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构成
据明末宋应星《天工开物》称,人们衣食之源的稻麦、杂粮和棉花等作物在明代种植的情况大致是“稻居什七,而来、牟、黍、稷居什三。麻(子)、菽(大豆)二者,功用已全入蔬饵膏馔之中”;又说:“燕、秦、晋、豫、齐鲁诸道,烝民粒食,小麦居半,而黍、稷、稻、粱仅居半。西极川、云,东至闽、浙、吴楚腹焉,方长六千里中,种小麦者,二十分之一。”自明代中期以后,玉米、番薯、马铃薯等新作物引进后,对我国作物结构产生很大影响。玉米引进后,清代中、后期推广普及较快,到1840 年鸦片战争前,基本上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传播,尤其在云、贵、川、陕、两湖、皖、浙等省山区种植更为普遍,甚至在粮食作物中渐占主导地位。嘉庆《浏阳县志》记载:“山土只种包粟(玉米)、番薯之类杂粮以佐饔飧”。番薯自万历年传入后,至清嘉庆——道光年间(1796—1850)已在各地普遍栽种,并逐渐成为我国的主要辅助粮食之一。《植物名实图考》指出:番薯近时(19 世纪中叶)“种植极繁,山人以为粮,偶有以为蔬者”。烟草自明中叶传入我国后,发展很快,到清代初期,福建地方的烟草种植,“其与农夫争土而分物者已十之五”,到乾隆年间就发展到“耕地十之六、七..闽中更甚”①;有的地方则是“良田尽种烟草”①。到鸦片战争前夕,有些地方烟草与粮食争地的问题已相当突出。
商品经济的发展,新作物的引进与广泛传播,人口的繁衍,特别是进入18 世纪以后,我国人口不断大幅度的增长,大大增加了对粮食的需求,因而也促进了明清时期“一岁数收”多熟制的迅速发展。“一岁数收”具有提高单位面积年产量的积极意义。
一岁数收18 世纪中叶以后,我国北方除一年一熟的地区外,山东、河北、陕西的关中地区已经较为普遍的实行三年四熟或二年三熟制。明确指出二年三收的是刘贵阳《说经残稿》:“坡地(平壤)二年三收,初次种麦,麦后种豆,豆后种蜀黍、谷子、黍、稷等。涝地(污下地)二年三收,亦如腴地,惟大秋种糁子..麦后亦种豆。”南方长江流域一般一年两熟,再往南可以一年三熟。《江南催耕课稻编》介绍:“吴、昆终岁树艺,一麦一稻,麦毕刈,田始除,秧于夏,秀于秋,及冬乃获”,这是太湖地区的二熟制。同治《江① 康熙《龙岩县志》“土产”、《皇朝经世文编》卷36。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36。
夏县志》:“谷与早秧、晚秧,早秧于刈麦后即插,六月中获之。插晚秧,于获早谷稻后,仲秋时获之”。这是湖北武汉一带的“麦、稻、稻”一年三熟制。福建、广东一般都种双季稻,种麦后也成为“麦、稻、稻”一年三熟制。
自实行复种制,周年之内的种植和收获次数就有了增加,而从始用于蔬菜生产中的间作、套种等技术运用于大田生产后,“一岁数收”的多熟种植技术逐渐提高,农作制也相应地更加复杂化了。其中,套种是解决多熟种植的关键技术。
明确提出“一岁数收”概念的是18 世纪下半叶杨岫的《知本提纲》和《修齐直指》。《知本提纲》指出:“补助肯叠施,何妨一载数收”;郑世铎又作了详细注释:“若夫勤农,多积粪壤,不惮叠施补助,一载之间,即可数收,而地力新壮,究不少减”,接着他又列举出一个旱作地区“一年三收”之法。《修齐直指》进一步明确提出“一岁数收之法”,并提出二年之间在一亩地上可收十三次之多的方法,包括了菠菜、白萝卜、大蒜、小兰、谷、小麦等作物。《齐民四术》则介绍了长江流域以晚稻套种在上熟稻内,和泥黄豆套种在上熟稻内等不同方式。根据以上所述,可看出“数收”的原则,一是除主种作物外,套种作物应选择生长期比较短,相互间有亲和力的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都可以参加进去;二是通过套种争取多收,最主要的技术措施就是要“补助肯叠施”,即多施肥料。此外,桑间、果间,通过间作、套种、复种等技术也可增加种植和收获次数,还因适当的作物搭配而有利于桑树、果木的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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