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的土地关系中,所有权居于绝对统治地位,它决定和制约着土地关系中的其他方方面面。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广人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土地所有制的形态繁杂,其性质和作用各不相同。分述如下:国家的土地所有指土地由国家直接掌管,即由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占有的土地所有形态。在我国封建社会里,这种形态是指屯田、垦田、营田、官庄、没入田、职分田、官府掌管的荒地以及山川林泽等等,清末民初总称为“官公田”,和私有土地总称为“民田”相对而言。
辛亥革命以后,由于在政治上结束了封建帝制,原来掌握在满族统治者手中的官公田(包括旗地等),迅速民田化,官荒和牧场也大规模的丈放和开垦升科,甚至被地方政府公开拍卖,使国有土地私有化。东北、内蒙等地最为明显。“自1905至1929,二十四年之间,黑龙江的百分之九十五的土地,皆归私人所有,大部转入大地主之手。”①据抗日战争前的估算,官公田的已耕地私有化趋势如下②:官公田时期总计合计庄田各种官田庙田及其他公田私有地明朝万历年间(十六世纪末)
100509.227.213.650清朝光绪年间(1887年)
10018.87.81181.2民国时期(1929—1933年)1006.72.313.493.3官公地名义上不属任何私人,但当权的统治者有权对它随意处置。比如,日本殖民者统治台湾时期,曾强占大宗良田,作为其移民的立足点。日本的垄断集团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茶叶公司等都附有上万公顷土地的大农场。1945年日本投降后,属于日本官方和私人的产业被国民政府接收,列为公地者约18万公顷,占当时台湾可耕地总面积81.6万公顷的21.6%,其官公田的比重大大超过大陆的情况,这也是后来到五十年代台湾当局能搞“公①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74页。②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75页。原编者说:光绪年间的统计,将庙田及其他公田等是并入私有地计算,若归属官公田项下,官公地则占25%。地放领”的客观条件。
地主的土地所有指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参加劳动(或仅有轻微劳动),主要靠出租土地剥削。民国时期,这种土地所有仍是土地私有制的主体,是封建半封建生产关系的核心,它不仅左右农业生产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而且还能影响手工副业、商业、金融业和城镇的面貌,进而造成许多不合理的上层建筑方面(特别是基层政权)的社会现象。
辛亥革命没有触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且出现了一批军阀大地主阶层,“如河南的袁世凯,湖南的赵恒惕,四川的刘湘、刘文辉等,都占有很多的土地,几乎在有名的大地主中,找不出几个不是出身于军阀、官僚的”①。袁世凯在其家乡河南彰德和汲县、辉县等地有田产4万亩。他的部属张敬尧、倪嗣冲在安徽各有土地7至8万亩。徐世昌在辉县有5000多亩。曹锟兄弟是天津静海一带最大的地主,并垄断了那里的水利设施。在东北,张作霖圈地150万亩,张焕相有1.4万亩,吴俊陞有2万亩。西北的马鸿逵有地产10万余亩。广东陈炯明在其老家海丰让士兵拿着“将军府”的竹签随意插圈民田。四川大邑的军阀地主占全县耕地66%,其中占田最多的有3万亩以上。刘文彩早年只是一个占有30多亩的小地主,到1927年前后,仗恃家族军阀势力,疯狂抢夺兼并土地,竟达1.2万亩之多。
同时,中国的商人、高利贷者积聚大量货币后,也和军阀官僚一样争购土地,其原因,一是认为田产比其他财产稳定保险,二是看到地租收益高,不用10年的地租就可收回地价。这与西欧不同,西欧的商人资本是往工业方面投资,与封建主对立;中国商人则热衷将利润转化为田产,采取封建地租剥削增加财富,与封建地主联袂,或者自身就是商人兼地主。这是民国以来封建半封建土地关系延续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1922年调查,安徽芜湖36户地主的职业,商人23户,占64%,占全部地主土地的75%,平均每户占地1300亩①。1929年调查广东新会191户地主,商人兼地主138户,占72%,占全部地主土地的70%。1930年,江苏民政厅对该省占地1000亩到6万亩的374家大地主的调查情况,更充分反映了地主与军阀官僚、商人、高利贷者四位一体,对投资实业并不感兴趣。且看下表:江苏374家大地主的主要职业①①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14页。
①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324页。
①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第88页。项别军政官吏放高利贷者商人经营实业者家数44693612江苏南部%27.342.922.47.4家数1226031江苏北部%57.328.214.5家数1661296712合计%44.434.517.93.2“族田”,是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种特殊形态。这是指农村一姓一族所共有的土地,称为祭田、社田、太公田(广东等),祠堂田、众田(浙江等)、义庄田、公堂田(江西、皖南等)等等,实是封建宗法关系的产物,一般不敢私卖,常被族长(大多是地主豪绅)所把持,出租收入供祭祖、修祠之用,也有救济、助学之用,余数往往被把持者所侵吞,故有“集团地主”之称,是地主阶级最稳固的基础②。故此,族田应归于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种。据统计,1928至1930年广东的太公田占全省耕地的30%,约1260万亩之多③。南方各地的族田一般占10%。土地改革,废除“族田”,是摧毁封建地主经济基础及其政治势力的一大措施。
根据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年对陕、豫、苏、浙、粤、桂6省农村调查的总结(陈翰笙、薛暮桥、孙晓村、王寅生等参与调查):占农村人口3.5%的地主占45.8%的耕地,6.4%的富农占18%的耕地,19.6%的中农占17.8%的耕地,70.5%的贫雇农占18.4%的耕地。①再从全国范围来看,陶直夫(即钱俊瑞)1934年根据各方材料的综合估算如下:中国土地的分配②户数所有土地户(万)%面积(万亩)%*平均每户土地面积(亩)
总数600010014000010023.3地主24047000050291.7富农3606252001870中农120020210001517.5贫雇农42007023800175.7②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99—101页。
③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99—101页。
①薛暮桥:《中国农村经济常识》,新知书店1937年版,第26页。
②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189页。地主所有的土地,包括“集团地主”的“族田”等在内。
地主所有的土地占首位,富农仅次于地主,富农中有不少是出租土地,具有半地主性质。地主、半地主或富农占全国农户不到10%,而占有全国耕地的60%上下,而且多数是上中等的好地和水田。按户均来计算,地主户均占田是中农的16倍多,是贫雇农的51倍。而这种封建半封建性质的土地关系,以50%左右的地租率计,地主不劳而获,每年从佃农半佃农手中获取粮食600亿斤以上,大多用于寄生性的挥霍,必然导致人地关系的紧张,农业生产力的衰退,这是民国时期最落后和最反动的一种生产关系。
农民的土地所有主要是指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小块私有土地。
中国是以农立国,自耕农在社会经济总和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显著的作用。在中国历史上,自耕农数量的增减,往往标志着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兴衰,同时,由于自耕农的小块土地肩负着国家赋税的重担,因而封建皇朝的开明君主一般是重视对自耕农的扶植。自耕农素有“天子之农”之称。历代皇朝后期,社会动乱不已,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土地兼并造成大量自耕农半自耕农的破产。
民国时期,北洋政府的军阀官僚热衷于抢夺土地,更谈不上颁布扶植自耕农的法令。南京国民政府的“土地法”虽有扶植自耕农的条文,但却收效甚微。在内乱、外患的交相侵害下,自耕农逐年减少,无地化的趋势加速。22省农民无地化的趋势①(%)
时期合计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1912100492328193110046233119361004624301947100422533一般说,总农户中自耕农、半自耕农的比重,华北、西北地区要比华中、华南地区大些。各地自耕农下降的速度也不平衡,有的地方非常剧烈,如江苏丹阳,1931至1936年,总农户中自耕农由45%下降为30%,半自耕农由40%下降为35%,佃农则由15%剧升为35%。①农民自耕比佃耕为优。一是土地属于自己所有,不似佃耕受地主的掣肘①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76页。
①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3页。
和担心抽田退佃,愿意投资有利于提高土地的丰度;二是四场收益除承担国家的赋税外,没有地租剥削,在经营条件与佃耕相等的情况下,自耕农收益比佃农大,有利于改善自身的生活、生产条件;三是自耕农有自己的“恒产”,有恒产者有恒心,既爱其地产,必爱其家乡,比佃农安居乐业,有利于社会安定与乡村建设。
可是自耕农作为土地小私有者的重要特点,是其不稳定性,不断出现“两极分化”。个别自耕农虽有可能勤劳致富后上升为富农地主,但多数自耕农趋向破产。原因在于:其一,当国家无限度地横征暴敛时,自耕农成为沉重的赋税和徭役的主要负担者;其二,外国资本入侵,造成一个买办的和商业高利贷的剥削网,进行不等价的交换,自耕农半自耕农成为它们在农村掠夺的主要对象;其三,对于天灾人祸的袭击,自耕农身单力薄,无力抗衡。所以,就物质条件(土地)而言,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是地主的土地所有的补充和附庸;就劳动条件而言,自耕农半自耕农是佃农和雇农的潜在后备军。可以说,农民的土地所有是一种处于十字路口的土地所有,具有过渡的特色。
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指土地所有者采取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使用雇佣劳动,产品的全部或大部是为市场而生产的商品,从中赚取利润的一种土地所有。或者是土地所有者将大块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收取农业资本家雇工经营超过其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即共同分割剩余价值收取资本主义地租为前提的一种土地所有。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价值规律在土地经营中发生作用,代替超经济强制的封建主义剥削方式而新兴的一种土地所有。
习惯上称中国富农为农村资产阶级,将富农土地所有称为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这并不确当。事实上,中国富农不少是出租土地或兼放高利贷的,带有浓重的封建性剥削,它们对土地的占有并不是真正的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真正属于雇工经营为市场而生产商品的新式富农(包括经营地主),为数不多。二十世纪初出现的新式农垦企业,租进或购进大块土地,雇佣农业劳动者采取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者,寥寥无几。二十年代初新式农垦企业最盛之时,占有耕地也不过1000多万亩,只占全国总耕地的1%,而且也不景气,有的退变,有的倒闭。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阻挡了中国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道路。
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从鸦片战争开始,殖民主义势力不断侵略中国,掠夺中国的土地、财富与劳动力。它们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将抢去或“租借”、诈骗的一大片一大片国土民田置于自己的专管之下。这些土地,殖民主义者有任意处置权,成为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它既不同于中国固有的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
“租界”。殖民主义列强以1843年《虎门条约》(《南京条约》的附件之一)中关于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规定,划设租界,建立殖民统治机构(如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等),俨若国中之国。租界内的土地一经承租即永归租户。租界范围又不断随意扩大。1925年,上海公共租界越界筑路一下子扩大7923英亩(1英亩约合6市亩),超过了原来租界面积。租界的土地永租权,等于剥夺了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殖民分子对土地可任意处置,或出租房宅地,或建屋赁租,榨取高额利润。如英人哈同任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前后,大刮地皮,大搞房地产投机,在利用越界筑路扩大租界中,很快成为“地皮大王”,1931年死时的财产竟达400万英镑(相当1.3亿枚银元)。“租借地”。甲午战争后,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强租中国的港湾。在被租借地区,列强不仅享有土地使用权,甚至有领土权,不付任何代价,这无异于领土主权的“割让”。德国强租胶州湾后设立胶州保护领地,把“胶州”纳入德国的殖民地之列。英国把强租的九龙半岛称为“新界”,与被其割占的香港同置于香港总督殖民统治之下。沙俄强租旅大后,设“关东省”,视同俄国领土。列强并以租借地作为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的军事据点,在其势力范围内操有筑路、开矿、办厂等特权,大量侵夺中国国土民田。仅沙俄修筑东清铁路即侵占土地16万多垧。
教会侵夺民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外国传教士开始享有“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①的特权。
义和团反帝斗争失败后,“外国教堂,依条约应特别认为法人,得享有土地所有权”②。在直隶(今河北),法国天主教献县张家庄总堂,从1856年建堂到1949年,共侵占农田5975亩,民房3330间③。在四川西部,天主教会占有土地30万亩。绥远省265所天主堂竟占有土地500万亩。此番情况遍及全国。教会对占有的大量土地,同样采取分割小块出租的方式经营,致力于保持资本主义前期的剥削方式。它与中国传统的地主土地所有不同,在于农民不入教不许租佃,玩弄一套“天主”、“上帝”赐给的把戏,并享有收租谷而不缴纳赋税的特权,此亦是殖民主义土地所有的一种特征。
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最为突出的是日本帝国主义对我国国土民田的抢夺。日本占领台湾后,曾以“山林原野调查”之名,出动军队1.2万人,由日本台湾总督任总指挥,任意掠占土地。到1914年,划为官有的土地达752091①《中法北京条约》,1860年10月。
②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0页。
③《天主堂在献县等处的田产》,载《近代史资料》1982年第1期。
甲(1甲相当于0.9691公顷,约14.55市亩),而认定为私有地的山林只有31179甲。随后将官有地廉价抛售给日本垄断资本集团,其收入在台湾总督府经常岁入中所占的比重,1910年为53%,1916年为70%,1927年达78%。④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占领东北,迫不及待地加紧移民,侵占中国农田。
到1936年,日本政府更加狂妄地提出“百万户移住计划”,目标为侵夺土地1000万町步(约1.5亿市亩)。日本侵略者除强行低价收买(一般不到市价的三分之一)外,往往以“危险地”和“维持治安”的名义,驱赶中国农民离开家园。如1939年5月强迫黑河上游上马厂等7个屯207户居民迁离,占地2450垧。6月又占去老青屯等4个屯的土地7500垧。①根据日本政府炮制的“开拓三法”(即《开拓团法》、《开拓农业协同组合法》、《开拓农场法》),将日本集团移民称为“开拓民”,他们的农业用地、房舍等为“世袭家产制”,不允典卖和转移给中国人,使开拓团永远成为在东北农村殖民统治的据点。
日本移民占有大量耕地,一般出租二分之一左右,多者在90%以上。如吉林省舒兰县四家房的大日向开拓团,每户平均20町步(约300市亩)土地,其中19町步(占95%)出租。地租占收获量的60%,远远超过当地以往的地租率。②少数民族的土地关系中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的国家。由于历史上多次的民族大迁徙,屯田、移民以及朝代的更迭等原因,各民族的分布形成了有杂居、散居和聚居的不同状况。而远离汉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社会发展阶段则比较落后,有的地区还保持封建领主制度、奴隶制度,甚至原始公社制度等等。其土地制度、土地关系有显明的特点。
1.藏族封建领主土地关系。
藏族的封建领主土地关系由来已久。民国时期土地属于官府、贵族、寺院三大领主,包括山水草木以及非耕地在内,一切土地都属于三大领主所有。
农奴一般称为“差巴”(藏语意为支差的人),从领主那里领得一块“份地”,要向领主与官府承担苛重的无偿差役。以拉萨区两个领主庄园内差劳役为例:①见《爱辉县志》,北方文物社1986年版,第28页。
②[日本]依田憙家:《日本帝国主义与中国》第257—258页。
庄园名称领主系统每户份地(克)①常年差(天)临时差(天)
邓豁卡寺庙14360160黑丁豁卡贵族12360295①克是藏族的一种量器,一克地,就是指播种1克种子(约25市斤)的地,其面积相当于1市亩。
差巴一般有家室,占有少量耕畜和农具,但人身依附于领主,世代被束缚在领主土地上,如果逃跑被抓回来,往往被打入九死一生的水牢里,份地被抽回,财产被没收。失去份地的差巴,下降为“堆穷”或“朗生”。
“堆穷”(藏语意为“小户”),取得少量的耕食地,或者由主人供给粗劣的食料,终日从事繁重的劳动,不得温饱。毫无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很低。
“朗生”一译为“囊生”(藏语意为家内奴隶),是最低下的等级,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可以被买卖、赠送、陪嫁和任意处罚,甚至没有自己的家室,不准婚配,私生子长大仍是家奴。
2.傣族封建领主土地关系。
傣族居住在云南德宏、西双版纳等地,公元十四世纪由奴隶制进入封建领主制时代,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中叶。
傣族领主土地关系集中体现为“澜召领召”一语,直译为“水和土地都是‘召’的”,“召”即傣族的领主。最高首脑的“召”称“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即元明以来的大土司。“召片领”分封亲近人员做各地的领主,称为“召勐”(勐,意为地方),“一勐之主”即小土司,封地可以世袭。到二十世纪时有30余“召勐”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分别控制辖境内的军政财经实权,对召片领承担各种军事政治义务。召勐又把辖区内的土地连同农奴,分封给自己的属官,作为俸禄,俸田多少和官职大小是相称的,对其所属的农奴及辖区内各族人民进行统治和剥削。
农奴有不同等级,较高级的称为“傣勐”(意为“土著”),占农户总数的55%,沿袭古老的农村公社组织形式,聚居成寨,领种较多的耕地和私有较多的耕畜。较低级的称为“滚很召”(意为“官家的人”),占农户总数的39%,主要是被释放的家奴,领种土地较少。农奴领得“份地”后,要提供与之相应的劳役与贡赋,用自己的耕牛和农具无偿代耕各级领主的“公田”,承担修水渠、修路、修桥与各种强制性的劳役。农奴为自己“份地”(称为“私田”)的劳动与为领主“公田”的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是严格分开的,实质上是劳役地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农奴的消极反抗,领主不得不改变剥削方式,将“公田”交农奴包种包收包产,甚至有将“公田”划为“份地”,一并分配给农奴耕种,只收实物地租。公田和私田的界限逐渐消失的景象,类似春秋战国之际井田制的崩溃。
3.凉山彝族奴隶制土地关系。
民国时期分布在四川大小凉山的彝族奴隶制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等级制度十分森严。黑彝自视为血统“高贵”、“纯洁”的贵族等级,称为“诺合”,绝大多数为奴隶主,是彝族的统治者,占总人口的7%,占有70%以上的土地。白彝是被统治者,统称为“节伙”,有“曲诺”、“阿加”、“呷西”之分。
“阿加”,彝语“阿图阿加”的简称,意为“主子寨旁的奴”,主要是单身奴隶呷西经主子婚配成家,分居繁衍起来的,约占总人口的33%。他们被限定住在主子宅旁,常年为主子从事繁重的田间劳动和家务劳动,通常靠主子给一小块“耕食地”,勉强维持家庭生活。阿加没有人身自由,仍属于某主子,无自己的婚权和子女的亲权。
“呷西”,彝语“呷西呷洛”的简称,意为“主子锅灶旁边的手足”,主要是被俘虏或买卖来的,也有从“阿加”子女中抽来的,约占总人口的10%。呷西基本上是单身奴隶,几乎一无所有,毫无人身自由,住在主子家里,整年干最累最脏的活,如牲畜一般被任意抵押、买卖和虐杀。
“曲诺”,彝语中的“曲”是白色之意,即称白彝,主要是由历来的阿加赎身后繁衍而来的,约占总人口的50%,是被统治者中的最高等级。曲诺的人身仍隶属于黑彝奴隶主,不能随意迁出主子家支所控制的地区,每年要为主子服一定天数的无偿劳役和受其他剥削。曲诺一般占有一定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极个别有上升为曲诺奴隶主,也有不少下降为阿加和呷西。彝族奴隶主是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占有者,也是奴隶的占有者。
奴隶主一般将其土地划分为两部分:即“自营地”(也叫“节伙耕作地”)和“耕食地”。“节伙耕作地”即奴隶主利用阿加、呷西和曲诺的劳役直接经营的那一部分土地,约占其总土地数的70%以上,是其剥削收入的主要部分。“耕食地”是供给阿加维持生活用的。有的奴隶主将其荒地山林出租招佃,一般是曲诺承租,待开发改良土质后又借故夺回。有的则因远处的田地不宜自营而出租。这些租佃方式并不是作为奴隶制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它只是奴隶主进行剥削的一种补充手段而已。但在凉山边缘地区,因受汉族封建租佃关系的影响,奴隶的怠工、破坏农具或逃亡,奴隶主难以控制,而不得不出租耕地。这反映了凉山彝族的土地关系所发生的缓慢变化。
4.独龙、怒族、布朗族等村社土地共有关系。
独龙族分布在云南独龙江流域,还处于刀耕火种的原始生产方式阶段,以采集、渔猎补充生活之不足,与落后的生产力相适应,耕地极大部分未固定,有轮歇的“火山地”,半固定的“水冬瓜树地”(指村寨附近较好的耕地),及房宅周围的“园地”(属个体家庭所有)。
“克恩”是独龙族原始共同体的基本形态,“克恩”成员使用自己的农具共同耕种“火山地”、“水冬瓜树地”,种籽也由各户平均摊出,收获物平均分配。每个“克恩”还有公共的猎场、鱼口、采集场等使用。“园地”一般是私有伙耕(即一家有地,几家合种)或私有私耕。个体私有的萌芽,表明原始家族公社在逐渐解体中。
怒族分布在云南怒江流域,土地关系与独龙族大同小异,存在着氏族原始公有、家族伙有共耕与个体私有三种形态。伙有共耕是土地公有向私有转化的一种过渡形态,其特点是共同占有、共同耕种、平均分配。受汉族、白族的土地私有制影响,怒族也开始出现家族伙有土地的转让与买卖,使伙有土地逐渐被个体私有土地所取代。
布朗族分布在云南西双版纳、双江等地山区,还保留着原始公社的残余形态,由若干“考公”(家族组织)与个体家庭构成的农村公社的领地,有着严格的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未经许可,不准本族以外的人使用土地和土地上的附属物。族内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关系:一是农村公社公有地,村社成员可自由垦耕;二是“考公”地,家族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耕作,产品按户平均分配;三是个体家庭私有地,包括宅地、园地,不占主导地位。
还有拉祜族、佤族等少数民族都是处于类似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土地公有为基础,正在经历着由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缓慢地向土地私有私耕过渡。综上所述,民国时期中国存在着复杂的各种形态的土地所有,但主要形态是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这种所有关系,严重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强加于中国的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更是置中华民族于死地。不铲除此类封建半封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土地关系,就不可能更新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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