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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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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安全条约”(旧“安全条约”(指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旧金山签订的片面对日和约。——译者注))具体地指出这一点。这一条约的根据是“日本已于本日和盟国签订和约。该和约生效以后,日本将无有效工具来行使它自卫的自然权利,因为它的武装已被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会遭到危险,因为不负责任的军国主义还没有从这个世界中驱逐出去。”①因此,“日本希望美利坚合众国在日本国内及周围驻扎其武装部队,以防止对日本的武装进攻,作为日本防御的临时办法。”②结果,日本给予美国陆、海、空军以驻扎在日本本土及沿海的权利。 这个条约有着以下几点不容忽视的特征。首先,驻日美军“得用以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和日本免受外来武装进攻之安全,包括根据日本政府的明显要求,为镇压由于一个或几个外国之煽动和干涉而在日本引起的大规模暴动和骚乱所给予的援助”③。从而美国一旦在远东与他国处于交战状态,即便与日本毫无关系,美国也得以将日本领土当作美军基地来利用。 ①②见《国际条约集》(1950—1952)《美日安全条约》第三九三页,世界知识出版社一九五九年版。——译者注 ③同上第三九四页。——译者注 根据日美“安全条约”第三条:“美利坚合众国之武装部队驻扎日本国内及周围的条件应由两国政府之间的行政协定决定之。”(见《国际条约集》第三九四页。——译者注)一九五二年缔结了日美行政协定。为了实施行政协定,又设立了日美联合委员会这一磋商机构。该委员会由日美双方代表各一人(日方为伊关国际协力局长,美方为威廉斯准将)组成,设立了财务、通讯、进出港、调达、工厂、住宅、赔偿、审判管辖权、演习场、民航、商港等许多专门委员会。(见《日本现代史》,合同出版社出版)。 但是,除了这些委员会之外,还秘密设立了针对国内治安——尤其是针对共产党的警备机构:日美联合委员会。日本方面,由当时的内阁调查室长担任该委员会的干事。参加的有国警长官以及警察厅、外务省、邮政局的委员。 在美军占领期间,美军总司令部直接指挥日本国内的警察。美军总司令部撤销后,所辖机关由日军方面接管。但是日美“安全条约”中明文规定了美军驻扎日本的条款;由于必须使日本与共产圈对立,美国就不能完全放手让日本去对付“外国煽动”以及扰乱治安的动向。 于是,联合委员会就理所当然地设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作为交换情报的机构。我在《深层海流》一书中穿插了几份当时双方交换的“绝密”、“极密”文件。从这些文件中可以看出,日本方面将其获得的情报提供给美国机关,同时也接受美国方面的情报。 但是,所谓情报工作并非单纯蒐集资料,这种工作如今与特务活动并没有什么区别。这从最近被揭露的美国中央情报局等的活动也可以看出。 在占领期间,美军总司令部凭仗其至高无尚的权力,能够让情报机关用直接的方式进行活动。媾和条约生效后,这项活动就转移给隐秘的代理机关了。这种机关不知道可否称作中央情报局,根据常识来说,是可以的。 日本方面老早就有了设立独自的情报机构的想法。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势所必然的。这是当时在吉田内阁里担任副首相的绪方的想法。绪方一方面也是由于新闻记者出身的关系,对设立情报机构特别起劲。据说,他计划成立一个政府情报局,还想在海外设立驻外情报机构。顺便提一下,当时日本在海外连一个这样的机构也没有。 照这样是不能正确掌握国内的治安情报的。绪方认为也得从海外蒐集情报。热心推进这项计划的实力人物是曾任吉田首相秘书官的旧内务省官员。 但是“情报局计划”泄露了,舆论抨击道:这是过去情报局的复活。绪方的计划因而不得不受到挫折。暂时只好收敛一下,只设立了现在的总理府直属内阁调查室。由于根据旧“安全条约”而设立的日美联合委员会负有交换情报的任务,调查室长才在该委员会里担任干事的。 警察厅、外务省、通商产业省、邮政省都派官员到调查室来。从邮政省要人,当然是因为对情报工作来说,电讯是不可缺少的条件。 内调室刚一成立就受歧视,似乎连足够的预算也要不到。又因为是各省派来的官员凑成的,内部不断进行派系斗争。在这样的困难状况下,各个人勉强做着工作。只要看看内阁调查室制订的各调查事项的目录,它的实际成绩就一目了然了。大约半年之前,某杂志刊载了其中一部分,想必有些读者已经读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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