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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天夜晚,我在事务所留到11点多,将这套“阿仁连平涉嫌抢劫、强奸、杀人事件”有关文件全部阅读完毕。

  这桩案件可以说相当棘手。

  看来检察官对被告阿仁连平犯罪的举证确凿、无懈可击。第一个致命因素是项链这么一个物证。此外尚有血型一致的条件。被告和被害者在O车站前相遇,这一点在时间上确有成立的可能性。被告由其工作场所“春秋庄”至车站前照相器材店徒步往返所花费的时间委实也稍嫌过长。

  应该由哪一点来推翻检察官的举证呢?我继续留在事务所一个多小时,一边做笔记一边思考,回到独居的家里后,躺在床上时也继续思考着。这时我突然想起傍晚时吻过冈桥由基子的前额和脸颊。我为这个时候有这样的联想觉得懊丧。由基子绝不同于没有教养而心术不正的被告,我为什么会这样联想呢?

  我努力把这个令人不愉快的想法从我脑海里去除。

  最最棘手的是项链的问题。光凭这一点,被告的罪状就会成立。

  然而,项链由颈部脱落,不见得一定为他力所致。挂在脖子上却在无意中掉落遗失,这样的事例过去不是没有过。因此,被告阿仁在精巧堂前拉到这条项链,这不是绝不可能的事情。

  我看了文件上的略图。这家钟表店在由车站前马路转入A小道的分歧点靠近车站方向的第二家。被害者走过吊桥到现场,因此,走过A小道乃是必然之事。正因如此,在分歧点前的路上丢失项链,并不是不可能。

  另外的时间问题倒是似乎有可以反驳的希望。被告由“春秋庄”至车站前照相器材店的往返时间确实有点长。可是,通常所需的时间倘若以六十分钟计算,被告实际上所花费的时间约为八十分钟,多出不过二十分钟左右。

  被告突然向被害者施暴,之后又将被害者推落河中——这样的事情果真能在短短的二十分钟内完成吗?由现场步行回至“春秋庄”的所需时间据说以二十七八分钟为标准,这和由车站前照相器材店至“春秋庄”的时间略为相同,因此,这多出的二十分钟依然是检察官所推测的犯案时间。

  阿仁的犯案真的在二十分钟内完成的吗?检察官对这一点持肯定的看法。虽然这样的看法不是不可能成立,但我总觉得有些不可能。

  当初承办本案的楠田律师也以此为着眼点。他对我说过日后出庭时,将以“本犯罪不可能于二十分钟内遂行”为理由据理争辩。

  然而,纵然在这一点上争辩成功,俨然存在的项链和血型的问题却似乎甚难驳斥检察官的论断。被告回到“春秋庄”时,神态略为慌张而昂奋,这是证人的主观印象,倒不能以证据不足为理由驳倒。

  翌日,我较平时稍微晚到事务所时,冈桥由基子已来上班,正在交代办事员太田影印一些别案的裁判记录。

  “大律师,有没有想到如何辩护的好点子呢?”她看到我就露着微笑问道。

  “没有,这件案子好像相当棘手。”我回答说。

  “您昨晚看文件看到很晚吧?”

  “嗯,我回到家里时已经11点40分了。”

  “昨天您还没有从法院回来之前,楠田律师已派人把那些文件送来,所以我大约浏览了一下。”

  由基子赧红着睑说。她这不是因为在我之前阅读文件而觉得过意不去,而是由于事件的内容所致吧?这是法院文件,对强暴妇女事件当然是以客观的笔调描述得极其入微。

  “对,你昨天说过这个案子被告应有胜诉的希望。你的理由是不是在于被告到现场来回所需的时间这一点上呢?”

  “是的。”

  “可是,所有的证据都对被告很不利哩。”

  “这我知道。不过,我仍然认为被告一定会被判无罪。”

  “为什么呢?”

  “浏览文件时,我想起曾经在哪里读过类似的案例。可是我始终想不起出处,昨天回家后也想了半天,后来终于想起来了。今天我一大早就来了,翻翻书橱里的资料后找到这个……”

  由基子指了指我办公桌上的一件东西。这是纸质已经变黄的旧外文书,是伦敦法律家协会出版的《英国刑事事件裁判报告集》。这本书厚达七百页,中间夹着一张纸条。

  “能找出这样的东西来,你真不简单。”

  “希望这对您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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