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的兴起


第一节 空前加剧的社会危机





  《辛丑条约》签订后,帝国主义各国加紧了对中国的掠夺和控制。它们除继续在中国遍设各种工厂外,还进一步夺取筑路和开矿的权利,用直接投资和高利贷两种方式把持中国铁路、矿山。路矿权利的不断丧失,成为当时中国极为严重的问题。

  义和团运动爆发前,列强已经为争夺在华的修路权而展开了争斗,至此,争夺更加激烈。英、俄、日三国在退还山海关内外铁路的交涉中明争暗斗;法国成立滇越铁路公司,加紧建设滇越铁路,并试图谋取两广路权;日、美、德等国为控制闽、浙、赣的路权而大肆活动;日本成立了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相继取得了南满铁路、新奉铁路和吉长铁路的控制权,并以保护铁路为名,在沿线驻扎了日本军队;俄国以中东铁路公司为大本营,垄断了东北北部的水陆交通。光绪二十八年至二十九年(1902—1903),正太、卞洛和沪宁三条铁路的修筑权,分别落入了俄、比、英等国的手中。列强把夺取铁路权作为其扩张侵略势力的有效手段,进而控制铁路沿线的森林砍伐、矿山开采权,甚至可以派驻军队,干预行政。对此,日本的《朝日新闻》曾一语道破:“铁路所布,即权利所及。凡其他之权、商权、矿权、交通权,左之右之,存之亡之,操纵于铁路两轨,莫敢谁何。故夫铁道者,犹人之血管机关也,死生存亡系之。有铁路权,即有一切之权;有一切权,则凡其地官吏,皆吾颐使之奴,其地人民,皆我刀俎之肉”①。到宣统三年(1911)为止,中国已修成的铁路总长为9292 公里,其中有40%是控制在列强手中。

  列强还以多种形式攫取中国的矿山开采权。继光绪二十六年(1900)开平煤矿落入英国之手后,全国10 余省的主要矿权又逐渐被英、美、俄、法、比等国所夺取。列强不仅大量侵夺了铁路沿线的矿山开采权,而且将侵略势力深入到中国的内地和边远省份。至清末,帝国主义国家已经控制了中国煤矿机器开采量的90%以上,而中国的铁矿生产则全部被帝国主义所控制。除铁路、矿业外,在航运业、棉纺业、造船业、烟草业、金融业等方面,帝国主义的投资也迅速增加。帝国主义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渗透和控制,把中国进一步推向了殖民地的深渊。时人惊呼:“经济既尽,国家随亡,于是分割土地以为殖民地,中国完结矣!”②帝国主义列强为了争夺在中国的权益,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当时,东北是列强争夺的一个焦点。在八国联军侵华期间,俄国乘机侵占了东北,妄想建立所谓“黄俄罗斯”。《辛丑条约》签订后,各国侵华军队陆续撤出华北,但俄国的十几万军队仍驻扎在东北,拒不撤兵。光绪二十八年三月(1902 年4 月)中俄订立的《交收东三省条约》本已明确规定,俄军要在一年半的时间内分批撤出。然而,在将要到期之时,俄国又向清廷提出七项无理要求,为其长期霸占东北制造借口。俄国独霸东北的企图,与日本的侵略政策发生严重冲突。在得到英、美的支持后,日本于光绪三十年(1904),在中国的① 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2 册,第684 页。

  ② 铁厓:《警告全蜀》,《四川》第1 号,第19 页。

  领土上与俄国展开了一场为争夺中国东北而进行的帝国主义战争。这场战争以俄国的失败而结束。日俄双方在美国的调停下,于次年八月签订了《朴次茅斯和约》,规定俄国将旅(顺)大(连)租借地、长春至大连铁路及其他有关的权益,全部“转让”给日本。

  这场发生在中国土地上的帝国主义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灾难。盛京地区“陷于枪林弹雨之中,死于炮林雷阵之上者数万生灵,血肉飞溅,产破家倾,父子兄弟哭于途,夫妇亲朋号于路,痛心疾首,惨不忍闻”①。然而,腐败的清皇朝在战争爆发时,竟然宣布“中立”,把辽河以东地区划作战场。战后,清廷承认了日俄所签条约的分赃规定。这样,俄国势力退到东北的北部,日本势力侵入东北南部。

  长期以来,英国与俄国对中国西藏地区进行了激烈的争夺。光绪二十九年至三十年(1903—1904),英国乘俄国的注意力更多集中在东北的时机,发动了入侵西藏的战争。西藏地方军民进行了坚决的抵抗。他们在江孜保卫战中表现得英勇壮烈,多次打退敌人的进攻。光绪三十年六月,英军攻占拉萨,大肆抢掠。三十二年(1906),英国迫使清廷签订了不平等的《续订藏印条约》,规定开放江孜、噶大克为商埠;清廷保证非经英国政府允许,外国人不准租买西藏土地,不准干涉西藏一切事宜,不准派员入藏,不准享受铁路、电线、矿产等各项权益。

  清廷对义和团的出卖和向帝国主义势力的投降,充分暴露了它反动腐朽的本质,也使它的统治出现了严重的危机。为了缓和矛盾,延续统治,光绪二十七年(1901)清廷宣布“变法”,在几年之内推行了一系列的所谓“新政”。“新政”的一部分措施,如提倡民族工业、废科举、设学校、派留学生等,是为了缓和统治者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新政”的主要内容是练兵筹饷。二十九年(1903),清廷设立练兵处,开始改革军制。三十一年,又拟定了全国编练新军36 镇(师)的庞大计划。同年,又设立巡警部,编练警察。

  “新政”的一些内容多是在百日维新时就曾提出,在戊戌政变后又遭到了否定。所以,“新政”某些内容的实行,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新政”与戊戌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专制制度和纲常伦理,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日(1901 年1 月29 日),慈禧太后在其发布的“变法”上谕中,就已对“新政”的性质做了明确规定:“世有万祀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即封建的专制制度是永远不可改变的,只是某些具体的统治方法可以有所变通。故此,清廷还特别强调“新政”与维新派的变法有着根本的不同,指责“康逆之讲新法,乃乱法也,非变法也”①。另外,“新政”还有进一步博取帝国主义的欢心的用意。清廷曾向俄、法、英、美、德、日、意等各帝国主义国家表示:“敝国现议力行实政,正期图报各大国之惠于后日,..将来中外必能益加修睦,与各大国永享无穷之利益。”①光绪二十七年,清廷根据帝国主义各国的要求,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此后,又依照它们的需要,① 《盛京时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初一日。

  ① 《光绪朝东华录》第4 册,总第4601 页。

  ① 《光绪朝东华录》第4 册,总第4616 页。

  明文规定保护外国人在中国筑路、开矿等方面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