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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词(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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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野贞一郎想到留在西大久保的梅谷千惠子,头上冒出了冷汗。太危险了,要赶快安排她搬到别处去。 不出所料,石野贞一郎多次被警察传唤。起初,是搜查本部多次找他。接着,检察厅、东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部分别找了他好多次,这个顺序也就是对嫌疑犯杉山孝三的起诉、判决、上诉、驳回的顺序。最后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 最初,石野贞一郎不太了解案情的全部经过,没考虑自己编造的证词究竟会产生多么大的影响,只以为可能会对对方不利。万万没想到会成为对杉山定案的关键。 可是,随着对案情经过的逐步了解,石野慢慢地觉察到了自己证词的份量。 被害的少妇是被人从背后掐死的。九点的时候她还在附近的商店买东西。她丈夫回家发现尸体是九点半钟。因此,作案时间是在九点到九点半的三十分钟里。 房间里并不太乱,只是丢了一万五千日元现主和一台高级照相机。在现场没有收集到犯人的指纹。 据调查,被盗的照相机卖给了上野的照相机商店。卖出的时候,犯人填写在收购登记本上的姓名和住址,毫无疑问是假的,但留下的笔迹却是重要的线索。 搜查员在被害者家的周围听到一些不负责任的议论,有人说:经常在附近转的那个人寿保险公司推销员,不是有点儿可疑吗?于是,搜查本部就秘密地调查了××人寿保险公司的职员杉山孝三。 杉山孝三曾几次到被害者家来兜生意,因为是白天,所以都是在少妇一个人在家的时候。也就是说,他不仅熟悉环境、认识人,而且连她家里的情况也非常了解。再加上他无法证明事件发生时,自己不在现场。据杉山孝三的申诉,在西大久保有一个推销的目标,那个时间他正去那儿,但是不巧这家人没在,因此没说话就回来了。证据是在路上曾经遇到邻居石野贞一郎。由于西大久保离向岛的犯案现场距离相当远,所以如果与石野相遇是事实的话,就可以证明案件发生时他不在现场。但是,石野贞一郎矢口否认,使杉山的申诉失去了证据。 让照相机店老板指认杉山孝三是不是那个来卖眼相机的人,开始时老板只是说样子有点儿象,后来就慢慢地变成了“就是他,没错儿!”。 笔迹鉴定是两个专家做的,结论是:收购登记簿写的肯定是杉山孝三的笔迹。 以上是事件的梗概。由于现场没有留下指纹,因此缺乏确凿证据。虽然没能从杉山身边找出赃款,但完全可以看做他在这两周里花掉了。另一个不幸之点是,杉山孝三又提不出出卖照相机的那个时间他不在场的证据。 事情很明白,石野提供什么样的证词,对杉山孝三来说,简直就是决定生死的依据。因为如果证词说“确实在十二月十四日晚上九点多,在西大久保的胡同里碰见过杉山孝三”,那么杉山孝三就是无罪的。 然而,石野页一郎直到最后还是摇着头表示否定。重复着已经说过多次的话。因此,他的证词是始终一贯、完整无缺的。而且,由于多次铰提问,在反复叙述的过程中不断加工,使证词越来越完善,巧妙,越来越显得真实,甚至到了连自己都产生错觉,仿佛事实真是这样似的。 审判长间:“证人认识杉山孝三吗?” 石野贞一郎答:“虽然没有交往,但因为他是住在附近的邻居,所以面熟。不过只是早晚碰上的时候打过招呼而已。” 问:“如果在路上碰见,能认出他是杉山孝三吗?” 答:“能够。” 问:“杉山孝三说,十二月十四日晚上九点多钟,曾和证人在新宿区西大久保××街附近的路上相遇,你记得吗?” 答:“我没有和杉山孝三在那个地方遇见过。那个时候,我正在涩谷的××电影院看电影。” 问:“从几点看到几点?” 答:“从七点十分左右一直看到九点二十。看了××和××两个电影,看完后就直接回家了。” 问:“证人在电影院的时候,没遇见过什么认识的人吗?” 答:“没有。” 问:“那个时候,电影院的观众大概有多少?” 答:“没留意。我想大概不少,不过记不太准了。” 问:“证人看的两个电影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电影,一开始是……。” 检察官对证人在具体问题上的提问,律师对证人的反问,都是烦琐而固执的,但石野贞一郎象一位勇敢的船长,在风大流急的大海上破浪前进,一次又一次地化险为夷。而梅谷千惠子则安安稳稳地躲在船仓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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