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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合同签订中可能存在的陷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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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有权人追认或拒绝来确定是否有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既存在转变为无效合同的可能性,也存在转变为生效合同的可能性。效力待定的合同究其原因主要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瑕疵所造成的。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有权人的行为。有权人予以追认,则合同发生效力,有权人不予追认或拒绝的,则合同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1)当事人行为能力欠缺而形成的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不予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纯获利的合同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第一,根本无代理权;第二,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第三,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第四,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之合同,《合同法》第48条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不予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因无权处分形成的效力待定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或权利人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但其无效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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