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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契约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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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12日
按:中国人大颁布《婚姻法》修改草案,建议收紧离婚的限制,引起广泛的争论。
大家在争论《婚姻法》修改草案,焦点是让“判决离婚”更难好不好。有人崇尚道德约束,主张严惩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也有人崇尚自由,认为法律应该宽松对待“人性的张扬”。这两种观点,各有适用的场合,也有不适用的场合。那么,难道就不存在中间道路,可以两全其美吗?——我们先从“敲竹杠”入手。
婚姻中的敲竹杠
什么是敲竹杠?两个农民约好长期合作:一个负责施肥,另一个负责收割。施肥在先,收割在后。但是,施肥者一旦作完贡献,就再也没有办法收回了。届时,主动权就掌握在收割者的手里。收割者会萌发反悔的意图,不按约定的数额给予补偿,甚至干脆把先前的施肥者一脚踢开。这就是制度经济学广泛讨论的“敲竹杠”(hold up)行为。
我们知道,男女的“黄金时段”是不同步的。女性的黄金时段来得早:美貌、身材、生育、哺乳,都集中在青年时期,到中年就已经大功告成。男性则相反:风度、事业、财富、经验,往往要到中年以后,才初露端倪。事业有成的中年丈夫,抛弃早年为家庭贡献良多的妻子,是常见的“敲竹杠”行为。美国一些统计表明,尽管离婚要分家产,但离婚后,男性往往还是过得更好,女性则往往更糟。
男女结婚,图的就是长期的合作和保障。婚姻契约是“终生批发的期货合同”。一个52岁的已婚者,是否应该为自己25岁时签订的婚姻契约负责呢?当然应该!所谓“负责”,就是指破坏婚约的人应该承担较重的代价。
特别要向开明人士指出,每个人都应该努力做到“重合同,守信用”。这并不是“封建守旧”,也不影响大家展现人性。在期货市场上,你可以袖手旁观,不参与买卖——这叫“个性自由”。但是,一旦作了承诺,到时间就要交货,你不能到那时才说“人性的张扬”,拂袖而去——这叫“不守信用”。
当然,根据现行的法律,婚姻是“可撤销”的。但是,既然婚姻是一份长期契约,而且婚姻中常常出现“敲竹杠”现象,那么《婚姻法》在容许离婚的大前提下,对“判决离婚”增加一些障碍,向“被敲竹杠者”提供更多的照顾,让“违约者”承担更大的代价,从而补偿他们“不守信用”对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就都是合理的设计了。
各人对变法的对策
那么,对“被敲竹杠者”的照顾,或者对“违约者”的惩罚,多少才算“恰如其分”呢?永远不知道。在这方面,没有什么信得过的“科学原理”或“国际标准”。我国《婚姻法》最后的修改结果,将与各种力量的造势和立法者的个人偏好有关。
但是,那不要紧。不管《婚姻法》修改成多严厉还是多宽松,受影响最大的只是颁布法律时已经结婚的人。对于尚未结婚的人,他们会审时度势,调整策略,合理预期,保护自己。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人生活的甜酸苦辣,将逐渐回复本来应有的程度。离婚变得更难以后,离婚的人的确会减少,但结婚的人也会减少,而现在不结婚或推迟结婚的人,或许就是法律修订前容易离婚的人。
如果离婚更难了,那么自认为“前途看涨”的人,择偶就会更加谨慎,结婚的平均年龄就会推迟,选择不结婚的几率就会增加。相反,如果离婚将来更容易了,那么年轻女子择偶时,就会更加谨慎,“可靠”、“有安全感”、“有责任心”、“事业已经定型”等品质将更受欢迎;而“浪漫”、“风度”、“英俊”、“有气质”等品质则会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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