点会继续互相补充。哲学赋予社会学新的意义,社会学使哲学增加活力。由于社会学分析的多方面的材料都证明一致性与连续性是社会基础及其全部结构发展和秩序的原则,便使精神这一观念得以深化和扩展了。应当认为,每一种自然资源和条件都在作为全社会焦点的精神上引起或构成某种新因素;正如自然景色中树木的每一种形状和颜色或一支歌曲中每一个音符都会在思想意识中引起一定的独特反应一样。错误不在于把精神等同于环境,而在于起初是不加鉴别地把二者分开,后来又不仅用一个取代另一个,而且用一个的碎片取代唯一能使二者都臻于完善的统一体。

  另一方面,哲学在探讨社会时,必须研究从一个统一体及其组成部分的性质中产生的种种问题,研究个人与全体的关系以及失去独特性的自我在一个更加独特而又更加一般的形式中再现的转变过程。在所有这些方面,其观点也许是可以称之为目的论的观点;这就是说,它承认生活的完善性与现实性具有水平上或程度上的差别,并力图指出人在社会的帮助下何时并如何达到最充分地和最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以及达到的程度如何。只要明确地认识到这两点,那么,是否要由持这种观点的思想家和代表这种观点的专著来予以证实,就不过是个人分工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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