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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设立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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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设立
在了解了不同类型公司的基本状况和特点之后,就可以有目的地选择创业形式,并按一定的程序完成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经济组织,因而股东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首要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股东人数有较严格的数量限制。公司法第20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了基本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的设立公司所需资本的最低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能力范围与公司注册资本大小密切相关,因此,若注入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则不能成立。《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必须依法缴足,不得分期认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持股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实质上是股权转让得以实现的形式要件。
举例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A公司,甲持有45%的股权,其余三人持有55%的股权,后甲与王某协议转让甲在A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王某支付甲股权转让金200万元,在甲与王某签订此份股权转让协议之后,甲在A公司的股东会上提出将股权转让与王某的事宜,但没有在股东会上形成决议。此后,王某将200万元款项打入甲的账户,但未在约定期限内得到甲在A公司的股权,于是王某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退还2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这个案件中,甲向王某转让股权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因缺乏形式要件而致使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
特别提醒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转让其股权,但是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方转让股权时,由于可能破坏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的关系,因此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必须取得其它股东的同意。实践中,大量存在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向股东会申请通过的情况,例如本案,在没有股东会决议之前,应当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为效力待定合同。
C、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首先要订立公司章程,以确定公司的类型、宗旨、机构等重大问题,为公司的设立和活动提供基本的准则。章程构成了设立公司的一个重要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全体股东必须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公司章程的订立。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由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登记注册后,公司章程开始发生效力。
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要作为独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必须有合法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字号(或者商号)。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二是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公司应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的特点。三是组织形式。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责任形式,在公司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公司作为法人,还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会(或董事)及经理;公司的监督机关——监事会(或监事)。
E、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必须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也是公司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
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上,是否能以借贷资本出资、是否能以抵押物出资、以及是否能以商业秘密出资等还存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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