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秦朝强化统治的措施





  秦皇朝建立后,为了强化统治,维护封建国家多民族的大一统局面,秦始皇先后采取过许多重要措施。

  颁布通行全国的法律秦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曾根据李悝的《法经》,“改法为律”②,着手制订成文的律令。秦始皇根据维护统治的实际需要,从以水德主运,“事皆决于法”的思想出发,又将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修订,形成了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并颁行于全国。故李斯云:“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③又云:“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④不过,《秦律》早已佚失,其具体内容,史书上只有零星记载。1975年12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墓竹简一千余支,其中大部分是秦的法律条文以及解释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可以作为我们了解和研究秦始皇颁行全国的法律的重要依据。

  从云梦秦简可知,秦律是地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秦始皇统治全国的有力武器。

  秦律竭力维护封建制度。它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严禁对封建国有土地和地主私有土地的侵犯。律文明确规定:“盗徙封,赎耐。”①秦简《法律答问》还解释道:“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顷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②“封”,就是田间的阡陌、顷畔的地界。《周礼·封人》注:“畿上有封,若今时界矣。”“耐”,古时的一种刑罚,即判处剃去鬚鬓。《礼记·礼运》正义:“古者犯罪以髡其鬚,谓之耐罪。”这条律令说明,当时的田地是有地界的,它作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标志,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如果有人私自移动田界,侵犯所有权,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处以“续耐”,强制其出钱以抵耐罪。秦律突出反映了秦皇朝和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群众的贪婪欲望。秦简中有关于征收田租的《田律》和《仓律》,有关于征发徭役和兵役的《徭律》、《傅律》、《敦表律》和《戍律》。《徭律》规定,农民每年必须给官府服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役,不得逃避或延误。“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③这是说: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果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两副军甲。迟到三至五天,应受斥责;六至十天,罚一盾牌;超过十天罚一军甲。《敦表律》还规定,服兵役期满后回家的农民,如无文券证明,就要“赀日四月居边”①,即罚戍边四个月。

  ②《唐律疏义》。

  ③《史记·李斯列传》。

  ④《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8页,文物出版社1978版。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8页,文物出版社1978版。

  ③同上书,第76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5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秦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和镇压反秦势力,稳定封建统治秩序。秦简秦律规定:“内(纳)奸,赎耐。”②还规定:游士居留而“亡(无)符”,所在的县“赀一甲”;居留满一年者,应加诛责③。逃亡,是当时贫苦农民和奴隶群众反抗封建统治,摆脱剥削压迫的主要方式。针对这种不断出现的斗争方式,秦律里有不少严禁逃亡的法令。如规定:隶臣监领城旦时,城旦逃亡,隶臣应“完为城旦”④,并没收其妻、子为奴;隶臣妾拘禁服城旦舂劳役时,逃亡后随即自首,也“当笞五十”⑤,仍拘系至劳役期满。又规定捕获逃亡的完城旦,对捕亡者应赏黄金“二两”⑥。至于对所谓“盗”、“贼”的制裁,更是秦律的基本内容。秦简《法律答问》共一百八十七条,其中单是“盗法”就有四十余条,而且量刑极重。如规定士伍盗窃,其赃值一百一十钱,就应“黥为城旦”⑦。公室祭祀未毕,其祭品被盗,盗者最轻也要“耐为隶臣”。甚至规定: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也要“赀徭三旬”⑧。值得注意的是,秦律尤其重视对“群盗”的惩治。如规定,与盗者“不盈五人”,其赃“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只给予流放;但如“五人盗”,赃只“一钱以上”,也要“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①。早在李悝制定《法经》时,就把《盗法》和《贼法》放在首位。历代封建统治者也主张“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里所说的“盗贼”,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对农民的反抗斗争或农民暴动的诬称。秦律如此注重惩治“盗”、“贼”,实质上是其封建地主阶级法律属性的体现。

  继续消除原六国的反秦势力秦灭六国时,六国的许多兵器散入民间,有的甚至埋藏起来。如1971年,河南省博物馆在河南新郑县城附近的战国时期韩国都城的城垣遗址里,发掘了一个埋藏兵器的土坑,坑内堆积着带有铭文的铜戈、铜矛、铜剑一百八十件,还有不少兵器残片。从其铭文看,这批兵器的时间大部分应属战国晚期,其中最晚的为韩王安八年②(公元前231年)。《史记·韩世家》称:王安“九年,秦虏王安,尽入其地,为颍川郡。韩遂亡。”韩亡于韩王安九年(公元前230年),可知这批兵器是韩国败亡时埋藏的。为了防止六国旧贵族及其残存势力利用这类兵器,伺机反秦,始皇于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兼并战争一结束,就下令收天下兵器,“聚之咸阳,销以为锺鐻”,又铸铜人十二个,重各二十四万斤,“置廷宫中”③。《汉书·五行志》云:“史记秦始皇帝二十六年,有大人长五丈,尺履六尺,皆夷狄服,凡十二人,见②同上书,第179页。

  ③同上书,第129页。

  ④同上书,第201页。

  ⑤同上书,第208页。

  ⑥同上书,第209页。

  ⑦同上书,第165页。

  ⑧同上书,第154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0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②郝本性:《新郑“郑韩故城”发现一批战国铜兵器》,《文物》1972年第10期。③《史记·秦始皇本纪》。

  于临洮。天戒若曰:勿大为夷狄之行,将受其祸。是岁始皇初并六国,反喜以为瑞,销天下兵器,作金人十二以象之。”班固给秦始皇销毁兵器涂上了神秘主义色彩,实际上,始皇这样做是有其现实政治目的的。

  战国年间,山东六国为了进行旷日持久的战争,特别是为了和秦国抗衡,曾在不少地方修筑城郭,设关立塞。如楚有方城,齐、赵、燕等有内地长城。魏西界与秦相接,除“南自华州郑县,西北过渭水,滨洛水东岸,向北有上郡、鄜州之地,皆筑长城以备秦”①外,内地一些军事要地也多筑有城防。魏都大梁(今河南开封)城相当坚实,“秦之破梁,引河沟而灌大梁,三月城坏”②。这些国家还“壅防百川,各以自利”③,甚至“以邻为壑”,以致造成极不合理的川防和人为的水患。为了打击六国旧贵族,消除他们凭借这些旧有城郭川防以反秦的可能性,始皇于是下令“坏诸侯之城”④,拆除各国的旧城郭,掘通壅河自利的堤防,平夷便于据守的险阻,这就是秦《碣石刻石》所说的“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⑤。

  秦在并兼六国过程中,有的六国旧贵族、官吏、名士及富豪四处逃匿,隐名埋姓,有的则试图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聚集势力,伺机再起。针对这种状况,秦除悬赏缉捕逃亡外,还采取了一系列强制迁徙的措施。如灭魏后,徙魏大梁都于丰(今江苏丰县)。灭赵后,迁赵王迁于房陵(今湖北房县)。灭齐后,迁齐王建于共(今河南辉县)。又曾迁“用铁冶富”的梁人孔氏及不轨之民于南阳①(今河南南阳),迁另一“用铁冶富”的赵人卓氏于临邛②(今四川邛崃)。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更曾大规模地“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③。秦始皇的这些措施,对于继续打击六国尚存的反秦势力,削弱各种地方割据因素,防止旧贵族与富豪的沆瀣一气,串通反秦,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统一文字、度量衡和货币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开始的“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④以及统一货币,是始皇加强统治、维护统一诸项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文字产生之后,经过长期的发展,至春秋战国时代,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急剧变化,特别是分裂割据状态的形成与延续,以致出现了“言语异声,文字异形”⑤的局面。当时,同一个字,不同的国家往往有不同的写法。甚至在一国之内,写法也不尽相同。试以“马”、“安”二字为例列表①《史记·魏世家·正义》。

  ②《史记·魏世家》。

  ③《汉书·沟洫志》。

  ④《史记·主父偃传》。

  ⑤《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史记·货殖列传》。

  ②《史记·货殖列传》。

  ③《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史记·秦始皇本纪》。

  ⑤许慎:《说文解字·叙》。

  如下:从表中可知,字形歧异,确实是战国时期文字发展演化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个“马”字,齐有三种写法,楚、燕、三晋各有两种写法。一个“安”字,齐、燕各有二种写法,三晋竟有四种写法。类似的例子,还可举出不少。这不仅妨碍了文化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会给初建的秦皇朝的各种文书、档案的书写、阅览和传播造成巨大的困难。

  针对这种文字的紊乱状况,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便接受李斯的建议,立即采取了“书同文字”的措施。对此,东汉著名文字学家许慎曾明确写道:秦始皇帝初并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斯作《仓颉篇》,中车府令赵高作《爰历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学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颇省改,所谓小篆者也。①这说明,秦始皇统一文字,主要是:一、以秦字为基础,废除与“秦文”不同的原六国的异体字;二、简化字形,斟酌简省繁杂的史籀大篆,整理为小篆,作为全国规范化的文字;三、为推广小篆,命李斯、赵高、胡毋敬分别撰《仓颉》、《爰历》、《博学》三篇,并用小篆写成,作为文字范本。小篆的形成,是一项“有意识地对于几千年以来文字自然发展的一个总结”②。尽管《仓颉》等三篇字书早已亡佚,但秦代的一些纪功刻石尚有字迹遗存,其中《泰山刻石》尚存九字,今嵌存于泰山下的岱庙中庭,《琅玡台刻石》尚存八十六字。《峄山刻石》有南唐徐铉摹本。这些字,相传为李斯所书,是标准的小篆范式。它字体整齐划一,布局紧凑,笔划匀称,明显改变了六国文字那种构造繁杂,难写难认的弱点。

  在秦代,除法定的小篆外,在社会上还流行着一种更为简易的隶书。这种字体,前人以为作于程邈。实际上,它是人们在繁忙地抄录公文狱事时,在经常急促地不规则的草书篆体过程中,逐渐创造出来的。大抵这种“草篆”起初主要由狱吏用之于徒隶,故名隶书。《汉书·艺文志》说:“是时始建隶书矣,起于官狱多事,苟趋省易,施之于徒隶也。”所以隶书不可能是程邈一人的发明,但他在群众创造的基础上加以整理,得到秦始皇的认可和采用,则是可能的。由于隶书笔划平正,结构趋于合理,便于书写辨认,因此在社会上广为传播,并成为全国常用的通行字体。连上述秦始皇关于统一度量衡的诏版,使用的也是“草篆”或“古隶”。而包括秦律和重要文书《语书》在内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更是“全为墨书隶体”了。

  秦代文字的统一,隶书的通用,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文化的发展,在我国文字发展史上更是占有重要的地位。从此,汉字的字形结构基本定型,而秦代以前的“古文”则“由此绝矣”。

  战国时期,各国的度量衡制度相当混乱,计量单位很不一致。以长度而言,在传世品中被认为属于战国时期的几种铜尺中,洛阳金村铜尺长23.1厘米,安徽寿县楚铜尺长22.5厘米,长沙两件楚铜尺分别为22.7厘米和22.3厘米。单是这几件铜尺,就明显的长短不一,相差少则0.4厘米,多的竟达0.8厘米。在量制方面,魏以益、斗、斛为单位。齐以升、豆、区、釜、钟①《说文解字·叙》。

  ②郭沫若:《古代文字之辩证的发展》,《奴隶制时代》第266页,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为单位,其中姜齐规定:“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①;而陈(田)氏执政及其代齐后,则改为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②至于衡制则更为杂乱,连其单位名称都有相当大的差别。周以寽、■为单位,赵以釿、镒为单位,楚的衡器为天平砝码,以铢、两、斤为单位。根据楚墓出土的砝码实测,楚制一斤的平均值为260.798克③。但现存楚制一斤砝码的实际重量低于此值,而郢爰金版的重量又往往略高于此值。

  度量衡既是商品交换的必需工具,又和国家的赋税收入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正常地进行这些活动,避免经济混乱,限定劳动群众如数缴纳赋税,秦在商鞅变法时,就实行过“平斗桶(斛)权衡丈尺”①的政策。传世的商鞅量(现藏上海博物馆),就是由商鞅颁发到重泉地方的标准升。这件方升的周围刻有铭文:十八年,齐■(率)卿大夫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为升。重泉。

  “十八年”,即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344年)。“大良造”,又称大上造,二十等爵的第十六级,同时又是一种高级官职,相当于其他诸侯国的相或国相。商鞅变法有功,曾由大庶长升任此职。由他监制和颁发的这种方升的容积,为十六又五分之一()立方寸。这是法定的标准容量,1615它不仅适用于重泉,而且是可以通行于秦国各地的。继商鞅之后,直到战国末年,秦还多次地采取过“一度量,平权衡,正钧石,齐斗桶”②的措施。如西安西郊阿房宫遗址就出土过一件铜权,其原铭文为:“三年,漆工■,亟诎造,工隶臣■,禾石,高奴。”据考订,这应是秦昭王三年(公元前304年),或秦庄襄王三年(公元前247年),或秦王政三年(公元前244年),颁发给高奴地方的标准衡器。长期以来,由于秦国实行统一度量衡政策,度量衡器比较一致,因而统一六国后,秦始皇便以秦制为基础,下诏统一全国度量衡。其诏书云: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③。这道诏书多铭刻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的标准器和日用器上。上述商鞅方升和秦高奴铜权便都加刻了它的全文。这也说明,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实际上就是以秦国原有度量衡器为标准和模式,并把它推行到全国。根据这些标准器,可以测出,在秦代,长度一寸为2.31厘米,一尺为23.1厘米;容量一升为201毫升,一斗为2010毫升;重量一斤为256.25克,一石(120斤)为30.75公斤。

  秦代统一度量衡制的推行,取得过明显的成效。据考古发现,陕西的西安、咸阳、礼泉、宝鸡,甘肃的泰安,江苏的盱眙,山东的邹县、诸城,山西的左云、右玉,都先后出土过秦代的标准衡器或量器,连东北的辽宁赤峰、①《左传》昭公三年。

  ②《左传》昭公三年。

  ③高至喜:《湖南楚墓中出土的天平与砝码》,《考古》1972年4期。①《史记·商君传》。

  ②《吕氏春秋·仲秋纪》。

  ③容庚:《秦金文录释文》。

  吉林奈曼旗也发现了秦代瓦量①。这说明,秦代这一制度确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的。

  战国时期的货币制度同样十分混乱。当时,不同的国家,对铸币权限往往有不同的规定。秦、楚由国家直接掌握铸币权。秦自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36年)“初行钱”②以后,就由国家统一铸币。但在魏、赵、韩、齐等国,除国家铸币外,地方及一些大城市也可以独自铸币,甚至还能铸出地名。如魏大梁的“梁夸釿百尚(当)寽”,长垣的“长垣一釿”;赵晋阳的“晋阳化”(货)、“晋阳新化”(货);齐即墨的“节墨之夻化”(货)、安阳的“安阳之夻化”(货),等等。由于诸侯割据,各国货币制度殊为不一,因而货币的形状、大小、轻重、使用价值以及计算单位,往往各不相同。仅就形制而言,即可分为以下四类:一、布币,形似农具中铲形的镈(布),主要流通于魏、赵、韩。这种布币又有空首布、圆肩方足圆跨布、方肩方足圆跨布、方肩尖尺圆跨布、方肩方足方跨布等多种。

  二、刀币,形状像刀,主要流行于齐、燕、赵三国。齐刀较大而多尖头,燕、赵刀较小而多方头或圆头。

  三、圆钱,形圆,中有孔,分方孔和圆孔两种。主要流行于秦、东周、西周以及赵、魏沿河地区。秦圆钱不铸地名,仅铸币值单位,如“重一两十四珠”(铢)、“重十二朱”、“两甾”、“半两”等。东周、西周圆钱则铸有“东周”、“西周”字样。

  四、郢爰和铜贝,只流行于楚国。郢爰是一种铸有“郢爰”、“陈爰”

  等印文的金饼;铜贝作为郢爰等的辅币,形似海贝,俗称“蚁鼻钱”。

  币制的混乱,不利于商品交换,更不利于统一国家的财政收支和社会管理,因此,秦灭六国后,始皇下令统一全国货币。《史记·平准书》写道: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刀,或龟贝。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

  司马迁的这一论述,亦见于《汉书·食货志》。根据这些重要记载及有关考古文献资料,可知秦始皇统一货币的主要措施有三:一、由国家统一铸钱,并把秦传统的严禁地方和私人铸钱的法令,推行到统一后的全国。秦律明文规定:凡私自“盗铸”者,除“索其室”,没收其所铸之钱及钱范外,还应予以拘捕和严惩①。

  二、法定全国通行两种货币:一为黄金,属上币,以溢为名,每溢二十两;一为铜钱,属下币,圆形,方孔,有郭,径寸二分,铸文“半两”,“重如其文”,即每钱重十二铢,这就是通称的“秦半两”。

  三、废除原六国的布币、刀币、郢爰、铜贝等各种货币,改铸秦以前的“重一两十四珠”、“重十二朱”、“两甾”等旧币,不准以龟贝、珠玉、银锡之类充当货币。

  秦始皇统一货币政策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以来币制中的混乱状态。秦钱遍行于全国,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此后,各封建①吉林省博物馆1973年发掘资料。

  ②《史记·秦本纪》。

  ①参阅《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第252—253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皇朝大都掌握铸币权,钱的形制也保持着类似“秦半两”的圆形方孔模式。秦统一货币对后世影响之深远,由此可见一斑。

  修驰道、直道,巡行各地在秦代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秦始皇为了加强对全国各地的控制,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便于巡游督察,传递号令文书,曾主持修筑了著名的驰道和直道。

  驰道始修于秦皇朝建立后的第二年。《史记·秦始皇本纪》云: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治驰道”。《史记·集解》引应劭曰:“驰道,天子道也,道若今之中道然。”实际上,这种驰骋车马的通道,中央供天子行驶,立树为界,两旁还是可任人行走的。汉贾山《至言》写道:(秦)为驰道于天下,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濒海之观毕至。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厚筑其外,隐以金椎,树以青松。

  贾山,汉初文帝时人,离秦不远,所言驰道事应是可信的。秦驰道以国都咸阳为中心,东达今山东、河北和辽宁,南抵今湖北、湖南,东南至今安徽、江苏和浙江。而且路面极为宽阔,路基高厚,又以铁锤(金椎)夯筑得坚实平稳,还在道旁栽种了树木。在两千两百多年前,我国就能修筑如此宏伟的交通工程,实令人惊叹!

  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始皇又令蒙恬等修筑了从咸阳附近直通北边的“直道”。大史学家司马迁曾亲自考察并走过这条“直道”的全程,所以他在《史记》里多次写道:(始皇)三十五年,除道,道九原,抵云阳,堑山堙谷,直通之。①(始皇)三十五年,为直道,道九原,通甘泉。②始皇欲游天下,道九原,直抵甘泉,乃使蒙恬通道,自九原抵甘泉,堑山堙谷,千八百里。③九原,即九原郡治所九原县,在今内蒙古包头市西。云阳在今陕西淳化县境,有甘泉山,以泉水甘美得名。附近古时风景秀丽,为天然避暑胜地,故秦曾在此建林光宫,汉亦建甘泉宫。关于直道的路线和途中经地,史籍记载不详。1975年,历史地理学家史念海先生进行一次实地考察后认定,它是从秦林光宫即今陕西淳化县北梁武帝村起,沿子午岭主脉北行,经旬邑县石门关及陕、甘两省交界处的五里墩至黄陵县沮源关后,再沿子午岭主脉西侧的甘肃省华池县东,又直北径陕西省定边县东南,复折东北方向达内蒙古乌审旗红庆河、东胜县西、昭君墓东,至包头市西的秦九原郡治所九原县①。秦直道“堑山堙谷”,穿过沙漠草原,全长一千八百里,合今约七百公里。这条重要通道的修筑,对于防御匈奴奴隶主贵族的南下侵扰,密切北边与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与政治联系,有着重要的战略价值。

  在修筑驰道、直道过程中,秦始皇出于炫耀威德,慑服四方的需要,曾先后五次巡行各地。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史记·六国年表》。

  ③《史记·蒙恬列传》。

  ①参阅史念海:《秦始皇直道遗迹的探索》,载《文物》1975年10期;又王开《“秦直道”新探》,载《西北史地》1987年2期,所述秦直道途中经地,与史念海先生见解略有歧义,亦可参阅。第一次巡行陇西、北地秦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即兼并六国的次年,始皇便马不停蹄地首次出巡,西至陇西(郡治今甘肃临洮)、北地(郡治今甘肃庆阳西南),出鸡头山(六盘山),过回中(今陕西陇县西北)。陇西、北地两郡,地在今宁夏和甘肃东部,原是西戎族游牧区域,属秦的西部边陲。始皇到这一带巡视,显然是为了督察边防,解除后顾之忧。

  第二次巡行东南齐、楚故地在治驰道的次年、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又把视线投向东方和南方的齐、楚故地,开始了第二次巡行。这一次的随行文武大臣,有列侯武城侯王离、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伦侯武信侯冯毋择、丞相隗林(状)、丞相王绾、卿李斯、卿王戊、五大夫赵婴、五大夫杨樛等。这帮人簇拥着秦始皇,浩浩荡荡地从咸阳出发,沿着渭河南岸的驰道东行,过函谷关(今陕西灵宝东北),经洛阳、定陶(今山东定陶),直抵邹县峄山(今山东邹县南),并在这里“立石,与鲁诸儒生议,刻石颂秦德”①,其铭文云:登于峄山,群臣从者,咸思攸长。追念乱也,分土建邦,以开争理。功战日作,流血于野,自泰古始。世无万数,陀及五帝,莫能禁止。乃今皇帝,壹家天下,兵不复起。■害灭除,黔首康定,利泽长久。②原来,秦始皇这次出巡,既是为“东抚东土”,也是为了封祀于泰山。

  封禅是帝王的祭祀大典。在泰山顶上筑坛祭天曰“封”,在泰山下的小山梁父辟土祭地曰“禅”。春秋战国以来,人们多认为只有举行这种典礼,才算受命于天。秦始皇作为一名封建皇帝,自然也不例外。为此,他“于是征从齐鲁儒生博士七十人”,共议封禅事。无奈这些儒生也不知其具体作法,只是妄生异议。始皇“闻此议各乖异,难施用”③,乃忿然绌退儒生,沿用秦往日祭祀上帝的礼仪匆促了结这一活动。同时又刻所立石,强调“大义休明,垂于后世,顺承勿革”;“训经宣达,远近毕理,咸承圣志”;“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慎遵职事”④。看来,秦始皇固然重封禅,但更注重的还是加强皇权,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秦皇朝的现实统治。

  秦始皇封禅之后,随即过黄(今山东黄县东南)、腄(今山东福山东南),穷成山(今山东成山角),登之罘(今山东芝罘半岛),立石颂秦德,然后南行至琅邪(今山东胶南县境)。秦始皇在琅邪停留了三个月,还在这里修琅邪台,“徙黔首三万户琅邪台下,复十二岁”①。又立石刻于台上,宣称:“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人迹所至,无不臣者。”②《琅邪台刻石》明显反映了当时秦始皇踌躇满志、悠然“自得”的情趣。这时,适逢齐人徐市等上书,言海中有蓬莱、方丈、瀛洲三神山,有仙人居其上,请与童男女以求之。始皇于是遣徐市发童男女数千人,入海求仙人。求仙不可得,始皇便南下进入故楚地。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峄山刻石文》,《史记》阙载,现据《金石萃编》卷四录其部分铭文于此,以资参阅。③《史记·封禅书》。

  ④《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史记·秦始皇本纪》。

  秦灭楚后,楚地一直潜藏着相当强大的反秦势力。故镇服楚地,是秦始皇这次出巡的重要目的之一。始皇过彭城(今江苏徐州)时,因传闻象征天子权力的周鼎沉于泗水,乃使千人入水打捞,结果毫无所得。于是西南渡淮水,“过安陆”③(今湖北云梦一带),抵衡山(郡治邾城,今湖北黄冈北)。再乘船沿江而下,至湘山(今洞庭湖君山)。途中遇大风,“几不得渡”。始皇听说湘君神为尧之女,舜之妻,大怒,竟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④。然后便至南郡(治江陵,今湖北江陵),取道南阳、武关(今陕西丹凤县东南)而归咸阳。

  第三次巡行之罘、恒山和上党秦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年),“时在中春,阳和方起”,始皇再次东游。

  当车驾出函谷关,行至阳武博浪沙(今河南中牟北)时,突然遭到了张良及其刺客的狙击。张良出身于原韩国公族,其祖父、父亲曾相韩王五世。秦灭韩时,张良虽年少“未宦事韩”,但为了报亡国之仇,乃“弟死不葬”,并不惜倾其全部家财“求客刺秦王”。后果得一力士,又准备了重一百二十斤的大铁锥。然后张良便与力士在博浪沙中狙击秦始皇,“误中副车”①,始皇大怒,下令大索天下十日,张良更换姓名后逃走。

  秦始皇在博浪沙“为盗所惊”之后,仍继续东进。他先到之罘,补刻了上一年所立之石,旋即赴琅邪,然后北上至恒山②(郡治东垣,在今河北石家庄市东北),转上党(郡治长子,在今山西长治市西南)后回咸阳。

  第四次巡行碣石和北边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始皇第四次出巡。巡行的第一个目的地是碣石(今河北昌黎县境内)。他北渡黄河,走过韩、魏、赵、燕故地,目睹往日遗留下来的城郭、关塞和川防,深感这些陈旧的防御设施,不仅妨碍了交通和社会生产与生活,而且很可能为各种反秦势力所利用。为此,始皇下令“坏城郭,决通堤防。”《碣石刻石》所说“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③,就是这一重要措施的最早记载。

  秦始皇至碣石后,曾使燕人卢生求访古仙人,又遣韩终、侯公、石生求仙人不死之药。不久,他便北巡北边。这次“巡北边”的具体地点,史载不详,但右北平、渔阳、上谷、代、雁门等郡及其治所,大抵是会去的。始皇此行的意图主要是为了加强边防,作北击匈奴的战略准备。所以当他从上郡(郡治肤施,今陕西榆林东南)返回咸阳之后,很快就遣蒙恬发兵三十万,开始了对匈奴奴隶主贵族的战争。

  继第四次出巡之后,秦始皇还于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进行了第五次也是最后一次巡行。这次巡行明显地反映了秦皇朝末期的矛盾与问题,我们将在下章论述。

  焚书坑儒③《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第7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④《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史记·留侯世家》。

  ②《史记·封禅书》。

  ③《史记·秦始皇本纪》。

  为了提高皇权,维护秦皇朝的政治体制及其统治秩序,在文化意识领域,秦始皇也采取过加强思想控制,反对是古非今,打击异己势力的严厉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史籍经常提到的焚书坑儒。

  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始皇在咸阳宫置酒宴饮,博士七十人向前祝寿。博士仆射周青臣当面颂扬始皇,称其“神灵明圣,平定海内”,“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博士齐人淳于越不以为然。他提出:古时殷周分封子弟功臣,故能长有天下。“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一旦有事,谁来救助?为此,他主张以古为师,认为“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本来,分封郡县之争,早在秦皇朝初建时就出现过。眼下淳于越旧事重提,且又涉及到“师古”与“师今”的大问题,故始皇“下其议”①,着令群臣讨论。

  这时,已由廷尉升任丞相的李斯当即指出:“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治国措施。“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三代之事,何足效法!现在,“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而私学又“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哗众取宠,“造谤”生事。如不加以禁止,其结果必然是“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①。因此,李斯建议禁止私学,规定“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②;还建议焚烧《诗》、《书》,提出: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③根据李斯的这一建议,当时只有《秦记》和博士官所藏《诗》、《书》、百家语以及医药、卜筮、种植之书可以保存,其余的各种书籍,特别是诸侯国的史籍和儒家一些著作,均在焚烧之列。本来,焚书是秦很早就实行过的政策。商鞅变法时就曾“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势”④。所以秦始皇一听到李斯的建议,就表示认可,并随即付诸实施。于是,一次全国范围的焚书事件发生了。

  就在焚书的次年,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又发生了一起坑儒生的事。这件事是由几个方士的畏罪逃亡引起的。原来,秦始皇十分迷信方术和方术之士,以为他们可以为自己找到神仙真人,求得长生不老之药。他甚至宣称:“吾慕真人,自谓‘真人’,不称‘朕’。”①而一些方士,如侯生、卢生之徒,也投其所好,极力诳称自己与神相通,可得奇药妙方。但时间一长,他们的许诺和种种奇谈总是毫无效验,骗局即将戳穿。而秦法规定:“不得兼方,不验,辄死。”②因此,侯生、卢生密谋逃亡,在逃亡之前,①上引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史记·李斯列传》。

  ③《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韩非子·和氏》。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史记·秦始皇本纪》。

  还说秦始皇“刚戾自用”,“专任狱吏”,“贪于权势”,未可为之求仙药。始皇知道后大怒道:“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是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③于是使御史审讯在咸阳的全部方士与儒生。诸生转相牵连告发,结果查出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于咸阳。同时还谪迁了一批人至北方边地。事情发生后,始皇长子扶苏进谏道:“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④始皇不仅怒而不听,还使扶苏离开咸阳,北监蒙恬于上郡。

  秦始皇焚书坑儒,意在维护统一的集权政治,反对是古非今,打击方士荒诞不经的怪谈异说,但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这一点和秦始皇采用的其他措施有所不同,是秦始皇、李斯所始料不及的。

  ③《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史记·秦始皇本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