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期
新公共财政下的农村义务教育
作者:赵 冰
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
义务教育是国家的公共基础设施,其国家收益率远远大于个人收益率,国家应当成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主体。
首先,要弄清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中的核心作用。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应加大在农村义务教育中的投入责任,建立合理的义务教育财政分担体系,平衡城乡`地区间义务教育水平的差异,打破城乡义务教育的二元机制,解决长期以来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缺位和不到位。要理顺体制,规范各级政府共同负担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重新调整各级政府的教育事权,建立以县级政府为主体,各级政府分担的义务教育投入体系。
其次,强化办学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制度是社会制度的基础,其他一切管理制度都必须受制于经济管理制度。教育的基本制度和管理体制,也必须与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作为教育基本制度和管理体制重要内容的办学体制和教育投资体制,必须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多元化经济格局的要求。实现义务教育办学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条:一是大力发展各级各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这类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由举办者筹集,政府可以适当给予奖励。二是将现有部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改制为公有民办。改制后的这类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经常性费用则由举办者筹集。三是将现有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化转为民办。对少数师资水平高、教学质量好的学校,可以在评估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现值的基础上,转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举办,举办者除要承担学校所需全部经费外,还需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或分年度返还按现值评估的政府对学校的原有投入。
2006年9月1日至2日在召开的全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中温家宝总理强调,要贯彻把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的方针,通过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保障办学经费,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加快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实现让每一个农村孩子都有学上、都能上得起学的目标。今明两年将在全国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学杂费,同时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教师工资必须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今后要约法三章:不准减少本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准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发放教师津贴;不准再乱收费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要加快教育部门自身改革。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义务教育发展差距;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提高教育资源利用效率。
赵冰,女,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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