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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七楚語上
4、蔡聲子論楚材晉用
 

  椒舉娶於申公子牟〔一〕,子牟有罪而亡〔二〕,康王以為椒舉遣之〔三〕,椒舉奔鄭,將遂奔晉〔四〕。蔡聲子將如晉〔五〕,遇之於鄭,饗之以璧侑〔六〕,曰:“子尚良食〔七〕,二先子其皆相子〔八〕,尚能事晉君以為諸侯主〔九〕。”辭曰:“非所願也。若得歸骨於楚,死且不朽〔一0〕。”聲子曰:“子尚良食,吾歸子〔一一〕。”椒舉降三拜〔一二〕,納其乘馬,聲子受之〔一三〕。

〔一〕 椒舉,楚大夫,伍參之子、伍奢之父伍舉也。子牟,楚申公王子牟也。

〔二〕 亡,奔也。

〔三〕 康王,恭王之子康王昭也。

〔四〕 鄭小而近,故欲奔晉。

〔五〕 蔡聲子,蔡公孫歸生子家也。唐云:“楚滅蔡,蔡聲子為楚大夫。”昭謂:蔡時尚存,聲子通使於晉、楚耳。在魯襄二十六年。

〔六〕 饗,食也。璧侑,以璧侑食也。

〔七〕 尚,猶彊也。良,善也。

〔八〕 相,助也。二先子,謂椒舉之父伍參,聲子之父子朝也。傳曰:“楚伍參與蔡太師子朝友,其子伍舉與聲子相善也。”

〔九〕 主,盟主也。

〔一0〕自謂不朽。

〔一一〕使子得歸也。

〔一二〕拜善言也。

〔一三〕四馬曰乘,受而不辭,定其心也。

  還見令尹子木〔一〕,子木與之語,曰:“子雖兄弟於晉,然蔡吾甥也〔二〕,二國孰賢?”對曰:“晉卿不若楚〔三〕,其大夫則賢〔四〕,其大夫皆卿材也。若杞梓、皮革焉,楚實遺之〔五〕,雖楚有材,不能用也。”子木曰:“彼有公族甥、舅,若之何其遺之材也?”對曰:“昔令尹子元之難〔六〕,或譖王孫啟於成王〔七〕,王弗是〔八〕,王孫啟奔晉,晉人用之。及城濮之役,晉將遁矣〔九〕,王孫啟與於軍事,謂先軫〔一0〕曰:‘是師也,唯子玉欲之,〔一一〕與王心違〔一二〕,故唯東宮與西廣寔來〔一三〕。諸侯之從者,叛者半矣〔一四〕,若敖氏離矣〔一五〕,楚師必敗,何故去之!’先軫從之,大敗楚師,則王孫啟之為也。

〔一〕 子木,屈建也。傳曰“聲子通使於晉,還如楚”也。

〔二〕 蔡、晉同姓。謂吾舅者,吾謂之甥也。

〔三〕 順說之辭。言時趙武為晉正卿,不及子木之忠,然而有德。

〔四〕 賢於楚大夫。

〔五〕 杞梓,良材也。皮革,犀兕也。

〔六〕 子元,楚武王子、文王弟王子善也,欲蠱文夫人,遂處王宮,鬥班殺之。在魯莊二十八年及三十年。

〔七〕 啟,子元子也。成王,文王子也。或譖啟與父同罪。

〔八〕 是,理也。

〔九〕 晉、楚戰於城濮,在魯僖二十八年。遁 逃退也。

〔一0〕先軫,晉中軍帥。

〔一一〕子玉,楚令尹得臣也。

〔一二〕王不欲戰,子玉固請,王怒,少與之師。

〔一三〕東宮、西廣,楚軍營名。

〔一四〕叛,舍子玉。

〔一五〕若敖氏,子玉同族。離,謂不欲戰也。

  “昔莊王方弱〔一〕,申公子儀父為師〔二〕,王子燮為傅〔三〕,使師崇、子孔帥師以伐舒〔四〕。燮及儀父施二帥而分其室〔五〕。師還至,則以王如廬〔六〕,廬戢黎殺二子而復王〔七〕。或譖析公臣於王〔八〕,王弗是,析公奔晉,晉人用之。寔讒敗楚,使不規東夏,則析公之為也〔九〕。

〔一〕 方弱,未二十。

〔二〕 儀父,申公鬥班之子,大司馬鬥克也。

〔三〕 燮,楚公子。

〔四〕 師崇,楚太師潘崇也。子孔,楚令尹成嘉也。舒,群舒也。

〔五〕 施罪於二帥。二帥,子孔、潘崇也。室,家資也。

〔六〕 師,子孔、潘崇之師。二子懼,故以王如廬。廬,楚邑也。傳曰:“初,鬥克囚于秦,秦有殽之敗,而使歸求成,成而不得志,公子燮求令尹不得,故作亂。城郢,而使賊殺子孔,弗克而還。”

〔七〕 戢黎,廬大夫也。二子,燮及儀父。

〔八〕 析公臣,楚大夫。或譖之,言與知二子之亂。

〔九〕 規,猶有也。東夏,蔡、沈也。傳曰:“繞角之役,晉將遁矣,析公曰:‘楚師輕窕,易震蕩也。若多鼓鈞聲,以夜軍之,楚師必遁。’晉人從之,楚師宵潰。晉人遂侵蔡,襲沈,獲其君。鄭於是不敢南面,楚失諸華。”繞角之役,在魯成六年。

  “昔雍子之父兄譖雍子於恭王〔一〕,王弗是,雍子奔晉,晉人用之。及鄢之役,晉將遁矣〔二〕,雍子與於軍事,謂欒書曰:‘楚師可料也〔三〕,在中軍王族而已〔四〕。若易中下,楚必歆之〔五〕。若合而陷〔六〕吾中〔七〕,吾上下必敗其左右〔八〕,則三萃以攻其王族,必大敗之〔九〕。’欒書從之,大敗楚師,王親面傷,則雍子之為也〔一0〕。

〔一〕 雍子,楚大夫。父兄,同宗之父兄。

〔二〕 鄢,鄢陵。役在魯成十六年。

〔三〕 欒書,晉正卿。料,數也。

〔四〕 唐云:“族,親族,同姓也。”昭謂:族,部屬也。傳曰:“欒、范以其族夾公行。”時二子將中軍,中軍非二子之親也。

〔五〕 中下,中軍之下也。歆,猶貪也。易,易欒、范之行,示之弱,以誘楚也。傳曰:“欒、范易行以誘之。”鄭司農以為易行,中軍與上下軍易卒伍也。中軍之卒良,故易之。

〔六〕 案:“●”原作“函”。攷異卷四引述聞,以“函”為“●”之誤,據改。注同。

〔七〕 合,合戰也。陷,入也。中,中軍也。

〔八〕 晉上下軍必敗楚之左右軍也。

〔九〕 萃,集也。時晉有四軍,言三集者,中軍先入,而上下及新軍乃三集以攻也。 案:發正卷十七引王引之說,以為“三萃”當據左傳襄二十六年作“四萃”。

〔一0〕王,楚恭王也。面傷,謂呂錡射其目。

  “昔陳公子夏為御叔娶於鄭穆公〔一〕,生子南。子南之母亂陳而亡之〔二〕,使子南戮於諸侯〔三〕。莊王既以夏氏之室賜申公巫臣,則又畀之子反,卒於〔四〕襄老〔五〕。襄老死于邲,二子爭之,未有成〔六〕。恭王使巫臣聘於齊,以夏姬行〔七〕,遂奔晉。晉人用之,寔通吳、晉使其子狐庸為行人於吳〔八〕,而教之射御,導之伐楚。至于今為患,則申公巫臣之為也。

〔一〕 公子夏,陳宣公之子、御叔之父也,為御叔娶鄭穆公少妃姚子之女夏姬也。

〔二〕 子南,夏徵舒之字。御叔早死,陳靈公與孔寧、儀行父淫夏姬,徵舒弒靈公。楚莊王以諸侯討之而滅陳。

〔三〕 言為諸侯所戮。在魯宣十一年。

〔四〕 案:“於”,攷異卷四引考正,疑為“與”之訛。

〔五〕 畀,與也。巫臣,楚申公屈巫子靈也。子反,司馬公子側也。襄老,楚連尹也。初,莊王欲納夏姬,巫臣諫曰:“不可。君召諸侯,以討罪也。今納夏姬,貪其色也。貪色為淫,淫為大罰。”王乃止,將以賜巫臣,則又與子反。子反欲取,巫臣又難之,卒與襄老。

〔六〕 晉、楚戰於邲,在魯宣十二年。晉智莊子射襄老,獲之,以其尸歸。二子,子反、巫臣也。爭,爭夏姬。成,猶定也。

〔七〕 巫臣導夏姬使歸,託以求襄老之尸,恭王遣焉。巫臣聘諸鄭,鄭伯許之。及使適齊,至鄭,遂以夏姬行焉。

〔八〕 子反殺巫臣之族,巫臣在晉,請使於吳,吳子壽夢說之,乃通吳于晉,使其子為吳行人。

  “今椒舉娶於子牟,子牟得罪而亡,執政弗是〔一〕,謂椒舉曰:‘女實遣之。’彼懼而奔鄭,緬然引領南望〔二〕,曰:‘庶幾赦吾罪。’又不圖也,乃遂奔晉,晉人又用之矣。彼若謀楚,其亦必有豐敗也哉〔三〕。”

〔一〕 執政,卿也。

〔二〕 緬,猶邈也。領,頸也。

〔三〕 豐,猶大也。

  子木愀然〔一〕,曰:“夫子何如,召之其來乎?”對曰:“亡人得生,又何不來為〔二〕。子木曰:“不來,則若之何?”對曰:“夫子不居矣〔三〕,春秋相事,以還軫於諸侯〔四〕。若資東陽之盜使殺之,其可乎〔五〕?不然,不來矣。”子木曰:“不可。我為楚卿,而賂盜以賊一夫於晉,非義也。子為我召之,吾倍其室〔六〕。”乃使椒鳴召其父而復之。

〔一〕 愀,愁貌。

〔二〕 案:“又何不來為”,札記:“補音本或曰‘又何來為’,無‘不’字。丕烈案:下文云‘不然,不來矣’,或本是也。”

〔三〕 不居,言當奉命於他國。

〔四〕 軫,車後橫木。言四時相聘問之事,迴車於諸侯。

〔五〕 資,賂也。東陽,楚北邑。

〔六〕 倍其室,益其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