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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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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朝廷对此根本不予理睬,也不再调查。康熙十九年七月,朝廷即匆匆定议,并经圣祖批准,对尚之信及有关人员做出如下判决:“同谋者”尚可喜妻舒氏、胡氏从宽免死,并免家产籍没;尚之孝、之璋、之隆等都从宽,革职枷责。之信“不忠不孝,罪大恶极,法应立斩,姑念曾授亲王,从宽赐死”。其余如李天植、之信弟之节等都按律就地正法。原定让之信进京勘问,因而取消,就地处置。【《平定三逆方略》,卷53,10页,《清圣祖实录》,卷91,19~21页。】闰八月十七日,钦差奉命至广州,向之信宣读完旨意,赐一条帛,令其自尽。上午七时许,之信气绝身亡,葬于广州城西报资寺后山下。他的弟弟尚之节、长史李天植等人被押上刑场斩首。之信等人的妻子都籍没入官。【《尚氏宗谱》,卷2,“大房”。】圣祖又指示,尚之信所有资财,用来充作军饷;过去属平南王的私市私税每年所获银两,不下数百万两,“当尽充国赋,以济军需”【《清圣祖实录》,卷91,21~22页。】。 尚之信一死,其平南王藩亦随之撤去。他所属的人员编为十五佐领,被分入“上三旗”(即正黄、镶黄、正白),令驻广东。还有三总兵标下官兵,留下其中两总兵的官兵镇广州,剩一总兵的兵员都裁去。【《清圣祖实录》,卷91,26页;卷96,22页。】康熙二十年冬,又将其“属下旗员,俱应撤还京师,另行安插”。【《清圣祖实录》,卷98,5页。】至此,富甲天下的显赫一时的平南王藩也不复存在了。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正月十九日,圣祖和他的议政王大臣们又讨论对耿精忠及其骨干分子的处理。议政王大臣们先拟了一个处分意见:将耿精忠包括他的儿子在内共十人应凌迟处死,同党黄国瑞等十九人应予斩首。 圣祖表示意见说:“耿精忠身造罪孽,应当极刑。其子等都处以凌迟,亦有可怜悯之处,可否改为斩首?”凌迟之法,将使受刑者在极度痛苦中慢慢死去,而斩首却来得痛快,一刀下去,人头落地,几无痛苦。这种死法当然比“凌迟”要好得多。皇帝毕竟与众不同,在此表示了他的大慈大悲,对手无缚鸡之力而待死的人给予了怜悯之情,将凌迟改为斩首。 可是,他的臣子们却不这样考虑。大学士明珠说:“耿精忠之罪,较尚之信尤为重大。尚之信不过纵酒行凶,口出妄言,耿精忠负恩谋反,且与安亲王书内,多有狂悖之语,甚为可恶。”他的意思很明白,仍维持原议。 圣祖持慎重态度,说“耿精忠等人,事关重大,着议政王大臣会同九卿、詹事、科道各部门官员共议”。 这种大范围地动员朝廷各部门官员议耿精忠罪,徒具形式。因为罪名已定,皇帝意图已是明显,谁敢给精忠说情?更没有人敢提出减刑。二十日,议政王等大臣会议,还是照圣祖已表示的意见做出判决:将耿精忠等分别“凌迟”或处斩。圣祖当即批准。名单如下: 革去耿精忠王爵,凌迟处死;其子耿显祚革去散佚大臣,处斩; 精忠部属徐文耀、王世瑜、白显中、江元勋、曾养性、王振帮、蒋得、刘进忠等均凌迟处死; 判处黄国瑞、林芳孙、廖廷云、李似桂、夏季旺、吕应斗、武灏、司定猷、沈伟、郭景汾、罗万里、祖弘勋、陈仪、陈斌、吕八斩首。 以上各犯,立即行刑处决。 其中,耿精忠、刘进忠两人在处死后,割下首级示众。 在处理这一“逆案”中,仅赦免了田起蛟、金镜、李学诗、陈梦雷等四人的死刑,他们中有的是旗人,给予他的本主为奴;系民人的,要入官,给披甲新满洲为奴。【以上见《清圣祖实录》,卷100,11~13页。】 由撤藩而引起的一场战争,使撤藩不得进行,迫使朝廷宣布停撤。经过八年血战,才一劳永逸地解决了问题:吴藩在战争中被武力消灭,耿尚两藩也是通过武力,被强行撤去。其撤藩手段,不过是“擒贼先擒王”,分别把耿精忠、尚之信及其心腹逮捕处死,问题马上就解决了。 从已揭示的史料来看,我们有理由认为,圣祖对耿精忠、尚之信的处置,是一场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政治谋杀。圣祖撤藩,是既定国策,体现了满族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当然也符合封建中央集权的要求。耿、尚连同吴三桂及其子孙,再推而扩之,累及他们的部众,都成了撤藩的牺牲品。 圣祖对他们采取的政策,前赦而后治,不能不认为是言行不一,背信弃义。在战争进行中,圣祖千方百计地招抚,许以种种诺言,无论有多大“罪过”,概行宽免,一律不究,官复原职,待遇不变,甚至稍有微劳,即加官晋爵,极尽笼络之能事。他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孤立分化吴三桂,并借用他们的力量来消灭吴三桂。当他大功告成时,这些人已无使用价值;相反,又视此等曾从叛的人为心腹之患,痛恨起他们曾从恶反对朝廷,尤其对其首要分子和骨干不肯放过,必罗致罪名予以彻底消灭掉,才肯罢休! 吴三桂被消灭后,耿、尚是必欲除掉的首要目标。平心而论,精忠、之信等“归诚”后,还是忠于朝廷的。精忠在沿海防剿台湾郑氏兵,夺回被占城镇,保住了海疆的安定。尚之信在广东、广西屡次征战,招抚,保固了广州及全省,在“归诚”前,已屡次密疏,要求朝廷进兵广东,他予以接应。即使暂时归名于吴三桂,不为所用,保固了广州不受侵害。祖泽清叛于高、雷州,他率部将其击败,立下了不少功劳。在逮捕他们后所加的罪状,多系不实之词,有的是望风扑影,甚至有的是无中生有。例如,尚之信的一个主要“罪状”就是他“投诚”后,在广州按兵不动,屡次征调他出兵,他以种种理由迟迟不行,其实,此言过分。 当时广州确实不安定,叛兵进逼广州,如潮州、雷州等处的叛军势力尚强,他有自己的王府的利益在,不肯轻离广州去广西,也是有的。甚至也可以说,不那么忍心打吴三桂,这点隐私就算存在,但从根本上构不成新的“叛逆”行为!在判处精忠时,大学士明珠把之信跟精忠作了一番比较,说了实话,一语泄露天机:他称“尚之信不过纵酒行凶,口出妄言”。毋须解释,此意甚明,他没有把尚之信列入“叛国”“犯上”之罪,用今天的术语来说,他是犯刑事罪:纵酒行凶,随意肆虐他人。按律来断,以他亲王的地位,断不至判死刑!因为扯不上“叛逆”,也就不能处死。圣祖本意是把他调来北京“对质”,却改变主意,匆匆处死了事。大概怕夜长梦多,处决亦可息事。 至于精忠,以参加叛乱而论,他陷得最深,给清朝造成的损失也不小。这一点,他犯下的“情罪”的确比之信重得多。既然业经圣祖亲自赦免,爵位恢复,而他本人却也恭顺,未尝不可以不给条生路。然而,当天下平定时,又来算总账、旧账。正如明珠所强调:“精忠负恩谋反,且与安亲王书内多有狂悖之语,甚为可恶。”事属以往,既往不咎,为什么此时又推翻已许下的诺言?况且他的这番论罪并无新的叛逆事实,却以“归诚”前的罪行为据,来决定其生死。我们从官方《实录》或档案中看不到他们“归诚”后所犯罪行的记录,仅是揭发人提供的简单而不明确的“事实”。这一切,都说明清朝必须让尚之信和耿精忠死,以绝后患,亦解“可恶”之恨!所以前列揭发精忠的那些具体罪状,多属似是而非,不足为据。如说,精忠与刘进忠“执手耳语”:“乞降非所愿。”试问:耿刘二人“耳语”,除了两人知道外,他人何能知之?徐鸿弼等作为藩下人揭发此条罪状,是怎样得知的?因此,类似的“罪状”,都无法令人信服!这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他们被揭发,都是他们属下人甚至是他们的心腹干的。照情理说,他们随主人叛而叛,随主人顺而顺,已得朝廷大赦,彼此毫无损害,大家可以相安无事,他们没有必要再冒很大风险去告发自己的主人。结果,与人们的估计相反,这些人分别秘密地揭发,一告即准!须知,按以往成例,一个仆从人敢告王爷、亲王,是要犯重罪的!奇怪的是,连之信的生母与异母胡氏、舒氏也告发了自己的儿子!当她们明白真相时,急忙向朝廷申辩:此系王国栋伪造,假托她们的名义告发之信,不予承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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