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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晉語九
1、叔向論三姦同罪
 

  士景伯如楚〔一〕,叔魚為贊理〔二〕。邢侯與雍子爭田〔三〕,雍子納其女於叔魚以求直〔四〕。及斷獄之日,叔魚抑邢侯〔五〕,邢侯殺叔魚與雍子於朝。韓宣子患之,叔向曰:“三姦同罪,請殺其生者而戮其死者〔六〕。”宣子曰:“若何?”對曰:“鮒也鬻獄〔七〕,雍子賈之以其子,邢侯非其官也而干之〔八〕。夫以回鬻國之中〔九〕,與絕親以買直,與非司寇而擅殺,其罪一也。”邢侯聞之,逃。遂施邢侯氏〔一0〕,而尸叔魚與雍子於市〔一一〕。

〔一〕 景伯,晉理官士彌牟。如楚,聘也。

〔二〕 叔魚,羊舌鮒。贊,佐也。景伯如楚,故叔魚攝其官也。傳曰:“叔魚攝理。”

〔三〕 二子皆晉大夫。邢侯,楚申公巫臣之子,巫臣奔晉,晉與之邢。雍子,故楚大夫,奔晉,晉與之鄐。爭鄐田之疆界也。

〔四〕 不直,故納直女。傳曰:“罪在雍子。”

〔五〕 斷,決也。抑,枉也。

〔六〕 陳尸為戮。

〔七〕 鬻,賣也。

〔八〕 官,司寇。干,犯也。

〔九〕 回,邪也。中,平也。

〔一0〕施,劾捕也。

〔一一〕死時在朝,故尸於市。在魯昭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