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6期

试论文言文价值的二重性

作者:刘梅珍




  无论是从中华民族这样一个宏观立场来看还是从任何一个中国人的微观立场来看,文言文的价值自古至今都是极其高的。但是,无论是价值的高低方面还是价值的切实实现方面,文言文的价值在非教学状态下和教学状态下是有极大区别的。我们把非教学状态下的文言文价值谓之为“文言文原生价值”,把教学状态下的文言文价值谓之为“文言文教学价值”,二者间的巨大差异和不可等同,即为本文中所谓“文言文价值的二重性”的具体所指。
  价值,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是客体的属性、功能对主体需要、目的的满足和实现的关系,其属性有正负两种。无论是从事认识活动还是实践活动,我们总是追求积极效应,力避消极的效应。而这种积极效应总是从客体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功能出发,来看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和对主体生存和发展的促进作用。但是,价值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由于不同的主体各自的具体状况不同,包括知识、能力、情感等方面,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也是不同的,因而,对于不同的主体,客体的价值总是存在区别。因为,价值是来源于客体,却是取决于主体的,实现于实践的。
  文言文原生价值和文言文教学价值是哲学一般价值概念的下位概念,根据价值概念的内涵我们可对二者的内涵作如下的界定。文言文原生价值是指文言文这一客体的属性和功能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和实现的关系。而文言文教学价值则指语文教学中文言文教学的属性与功能对教学主体需要的满足和实现的关系。本人认为,正确认识文言文价值相关问题的前提。
  文言文原生价值的主体可以是整体概念的国家,也可以是个体。对于不同类型的主体,文言文原生价值是不同的。文言文中所蕴含的一切精华与糟粕,对于国家来说,这些方方面面都具有积极的价值,精华加以吸收和发扬,糟粕加以剔除和借鉴;对于专门研究者而言,可以通过阅读文言文吸取大量的信息,发现一些前人没有发现的问题,填补一些前人研究的空白;对于文言爱好者而言,则可以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爱好自由选择一些文言作品加以阅读,毫无外界的压力,随意阅读。总之,文言文原生价值可以真正地因个人而不同,其实现的途径也可以完全因个人而相异。要实现文言文原生价值,对主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只要达到相应的能力和要求,就能实现文言文原生价值的某一方面。
  文言文教学价值作为文言文教学的属性与功能对教学主体需要的满足和实现的关系,它是来源于文言文教学,取决于文言文教学主体,实现于文言文教学活动中。但作为教学活动的文言文教学这一客体,它的属性与功能的确定却又是来源于文言文原生价值,同时考虑教学活动中涉及到的教学主体、教学设施等其他因素。因此,在确定文言文教学价值时,文言文原生价值必定是文言文教学价值的决定因素之一。可是,这也只是决定因素之一而已,文言文教学价值既不可能也不必要等同于文言文原生价值。
  根据文言文原生价值和文言文教学价值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我们可以判断二者之间存在如下区别。第一,价值主体的范围有区别。文言文原生价值的主体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不确定的大范畴,可以是群体即国家、社会,也可以是个体(不同发展阶段的个人);个体的水平可以是有差别的,研究者、专家、文言文业余爱好者、学生等都可以是文言文原生价值的主体。而文言文教学价值的主体虽然也包括群体性的国家、社会和个体,但是其中的个体范围则只是文言文原生价值多类主体中在课堂上接受教育的学生。第二,价值客体存在区别。文言文原生价值的客体是文言文这一客观存在,而文言文教学价值的客体则是文言文教学这一教学活动。第三,价值取向的尺度不同。文言文教学价值必须根据教育价值的基本尺度来确定,而文言文原生价值则没有这种限制。第四,价值实现的条件有别。文言文原生价值实现的实践活动是不确定的,对任何主体而言,只要在实践中文言文的某一种积极意义能够得到实现,我们便可以说这一积极意义就是文言文原生价值的一个方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文言文原生价值即指文言文的事实价值,是对文言文可能性作用的一种判断,文言文教学价值则必须在文言文教学中实现。可是,文言文教学受到多方面的条件限制,诸如学生水平、教师水平、教学时间、教学要求等。
  由于文言文原生价值的主体不确定,无论是国家、专家、研究者,还是一般民众、中小学生,在某一历史时期,只要其中任何主体在实践中可以实现对其而言文言文具有的某种积极效应,这种积极效应就是这一历史时期文言文原生价值的表现。文言文教学则从属于语文教学,其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等都应在语文教学的整体框架内来确定,对于文言文教学的价值,我们应在语文教学的范畴内来认识,虽然文言文原生价值是文言文教学价值的决定因素之一,但是文言文教学却是没有必要也不太可能全部实现它。这又是一个要认真加以讨论的问题,但不在本论题范围,将在另一文章中加以论述。概括地说,文言文价值具有二重性,其自身价值与其教学价值有联系,更有区别。
  文言文作为一个客体,它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对于不同的主体,其价值具有不同的表现,价值实现的程度也会呈现极大的差别。无论是对于处于同一时期的人群,还是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个体,文言文价值总是有所不同的。不同主体的已有基础、现有实际和未来志向的差异,决定了文言文对于他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同样,文言文教学包括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教育阶段的文言文教学,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教育阶段的文言文教学价值是有区别的;即使是处于同一阶段的文言文教学价值也是有差别的,如中学阶段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文言文教学价值肯定应有所不同。
  可是,在讨论文言文教学问题时,人们却往往忽视这些。常常有人把文言文原生价值与文言文教学价值混为一谈,甚至将二者合一,认为文言文原生价值等同于文言文教学价值;或者将人们关于文言文教学价值的认识作为论证自己观点的论据时,忽视不同主体处于社会的同一发展阶段和不’同发展阶段的整体认识差异与同一主体处于个人和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的个体认识差异。笔者认为,当前人们在讨论文言文教学问题时切不可忽视文言文价值的二重性,否则,连讨论的基点都不一致、不在同一层面,何谈讨论呢?
  江西井冈山学院中文系 34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