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道:庄子《骈拇》述义




【原文】
  駢拇枝指,出乎性哉!而侈於德。附贅縣疣,出乎形哉!而侈於性。方乎仁義而用之者,列於五藏哉!而非道德之正也。是故駢於足者,連無用之肉也;枝手者,樹無用之指也;多方駢枝於五藏之情者,淫僻於仁義之行,而多方於聰明之也。
【述义】
  有的人的脚的大拇趾与其他趾头并生在一起,或者,有的人的手的大拇指上又多生出一个指头来,然而,这种畸形生长的情形只不过是出于某种“(先天的)性”的方面的原因而自然而然生长出来的,不是人的后天的原因造成的,所以,这种畸形生长的情形是不能怪罪于人后天所修行的“德”的。人的身上所生长出来的一些脓包赘疣之类的东西,则往往是人的后天生活环境的因素而使得人体长出了这些东西,所以,之所以长出脓包赘疣之类的东西是不能怪罪于人先天所禀承而得的“性”的。这种简单的道理也可以比附于“仁义”的使用的方面:尽管“仁义”都可以与五脏相关联,但是如果把其当成是五脏上多生长出来的一个部分,那就必定不属于道德的正确观念了。所以,脚的大拇趾出现了并生现象,然而这种现象却并没有为人带来什么用处;手的大拇指上多生出来了一个手指头,然而其只不过是连在大拇指上的一个毫无用处的指头而已。在道的方法上,如果把“仁义”看作是与“五脏之情”并生的一个分支,就属于“淫僻”之行,也就是胡乱地使用和糟蹋“仁义”的恶行,就等于是对人的得自于天的聪明才智的滥用。
【原文】
  是故駢於明者,亂五色,淫文章,青黃黼黻之煌煌非乎?而離朱是已!多於聰,亂五聲,淫六律,金石絲竹黃鐘大呂聲非乎?而師曠是已!枝於仁者,擢德塞性以收名聲,使天下簧鼓以奉不及之法非乎?而曾、史是已。駢於辯者,累瓦結繩竄句,游心於堅白同異之間,而跬譽無用之言非乎?而楊墨是已。故此皆多駢旁枝之道,非天下之至正也。
【述义】
  所以,类似于指(趾)头的畸形生长的情形,如果在眼力上多增加点“明”,则“五色”必然会看起来混乱不堪,“文章”必然会看起来乌七八糟,礼服上艳丽的纹饰看起来就变得眼花缭乱,而离朱就是这方面最突出的一个例子;如果在听力上多增加点“聪”,则“五声”必然会听起来混乱不堪,“六律”必然会听起来乌七八糟,金石和丝竹的黄钟和大吕的声音听起来就变得难以分辨,而师旷就是这方面最突出的一个例子;把“仁”当作人的身体多长出来的一个部分,拼命拔高“德”而蔽塞人的自然之“性”,并以此来获得名声,极力鼓噪让天下人都来奉行这种难以企及的规则,而曾参、史鱼就是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把辩论之术当作人的身体多长出来的一个部分,象累瓦结绳一般地堆砌辞藻玩弄词句,醉心于“坚白”之论,游走于是非同异之间,向人沽名钓誉地炫耀一些夸张的无用之言,而杨朱、墨翟就是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所以,所有这些情形都如同指(趾)头的畸形生长的情形一般,都是一些旁门左道,而不是天下至正的大道。
【原文】
  彼正正者,不失其性命之情。故合者不為駢,而枝者不為跂;長者不為有餘,短者不為不足。是故鳧脛雖短,續之則憂;鶴脛雖長,斷之則悲。故性長非所斷,性短非所續,無所去憂也。意仁義其非人情乎!彼仁人何其多憂也?
【述义】
  事物如果处于“正”的状态就是“正者”,这是一种不偏离于其自然而然的“性”和“命”的规定性的情形。所以,凡是“性”和“命”所规定的,其合起来生长的也并不算是“骈”,其分开来生长的也并不算是“跂”,其生长得长的也并不算是多余出来了,其生长得短的也并不算是还没有长够或长足。所以说,凫(野鸭)的胫虽然很短,但是要人为地将其加长来则令人堪忧;鹤的胫虽然很长,但是要人为地将其弄短来则令人堪悲。因此,凡是自然之“性”规定其为长的就不要人为地去将其弄短来,凡是自然之“性”规定其为短的就不要人为地去将其加长来,因为自然之“性”是由不得人的意志来改变的,是由不得人来忧虑其应当增减与否的。究其意义而言,“仁义”难道不就是非属于“人情”的自然之“性”吗?既然如此,那些所谓的“仁人”们又何必多此一举地深深忧虑呢?
【原文】
  且夫駢於拇,決之則泣;枝於手者,齕之則啼。二者,或有餘於數,或不足於數,其於憂一也。今世之仁人,蒿目而憂之患;不仁之人,決性命之情而饕貴富。故意義其非人情乎!自三代以下者,天下何其囂囂也?
【述义】
  对于脚趾并生在一起的,如果非要将其切开就会使人痛得流眼泪,对于手上长出六指的,如果非要将其断开就会使人痛得啼啼哭哭。这两种情形,或者是手指的数目比一般人多了,或者是脚趾的数目比一般人少了,但是,其忧虑的本质是一样的。当今之世,或者是去追求“仁”的人,其目光甚为高远,总是深深忧虑世人必遭祸患;或者是摒弃“仁”的不仁之人,其不顾性命的样子,无非就是贪婪地搜罗财富。这两种人,其在意义上都背离了人之常情。自从夏、商、周三代以来,世上难道不就是这两种人在不断喧嚣吗?如今甚至已经到了何等令人不堪的地步!
【原文】
  且夫待鉤繩規矩而正者,是削其性;繩約膠漆而固者,是侵其德者也;屈折禮樂,呴俞仁義,以慰天下之心者,此失其常然也。天下有常然,常然者,曲者不以鉤,直者不以繩,圓者不以規,方者不以矩,附離不以膠漆,約束不以纆索。故天下誘然皆生,而不知其所以生;焉皆得,而不知其所以得。故古今不二,不可虧也。則仁義又奚連連如膠漆纆索而游乎道德之間為哉!使天下惑也!
【述义】
  如果说,非要将事物矫正成所谓规则的曲、直、圆、方的“正者”,这就实际上是对事物的自然而然的“性”的削弱或损害。用绳索和胶漆来将物体固定,是对物体的自然而然的“德”(物体本身的天性)的侵害。制定种种礼乐的规则,发表种种仁义的宏论,企图以此来抚慰天下人的心灵,这就失去了事物的自然而然的常态或本性。天下所有的事物都各有各的自然之性,所谓自然之性,就是事物各自的自然特征:弯曲的不必人为地用弯钩来矫正,正直的不必人为地用准绳来校正,圆的不必人为地用圆规来测定,方的不必人为地用角尺来限制,分合不必人为地用胶漆来固定,约束不必人为地用绳索来绑缚。如今,天下传播着种种诱惑人的关于“生”的理论,其实其却并不真正知道“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天下传播着种种诱惑人的关于“得”的理论,其实其却并不真正知道“得”究竟是要去“得”什么;实际上,关于“生”和“得”的本质之理就只有一种而已,不会因为古代和现代而分出两种来,也不会因为时间的进一步延续而产生改变和亏缺。既然如此,所谓“仁义”,又怎么能用胶漆绳索等捆绑固定的办法,非要将其强制性地塞到“道德”的各个领域中去呢?这样的做法,只会使天下人更为困惑而已。
【原文】
  夫小惑易方,大惑易性,何以知然邪?虞氏招仁義以撓天下也,天下莫不奔命於仁義。是非以仁義易其性與?故嘗試論之,自三代以下者,莫不以物易其性矣!小人則以身殉利;士則以身殉名;大夫則以身殉家;聖人則殉天下。故此數子者,事業不同,名聲異號,其於傷性以身為殉,一也。臧與穀,相與牧羊,而俱亡其羊。問臧奚事,則挾策讀書;問穀奚事,則博塞以游。二,事業不同,其於亡羊均也。伯夷死名於首陽之下,盜跖死利於東陵之上。二人,死不同,其於殘生傷性均也。奚必伯夷之是而盜跖之非乎?天下盡殉也。彼其殉仁義也,則俗謂之君子;其所殉貨財也,則俗謂之小人。其殉一也,則有君子焉,有小人焉;若其殘生損性,則盜跖亦伯夷已,又惡取君子小人於其間哉!
【述义】
  可以分出“小惑”和“大惑”来:小惑指的是人在认识上搞不清楚方向,大惑指的是人失却了自身的自然本性。人们也许会问,你凭什么知道有这种情形发生呢?这可以从历史上来追溯:自从虞舜以所谓的“仁义”招摇于市以来,天下人的思想就已经被“仁义”所扰乱了,天下人都拼命地去追求这种所谓的“仁义”,都唯恐得不到这种所谓的“仁义”,都以能不能得到这种所谓的“仁义”来判定“是”或者“非”,这难道不就等于是在将人的自然而然的本性进行改变吗?对此我试作如下论述。自从夏商周三代以后,天下人没有不去拼命追求身外之物的,而正是这种追求使得人的自然本性遭到改变:小人可以为了“利”而舍弃生命,士人可以为了“名”而舍弃生命,大夫可以为了“家”而舍弃生命,圣人可以为了“天下”而舍弃生命。以上所列举的几种情形,虽然各自所追求的事业有所不同,其各自在名声方面也都各有区别,然而,其在伤害人的自然本性甚至舍弃自身生命的方面却是完全一致的。例如,臧和穀二人一同去牧羊,也都丢失了羊:问臧去做什么事去了而丢失了羊,他说他拿着竹简在读书;问穀去做什么事去了而丢失了羊,他说他和人玩博塞游戏去了。这两个人虽然所做的事情有所不同,然而其在丢失羊的事情上却是完全一致的。再例如,伯夷为了名而死于首阳山下,盗跖为了利而死于东陵山上,这两个人虽然死的原因有所不同,然而其在罔顾生命而伤害人的自然本性的方面却是完全一致的。为什么一定要将伯夷之死认定为善从而将其归之于肯定的范畴“是”,将盗跖之死认定为不善从而将其归之于否定的范畴“非”呢?天下人之所同,都是同于用尽一生生命来追求某种东西,有的尽其一生来追求仁义,这就是俗称为所谓君子的那种人;有的尽其一生来追求财富,这就是俗称为所谓小人的那种人。就其舍弃生命去追求东西的角度而言,两者实质上是完全一致的,虽然在名目上有君子之称和小人之别;如果从罔顾生命而伤害人的自然本性的方面而言,这和上述盗跖和伯夷的情形又有何分别呢?人们又何必在意于所谓君子和小人之间的那种名义上的区别呢?
【原文】
  夫屬其性乎仁義者,雖通如曾、史,非吾所謂臧也;屬其性於五味,雖通如俞兒,非吾所謂臧也;屬其性乎五聲,雖通如師曠,非吾所謂聰也;屬其性乎五色,雖通如離朱,非吾所謂明也。吾所謂臧者,非所謂仁義之謂也,臧於其德而已矣;吾所謂臧者,非所謂仁義之謂也,任其性命之情而已矣;吾所謂聰者,非謂其彼也,自聞而已矣;吾所謂明者,非謂其見彼也,自見而矣。夫不自見而見彼,不自得而得彼者,是得人之得而不自得其得者也,適人之適而不自適其適者也。夫適人之適而不自適其適,雖跖與伯夷,是同為淫僻也。余愧乎道德,是以上不敢為仁義之操,而下不敢為淫僻行也。
【述义】
  将人的本性归附于“仁义”的人,即使其在通达的方面达到了如同曾参、史鱼一样的境界,那也并不是我所说的“臧”(或“善”)的境界;将人的本性归附于“五味”的人,即使其在通达的方面达到了如同俞儿一样的境界,那也并不是我所说的“臧(或“善”)的境界;将人的本性归附于“五声”的人,即使其在通达的方面达到了如同师旷一样的境界,那也并不是我所说的“聪”(听力敏锐)的境界;将人的本性归附于“五色”的人,即使其在通达的方面达到了如同离朱一样的境界,那也并不是我所说的“明”的境界。我所说的所谓“臧”,指的并不是“仁义”,而是要去达至“德”的高度或境界,如此而已;我所说的所谓“臧”,指的并不是“仁义”,而是要去顺应和追随自然而然的“性命之情”的规定性,如此而已;我所说的所谓“聪”,并不是指要去得到身外的什么别的东西,而是指“自闻”,即要用自身的心去得到东西,如此而已;我所说的所谓“明”,并不是指要去看到身外的什么别的东西,而是指“自见”,即要用自身的心去看到东西,如此而已。如果说,不能用自身的心去达到“自见”的认识高度而总是见到身外之物,不能用自身的心去达到“自得”的认识高度而总是得到身外之物,这种情形就只不过是“得人之得”,也就是徒具人形的一种“得”,而不是“自得”,即不是得到自身的心的一种“得”;或者说,这种人就只不过是一种“适人之适”的人,也就是属于只能懵里懵懂地去行事的人,而不属于“自适”之人,即懂得利用自身的心去思想的人。如果说一个人只能懵里懵懂地去行事而不懂得利用自身的心去思想,这就与上述盗跖与伯夷没有什么不同了,其必然会做出荒唐不齿的恶行来。我本人不敢自誇其在道德上如何完美,但是,从高的方面而言,我不敢以“仁义”作为上乘节操来遵行,从低的方面而言,我也绝不至于去做出荒唐不齿的下作恶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