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余秋雨打官司 “现在开庭!”(3)



  鲍律师:“你的文章是进一步加深了对原告的名誉损害。”  

  我说:“什么叫‘进一步’?这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是量化吗?余秋雨在答《亚洲周刊》记者问时说:那么多大批判文章‘给我的亲属、学生和读者带来巨大的屈辱’,这里就是没有余秋雨本人的‘屈辱’,那就等于说没有‘伤害’到他本人。”  

  鲍律师又说:“不再与你纠缠这个问题。我问你:你是什么时候看到《新民周刊》所发表的《余秋雨‘文革问题’调查》的?”  

  我爽快地回答:“当时就看到了。”  

  鲍律师挥着拳头说:“此文明明说余秋雨‘文革’中表现好,无问题,可你看了后还要继续攻击余秋雨,这充分说明你是主观恶性。”  

  我答:“我认为这个‘调查’严重掺假不可信。我过去从来没有见过余秋雨,与他没有任何个人恩怨关系,何来诽谤动机和主观之‘恶性’?!”  

  鲍律师:“在‘调查’一文中,胡锡涛还说评‘斯坦尼’一文是他一人执笔的,与余秋雨无关。”  

  麻律师:“胡锡涛的文章真假相掺,前后矛盾,其言其文不可完全相信。”  

  的确,胡锡涛说的那简单的两句话,并没有更正本质性的东西,即并没有更正余秋雨参加过批判“斯坦尼”五人小组和写过二稿这一基本事实。何况,“与余秋雨无关”并不是正式的《更正启事》。只要仔细读胡的《余秋雨要不要忏悔?》,就可发现胡锡涛精心制作的《批判斯坦尼,发现余秋雨》的小标题说的是批判“斯坦尼”的全过程,而不是中间那一段。余秋雨写批“斯坦尼”文章 写得这样有“水平”,这样迎合当时的政治需要,给胡锡涛的印象太深刻了。如果余是书呆子,只会搞学术研究而不会从事大批判工作,胡就不会把已下乡劳动的余向朱永嘉郑重推荐说:“在写作组所有新老人马以及他们所相识的老少哥儿们中间,有这样的年轻人才吗?”这里讲的“人才”,显然不光是指文学修养好,同时还包括“路线斗争觉悟高”,不然就不可能将其重新调回写作组,并由外围进入内围,到更核心的康平路写作组本部。  

  双方辩论完后,庭长看到余秋雨一声不哼,就问他有无新的陈述。  

  原告终于开口了,他开头除批评我研究他却不采访他外(详见下节),便开始“痛说革命家史”:“我祖母与毛泽东主席同龄。‘文革’开始后,我父亲被宣布为‘阶级异己分子’,祖母完全弄不明白是怎么一回事。我叔叔也挨斗,后用刮胡子的刀片割脉自杀,被抢救过两次。在‘文革’初期,我受到造反派的迫害,一直挨整。‘文革’中期由于我毕业鉴定上写的是‘受修正主义毒害很深’,故我被发配到外地的军垦农场服苦役,一天也没有回过上海参加大批判写作。我是‘文革’的真正受害者……”  

  余秋雨在《苍老的河湾》(《美文》2002年第4期,另见香港《明报月刊》2002年9月、10月)所谓“文革”回忆录中,和这次在法庭上的发言一样,不是控诉——诉说自己在十年动乱中遭受的迫害,就是表功,说自己最早反对“文革”。然而,这些都经过剪裁和加工,其目的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如余秋雨承认在“文革”初期做过保守派,而造反派与保守派尽管势不两立,但就在打倒刘少奇、邓小平和“誓死捍卫无产阶级司令部”这一点来说,是没有什么本质不同的。造反派固然大批特批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保守派为了表示自己革命的坚定性和摘掉对方给自己加的“保皇派”帽子,也斗“走资派”。所不同的是,保守派打的是刘(少奇)、邓(小平)、陶(铸)这些“死老虎”而已。  

  不论是保守派还是造反派,都在十年动乱中起了重要作用,只有一派动不起来,也乱不彻底,因而无论是哪一派,都应该反思或曰忏悔。可余只说自己受到别人批判的一面,而不说自己批判别人的一面,从而掩饰自己也参与制造民族悲剧的事实,这就难怪庭长打断他的话说:“你离题扯得太远了!希望你简短一些。”  

  余终于从回忆中清醒过来,明白现在是法庭辩论,而不是自己在跟青少年作报告,便说:“这次好在没有公开开庭,要是把被告提供的那些清查材料流传到社会上去,那怎么得了?”  

  我听了后想:“法院不公开审理的做法,正好保护了余秋雨‘文革’中的劣行不被曝光。难怪余秋雨庆幸没有公开开庭,这句话原来是在向法院表示由衷的谢意。”本来,他是强烈要求公开开庭的,还扬言要搞什么记者招待会。现在他看了这些铁证如山的清查材料后吓怕了,才庆幸没有公开开庭,这就是所谓“狡猾”也。  

  余又说:“那些揭发材料均没有作者本人签名,怎么可以作证据?孙光萱为什么要私下保留这些材料不上交,其目的是什么?上级任命我为上海戏剧学院院长,这就等于为我平了反。古远清提交的那些清查材料,作用不大,因当年的清查是在两个‘凡是’期间搞的,没有法律程序,不能作依据。”  

  庭长见他说到敏感问题,连忙再次打断他的话说:  

  “你不要离开本案谈这些事!”  

  我举手要求发言,得到允许后,我说:  

  “报告庭长,余秋雨否定中共上海市委清查‘四人帮’有牵连的人和事所取得的重大成绩,是政治问题而不属法律问题,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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