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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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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必须面对事实进行彻底审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中田有两次犯罪前科又与帮会交往都可以作为参考,但首先是必须把握事实。然而从警方调查来看,还不能说已经取得了足以证明有罪的依据。 濑川想,还是不起诉。一旦直接遇到不起诉问题,濑川就很强烈地意识到大贺检察官对大岛信用金库理事被杀案的不起诉判决。 那天晚上濑川又把记录通读一遍之后,就埋头阅读关于无罪判决的参考书。 其中有一个案例,是用类似斧子的凶器残杀了一家八口人的案件。发生在一九五一年,现场是某县水田环绕着的一户人家,而且是附近房屋最破烂的。警察已确认凶器是煤矿上用的斧子,也找到了劫财的痕迹,于是所以把附近品行不良者作为调查对象。 当时调查到,有一个青年当天上午七点左右在被害者房后像是在寻找什么东西,而且他还向邻居打听是否知道被害者家人到哪里去了。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害者乙野亲友的嫌疑人却不熟悉现场,而且另有很多可疑之处。虽然也逮捕了嫌疑人并进行了审讯,但他却完全予以否认。 此案附有鉴定书,有五种证明被告作案当晚行动的证词,还有嫌疑人当天戴过的手套、衬衣和有血痕的雨衣等。 但是案件的判决是被告无罪。 这起把一家八口杀光的案件被判无罪的理由如下所述: 有的证词说,乙野在天亮之际到户外干活儿直到天黑回家吃饭,饭后不久就睡觉了。他吃饭和睡觉都比附近人家晚一个小时。还有证词说,乙野家的习惯是七点以后才吃晚饭。而且通过对尸体解剖鉴定,从消化状态综合推定的晚饭时间,一家八口在晚饭后被杀经过了八到九个小时。因此,被告去受害者家是在次日上午七点钟左右,这样就很难认定被告者实施作案。 另外,从查收的雨衣来看,上面的血痕颜色极浅,而且像是飞沫状,不能认作行凶时溅上的血迹。还有,查收的线手套上血渍也很少,加之从血迹附着部位及程度来看,很难作为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依据。 被告者的生活不太富裕,而且在案发前几天因为买马和赌博输钱合计二万零五百日元。但其中一万八千五百日元是从亲戚那里借来的,而且当时尚未被要求还钱。除此之外,也没有证据表明当时正为金钱所迫,而且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在被告与被害者乙野一郎之间发生过经济、感情等方面的纠纷。综上所述,本案公诉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 濑川继续阅读这类不起诉的案例。 他此前只阅读过起诉的案例,而在发生大岛信用金库杀人案以后,他便对无罪案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无罪案件分为“罪名不成立”和“没有犯罪证据”两种情况。后者就是所谓的“证据不足”。 这本书中写了很多由于证据不足而被判无罪时警方的说法。“警察相信有罪的案件而因为没有犯罪证据被判无罪的情况,可能是因证据数量不足或证据价值不足,而且很多情况下是由于在证据的价值判断方面,我们和法官之间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他读到了这样的阐述。还有警方的主张。 “本来,证据价值(证据的证明力)是由法官自己判断的,但既然要求其判断须遵循合理的、经济的法则进行并具有普遍妥当性,那就不应只是法官所准许的判断。” 这本书中阐述了警方的反驳意见,很多情况下警官和法官之间关于证据的价值判断产生了主观差异,证据的价值不应只由法官判定。 但是,毋庸赘言,司法警官只负责调查和举证,并逮捕嫌疑人审讯之后送交检察厅,关于嫌疑人是否有罪只有法官有权判定,而自己是在权限之外。在此,警官确信有罪而进行逮捕的嫌疑人却被法官判为无罪,就使警官对法官产生了不滿。 比如一家八口全部被杀的案例,警官从品行和经济状态判断嫌疑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充分。证物雨衣上的血痕也经过鉴定颜色过浅,而且附着的部分也很不自然,法官便排除了作案的可能,但这个鉴定的采用也并不滿意。此外,从晚饭后经过的时间来看,根据消化状态鉴定为八个小时到九个小时,但根据目击者证明认定被告在早上七点钟左右去过被害者家中,因此时间差只有两三个小时。而且还必须考虑到人在醒着的时候比睡觉的时候胃部的消化状态要快两倍。 负责此案的警官是不是这样考虑过? 这是警官对法官的不滿。但同样对于判为无罪的案件,检察官方面对警官又有怎样的抱怨呢? 濑川接着翻开了《无罪案件中警官的调查》一书,作者是前辈检察官。 妈妈端来了一杯茶。 “母亲还没睡?”濑川问道。 穿睡衣的母亲腰间系着和服腰带。“因为你工作到很晚嘛!”妈妈似乎有所顾忌,别别扭扭地坐下来。 “我们的工作上班时处理不完。在四国也是一样,每天晚上都得把工作带回家做。” “犯罪真是越来越多了!” “因为犯罪增加,而且检察官人数又少。” “但也得适可而止啊,不然身体要垮掉了……这样给你端茶,就回想起你以前考大学时候。” “是啊,还没有从那个地狱中逃脱。” 母亲好像还想说些什么。濑川心里也很明白,母亲肯定是想说早点娶媳妇照顾自己之类的话。 濑川觉得一说起来就麻烦了,于是劝母亲。“母亲,您去睡吧!” 母亲还想说些什么,濑川已经翻开了书页。 那本《无罪案件中警官的调查》中,列出了以下调查中应该重新审视的要点。 “不只限于杀人伤害的案件,我们看了警方送交的记录感到,一般来说对同案犯的调查很不高明,而且不够充分。对多人参与的杀人伤害案的调查来说,在事先有合谋的情况下,当然应该明确其具体内容。但最重要的是首先查明每个案犯的行为事实,同时必须确定当时各自的行动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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