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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盗鱼丧命

  浙江水塘多,村民多有在塘内养鱼的习惯。邵守愚和邵守正兄弟共同继承了父亲传下来的一口水塘,为了合理收益,两兄弟轮年使用。嘉靖三十六年,轮到守愚养鱼。这年鱼塘多次被盗,守愚对此相当恼火。

  八月下旬,守愚带着邵天保去捕盗,并特意带上一枝梭标。到鱼塘边,发现有两人正在偷鱼,守愚大喊一声,只见其中一人背着渔网飞快地逃跑了,另一人却被他们赶上。守愚一枪将此人扎倒,这人喊了一声,守愚不去理会,毫不留情地又连扎五枪,当场将盗鱼人扎死。这才发现死者是他的弟弟邵守正。

  邵家兄弟的母亲宋氏告到淳安县府。洪知县审理此案,觉得如果是抓贼,不应该连扎六枪,看来是有仇。此案又转到遂安县,遂安的朱县令也认为连扎六枪不会是误伤。此案再转寿安县由彭知县审理,彭知县认为可以引用“杀伤缌麻弟律绞”,即自家的家僮引他人入室,盗窃己家财物而被杀伤,则伤人者以细麻绳绞死偿命。判决转到巡抚那里时,巡抚将此案批转回来,让新任淳安知县海瑞重新审理。

  巡抚批回,说明他对此案有不同看法。海瑞于是将案卷调来重新阅读,发现宋氏的状词中,有守正被六人扎死之说。海瑞认为这不可能。此案已经过去一年,如果是六人同时所为,不可能一点风声也不透露。

  如果是六人同时所为,其中五人为逃脱法律的惩罚,花钱物买通一人承担责任,一年过去了,六人没有为相应财物发生争执,而守愚又没有增加什么财产,看来也不真实。何况,守正家亲属很多,兄弟守中、守和等与守愚相邻而居,这一时期以来,没有听到任何其他线索。由此可以认定,守愚在扎贼时,黑夜慌乱,不大可能认出这就是自己的弟弟。虽然守正喊了一声,但仅此一声,没有其他言语,在那种情况下,确实无法辨别。所以,守愚伤人,确属误伤。在此前提下,引用“杀伤缌麻弟律绞”不妥。

  这一命案审理过程很长,先后转了三个县,海瑞上任后又转回淳安。可见,人命关天,当时官府对人命案的确是相当慎重的。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不服,他们不轻意下结论。偷盗的事在任何年代都有,打击偷盗,是政府的重要任务。但是,在农耕社会,面对分散居住在广大农村的农民,政府显然没有力量进行更为有效的治理。明朝时建构起以乡村为单位的管理组织,按照中央政府的规定订立自己的乡约。每个村内都设有“申明亭”和“旌善亭”,前者为村中里老仲裁产业、婚姻、争斗等纠纷的场所,后者则用以表扬村民中为人所钦佩的善行。从这一案件的情况看,这种组织的效力相当有限。因此,海瑞更主张抓教育,希望用道德自省的力量实现更为有效的治理。在淳安审理类似案件,更使海瑞坚定了这方面的信念。他希望在农村真正形成这样的规矩,即幼者必须追随长者,女人必须服从男人,没有知识的人必须听命于有教养的人。这是古代中华封建帝国反复宣传和强化的观念。

  当然,这一观念是如此的脆弱,从来没有完全兑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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