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后25年法学理论方面最重大的发展也许是经济学被不断广泛地运用到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包括那些既很基本但又明显不具有经济性的侵权、刑法、家庭法、程序法和宪法。它为完全可预料的关于这一运动的争议所困扰,运动本身不仅对方法论提出了挑战,而且对许多传统法学家、法律学生、律师、法官的政治倾向提出了挑战——它常被嘲笑为不仅有障碍作用,而且明显是错误的——然而,法律的经济分析仍然致力于引起不断增长的学术和实践兴趣,使文献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了发展。
当本书第1版在1973年出版时,还没有经济学在法学中应用的教科书和专著。那时,本书就具有这两方面的意义。现在,这虽仍然是唯一的一部专著,但它不是仅有的教科书了。目前市场上有一些编辑而成的读本,主要是由法学家们特地为学生准备的;也有两部经济学家著的教科书和一部经济学家编的案例著作。但是,其中没有一本在广度和深度上能与本书相匹敌。
撰写法律经济学教科书最基本的选择是结构上的:是用经济学原则还是法学原则组织本书呢?如果用经济学原则,那么法律原则将被作为例证而依附其上。无论这种研究方法有多少优点,但它还是不足以传播法律原则和制度完整结构的适当观念。法律是一个系统;它有一个经济分析能启发的整体,但要明了这个整体,就必须研究这种系统制度。本书试图使经济原则在系统的(虽然肯定是不完全的)法律原则研究中得到体现。如果看一下索引就会明白,本书讨论了大量微观经济学的论题,虽然其顺序与经济学教科书并不一样。由于很多法律制度是关于非市场行为的——家庭、犯罪、事故、诉讼和其他许多远离传统市场的经济理论的行为——本书与传统微观经济学教科书相比,更重视非市场行为经济学。与大量极重视对法律进行法学的、经济学的规范分析的著作相反,本书注重对法律进行实证分析:经济学的应用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晰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
本书没有预先为读者提供经济学方面的知识。不熟悉数学的法律院校学生们不必为本书担忧。本书也没有预先为读者提供法学方面的知识,虽然它对至少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人们比没有学过任何法律知识的人更有用,但它的确也向经济学家及其他愿学些法律知识和或许作这一方面研究的社会科学家们介绍了法律。最后,正如我所说,本书是一部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学术专著,但它确实比预想的要略显简短和不够全面,这是因为本书主要是为学生所写。虽然大部分的思想来自以前的出版物(每章之后都有参考书部分),有的是我自己的,有的是其他学者的,但本书像前几版一样,包含了大量的原始分析。
读过本书前几个版本的人会惊讶地发现我对本版作了相当广泛的修正。自1977年(第2版出版的时候)以来,不仅已有大量有关法律经济学的学术成果产生,而且自1981年以来我成为联邦上诉法院法官,这促使我努力探究将经济学运用于那些我作为专职教授和法律顾问时未能深入研究的领域,从而使我能对自己相关领域的一些思想作了修正。我希望这些努力能使本书成为一本更完美的著作。我知道本书篇幅比以前更大,为此,我要对教学和学习提个建议;本书要在一个学期或半个学期内教完是不可能的,本书课程的教学,在法学院最好安排在第二学年的下学期,或第三学年的上学期,我建议尽量只要教第一至三部分(基本经济原则、普通法、垄断管制)加第六部分(法律过程,包括程序)。但我希望学习这一课程的学生要自学本书的其余部分,因为他(或她)会发现其他部分既有利于理解他们讨论的法律领域,又有利于对课程讲授部分理解的加深。
我的一些朋友和同事非常热情地阅读并评述了本书的各章:道格拉斯·贝尔德、玛丽·贝克尔、沃尔特·J·布卢姆、克里斯托弗·德穆思、弗兰克·埃斯特布鲁克、罗伯特·埃利森、丹尼尔·费谢尔、沃尔特·赫勒斯坦、詹姆斯·克里尔、威廉·M·兰德斯、索尔斯·列夫莫尔、迈克尔·林赛、萨姆·佩尔兹曼、卡罗尔·罗斯、安德罗·罗森菲尔德、斯蒂文·谢弗尔、乔治·J·施蒂格勒、杰弗里·斯通、卡斯·森斯坦、罗伯特·威利斯。我还非常感谢他们:担任我研究助理的德怀特·密勒、基思·克罗和理查德·科德雷;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律经济学研究项目为此提供了资助;罗伯特·姆罗夫卡为第13章的图13.2和13.3提供了解释;我的夫人查伦为我的编辑工作提供了帮助。还要感谢那些经济学家,是他们对我经济思想的形成发挥了最重要作用——加里·S·贝克尔、罗纳德·H·科斯、阿伦·迪雷克托、威廉·M·兰德斯和乔治·J·施蒂格勒。
理查德·A·波斯纳
198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