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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輕重十七輕重戊
 

  元材案:本篇亦系雜記體,與《揆度》及《輕重甲》、《乙》、《丁》等篇相同。惟本篇言古史傳說不僅與《揆度》及《國准》所言大異,而且與《管子。封禪篇》及其他古籍所言亦不一致。《封禪篇》言伏羲、神農、炎帝、黃帝,而不及燧人。《風俗通義》引《 禮含文嘉》列燧人于神農之前,《尚書大傳》則列燧人於伏羲之前。《禮疏》引《六藝論》及《易緯。鄭注》亦均以燧人在伏羲之前。《 白虎通》言三皇則有兩說。一說: “三皇者何也?謂伏羲、神農、燧人也。”又一說:“ 或曰伏羲、神農、祝融也。”本篇所言三皇,與《白虎通》第一說正合。此當是西漢經師晚出之說,故本篇著者與《 白虎通》皆得採用之也。

  提要:全文共分七段。第一段論三皇五帝各有其輕重之策,當今則應以弱強繼絕為務。第三段論歸其三不歸,與《丁篇》重複,當是一事兩傳,不一定有抄襲關係。其餘二、四、五、六、七等五段,則皆是運用所謂輕重之筴以征服鄰國之陰謀之具體舉例。

  桓公問于管子曰:“輕重安施〔一〕?”

  管子對曰:“自理國虙戲〔二〕以來,未有不以輕重而能成其王者也。”

  公曰:“何謂?”

  管子對曰:“虙戲作〔三〕,造六□〔四〕以迎陰陽,作九九之數〔五〕以合天道,而天下化之。神農作,樹五穀淇山之陽〔六〕,九州之民乃知穀食,而天下化之。黃帝作〔七〕,鑽燧生火,以熟葷臊〔八〕,民食之,無茲□之病〔九〕,而天下化之。黃帝之王,童山竭澤〔一0〕。有虞之王,燒曾藪,斬群害以為民利〔一一〕,封土為社,置木為閭〔一二〕,始民知禮也〔一三〕。當是其時〔一四〕,民無慍惡不服〔一五〕,而天下化之。夏人之王,外鑿二十□,〔一六〕韘十七湛〔一七〕,疏三江,鑿五湖,道四涇〔一八〕之水,以商九州之高〔一九〕,以治九藪〔二0〕,民乃知城郭門閭室屋之築,而天下化之。殷人之王,立帛牢〔二一〕,服牛馬以為民利,而天下化之。周人之王,循六□〔二二〕,合陰陽,而天下化之。”

  公曰:“然則當世之王者何行而可?”

  管子對曰:“並用而勿俱盡也〔二三〕。”

  公曰:“何謂?”

  管子對曰:“帝王之道〔二四〕備矣,不可加也。公其行義而已矣。”

  公曰:“其行義奈何?”

  管子對曰:“天子幼弱,諸侯亢強,聘享不上。公其弱強繼絕,率諸侯以起周室之祀〔二五〕。”

  公曰:“善。”

〔一〕 元材案:安,何也。施,施行。下文云:“然則當世之王者何行而可?”“安施” 即“何行”也。

〔二〕 元材案:理國當在虙戲下。《鹽鐵論。輕重篇》禦史云:“ 夫理國之道,除穢鋤豪,然後百姓均平,各安其宇。”理國即治國。虙戲即伏羲。

〔三〕 元材案:作即《易。系辭》 “包犧氏沒,神農氏作”之作,興起也。下同。

〔四〕 洪頤楫云:“‘□'當作‘ □'。‘□',古文‘法'字。”莊述祖云:“‘□' 當作‘□',古‘法'字,亦通‘政'。《大戴禮。盛德篇》有‘六政',疑即‘六□'。”俞正燮云:“下有‘ 九九之數',則‘□',‘計'字也。”何如璋云:“按八卦始於虙戲。六□者六氣,即陰陽風雨晦明也,故云‘以迎陰陽'。造者作為推測之器以驗之。《莊子。逍遙遊》‘乘天地之正而禦六氣之變',即此義也。虙戲法日月而作《易》,觀天象以造曆,演九九以作數,天道明焉,人文啟焉。”張佩綸云:“明十行無注本此‘六□'作‘ 大陸',‘大陸'乃‘八卦'二字之誤。周‘循六□',乃‘六爻'之誤。”元材案:此二字顯有訛誤,各家解者甚多,然皆猜測之詞,不可盡信。仍以闕疑為是。

〔五〕 元材案:九九,演算法名。《漢書。梅福傳》云:“臣聞齊桓之時,有以九九見者。桓公不逆,欲以致大也。”顏師古注云:“九九算術,若今九章五曹之輩。”

〔六〕 元材案:淇山,未詳。《路史。炎帝紀。注》引此,“樹”作“種”,‘穀'下有 ‘於'字。

〔七〕 張佩綸云:“‘黃帝作'當作‘燧人作',涉下‘黃帝之王'而誤。句容陳立《白虎通疏證》亦以管書誤遂人為黃帝。”元材案:張說是也。《路史後紀》三注引此文曰:“此正言炎燧改火事,字誤為黃帝。下乃言‘黃帝之王,童山竭澤'云云,可見。”

〔八〕 元材案:葷臊,《荀子。富國篇》:“然後葷菜百疏以澤量。”楊倞注云:“葷,辛菜也。”又《哀公篇》:“志不在於食葷。”楊倞注云:“葷,蔥薤之屬也。”《說文》:“臊,豕膏臭也。”《正韻》:“大膏也。”又凡肉之腥者皆曰臊。《史記。晉世家》:“犯肉腥臊何足食?”此蓋兼蔬菜及肉食二者而言。《路史》引作“ 腥臊”者非。

〔九〕 孫星衍云:“《北堂書鈔》一百四十二、《太平御覽》七十九引,‘茲□'作‘腸 □'。《集韻》:‘胃,古文作□。'”戴望云:“《路史。注》引作‘無腥□之疾'。”張佩綸云:“‘茲 □'當作‘茲胃'。《說文》:‘茲,草木多益。'引申之,凡物之多益皆曰茲。《說文》曰:‘滋,益也。 '‘茲',‘滋'省,經典‘滋'多作‘茲'。《呂氏春秋。重己篇》:‘味眾珍則胃充,胃充則中太鞔,中太鞔而氣不達。以此長生不得也。'‘胃充',即此‘ 茲胃之疾'也。”聞一多云:“‘茲'當為‘胘',字之誤也。《廣雅。釋親》:‘胃謂之胘。'《類篇》引《通俗文》:‘有角曰胘,無角曰肚。一曰胃之厚肉為胘。'《字鏡》:‘胘,肚也。'《萬象名義》:‘胘,胃厚。'胘胃之病,即胃疾耳。”元材案:“□”當作“ 玆”。玆□二字書傳雜出而實不同。《說文。艸部》云:“□,草木多益也。從艸,絲省聲。”《玄部》云:“玆,黑也。從二玄。《春秋傳》曰:‘何故使吾水玆。'”朱駿聲《通訓定聲》以“□ ”隸頤部,以“玆”隸坤部,則二字並不得假借。 此字乃訓黑之“玆”,非訓草木多益之 “□”。許引《春秋傳》,見《左襄八年傳》,陸釋本亦誤作“□”,孔義本並加水旁作“滋”。然杜解云: “滋,濁也。”《玉篇。玄部》云:“玆,濁也,黑也。”明傳文本作“玆”,許引必不誤。《管子。禁藏篇》云:“所以去□毒也。”“□”亦“玆”之誤。玆訓黑,又訓濁,則與“毒”義相類,故“玆毒”二字連文。尹注謂“滋長之毒”,則誤以“玆”為“茲”矣。然則所謂“玆□之病”,乃指食物中毒而言甚明。以上各說皆失之。

〔一0〕元材案:《揆度篇》及《國准篇》均言“黃帝之王謹逃其爪牙”,又《國准篇》言 “有虞之王枯澤童山”,與此以“童山竭澤”屬之黃帝者不同。

〔一一〕元材案:《揆度篇》以“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逐禽獸,實以益人”為黃帝事,《國准篇》則以“燒增藪,焚沛澤,不益民之利”為夏後事,與此處以“燒曾藪,斬群害以為民利”為有虞事者亦皆不同。曾藪即增藪,解已見《揆度篇》。

〔一二〕元材案:社,土地神主也。《白虎通》云:“人非土不立。封土立社,示有土也。 ”閭,裏門,解已見《輕重丁篇》。

〔一三〕吳汝綸云:“‘始民知禮也 ',‘始民'當互倒。”

〔一四〕元材案:“當是其時”,“ 其”猶“之”也。

〔一五〕吳汝綸云:“‘民無慍惡不服',‘慍'當為‘蘊'。”元材案:慍,怨恨。惡,兇惡。不必改字。

〔一六〕元材案:外即《孟子。滕文公篇》“禹八年於外”之外。鑿,開也。□,鄒漢勳《讀書偶識》 云:“同巟。《說文》‘巟,水廣也。'”

〔一七〕豬飼彥博云:‘韘'當作‘ 渫',通也。”何如璋云:“‘ 鞢'當作‘渫'。《荀子。成相》:‘北決九河,通十二渚,疏三江。'《呂覽。長攻》:‘若燕、秦、齊、晉山處陸居,豈能逾五湖九江越十七阨而有吳哉。'‘湛'或是‘阨'之訛,又疑‘渚' 之訛。”章炳麟云:“‘鞢'借為‘渫'。《易井。九三》‘井渫',向注:‘浚治去泥濁也。'‘湛'者,《文選。注》引《倉頡篇》云:‘ 湛,水不流也。'”元材案:章氏說是也。《呂氏春秋。慎人篇》云:“禹周於天下以求賢者,事利黔首,水潦山澤之湛滯壅塞可通者禹盡為之。”又《文選。海賦》“百川潛渫”注引《周書》云: “禹渫十七川,大利天下。”然則渫十七湛者,謂禹除去其湛滯壅塞者而通之,凡十有七處也。

〔一八〕張佩綸云:“‘四涇'當作 ‘四瀆'。”元材案:涇即《莊子。秋水篇》“涇流之大”之涇,司馬彪云:“涇,通也。”今蘇州稱溝瀆曰某涇某涇。道四涇之水,謂導四通之水而入之於河海也。

〔一九〕戴望云:“朱本‘商'作‘ 敵'。涇當為瀆,‘商'當作‘ 奠',皆字之誤。”俞樾云:“‘ 商'當為‘障'。古音商與章近。《尚書。粊誓篇》‘ 我商賚女',《釋文》曰‘商,徐邈音章'是也。障從章聲,故得以商為之。《呂氏春秋。勿躬篇》‘臣不如弦章',《韓非子。外儲說》作‘弦商'。然則以商為障,猶以商為章矣。”張佩綸云:“《說文》:‘商,從外知內也。'《廣雅。釋詁》:‘商,度也。'商度九州之高以順其就下之性。朱本作敵,非。”郭沫若云:“依古本、劉本及朱本‘□'作‘敵'推之,原本當作‘□'。□者,厚也,大也。作為動詞用時,則為使之厚大。”元材案:戴、俞、郭說皆非,張說是也。 《史記。夏本紀》:“禹左準繩,右規矩,載四時,以開九州,通九道,陂九澤,度九山。” 《河渠書》亦有“以別九州,……通九道,陂九澤,度九山”語。《集解》云:“言於地所宜,商而度之,以制貢賦。”又顏師古注《漢書。溝洫志》云:“言通九州之道,及障遏其澤,商度其山也。”然則“商九州之高”,即“商度九州之山”之意矣。

〔二0〕元材案:九藪者,據《周禮。夏官。職方氏》,揚州曰具區,荊州曰云夢,豫州曰圃田,青州曰孟諸,兗州曰泰□,雍州曰弦蒲,幽州曰豯養,冀州曰揚舒,並州曰昭余祁。此外《呂氏春秋。有始覽》及《淮南。地形篇》亦有關於“九藪”之記載,而其名與《周禮》又各有不同。《說文》及《漢書。地理志》從《周禮》,《爾雅。釋地》則作十藪。

〔二一〕王念孫云:“‘帛'當為‘ 皂',字之誤也。皂以養馬,牢以養牛,故曰‘立皂牢,服牛馬'。”何如璋云:“《國准篇》‘殷人之王,諸侯無牛馬之牢,不利其器',與此文異。足征戰國時學術不明,言古事者各習所聞,家異而戶不同也。”張佩綸云:“王說非也。《公羊桓公八年傳》注:‘牛羊豕凡三牲曰太牢,羊豕凡二牲曰少牢。'此言帛牢,猶他書言牲幣耳。《周禮。肆師職》:‘立大祀用玉帛牲牷,立次祀用牲牷,立小祀用牲。'立帛牢,立祭祀之禮,殷人尚鬼也。服牛馬,乘殷之輅也。立帛牢以為民利,《左氏傳》季梁所謂‘上思利民,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是也。服牛馬以為民利,《易》所謂‘服牛乘馬引重致遠以利天下'是也。殷制最善,故管氏獨舉之。猶孔子之稱殷輅。若如王說,殷人但立養馬之皂,養牛之牢,以為王天下之基,不亦戾於理乎?”元材案:何、張說非,此處仍 當以王說為是。《國准篇》云:“殷人之王,諸侯無牛馬之牢,不利其器。”又曰:“諸侯無牛馬之牢,不利其器者,固淫器而一民心者也。”即皆僅言牛馬之牢,而不言所謂“ 牲幣”。蓋殷代為中國古代史上畜牧業極發達之時代,而據《山海經》所載,服牛乘馬又皆為殷人祖先之所發明,則牛馬乃當日社會之主要業產。著者固主張國家壟斷經濟者,故謂殷代不以立皂牢之權分之諸侯。此即所謂“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之意。惟本文所述各代之經濟措施,與《國准篇》不盡相同。《國准篇》所述,只黃帝、虞、夏、商、週五家,本文則於五家之外,又增加虙戲、神農、燧人三家,合為八家。此其一。《國准篇》“枯澤童山”系有虞事,“燒增藪”系夏後事。本文則以前者屬之黃帝,後者屬之有虞。此其二。《國准篇》言“燒增藪,不益民之利”,又言“殷人之王,諸侯無馬牛之牢,不利其器”,本文則言“ 燒曾藪,立皂牢,服牛馬,皆所以為民利”。此其三。《國准篇》言“周人之王,官能以備物”,全在人事上立論。本文則言“周人之王,循六 □,合陰陽”,所重乃在陰陽。此其四。然兩者表面上雖似互相矛盾,實際上則相反相成,各有發揮。蓋《國准篇》所注重者在“ 塞民之羨,隘其利途”,使國利盡歸於君,而無為富商蓄賈所乘。本文所注重者,則在去民之害,使人民皆能從事生產,則民財足而君亦可賦斂而不窮。即以立皂牢一事觀之,《國准篇》只是不許諸侯有牛馬之牢耳,並未言殷王亦不能自立之也。然則本文之立皂牢,服牛馬,乃謂殷王自立之,與《國准篇》之不許諸侯立之者,豈非一事之兩方面耶?

〔二二〕元材案:“六□”二字亦未詳。

〔二三〕元材案:“並用”,《國准篇》作“兼用”。“毋俱盡”即“俱毋盡”之意。《國蓄篇》云:“五者不可畢用,故王者遍行而不盡也。” 義與此同。何如璋謂“‘俱'字衍”者非。

〔二四〕元材案:戰國末葉以前之人無言及帝道者。孔子但言王道,《孟子》始創為王霸之說,荀子亦有《王霸篇》。《韓非子》始以帝與王並稱。至漢代則“帝王之道”一語乃成為常用之口頭語。《鹽鐵論。相刺篇》及《擊之篇》此語凡兩見。《漢書。王莽傳》王莽策命中亦有之。此又本書成於漢代之一證也。

〔二五〕元材案:亢,過也,又極也。強之極者曰亢強。聘,問也。享,獻也。《禮。曲禮》“五官致貢曰享”,孔安國云:“奉上之謂享。”起,興也。考桓公之時,周天子雖弱,但無甚年幼者,桓公生於周莊王十二年,卒于襄王九年。莊王立十五年卒,子厘王立。厘王立三年,桓公始霸。厘王立五年卒,子惠王立。惠王立二十五年卒,子襄王立。襄王有弟曰叔帶。襄王即位時,叔帶與王爭立,幾次逐王於外。賴晉文公納王而誅叔帶,大難始平。以上各王,有子有弟,皆非幼主可知。依照本書各篇所反映之歷史事實,已證實為漢人作品。則此處所謂“天子幼弱”者必系著者于無意中以漢事攙入,與其他各處之牽涉漢事者情形蓋完全相同。漢代共十三帝,幼主凡三:一為昭帝,即位時年僅八歲。二為平帝,即位時亦僅九歲。三為孺子嬰,即位時年才二歲。平帝時,無“諸侯亢強,聘享不上 ”之事。惟昭帝時,燕王旦與上官桀等有與昭帝爭位之行為。孺子嬰時,亦有安眾侯劉崇與其相張紹等百餘人起兵攻宛及東郡太守翟義立嚴鄉侯劉信為天子,移檄郡國,共起誅莽之 舉。然昭帝時,武帝有子甚多,天子雖云幼弱,但不得言“繼絕”。惟哀帝死後,確有“大統幾絕”情事。《漢書。王莽傳》:“哀帝崩,無子。太皇太后即日駕之未央宮,遣使者馳召莽,拜莽為大司馬,與議立嗣。莽白以安陽侯王舜為車騎將軍,使迎中山王奉成帝后,是為孝平皇帝。帝年九歲,太后臨朝稱制,委政於莽。”又云:“張竦為劉嘉作奏曰:‘建平元壽之間,大統幾絕,宗室幾棄。賴蒙陛下聖德,扶服振救,遮扞匡衛,國命複延。'” 可見此文內容,必系暗指王莽居攝時而言,實甚顯明。此本篇成于漢末王莽時之又一證也。

  桓公曰:“魯梁之于齊也,千穀也〔一〕,蜂螫也〔二〕,齒之有唇也。今吾欲下魯梁,何行而可?”

  管子對曰:“魯梁之民俗為綈〔三〕。公服綈,令左右服之,民從而服之。公因令齊勿敢為,必仰〔四〕于魯梁,則是魯梁釋其農事而作綈矣〔五〕。”

  桓公曰:“諾。”

  即為服于泰山之陽〔六〕,十日而服之。

  管子告魯梁之賈人曰:“子為我致綈千匹,賜子金三百斤。什至而金三千斤。”則是魯梁不賦於民,財用足也。魯梁之君聞之。則教其民為綈。十三月,而管子令人之魯梁〔七〕。魯梁郭中之民道路揚塵,十步不相見,絏繑而踵相隨〔八〕,車轂齺,騎連伍而行〔九〕。

  管子曰:“魯梁可下矣〔一0〕。”

  公曰:“奈何?”

  管子對曰:“公宜服帛,率民去綈〔一一〕。閉關,毋與魯梁通使〔一二〕。”

  公曰:“諾。”

  後十月,管子令人之魯梁。魯梁之民餓餒相及〔一三〕,應聲之正無以給上〔一四〕。魯梁之君即令其民去綈修農〔一五〕。穀不可以三月而得。魯梁之人糴十百,齊糶十錢〔一六〕。二十四月〔一七〕,魯梁之民歸齊者十分之六。三年,魯梁之君請服〔一八〕。

〔一〕 朱長春云:“‘千'即‘阡 '。阡之穀兩畔爭食之,比於鄰界也。”俞樾云:“按 ‘千'字一本作‘子',當從之。‘子谷'蓋穀之不成者,猶言‘童□'矣。《說文。艸部》□篆下云:“禾粟之□(音穗)生而不成者,謂之童□。'子谷、童□ ,其義一也。”王紹蘭云:“‘千谷'蓋‘幹□'之訛。《說文》□系連文,引《周書》云‘□乃幹'。此言幹不可無□,蜂不可無螫,齒不可無唇,以況齊不可無魯梁。因欲服而下之,以為齊有矣。”金廷桂云:“按文義‘千穀'疑作‘車轂',如車之有轂也。三句言其利害關係之切。”郭沫若云:“‘千穀'即‘蜂螫'二字之壞殘,蓋一本壞為‘千穀',一本作‘蜂螫',後人乃並錄之。”元材案:“千穀”無義,各家所釋亦不可通,疑原文確有訛誤,不可強解。

〔二〕 尹注云:“‘□',古‘蜂 '字。螫音屍亦反。言魯梁二國常為齊患也。”何如璋云:“《通典》引此只‘蜂螫'二字。‘千穀'字無義,‘唇齒'之喻不一類。尋注僅釋‘蜂螫',是‘千穀 '‘ 齒唇'二句或唐以後所加,當據《通典》刪去。”聞一多云:“尹注云‘言魯梁二國常為齊患',是‘齒之有唇'當作‘齒之有□'。《 說文》:‘□,齒蠹也。'重文作齲。淺人習聞唇齒相依之喻,因改□為唇,失其義矣。 ”郭沫若云:“‘齒之有唇也'不誤。蜂去螫則死,齒無唇則寒,故連類而及。《通典》無齒唇句者,乃因誤解蜂螫為患害而刪去之。”元材案:蜂螫齒唇,是從兩方面分析齊與魯梁之關係。前者指國交破裂時期而言,後者則指國交和睦時期而言。謂國交破裂則常為齊患,國交和睦則兩相依靠也。尹注是,何、聞說失之。郭以蜂螫為非患害,亦有未照。

〔三〕 尹注云:“綈,徒奚反。繒之厚者謂之綈。”元材案“綈”,漢人常用之衣服原料。《史記。文紀》:“上常衣綈衣。”《集解》如淳云:“賈誼云:‘身衣皂綈'。”是其證。

〔四〕 元材案:仰即“宮室器械非山無所仰”之仰,解已見《山國軌篇》。

〔五〕 元材案:釋,《廣韻》:“ 舍也。”《漢書。食貨志》“釋其耒耜”,義與此同。此言魯梁見綈之利大,故皆舍其農事而從事綈之生產也。

〔六〕 尹注云:“魯梁二國在泰山之南,故為服於此,近其境也。欲魯梁人速知之。”宋井衡云:“春秋有梁,地近秦,秦伯城之。《 輕重》諸篇固不足信,然至地理,必不以近秦之梁為近在泰山之陽。此梁蓋魯邑之近齊境者,下文因稱其長為魯梁之君,非魯梁二國也。”張佩綸云:“魯梁二國,地 不相接。春秋時,梁國近秦。《漢志》‘左馮翊夏陽地',《左氏傳》襄公十八年‘楚銳師侵鄭費滑,獻于雍梁',三十三年‘鄭伯有奔雍梁',江永謂‘雍即雍氏。梁者,漢河南郡之梁縣'。哀四年‘楚為一昔之期,襲梁及霍 ',杜注‘梁,河南梁縣西南故城'。《漢志》‘河南郡梁縣□狐聚,秦滅西周,遷其君於此',亦與齊魯甚遠。惟《漢志》‘東平國,故梁國,治無鹽,莽曰有鹽 ',屬兗州,在今泰安府東平州東三十裏。所謂故梁國者,乃漢之梁孝王故國,非春秋梁國。此節即漢人偽讬管子,不應並漢郡國不知而疏舛若此。”金廷桂云:“ 春秋之梁,周平王少子康所封國,在夏陽,西近秦,國小而遠于齊,何足為齊患。《地數篇》並言梁趙,蓋指三晉之魏趙言,當管子時未為國也。殆傅玄所謂好事者為之。”元材案:以上各說拘甚。本書著者只是任意借用其所能記憶之國名人名以為說明其所謂輕重之筴之實例耳。至於所借用之地名人名,為古為今為遠為近,皆不在其考慮之列,予在以前各篇中固已數數論之矣。蓋齊桓公時,齊魯附近無梁國。至戰國魏都大樑,始以梁名。漢人喜以梁鄭齊魯連稱。如《史記。貨殖傳》云: “鄭衛俗與趙相類,然近梁魯。”又云:“洛陽東賈齊魯,南賈梁鄭。”又云:“故秦夏梁魯好農而重民。” 此文亦以魯梁連稱。又《地數篇》及《輕重甲篇》皆有 “梁趙宋衛濮陽”之語,不僅梁為桓公以後之國,即趙亦為桓公以後之國,即其證矣。惟張氏以梁為漢梁孝王故國,則極為有見。考《漢書。文三王傳》:“梁孝王武以孝文二年與太原王參、梁王揖同日立,武為代王。四年,徙為淮陽王。十二年徙梁。”又云:“漢立太子(案在漢景帝四年),梁王最親有功,又為大國,居天下膏腴。北界泰山,西至高陽,四十餘城,多大縣。” 又《賈誼傳》:“梁王 勝死,誼上疏曰:‘臣之愚計,願舉淮南地以益淮陽,而為梁王立後。割淮陽北邊二三列城與東郡以益梁。不可者可徙代王而都睢陽。梁起於新郪以北著之河,淮陽包陳以南捷之江。則大諸侯之有異心者破膽而不敢謀。梁足以捍齊趙,淮陽足以禁吳楚。陛下高枕,終無山東之憂矣。 '文帝於是從誼計。乃徙淮陽王武為梁王,北界泰山,西至高陽,得大縣四十餘城。”據此,是“北界泰山” 之梁,至漢文帝十二年用賈誼言始有之。今此文言梁與魯既皆在泰山之陽,更足證其所謂梁者,不僅為近齊之梁而非近秦之梁,而且確為漢文帝時“ 割淮陽北邊二三列城與東郡以益梁,而起於新郪以北著之河”以後“ 北界泰山”之梁。然則本篇之作,至早不得在漢文帝十二年徙淮陽王武為梁王以前,不亦彰明較著耶?

〔七〕 元材案:“令人之魯梁”,謂派人前往魯梁二國,密探其國內之情況也。下仿此。

〔八〕 尹注云:“絏繑謂連續也。絏,息列反。繑,丘喬反。”豬飼彥博云:“‘絏繑' 與‘曳屩'同。屩,履也。”王念孫云:“‘ 繑'與‘屩'同(《集韻》:‘屩或作繑')。‘絏'當作‘曳'。曳,引也。言引屩而踵相隨也。今作‘絏'者,因‘繑'字而誤加糸耳。尹注非。”元材案:兩氏說是也。《禮。玉藻》:“執龜玉,舉前曳踵,蹜蹜如也。”《疏》:“踵謂足後跟。謂將行之時,初舉足前,後曳足跟,行不離地,舉足狹數也。”“曳屩而踵相隨”與“舉前曳踵”意義略同。蓋謂魯梁郭中道路擁擠,行人但能緩步而前,足不舉踵也。

〔九〕 尹注云:“齺,齧也,士角反。言其車轂往來相齧,而騎東西連而行,皆趨綈利耳。”安井衡 云:“騎始于趙武靈王胡服。然宣十二年邲之戰,趙穿以其良馬二濟其兄與叔父,則古未必無騎法。但如‘騎連伍',春秋之時恐未有焉。”桂馥云:“案《說文》又云:‘齺,齰也。 '‘齰,齧也。'注與齰義合。但‘齧騎'未安。《說文》又云:‘齺,一曰馬口中橛也。'‘齺騎'言馬連伍受橛。司馬相如諫獵書云:‘猶時有銜橛之變。'張揖曰:‘橛,騑馬口長銜也。'”元材案:此當作“車轂齺”句,“騎連伍”句,二句互為對文。與《史記。蘇秦傳》所謂“臨淄之塗車轂擊,人肩摩”者,語法相同。齺即擊也。《蘇秦傳》又云:“車不得方軌,騎不得比行。”《 漢書。韓延壽傳》:“五騎為伍。 ”“騎比行”,“五騎為伍”,皆“騎連伍”之義也。桂說失之。

〔一0〕元材案:“可下”猶言可以征服。謂根據上述情報分析,魯梁之民皆趨綈利,農事必廢,故曰“可下”也。

〔一一〕元材案:《韓非子。外儲說左上》云:“齊桓公好服紫,一國盡服紫。當是時也,五素不一紫。桓公患之,謂管仲曰:‘寡人好服紫,貴甚。一國百姓好服紫不已。寡人奈何?'管仲曰:‘君欲,何不試勿衣紫也?謂左右曰:吾甚惡紫之臭。於是左右適有衣紫而進者,公必曰少卻,吾惡紫臭。'公曰:‘諾。'於是日,郎中莫衣紫。其明日,國中莫衣紫。三日,境內莫衣紫也。”此文言“服帛去綈”之法,與此略同。

〔一二〕元材案:此“閉關不與通使 ”一語,關係頗為重要。下文云:“魯梁之糴十百,齊糶十錢。”是魯梁之谷價高而齊之穀價下。然而齊之穀不流越而歸於魯梁者,賴有此耳。下文下楚與制衡 山二段,亦皆有“閉關不與通使”一語,足證古人行文用心之密。

〔一三〕尹注云:“相及,猶相繼也。”

〔一四〕尹注云:“應聲之正,謂急速之賦。正音征。”李哲明云:“‘聲'疑當作‘穀' 。緣俗書‘穀'或為‘□',與‘聲'字形近,因誤。 ”郭沫若云:“‘應聲之正'本篇中凡三見。尹謂‘急速之賦',意指為額外稅,於理不合。蓋魯梁之民既‘ 餓餒相及',即正規稅亦應無以付矣,何能付及額外哉?餘謂‘聲'假為‘程',‘應程之正'即法定之正規稅也。古‘聲'字或假為‘聖',‘聖'從壬聲,程從呈聲而呈從壬聲。故‘聲'既可假為‘聖',亦可假為 ‘程'矣。(古程字亦逕作呈。)元材案“應聲”一語,乃古籍中常用語。《管子。任法篇》云:“然故下之事上也,如響之應聲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從形也。 ”《心術上篇》云:“若影之象形,響之應聲也。”又《荀子。彊國篇》云:“夫下之和上,譬之猶響之應聲,影之像形。'《呂氏春秋。貴卒篇》云:“所為貴鏃矢者,為其應聲而至。終日而至,則與無至同。”應聲之義蓋如此。本篇“應聲之正”一語凡三見,蓋謂平時不待終日而至之正常賦稅,猶《國蓄篇》之言‘朝令而夕具'也。李、郭說皆非。

〔一五〕元材案:去綈修農,謂停上綈業生產,重新修治農事。

〔一六〕尹注云:“糴十百,谷鬥千錢。糶十錢,谷鬥十錢。”郭沫若云:“正文有誤。‘ 糴十百',當為‘糴石百',如此方近情理。”元材案:尹注二“鬥”字當作“石”字,下文“趙糴十五,隰朋取之石五十”,即以“石”言,是其證。謂之十百者,極言其貴也。郭說非。

〔一七〕孫星衍云:“‘二十四月' ,《通典》十二引作‘周月'。”元材案:下文有“二十八月”、“三月”、“二十四月”、“十七月”等語,此“二十四月”不誤。

〔一八〕元材案:服即降服之意,謂魯梁之君自願降服于齊為齊之屬國也。此與以下服萊莒、服楚、服代、服衡山等段,均是以輕重之筴滅亡人國之具體說教,而其中心思想,則只是一個陰謀,即運用 “天下下我高”之原則,將某種外國特產之國內價格提高到比出產國更高之辦法,使其變成單一經濟之殖民地或半殖民地而已。

  桓公問管子曰:“民饑而無食,寒而無衣,應聲之正無以給上,室屋漏而不居〔一〕,牆垣壞而不築,為之奈何?”

  管子對曰:“沐塗樹之枝也〔二〕。”

  桓公曰:“諾。”

  令謂左右伯〔三〕沐塗樹之枝。左右伯受沐塗樹之枝闊〔四〕。其年,民被白布〔五〕,清中而濁〔六〕,應聲之正有以給上,室屋漏者得居,牆垣壞者得築。

  公召管子問曰:“此何故也?”

  管子對曰:“齊者,夷萊之國〔七〕也。一樹而百乘息其下者,〔八〕以其不□〔九〕也。眾鳥居其上,丁壯者胡〔一0〕丸操彈居其下,終日不歸。父老拊枝〔一一〕而論,終日不歸。歸市〔一二〕亦惰倪〔一三〕,終日不歸。今吾沐塗樹之枝,日中無尺寸之陰,出入者長時〔一四〕,行者疾走,父老歸而治生,丁壯者歸而薄業〔一五〕。彼臣歸其三不歸,此以鄉不資也〔一六〕。”

〔一〕 王念孫云:“居當為治,字之誤也。《齊民要術》一、《太平御覽。木部》一引此並作‘治'。下文‘室屋漏者得居',二書‘ 居'亦作‘治'。”元材案:“居 ”無治義,亦無由誤為“治”字。疑是“□”字之誤。《玉篇》“□,茲力反,音即,理也。”理,即治也。

〔二〕 沐字解已見《輕重丁篇》。塗樹之枝即道路兩旁樹木之枝。《丁篇》正作“塗旁之樹枝”。

〔三〕 元材案:關於左右伯,余在本書第三稿中,曾根據《漢書。王莽傳》始建國二年用甄豐子尋言:“新室當分陝立二伯,以豐為右伯,太傅平晏為左伯,如周召故事”,拜豐為右伯,認為此文所述,即王莽時作品的證據。但沐塗樹之枝,乃一小事,而竟命大司徒及大司空為之,未免與其職位殊不相稱。後閱李學勤同志《戰國題銘概述(上)》見一九五九年《文物》第七期)一文《齊國題銘》一節中引用有關於左右伯者若干條:“□鄙,陳□,左□,□□釜”(方清霖拓本);“……右□,□亳釜”(簠齋藏陶一一,一八,四【陶量】);“輤鄙右□”(周秦古璽精華一二二);“□□左□”(尊古齋古璽集林二,一,一八);“右□□鄙尚畢裏季□”;“右□□鄙□裏□眾□ (季木藏陶八0,七);“王卒左□城陽柤裏土”(古陶瑣萃一,六);“王卒左【□】城陽□裏人曰得”(季木藏陶六0,一0);“王卒左□□陽北裏五”(鐵云藏陶一,四);“王卒左□甘裏攴”(古陶瑣萃三,六)。案“□”與“伯”通, 見《說文》。由此可以得出結論:一、此等左右伯均為王卒,即軍隊編制中的成員。二、但既名曰“伯”,似又是軍隊中的官長,與普通一兵的身份微有不同。三、此等王卒在戰時是兵士,但同時又可以被使用於陶器生產。據此,左右伯既可以被使用於陶器生產,當然亦可以被使用于“沐塗樹之枝”。可見此文所謂之左右伯,乃指此等王卒中的左右伯而言,與《王制》及《王莽傳》中之左右伯實不可等同。本書雖是王莽時人所作,但既偽讬為管子書,則雜用齊制,亦屬當然之事,不足異也。

〔四〕 安井衡云:“闊,疏也。枝既沐,故疏。”俞樾云:“‘闊'字無義,乃‘閱'字之誤。‘其'讀如‘期',古字通用也。此當以‘閱期年'三字為句。尹氏以‘闊'字屬上讀,注云:‘闊,洽也。'非是。”元材案:“其”讀如“期”,俞說是也。闊字應屬上讀,安井說得之。闊即《漢書。溝洫志》“所以闊無大害”之闊,顏師古注云:“闊,稀也。 ”蓋謂沐後情景,闊然稀疏。即下文所謂“ 日中無尺寸之陰”者也。又案今本無尹氏注,不識俞說何據。

〔五〕 戴望云:“白,帛假字。” 張佩綸云:“白,帛。”元材案:《齊民要術》卷一引此正作“民被布帛”。又《輕重丁篇》云:“ 五衢之民皆多衣帛完屨。”又云: “則帛布絲纊之賈安得不貴。”字亦作“帛”。

〔六〕 王紹蘭云:“按‘濁'當為 ‘潤'。以形近,且涉上文‘清中'而訛也。白布中清而外潤。猶《凡將篇》說‘蜀布'云‘黃潤鮮美宜制禪 '矣。”

〔七〕 元材案:《史記。齊太公世家》“武王已平商而王天下,封師尚父于齊營邱。東就國,…… 萊侯來伐,與之爭營邱。營邱邊萊,萊人,夷也。會紂之亂,而周初定,未能集遠方,是以與太公爭國。”故謂“齊者夷萊之國”也。

〔八〕 元材案:“一樹而百乘息其下”,言樹木之大,枝葉之多,故所蔭者廣也。《莊子。人間世篇》云:“南郭子綦游乎商之丘,見大木焉,有異。結駟千乘,隱將芘其所藾。”義與此同。

〔九〕 戴望云:“宋本‘□'作‘ 捎'”。宋翔鳳云:“‘□'字字書所無,作‘捎'是也。《說文》:‘捎,自關以西凡取物之上者為撟捎。 '則‘捎'謂芟其上枝,不能密陰。不捎則不芟也。” 元材案:俞樾、何如璋說與此略同。捎,《廣韻》:“ 芟也。”《史記。龜策列傳》:“以夜捎菟絲去之。” 王念孫以“‘□'當為‘俏',‘俏'與‘肖'同,言此息於樹下者皆遊惰之民”,未免曲解。

〔一0〕戴望云:“‘胡'乃‘懷' 字誤。《輕重丁篇》正作‘懷'。”張佩綸云:“‘胡 '‘懷'形聲俱不近。疑‘胡丸'當作‘攝丸'。‘攝 '俗作‘挕',與‘胡'形近而誤。《楚策》:‘左挾彈,右攝丸。'《易林》:‘公子王孫,把彈攝丸。' ”元材案:“胡”即“□”之假字。《廣雅》:“袺謂之□。襭謂之褱。”王氏《疏證》引此云:“胡與□通。”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云:“□蓋亦懷意。”《輕重丁篇》即作“挾彈懷丸”,是其證。戴、張二氏說皆失之。

〔一一〕元材案:“柎”當依古本作 “拊”。《集韻》:“拊,方遇切,音付,以手著物也。或作□。”拊枝,謂扳枝也。

〔一二〕王念孫云“‘歸市'下當有 ‘者'字。‘歸市者'對上文‘ 丁壯者'及‘父老'而言。”郭沫若云: “‘歸市'二字,當是‘ 婦女'之訛。《輕重丁篇》沐塗樹節言‘男女相好'或 ‘男女當壯',此言‘丁壯者胡丸操彈居其下',‘胡丸操彈'非婦女所為,故別出之。”元材案:兩處皆以 “父老”“丁壯”及“市民”三種人並言,此處“歸市者”即《輕重丁篇》之“往來之市者”,與今人之言趕集者性質相同。此蓋本書著者對管子“三歸”之解釋,故兩處所言內容略同,不必改字。

〔一三〕何如璋云:“‘倪'當作‘ 睨'。謂惰歸坐樹下,睨而相視也。”元材案:惰倪二字又見《管子。正世篇》,其言曰:“力罷則不能無墮倪。”墮即惰字之誤。倪即睨字之誤。謂人民之歸市者過此大樹之下,亦有力罷思睡之意,故欲在此休息,不肯離去也。《呂氏春秋。壹行篇》云:“今行者見大樹,必解衣懸冠倚劍而寢其下。”即其義矣。

〔一四〕張佩綸云:“長時,《詩。文王》‘永言配命'《箋》:‘ 長,猶常也。'《廣雅。釋詁》: ‘長,常也。'言出入有常時也。”郭沫若云:“長謂尚也,重也。”《侈靡篇》‘好獵之君,長虎豹之皮' ,同例。”元材案:郭說是也。長字乃漢人常用語,說已見《 山國軌篇》。“出入者長時”,言日中無尺寸之陰,出入之人無處可以休息,故皆重視時間,爭取提前回家,與下文“行者疾走”意義相同。

〔一五〕安井衡云:“薄,勉也。” 李哲明云:“疑當作‘摶業'。摶讀專,本書屢見,形近誤薄耳。”元材案:薄,《方言》:“勉也。秦晉曰釗,或曰薄。故其鄙語曰‘薄努'。猶‘勉努'也。” 薄業謂勉力於作業也。李說失之。

〔一六〕張佩綸云:“‘彼臣'當作 ‘彼民'。”聞一多云:“‘臣'為‘□'之訛。‘彼以'與‘此以'對舉。” 元材案:“彼”即下文“彼金錢人之所重也”之彼,義與“夫 ”字相同,乃語助詞。臣,管子自稱。鄉者,《漢書。鄒陽傳》顏師古注云:“鄉讀曰向。”《 正字通》云:“鄉,昔也,曩也。往者在前,來者從後,故往者謂之鄉者,往日謂之鄉日。”資,澹之誤,說已詳《巨(筴)乘馬篇》。此言臣之所以必歸其三不歸者,乃由於見其曩昔不歸時多有不澹故也。兩氏說皆非。又案何如璋云:“沐樹枝之說既見《輕重丁篇》,此乃襲其意而敷衍者,重複當刪。” 張佩綸云:“自魯梁以下六節,均與首節不相應,明是後人竄入。而此節又與五節不相應,乃《丁篇》複文,大同小異,宜隸之《丁篇》為類,而五節自為一類。” 今案《 揆度》及《甲》《乙》等數篇,多以雜事若干段彙集成篇,每段均自為起訖,雖皆為闡發與輕重有關之理論,而並非全篇貫通一氣呵成者可比。此本為各篇之通行體例,與《韓非子。內外儲說》及《說林》之性質殆全相同。何、張二氏不明此理,必欲以後世古文家家法權衡古書之是非,則古書之可讀者,幾希矣!

  桓公問于管子曰:“萊莒與柴田相並〔一〕,為之奈何?”

  管子對曰:“萊莒之山生柴。君其率白徒〔二〕之卒鑄莊山〔三〕之金以為幣,重萊之柴賈。”萊君聞之,告左右曰:“金幣者,人之所重也。柴者,吾國之奇出〔四〕也。以吾國之奇出,盡齊之重寶,則齊可並也。”萊即釋其耕農而治柴。管子即令隰朋反農〔五〕。二年,桓公止柴,萊莒之糴三百七十〔六〕,齊糶十錢,萊莒之民降齊者十分之七。二十八月〔七〕,萊莒之君請服。

〔一〕 安井衡云:“莒大邑,故與萊並稱。‘與柴田相並'者,並有柴與田也,言其力強。一說:並,合也。萊多薪,莒多田,以柴田之利相合以防齊,故桓公憂而問之。”王紹蘭云:“‘與'通‘ 以'。‘柴'者‘茈'之假字。《輕重丁篇》:‘昔萊人善染,練茈於萊純錙。'其證也。”郭沫若云:“疑當作‘柴與田相並'。鑄幣需柴,故重柴價以誘萊莒,使其田輟耕。柴字不得誤為茈,王說誤。”元材案:安井及郭氏說非,王說是也。蓋萊莒皆產茈,既有茈,又有田,其國人特以治茈與耕田二事並重為利。桓公欲使其專營治茈之業,而廢其耕田之事,以便制而服之,故提出討論之。下五“柴”字皆仿此。若如安井及郭說,讀為柴薪之柴,則他國皆有柴,萊君何以云“ 柴乃吾國之奇出”?且治柴亦何至釋其耕農乎?

〔二〕 元材案:白徒二字,又見《管子。乘馬篇》及《七法篇》。尹注《七法篇》云:“ 白徒,謂不練之卒,無武藝。”又《呂氏春秋。決勝篇》“塚輿白徒”,高注云:“白衣之徒。”《漢書。鄒陽傳》“驅白徒之眾”,顏師古注云:“白徒言素非軍旅之人,若今言白丁矣。”蓋指未經過軍事訓練之人而言。

〔三〕 元材案:莊山解已見《山權數篇》。張佩綸謂“齊無莊山,疑為莊嶽之誤”者非。

〔四〕 豬飼彥博云:“奇,餘也。 ”元材案:奇,特也。出,出產也。“奇出”猶今言特產。

〔五〕 安井衡云:“‘反農',反鑄金之卒于農也。”

〔六〕 安井衡云:“萊言糴,齊言糶,互文。”郭沫若云:“‘三百七十'當是‘石百七十'之誤。”元材 案:糴三百七十,言每石糴價三百七十錢也。《漢書。食貨志》云: “元帝二年齊地饑,谷石三百餘,民多餓死。”是谷價固有石三百餘者。凡是數目字,如無確證,似以不改為宜。

〔七〕 俞樾云:“‘二十八月'當作‘二十四月'。上文曰:‘二十四月,魯梁之民歸齊者十分之六。'此文亦必與彼同。蓋二十四月者,質言之則二年也。若作‘二十八月',於義無取,故知其非。”於鬯云:“此當存本文。上文自‘二十四月',此自‘二十八月',兩異何害?俞云:‘二十四月,質言之則二年,若二十八月於義無取',然則上文言‘十三月而管子令人之魯梁。',‘十三月'義何取乎?”元材案:此乃著者任意假讬之數字,原無關於重要。俞氏必欲使其與上文同,迂拘可笑。於說得之。

  桓公問于管子曰:“楚者山東之強國也〔一〕,其人民習戰鬥之道。舉兵伐之,恐力不能過,兵弊于楚,功不成于周。為之奈何?”

  管子對曰:“即以戰鬥〔二〕之道與〔三〕之矣。”

  公曰:“何謂也?”

  管子對曰:“公貴買其鹿〔四〕。”

  桓公即為百里之城〔五〕,使人之楚買生鹿。楚生鹿當一而八萬〔六〕。

  管子即令桓公與民通輕重,藏穀什之六〔七〕。令左司馬伯公將白徒而鑄錢于莊山。令中大夫王邑〔八〕載錢二千萬〔九〕,求生鹿于楚。

  楚王聞之,告其相曰〔一0〕:“彼金錢,人之所重也,國之所以存,明主之所以賞有功。禽獸者群害也,明主之所棄逐也。今齊以其重寶貴買吾群害,則是楚之福也。天且以齊私楚也。子告吾民急求生鹿,以盡齊之寶。”楚人即釋其耕農而田鹿〔一一〕。

  管子告楚之賈人曰:“子為我致生鹿二十,賜子金百斤。什至而金千斤也。”則是楚不賦於民而財用足也。楚之男子居外,女子居塗〔一二〕。隰朋教民藏粟五倍。楚以生鹿藏錢五倍。

  管子曰:“楚可下矣。”

  公曰:“奈何?”

  管子對曰:“楚錢五倍,其君且自得而修穀〔一三〕。錢五倍,是楚強也〔一四〕。”

  桓公曰:“諾。”

  因令人閉關,不與楚通使。楚王果自得而修穀。穀不可三月而得也,楚糴四百。齊因令人載粟處□之南〔一五〕,楚人降齊者十分之四。三年而楚服。

〔一〕 何如璋云:“楚地乙太行計,在汝漢之南,不得言山東,由齊而計,亦不當言山東,殆秦人人語耳。偽讬無疑。”張佩綸云:“ 春秋時乙太行界,秦晉皆山西,而楚亦可稱山東。”元材案:山東 謂函谷關以東,乃秦漢時常用之語,漢人尤喜言之。《鹽鐵論》中大夫及賢良文學言及山東者即達九次之多。(《力耕》、《錯幣》、《晁錯》、《備胡》、《大論》、《西域》各一見,《國病》三見。)其他見於《史記》、《漢書》者更不可勝數。又齊桓公不應稱楚為山東之強國,此亦著者身在長安,無意中露出之一破綻。與《山國軌篇》之以“梁、渭陽、□之牛馬滿齊衍”,《輕重甲篇》之以“東車五乘,迎癸乙于周下原”者情形正同。張說非,何說近之。

〔二〕 元材案:此處戰鬥之道,指經濟競爭言,與上文桓公所問之指兵爭而言者不同。《輕重甲篇》云:“戰衡、戰淮、戰流、戰權、戰勢,此所謂五戰而至於兵者也。”然則固不必以兵相對,始可謂之戰鬥矣。

〔三〕 陶鴻慶云:“‘與',當也,亦敵也。襄二十五年《左傳》‘一與一',《莊子。天下篇》‘惠施曰:以其知與人之辯',義並同。”元材案:“與之”,即《史記。高紀》“吾知所以與之” 之“ 與之”,《漢書。高紀》”作“吾知與之矣”,顏師古注云:“與,如也,言能如之何也。”猶今言“對付”。

〔四〕 元材案:漢時楚地產鹿,從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物中亦可得到證明。據高耀亭在其所著《馬王堆一號漢墓隨葬品中供食用的獸類》-文中云:“梅花鹿一種。計出土的鹿骨,有右側盆骨、肋骨四十四條,膝蓋骨及後肢骨等。其中有一個竹笥,全為鹿肋骨。在四十四條肋骨中,左側為二十八根,而梅花鹿一側的肋骨僅十三根。以此計算,原隨葬時,約用了三隻成體梅花鹿。記載哺乳動物的竹簡共五十余片,牛、豬最多,鹿次之,竟有八片。可見當時食鹿並非罕見之事。現在 野生梅花鹿在華南一帶有分佈記錄的省份,像江西、廣東北部、廣西省皆鄰近湖南省。而湖南本省,現在似已無野生梅花鹿。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為我們提供了漢代湖南省有梅花鹿的記載。據此分析,在漢代,長沙一帶,當有一定數量的梅花鹿,為當時狩獵、捕捉、飼養提供自然畜源。只是由於後來對梅花鹿長期獵捕,以致數量稀少……。”(一九七三年《文物》第九期)湖南、江西、廣東、廣西等省皆楚國故地。此一發現,可作為此段文字之實物的說明。因鹿為楚國之特產,故特貴其價而買之。

〔五〕 安井衡云:“城非所以置鹿,‘城'當是‘囿'字誤。”於鬯云:“‘城'疑‘域 '字形似之誤。域者,界限之而已,未必為城也。安井說‘城'為‘囿'字之誤,然形太遠。”許維遹云:“ ‘城'‘囿'形不近,無緣致誤。疑‘城'當作‘域' ,二形相近,古書往往互訛。《楚語》‘王在靈囿',韋注:‘囿,域也。'則域亦囿也。《詩。靈台。傳》:‘囿者所以域養鳥獸也。'”元材案:《輕重乙篇》云:“請以令與大夫城藏。”所謂城者當是指築有圍牆之區域而言,不必作城郭之城講。原文不誤,三氏說皆非。

〔六〕 俞樾云:“此本作‘楚生鹿一而當八萬',言一鹿直八萬泉也。傳寫者誤移‘當' 字於‘一而'之上,義不可通。又下文曰:‘ 子為我致生鹿二十,賜子金百斤。 '是一鹿直金五斤也。而當八萬泉,則金一斤直泉一萬六千。蓋金一兩而泉一千也。《漢書。食貨志》曰:‘ 黃金重一斤,直錢萬。'是春秋時金價貴於漢也。”郭沫若云:“‘二十鹿賜金百斤',以‘金賈四千'計之,則一鹿之價二萬。既為‘貴買',則‘當一而八萬' 當有誤。蓋本作‘當一而八百'。‘百'字與簡書‘萬 '字形近,故 訛為‘萬'也。原價八百而以二萬買之,是提高二十五倍。”元材案:“ 楚生鹿當一而八萬”,乃楚國原有之市價。“二十鹿賜金百斤”,則為特高其價而致之,即所謂“ 貴買其鹿”者,不得謂金五斤即當八萬泉也。又本書金價原無一定,有“黃金一斤直食八石”者(《山權數》),有“金之賈萬”者(《 揆度》),有“黃金之重一為四(萬)”者(《揆度》),有“金坐長而百倍”者(《輕重甲》),亦有“金賈四千”者(《輕重甲》)。可見 “金賈四千”,不過本書中假讬金價之一例,郭氏據此折算,似不妥。但既云“貴買”,則此處金賈必指假讬價中之最高者而言。如按黃金之重一為四,則一鹿之價為二十萬,恰為原價八萬之二倍半。如此則與“當一而八萬”不相矛盾矣。俞、郭二氏說皆非。

〔七〕 元材案:與民通輕重,藏穀什之六者,謂運用輕重之筴,將民間之穀之十分之六斂而藏之以備用也。

〔八〕 元材案:伯公、王邑,皆著者任意假讬之人名。張佩綸以伯公即《論語》“奪伯氏駢邑三百”之伯氏,王邑即《左成十八年傳》“王湫” ,《昭十年傳》“王黑”及《孟子》“王歡”之後,牽附可笑!

〔九〕 郭沫若云:“‘管子即令桓公與民通輕重'至‘鑄錢于莊山',當為上文‘萊莒與柴田相並'節之脫簡,應在‘重萊之柴賈'下,‘萊君聞之'之上。又‘桓公'當為‘隰朋',下文‘管子即令隰朋反農'可證。‘管子即令桓公'殊為不辭。”元材案:本文所述,即闡明所謂“以戰鬥之道與之”之具體辦法,計分四方面進行。一、“為百里之城”;二、藏穀備用;三、鑄錢;四、令王邑求生鹿于楚。部署井然,有條不紊。若將此段文字移入上文,則不僅此處缺少兩個重要環節,以致“王邑載錢二千 萬 ”及“令人載粟處□之南”之錢與粟,皆無所自出,而且又與上文“君其率白徒之卒鑄莊山之金以為幣”等語互相重複矣!又“管子令桓公”即“管子請桓公”之意,猶《事語篇》之言“泰奢教我”及《山至數篇》之言 “特命我”也,亦不必改字。

〔一0〕元材案:“楚王聞之告其相曰”與下文“代王聞之告其相曰”及“衡山之君告其相曰”,三“相”字,皆指諸侯王國之相而言。《漢書。百官公卿表》云:“景帝中五年,令諸侯王不得複治國,天子為置吏,改丞相曰相。”本篇所列諸侯國名,如魯、梁、楚、代、衡山、燕、趙、齊等九國,集中分見於《史記。景紀》及《惠景間侯者年表》中,證明皆為漢初所建國,以此推之,則此三“相”字,必為景帝改制以後之相,而非“張儀相秦”之相明矣。

〔一一〕元材案:田鹿之田即《易。恒卦》“田無禽”之田,《疏》:“田者,田獵也。”

〔一二〕戴望云:“‘塗'上一本有 ‘內'字。疑《管子》本或作‘ 內',或作‘塗',而校者合之耳。”元材案:此言楚人無論男女皆為求生鹿而奔走,當以居塗為合。“女子居塗”,猶《輕重己篇》之言“室無處女”矣。

〔一三〕安井衡云:“‘修',理也,謂糴之。”吳汝綸云:“‘修'當讀為‘蓄'。”郭沫若云:“吳說非也。上文魯梁節云‘魯梁之君即令其民去綈修農,穀不可三月而得'云云,與本節後文‘楚王果自得而修谷,穀不可三月而得也',文例全同。是則此言‘修穀',即彼言‘修農'耳。兩‘自得',‘ 得'字義難通,當是‘複'字之誤。”元材案:郭以“ 修穀”即“修農”,甚是。惟“自得”不必改為“自複 ”。“自得 者”,即自鳴得意之意,猶言驕傲自滿矣。

〔一四〕郭沫若云:“‘錢五倍,是楚強也',此七字當在上文‘公曰奈何'‘曰'字下。 ”元材案:此乃管子用以說明“其君且自得而修穀”之原因,謂楚王以“藏錢五倍”為楚國富強之象徵,故有自鳴得意之心也。郭說失之。

〔一五〕戴望云:“元本、朱本‘□ '作‘楚'。”張佩綸云:“□,楚姓。然齊不能處楚之南。”聞一多云:“□不知何字之誤,當是齊地之近楚者。”元材案:此與下文“魯削衡山之南”,及上文以“ 楚為山東之強國”,皆是著者就所能記憶之古今地名任意排列,原不能以實際方界位置純之,予在上文已詳論之矣。□字不誤。

  桓公問于管子曰:“代國之出,何有〔一〕?”

  管子對曰:“代之出,狐白之皮〔二〕。公其貴買之。”

  管子曰〔三〕“狐白應陰陽之變,六月而壹見〔四〕。公貴買之,代人忘其難得,喜其貴買〔五〕,必相率而求之。則是齊金錢不必出,代民必去其本〔六〕而居山林之中,離枝〔七〕聞之,必侵其北。離枝侵其北,代必歸於齊。公因令〔八〕齊載金錢而往。”

  桓公曰:“諾。”

  即令中大夫王師北〔九〕將人徒載金錢之代穀之上,求狐白之皮。代王聞之,即告其相曰:“代之所以弱於離枝者,以無金錢也。今齊乃以金錢求狐白之皮,是代之福也。子急令民求狐白之皮以致齊之幣,寡人將以來離枝之民。”代人果去其本,處山林之中,求狐白之皮。二十四月而不得一〔一0〕。離枝聞之,則侵其北。代王聞之,大恐,則將其士卒葆〔一一〕于代穀之上,離枝遂侵其〔一二〕北,王即將其士卒願以下齊〔一三〕。齊未亡一錢幣,修使三年而代服。

〔一〕 吳汝綸曰:“代,戰國時始見。《史記》趙襄子殺代王。”何如璋云:“代在晉北,與齊相隔甚遠,殊失事實。”張佩綸云:“ 《漢書。地理志》:‘代郡,代,莽曰厭狄亭。'應劭曰:‘故代國代穀。'趙始滅代,春秋之齊不與代境相接,明是戰國偽讬。”元材案:漢初亦有代國,文帝所封。景帝時亦有之,說已見上注。出,出產。此處仍指奇出即特產而言。

〔二〕 元材案:“代之出,狐白之皮”,謂代之奇出為狐白之皮也。此出字與上文出字皆作名詞用。《藝文類聚》五十九,又九十五及《太平御覽。獸部》二十一引此並無“之”字,則作動詞用矣。狐白之皮者,謂集狐腋之白毛而成之皮,所以為制裘之用也。其物極貴,故古人多重之。《禮。玉藻》:“君衣狐白裘。”《晏子春秋》:“ 齊景公賜晏子狐白裘,晏子不受。 ”《史記。孟嘗君傳》:“孟嘗君有一狐白裘,直千金,天下無雙。”《集解》韋昭曰:“以狐之白毛為裘,謂集狐腋之毛,言美而難得也。”《呂氏春秋。用眾篇》云:“天下無粹白之狐而有粹白之裘,取之眾白也。 ”高誘注云:“粹,純 也。”《淮南子。說山篇》云:“狐白之裘,天子被之而坐廟堂。”《說苑》:“趙簡子乘敝車瘦馬,衣羖皮裘。其宰進諫曰:‘車輕則安,馬肥則往來疾,狐白之裘溫其輕。'”又《鹽鐵論。散不足篇》賢良云:“今富者鼲鼯狐白鳧翥。”《漢書。匡衡傳》云:“是有狐白之裘而反衣之也。”顏師古注云:“狐白,謂狐腋下之皮,其毛純白,集以為裘,輕柔難得,故貴也。”是也。

〔三〕 劉績云:“疑衍‘管子曰' 三字。”張文虎、何如璋說同。陶鴻慶云:“‘管子曰 '上當有桓公問辭而今本脫之。”元材案:陶說是也。

〔四〕 許維遹云:“‘狐白'之‘ 白'指皮色言。此云‘應陰陽之變',亦不當有‘白' 字,涉上文而衍。《類聚》《御覽》引並無‘ 白'字,是其證。”郭沫若云:“ ‘狐白應陰陽之變',‘白'字不應刪。西伯利亞境內有狐大僅如狸,毛色淺褐,冬季轉白,以應雪色而自行保護。學名為  alopex  lagopus (一般稱為北極狐)。《管書》所說即指此,故曰‘應陰陽之變,六月而壹見'。古代中國北部或東北部原始森林與西伯利亞森林連接,故北極狐在中國北部曾有之。其後森林斫伐,失去聯繫,故此狐已絕跡。《類聚》《御覽》等妄刪‘白 '字,不可從。”元材案:狐白乃指集腋成裘之裘而言,上已詳為引證。此外在中國歷史上,實從未聞有北極狐之說者,郭說無據,殆不可從。所謂“應陰陽之變,六月而壹見”者,蓋哺乳動物,都有冬、夏毛之別,秋季生冬毛,毛長絨厚,適於作皮衣──裘。冬毛、夏毛約半年一換。狐白系集狐腋下之白毛而成,依理推測,當選冬毛為佳。‘狐白應陰陽之變,六月而壹見',似可理解為取冬毛狐皮之腋下白毛來制‘狐白',而非夏毛狐皮。‘六月而壹見',極 言其少。韋昭所謂“美而難得”,顏師古所謂“輕柔難得故貴”,即其義矣。“白”字必不可刪。

〔五〕 王念孫云:“‘貴買'當為 ‘貴賈'。《藝文類聚。武郡。獸部》下、《御覽。獸部》三十一引此並作‘貴賈',是其證。”元材案:此 ‘貴買'字承上文“公其貴買之”及“公貴買之”句而言,貴買即貴價收買。《輕重丁篇》“故賤賣而貴買” ,是其證。王氏說非。

〔六〕 孫星衍云:“‘代民必去其本',《藝文類聚》五十九、《 御覽》九百九引‘本'俱作‘農' 。”戴望說同。俞樾云:“作‘農'者,乃後人不曉古語而臆改之也。本者,根本也,凡有根本之義者皆可以本言之。故古人言本者初無定名。《禮記。大學篇》‘ 此謂知本',《正義》曰:‘本,謂身也。'《禮器篇》‘反本修古',正義曰:‘本,謂心也。'《周易。大過。彖傳》‘本末弱也',侯果曰:‘本,君也。' 是知本無定名。對天下國家而言,則身為本矣。對四體而言,則心為本矣。對臣民而言,則君為本矣。《管子。地數篇》曰‘守圉之本,其用鹽獨重。'又云:‘夫齊衢處之本,通達所出也,遊子勝商之所道。人求本者,食吾本粟,因吾本幣。'《輕重甲篇》曰:‘守圉之國,用鹽獨重。'《輕重乙篇》曰:‘吾國者衢處之國也,遠秸之所通,遊客蓄商之所道,財物之所遵。故苟入吾國之粟,因吾國之幣。'前後文小異大同,或言本,或言國者,國亦可謂之本也。《淮南。泛論篇》‘立之於本朝之上',《注》曰‘本朝,國朝也。'此古人謂國為本之證。此文‘代民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言去其國而居山林之中也。若易本為農,則失其義矣。 ”於鬯云:“俞以此‘本'字為當指‘國'言,所校甚詳。然‘代民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解作‘代民必去其國而居山林之中',義固得通。而下文言‘衡山 之民釋其本修械器之巧',若亦解作‘ 衡山之民釋其國修械器之巧',即不得通。前後兩‘本 '字,殆不當有異義。彼‘本'字不得指國,則此‘本 '字何必獨指國乎?竊謂《類聚》、《 御覽》所引作農之本,固不必改從其文,而不妨解從其義。謂農為本,又何妨礙?兩處之文得兩通。且上文言‘萊即釋其耕農而治柴',又言‘ 楚之民即釋其耕農而田鹿',文義實一例也。俞說殆過於好異耳。”郭沫若云:“俞說本為國,是也。此謂代民必須遠離其國境,更往北地森林中以求白狐也。”元材案:俞、郭說非,於說是也。“ 本”字在本書及古書中,確有作“ 國”字講者,但本文征服各國之謀,主要在運用輕重之筴,抬高各該國特產之價格,以造成單一經濟,而摧毀其農業生產為方針。如在萊莒則曰“萊即釋其耕農而治柴(茈)”,在楚則曰“楚民即釋其耕農而田鹿”,以彼例此,則此處‘本'字與下文衡山節“本”字亦皆指農事而言,實無可疑。若作“國”字講,則不僅與作者之主題思想不相符合,且“去其國而居山林之中”,山林獨非本國所有耶?

〔七〕 元材案:離枝,北方國名,解已見《輕重甲篇》。

〔八〕 宋翔鳳云:“‘因令'宋本作‘曰今'。”王念孫云:“‘ 公因'當為‘公其'。上文曰‘君其鑄莊山之金以為幣',下文曰‘ 公其令人貴買衡山之械器而賣之' ,皆其證。”郭沫若云:“王校是也。《冊府元龜》七百三十六引正作‘公其令'。”

〔九〕 元材案:王師北,亦假讬之人名。

〔一0〕許維遹云:“《類聚》、《御覽》引無‘而'字,‘一'下有‘狐'字。”郭沫若云:“‘一'下當有奪 字,《類聚》與《御覽》有‘狐'字者乃以意補。代國既出狐白之皮,舉國而求之,焉有二年而不得‘一狐'之理?疑所奪者,當是‘裘'字。”元材案:一者謂一狐白之皮也。上文云“代之出狐白之皮”,可證。因狐白之皮須集眾狐之白始能成之,故歷時兩年而不能得其一。韋昭所謂“美而難得”者是也。作“狐”字或“裘”字皆非。

〔一一〕元材案:“葆”與“保”通。《史記。匈奴傳》“侵盜上郡葆塞蠻夷”,《漢書。匈奴傳》“葆”作“保”。顏師古注云:“保塞蠻夷,謂本來屬漢而居邊塞自保守。”葆于代穀之上,即保守于代穀之上。猶《史記。越世家》之言“越王乃以餘兵五千人保棲於會稽”矣。

〔一二〕張文虎云:“上文已云‘離枝聞之則侵其北',疑此文‘侵'字當作‘取'。”元材案:上文“則侵其北”,是準備之辭。此文“遂侵其北”,則實行之辭。不當改字。

〔一三〕元材案:“王即將其士卒” ,“王”上脫“代”字。

  桓公問于管子曰:“吾欲制衡山〔一〕之術,為之奈何?”

  管子對曰:“公其令人貴買衡山之械器而賣之,燕代必從公而買之。秦趙〔二〕聞之,必與公爭之,衡山之械器必倍其賈。天下爭之,衡山械器必什倍以上。 ”

  公曰:“諾。”

  因令人之衡山求買械器,不敢辯其貴賈〔三〕。齊修械器於衡山十月,燕代聞之,果令人之衡山求買械器。燕代修三月〔四〕,秦國聞之〔五〕,果令人之衡山求買械器。

  衡山之君告其相曰:“天下爭吾械器,令其買再什以上〔六〕。”衡山之民釋其本,修械器之巧。

  齊即令隰朋漕〔七〕粟于趙。趙糴十五〔八〕,隰朋取之石五十。天下聞之,載粟而之齊。齊修械器十七月,修糶五月,即閉關不與衡山通使。燕代秦趙即引其使而歸。衡山械器盡,魯削衡山之南,齊削衡山之北。內自量〔九〕無械器以應二敵,即奉國而歸齊〔一0〕矣。

〔一〕 豬飼彥博云:“春秋戰國未有衡山國。”安井衡云:“衡山蓋戰國間附庸之國,據下文其地在齊魯之間。漢所置衡山國則在荊州,相距甚遠。若漢人偽撰此篇,必不移荊州之衡山而北就□州之齊魯。未可以他書不言衡山,輒疑其國也。”何如璋云:“觀本文前半所敘,則‘衡'宜為‘恒'。後半所敘,則‘衡'又宜為‘岱'。作偽者僅知一‘嶽'字,于東西南北尚不能別,殊屬可笑!且當桓公時亦無趙國。 ”元材案:各書皆不言春秋戰國間有衡山國。秦統一後,始有衡山郡。《史記。秦始皇本紀》“二十八年,乃西南渡淮水,之衡山、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上自南郡由武關歸。”《正義》言“ 欲向衡山,即西北過南郡,入武關,至咸陽。”若如此說,則始皇當日並未至衡山矣。然原文明明記載“之衡山”三字於“渡淮水”之後,至“ 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之前,可知其確已到達。而其地則必在淮水與南郡之間。且南嶽之衡山,在秦漢時尚未為人所重視,故不在天下名山之內。《史記。封 禪書》言秦前關東名山凡五:即石室(嵩山)、恒山、湘山、會稽、泰山是也。然則始皇所之之衡山,必非南嶽之衡山,而為安井衡所謂荊州之衡山明矣。考楚項羽封吳芮為衡山王,都邾。《正義》引《括地志》云:“故邾城在黃州黃崗縣東南二十裏,本春秋時邾國。”當是因秦時舊郡為國。而始皇所之,亦當在此。故曰“西南渡淮水,之衡山”也。此為衡山國之初見。漢興,衡山複為郡,屬淮南王黔布。文帝十六年,立淮南曆王子安陽侯勃為衡山王。是為衡山國之再見。景帝五年,吳楚七國反。吳楚使者至衡山,衡山王堅守無二心。及吳楚已破,衡山王入朝。上以為貞信,勞苦之曰:“南方卑濕,徙王於濟北以褒之。”盧江王以邊越,數使使相交,徙為衡山王,王江北。是為衡山國之三見。武帝時,淮南王安、衡山王賜謀反。元狩元年,衡山王賜以反自剄,國除為衡山郡。故《 漢書。地理志》云:“六安國故楚,高祖元年別為衡山國。五年屬淮南。文帝十六年,複為衡山國。武帝元狩二年,別為六安國。”於是衡山國之名乃絕。此文以衡山與魯、梁、楚、代、燕、趙、齊等漢初國名並稱,則其寫成年代不能在漢以前,明矣。

〔二〕 朱長春云:“春秋安有趙代?戰國人之露肘也。”張佩綸云:“春秋有燕無代,有秦無趙,且與衡山皆不相接。地理舛詭,幾於播糠眯目,南北易位,可不待置辯也。”元材案:燕趙亦漢初國名,說已見上注。又本書原非作地理考證者,前已數數言之。若將所有地名人名官名一律以甲乙丙丁或ABCD代之,即無“播糠眯目,南北易位”之患矣。張氏自為古人所愚耳。又案:《史記。衡山王傳》云:“王使(太子)孝客江都人救《漢書》作枚赫陳喜作輣車鏃矢《漢書》作鍛矢。”此言“衡山械器”,豈即救赫陳喜所作“輣車鏃矢”之反映耶?

〔三〕 郭沫若云:“抄本《冊府元龜》七百三十六引作‘不敢辨其賈',‘貴'乃衍文。 ”元材案:不能據抄本改古書。“貴”字不當衍。辯即《周禮。秋官。士師》“若邦凶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 ”之辯,注云:“辯當為貶。遭饑荒則刑罰國事有所貶損。”不敢辯其貴賈,言價雖貴,亦不敢貶損之。猶言 “不敢還價”矣。

〔四〕 許維遹云:“‘修'下脫‘ 使'字。‘修使'連文,亦上見文。下文云:‘燕、代、秦、趙即引其使而歸',承此言之,是其證。”郭沫若云:“上言‘齊修械器於衡山十月',此言‘燕代修三月',即‘燕代修械器於衡山三月'之省文,並非脫 ‘使'字。”元材案:郭說是。

〔五〕 元材案:“秦國聞之”,“ 秦國”當依上文作“秦趙”。

〔六〕 王念孫云:“案‘買'當依朱本作‘賈'。上文云:‘衡山之械器必倍其賈',即其證。”元材案:王說是也。再者二也,說已詳《巨(筴)乘馬篇》。再什以上,謂二十倍以上也。

〔七〕 元材案:漕,水運也。《史記。平准書》“漕轉山東粟以給中都官”《索隱》:“ 《說文》云:‘漕,水轉穀也。'一云‘車運曰轉,水運曰漕。'”

〔八〕 吳志忠云:“趙糴十五',此與下文‘修糶五月',糴、糶二字當互易。”陶鴻慶說同。

〔九〕 元材案:“內自量”上當有 “衡山之君”四字。

〔一0〕元材案:“奉國而歸齊”猶言舉國而降服于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