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1卷 远古暨三代政治史
本卷提要
本书是百卷本《中国全史》的第一卷。作者大量采用历史学、考古学、民族学及相关的最新研究成果,对远古及夏、商、西周三代的社会发展规律,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各项政治制度,官制、法律、军队和民族关系等,都做了较为系统、全面的叙述,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本书具有一定的学术性,行文通俗易懂,适合具有中等文化程度的读者及有关专业的大中专学生阅读,也可供专业研究人员参考。
一、 远古暨三代政治概述
远古暨三代政治史是中国古代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叙述的内容,包括远古和夏、商、西周时期的历史沿革、重大事件、代表人物、婚姻形态、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民族关系等问题。
远古暨三代政治史,前人已多有著述,内中不乏精辟的见解。但因远古及夏代尚属古史传说时代,文献记载十分匮乏,有关著述略嫌简短。随着田野考古工作的广泛进行,实物资料陆续出土,丰富的历史遗迹、遗物不断被揭示,极大地开阔了人们的眼界。加之民族学的调查与研究工作深入开展,近现代少数民族存留的古代社会残余形态,也使人们的认识颇受启迪。
本书在前人论著的基础上,尽量介绍最新的学术观点。对尚存歧异者,则采用流行的说法。事实胜于雄辩。书中广为引用考古学、民族学资料以及文献记载,希冀以科学、求实的态度取信于读者,力求避免空洞的赘述。中华民族源远流长。至迟在 100 多万年前,我们的祖先就生活在辽阔的中国大陆上。远古社会处于人类历史进程的初期,先后经过原始人群、母系氏族社会和父系氏族社会三个发展阶段。远古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总的来说十分低下。随着人类思维和技能的进步以及劳动工具的改良,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因而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婚姻制度的演进是远古社会形态变革的关键因素。原始人群实行内部婚配。血缘内婚制向氏族外婚制的转化,则使人类历史过渡为母系氏族社会。妇女具有崇高的地位,子女的血统按母系计算,是母系氏族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族外群婚过渡为不稳定的对偶婚,进而转化为一夫一妻制家庭,父系氏族社会因而取代了母系氏族社会。子女按父亲的血统计算世系。妇女沦为男子的附庸。阶级压迫最早出现于家庭之中。
剩余产品的增加,导致私有制的发展。父系氏族社会末期,为了掠夺财物,氏族、部落之间的战争频繁,加之诸如猎取人头等原始宗教的影响,致使战争愈演愈烈。氏族、部落首领的军事职能突出,权力不断加强,其聚敛的财富也远超一般民众。
考古发掘的资料表明,相当于父系氏族社会末期的龙山文化时代,已形成反映部落、氏族权贵之间级别序列,以及与普通民众于财富、地位上存在巨大差异的礼乐制度。奴隶制国家的诞生始露端倪。
禹之子启以武力废止了父系氏族社会的禅让制度,并诛杀禹的继承人益,成为夏朝的第一任国王。父子因袭的家天下,自此开始。约公元前 21世纪,中国历史进入奴隶社会。
夏、商、西周都是奴隶制国家。奴隶处于社会最低层。平民也深受贵族的压迫。奴隶、平民与奴隶主贵族的矛盾十分尖锐。国王是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集军、政大权于一身,但是又与封建社会的专制君主有所区别。其作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贵族、甚至平民的制约。夏王太康沉迷田猎,不理国政,民心沸腾,致使东夷首领后羿篡权,史称“太康失国”。商王太甲暴虐,不遵祖训,被权臣伊尹放逐。太甲居桐宫 3 年,悔过自责,才得以重掌朝纲。周厉王昏庸无道,国人忍无可忍,终于将其驱逐。国人推举共伯和执政。共和元年(公元前 841 年),是中国历史有确切纪年的开始。
军队、官吏和监狱是维系国家政权的支柱,夏朝已初具规模,商、西周时期更加完备。商朝在讨伐异族的战争中,曾动用军队万余人。西周军队以师为最大建制,2500 人为一师。戍守成周的军队达八师之多。“正”,是夏朝负责具体事务的官吏之通称。商朝的最高官吏称“相”,辅佐商王治理国家。伊尹是历史上著名的贤相。殷人崇尚鬼神,掌管祭祀、占卜的官吏地位显赫。西周的官吏有内、外之分。在朝中为官者称“内服”,被封至王畿之外的官吏则称“外服”。夏朝已有刑罚,并设置监狱。夏桀曾囚禁商汤于夏台。商代刑法十分残酷,不仅有墨、劓、刖等肉刑,流放、劳改等徒刑,还施行斩首、脯、醢、炮烙之法。西周的法律在前世的基础上趋于健全。除刑法之外,还有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尚礼是中国古代政治的特色。《左传?隐公十一年》云:“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礼制形成于父系氏族社会末期,经夏、商两代的发展,至西周时期,已成为规范人们活动的准则。
民族关系在远古暨三代政治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据古史传说,远古社会末期,黄河、长江流域出现华夏、东夷和苗蛮三大集团。地处黄河中上游流域的华夏集团,以黄帝和炎帝部落最为强大。黄帝战胜炎帝,统一华夏部落,进而击败黄河下游流域的东夷集团,成为华夏和东夷集团共同尊崇的部落联盟首领。黄帝之后的尧、舜、禹是传说中黄河流域的部落联盟领袖。舜对苗蛮的战争取得巨大的胜利。禹更将华夏集团的势力扩展到长江流域,使苗蛮集团处于依附地位。
夏、商、西周王朝位居中原,对邻近的方国战争不断,彼此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也十分频繁。黄河、长江流域的诸多部族,逐渐融合成以夏、商、周族为主体的华夏民族,共同创造出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
二、 远古社会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也是人类重要的发祥地之一。早在 100 多万年前,我们的祖先就生息、繁衍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随着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提高,远古社会经历了原始人群、母系氏族社会和父系氏族社会三个发展阶段。婚姻制度从低级形态逐步向高级形态演化。社会结构也渐趋复杂。私有财产的出现和奴隶制度的萌芽,为奴隶制国家的诞生奠定了基础。众多部落之间频繁的交往和激烈的斗争,促进了中华民族的融合。
(一)原始人群
旧石器时代,远古人类的活动范围遍及中国大陆。北自黑龙江、内蒙古,南至云南、广西,西起青海、西藏,东抵沿海诸省。据不完全统计,新发现的旧石器时代遗址约有三四百处。其中,举世闻名的周口店北京猿人、陕西陈家窝蓝田猿人化石的年代大致距今六七十万年。公主岭蓝田猿人化石的年代,约在距今 80 至 100 万年之间。云南元谋猿人化石的年代较早,距今为170 万年。山西芮城西侯度遗址的年代则距今 180 万年。
旧石器时代初期,远古人类处于原始人群阶段。他们生活在杂木丛生、野兽逼人的恶劣环境中。加之主要的生产工具只有简陋的打制石器,因而获取食物十分艰难。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作用微不足道。他们必须联合起来,以群体的力量弥补个人力量的单薄。每个群体的成员都要彼此协作,集体进行渔猎,合力防御野兽的侵袭,才能勉强维持生存。共同劳动,必然导致生产工具和产品的公有,产品也必须平均分配。当时人们食不裹腹,衣不蔽体,没有剥削和压迫。正如《吕氏春秋?恃君览》所言:“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守卫,肌肤不足以御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且犹裁万物,制禽兽,服狡虫,寒暑燥湿弗能害,不惟先有其备而以群聚耶?群之可聚也相与利之也,利之出于群也。”《尉缭子?治本》:“天下为一家,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由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对老弱和儿童的养育,更需依靠集体的力量。
原始人虽然群居,但只能局限于一定的规模。人数太少,难以应付恶劣的自然环境。人数太多,又不易获取足够的食物。估计原始人大约以数十人结为一个群体,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各群体间很少交往,处于相对孤立的状态。原始人群的早期阶段,男女之间的性交关系是杂乱而不受任何限制的。同辈的兄弟姊妹之间,上下辈的男女老幼之间,皆可自由婚配。子女只知生母,不识其父。原始人群的血缘婚,使原始人群既是一个生产、生活单位,又是一个内部互婚的血缘家族。文献对此有生动、详尽的追述。 《吕氏春秋?恃君览》:“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管子?君臣》:“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匹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列子?汤问》:“长幼侪居,不君不臣。男女杂游,不媒不娉。”
随着人类思维的进步,不同辈份男女之间杂乱的性交关系逐渐被摒弃。原始人群内部的婚配局限于同辈的男女之间。同辈的男女,彼此既是兄弟姊妹,也是夫妻。这种同辈间的婚配关系,较无辈份限制的杂交关系相对稳定。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兄妹结婚的故事广为流传。云南泸沽湖地区纳西族史诗《创世纪》就记述了利恩兄妹为婚的故事①。因为当时除利恩六兄弟之外,世界上再没有男人,除利恩六姊妹之外,世界上也再没有女人,所以兄弟姊妹匹配成夫妇。云南怒族的传说,也谈到兄妹结婚的故事②。远古时代,洪水泛滥淹没了大地。仅存兄妹两人躲藏在一个大葫芦内,侥幸生存。洪水消退之后,世人都淹死了。兄妹二人找不到配偶,只好彼此匹配成婚。他们生育九男九女。因为当时世间还没有其他人类,所以九对兄妹又互为婚姻。怒族终得以繁衍。
直至近代,壮族社会仍残存同辈份的血缘婚实例③。广西邕宁县和云南麻栗坡县的壮族中,广泛流传孪生的兄妹(一男一女的双胞胎),是天生的姻缘,注定要结为夫妻的说法。
原始人群内部男女两性关系从无限制的杂交,演进为同辈份的血缘群婚,是人类婚姻史上的一大进步。它不仅使人类的体质、体能有所改善,而且开始形成长幼、辈份的意识。这是人类最早的婚姻制度,也是人类伦理、道德观念的启萌。原始人群的组织趋于巩固,因而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
① 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学丽都调查队搜集整理:《创世纪》,人民文学出版社 1962 年版,第 16 页。
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社会情况》(傈僳族、怒族、独龙族调查材料之三),1958 年 3 月。
③ 周宗贤:《残存在壮族社会中的原始婚姻家庭形态》,载《民族学研究》第五辑,第 286 页。
(二)母系氏族社会
1.母系氏族社会的形成
距今约十至二三万年的旧石器时代中、晚期,远古社会由原始人群阶段进入母系氏族社会。
现已发现的旧石器时代中期主要人类化石和文化遗存有:陕西大荔人、山西襄汾丁村人、山西阳高许家窑人、广东曲江马坝人、贵州桐梓人、湖北长阳人、北京周口店新洞人,以及辽宁喀左鸽子洞等文化遗存。
旧石器时代晚期重要的人类化石和文化遗存有:山西朔县峙峪人、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辽宁建平人、广西柳江人,以及宁夏灵武水洞沟、河南安阳小南海、河北阳原虎头梁等文化遗存。
山顶洞人使用的劳动工具中有骨针,装饰品有钻孔的小石珠、砾石和青鱼上眼骨等,这说明山顶洞人开始掌握了钻孔技术,因而很可能使用了比前人进步的石制工具。山顶洞人除在居住地区附近采集和渔猎外,活动范围又有所扩大。他们获取的食物中有海蚶,这说明山顶洞人的足迹已达渤海湾一带,与大自然的斗争能力有所提高。
原始人群阶段过渡为母系氏族社会,是在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推动下完成的。血缘内婚制向氏族外婚制的转化是社会性质变革的关键因素。原始人的血缘家族,经过几代繁衍之后,由于人口不断增加,引起食物来源匮乏,生活受到影响,因而必然分裂出新的血缘家族。新的血缘家族依然施行内部的血缘婚。内婚制虽然能保持原始人群的相对稳定,但婚配的男女之间血缘关系太近,致使繁育的后代易患先天性疾病,或体质不良,智力低下,与自然界抗衡的能力因而减弱。诚如《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内婚制在人类历史上延续的时间甚长,这正是原始人群阶段生产力发展缓慢的症结所在。
内婚制对人类进化的危害极大,其严重后果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血缘家族的分裂,不断产生新的血缘家族。这些血缘家族之间仍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各血缘家族的男女之间也难免发生婚配现象。人们逐渐发现,各血缘家族之间男女通婚所生子女,无论在体能和智力上多优于同一血缘家族男女婚配所生子女。人们终于觉悟到,婚配男女的血缘关系越远,生育的子女越强健。由于传统观念强大的影响,内婚制向族外婚的转变是十分缓慢的。开始,只排除血缘最近的同胞兄弟姊妹间的婚配,以后又排除血缘较近的旁系兄弟姊妹间的婚配。最后,血缘家族内的男女,不论是否同辈皆禁止婚配。这样,一个内部不能婚配的血缘亲属集团——氏族便产生了。
族外婚,就是一个氏族的一群兄弟和另一个氏族的一群姊妹之间的交互群婚。男子外婚到另一氏族,死后埋在本氏族的公共墓地里。这种婚姻关系虽然还不稳固,但毕竟使氏族明显有别于过去的血缘家族。在这种群婚的形态下,子女仍然是只能确认生母而不能确认生父,氏族成员的世系也只能根据母系的血统来决定。同一始母祖生下的若干后代,便形成为一个氏族。母系血统是维系氏族存在的纽带。氏族扩大之后,再分离开来,另建立新氏族。彼此通婚的氏族则组成部落。
古代的风俗中仍残留母系氏族社会初期的族外群婚痕迹。这种群婚多是以野合形式进行的。《周礼?地官司徒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贵州通志》卷七:“花苗每岁孟春,会男女于野,谓之跳月。择平壤地为月场,鲜花艳装男吹芦笙,女振响铃,旋跃歌舞,谑浪终日,暮挈所私以归,比晓乃散。”
壮族的“歌圩”、布依族的“赶表”、黎族的“放寮”、仫老族的“走坡”、傣族的“泼水节”、侗族的“行歌坐月”等等,存留了古老的群婚制和外婚制的遗风①。“歌圩”是文献记载的称谓,壮语则称为“窝坡”、“埠坡”、“埠峒”等。每逢圩日,青年男女,身着盛装,女子以甲村为一个单位,男子以乙村为另一个单位,用唱歌的方式寻找对象。当某对男女唱得情投意合之时,便离开集体,私下幽会,盟誓终身。明代岳和声在《后骖鸾录》中,谈及万历年间柳州城外的“搭歌”时,曾说:“遥望松下,搭歌成群。数十人一聚。其俗女歌与男歌相答。男歌胜,而女歌不胜,则父母以为耻。又必使女先而男后。其答亦相当,则男女相挽而去,遁走山隘中相合,或信宿,或浃旬,而后各归其家,取牛酒财物,满志而后为之室。不则宁异时再行搭歌耳”。“歌圩”实际上是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和婚配的场所。
拉祜族在农闲时,甲寨男青年同乙寨女青年,白天唱歌,夜晚在乙寨附近燃火集体过夜。有时甲寨青年男女与乙寨青年男女混合一堂,甲寨男人对乙寨女人,乙寨男人对甲寨女人集体过夜②。
广东某些瑶族,在旧历除夕至正月初二的三天中,凡是成年男女,无论已婚与否,均可“在山峒间,山岗树林底下……互相酬唱民歌,自朝至暮,唱至情投意合,互相依偎发生性关系”①。
群婚在华夏民族也曾盛行。春秋时期,上至天子后妃,下至庶民百姓,仍保留群婚之遗风。据《月令?仲春之月》记载:“仲春通淫”之时,人们停止工作,纷纷前往大牢祠祭祀求子之神“高禖”,天子、后妃也须参加。入夜,男女皆寝于庙后。
以上例证充分反映,族外群婚制曾普遍存在,使我们得以窥知母系氏族社会初期的婚配形态。这种婚配的特点是,以集体方式进行,没有一定的场所,多在野外结合,亦无固定的配偶,年龄和辈份的限制也不严格。但是氏族成员之间的婚配则是严格禁止的。
族外婚是人类婚姻关系史上的重大进步,较之内婚制下的同辈婚配具有更深远的意义。自然界万物的演化规律是物竞天择,优胜劣汰。实行族外婚的氏族,其成员的智商高,体质强,整体实力明显优于依然实行内婚制的血缘家族。在当时的社会发展进程中,起着无可置辨的主导作用。
母系氏族社会的初期,生产力水平仍然十分低下。自然界为人类提供生活的资源,同时也使他们面临严峻的环境。氏族是人类向自然界谋求生存的依靠。人类的生产活动——采集、狩猎和捕鱼依然必须集体进行,否则就不能有效地抵御野兽、饥饿和疾病的威胁。他们还没有私有财产观念,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是氏族的宗旨。
① 莫俊卿:《壮侗等民族母权制残余研究》,载《民族学研究》第二辑,第 160 页。
② 《云南省拉祜族历史调查资料》(一),云南民族研究所 1963 年铅印本,第 132 页。
①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南岗、内田、大掌瑶族社会调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1958 年铅印本,第 107 页。
母系氏族社会里,存在着按性别和年龄区别的简单的不稳定分工。青壮年男子外出狩猎、捕鱼。妇女则从事采集果实,看守住所,加工食物,缝制衣服,管理杂务,养护老幼等公益劳动。因为当时的采集经济比渔猎经济收获稳定,成为氏族成员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所以是维系氏族生活的基本保证。妇女在生育上的特殊作用,以及氏族成员的世系均按母系计算,更使妇女在氏族中具有崇高的威望,居于主导的地位。中国古代关于女娲氏炼石补天,积灰止水的传说,生动地反映了母系氏族社会受人尊敬的妇女领袖带领先民对自然界进行艰苦卓绝斗争的情景,歌颂了妇女在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考古发现揭示了母系氏族社会初期人类活动的遗迹。山顶洞人过着母系氏族社会的生活。他们居住在北京周口店龙骨山山顶东北部,海拔 170 米的一个天然山洞里,因而被称为山顶洞人。洞长约 12 米,宽约 8 米,面积为90 多平方米,可容数十人生活。洞里自然分成“上室”和“下室”。上室在洞口处,是他们的公共居室。下室在洞的深处,是他们的公共墓室。山顶洞人的成员都是平等的,遵守共同的习俗。他们生前互相保护,死后也埋葬在一起。山顶洞的下室里,埋葬着一个青年妇女、一个中年妇女和一个老年男子。他们的尸骨上撒布赤铁矿粉粒,随葬有燧石石器和穿孔兽牙等装饰品。对于去世的老年人,尤其是妇女,将其生前使用的装饰品随葬,反映氏族成员对妇女及老年人的爱戴。
2.母系氏族社会的发展
自中石器时代开始,母系氏族社会进入发展时期。中石器时代是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的过渡阶段。目前,有关中石器时代的考古资料还比较缺乏。新石器时代,人类在打制石器的基础上摸索出磨制石器的新技术,又发明了农业、畜牧业、制陶业和纺织业,皮革加工和缝纫技术也有进步。人类除利用天然洞穴居住之外,又开始营建房舍。在河谷台地水源便利之处,逐渐形成村落。
生产力的显著发展,使母系氏族社会进入繁盛时期。母系氏族社会的结构和制度日臻成熟。磁山——裴李岗文化距今约 8000 年,仰韶文化距今约7000 年至 5000 年,大汶口文化早期距今约 6300 年至 5500 年,河姆渡文化距今约 7O00 年至 5300 年,上述黄河、长江流域的考古学文化大体处于这一历史发展阶段。
母系氏族社会的繁盛时期,氏族按母系血统计算世系,并形成明确的制度。母权制已深入氏族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
氏族是血缘组织,通过母系血统维系。在群婚的形态下,子女只能确认生母,而不知生父。《公羊传》说:“圣人皆无父,感天而生”。《史记?殷本纪》说:“三人行路,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是为殷商先祖。《史记?周本纪》说,周始祖后稷名弃,其母出野,“见巨人迹,必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史记?秦本纪》也说:“玄鸟损卵,女脩吞之,生子大业”,即秦之先祖。所谓“无父”,“感天而生”,实际是母系制婚姻形态的反映。
因为子女从母亲居住,由母亲抚养,并属于母亲所在的氏族,所以子女的血统世系是按照母系计算的。氏族的祖先是女性,由女性世代相传。即由母祖传给母亲,母亲传给女儿,再由女儿传给孙女,依次类推,长久绵延。云南永宁纳西族仍保留了浓厚的母系制传统习俗。当地以女为贵,认为有女不算断根,但是只生儿子则是断根,必须过继女继承人。
同一氏族的成员都是同姓的,子女也从母姓。《说文?女部》:“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生天子,因生以为姓。”说明从生母而姓。《说文?女部》所列的古姓,如婚、嬴、妫、妘、姺、燃、妞、娸、媀、■、妄、娥、娃、姒、婤、始、■、嫪、姜、姬、■等,皆从女,可知是母系氏族的姓。
古代文献关于亲属称谓制度的记载中,也保留了母系氏族制的痕迹。 《尔雅?释亲》:“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女子谓晜弟之子为侄,谓出之子为离孙,谓侄之子为归孙”。母系氏族实行族外婚,一个氏族可以同其他许多氏族通婚,或在两个氏族之间通婚。《尔雅》中所说的就属于后者。因姊妹之子必须离开自己的氏族到对方氏族中去婚配,故曰出。出之子,不生于己族,但是以辈份而论为孙,故曰离孙。因兄弟婚配至对方氏族,与对方氏族女子所生之子,又要回到兄弟的氏族来婚配,故曰侄。侄之子又生于己族,所以称归孙。
据调查,海南岛黎族的“合亩制”地区,虽然早已过渡到父系大家庭时期,但仍然保留从母居的母系氏族社会习俗①。女子出嫁后,她和娘家的关系仍十分密切。女子出嫁不久即回娘家,住居在“寮房”里,和其他不同血缘关系的男性来往,直至怀孕,才回夫家。丈夫死后,她就要回到娘家,和亲生父母或兄弟一起生活。儿女除了年龄太小的以外,一般都不带回娘家。亲兄弟照顾死了丈夫的姊妹的生活,并认为是一种义务。在夫家时,妇女不为丈夫缝补衣服,却为她的亲兄弟缝补衣服,丈夫对此毫无怨言。黎族认为女子虽然出嫁,但她们仍然和娘家同一祖宗,即同鬼。妇女不和她的丈夫同一祖宗,即不同鬼。患病做鬼之时,巫师念的是妇女娘家祖先的姓名,而不是丈夫家祖先的姓名。病重临死之前,必须抬回娘家,埋葬时由她的亲兄弟抬棺,并埋在娘家的公共墓地。她的遗物也归娘家的亲兄弟所有。埋葬以后,娘家杀牛招待亲属喝酒。同一“合亩”的人,即有血缘关系的人,要停止生产。丈夫家虽然也杀牛宴请亲属,但隆重的程度远比不上娘家。这是因为妇女与丈夫家不同鬼的缘故。
妇女在氏族里居于领导地位,是母系氏族社会的重要特征。妇女的地位不仅取决于氏族的母系血统,也取决于她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新石器时代社会经济的显著发展,首先应归功于妇女。妇女是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主要发明者。农业、畜牧业给人类提供了较采集和渔猎远为丰富的衣食之源。制陶业和纺织业则使人类的生活条件大为改善。而男子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停留在渔猎的生产领域,没有突出的作为。此外,妇女在烹煮食物,管理杂务以及抚育子女等方面还承担着繁重的劳动。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是崇尚女性的社会基础。
每个氏族都以一位长者为首领。氏族首领是由全体氏族成员推选的,男女皆可担任,但以女性居多。氏族长安排氏族成员的生产和生活。在氏族成员住居的大房子中,设有炉灶,供给全氏族的伙食。由妇女首领掌握分配给大家。
① 岑家梧:《黎族母系氏族制的遗迹》,《史学月刊》1957 年第 9 期。
古代文献中对我国各民族妇女在生产和生活中占重要地位的记载甚多。如台湾高山族,“番族以女承家务,凡家务悉以女主之,故女作而男随焉。番妇耕稼备尝辛苦,或襁褓负于扶犁,男则仅供馌饷”①。再结合獠人的产翁习俗看,妇女在生产上占主要地位更是明显。“南方獠妇,生子便起,其夫卧床褥,饮食皆乳妇,稍不保护,生疾亦如孕妇,妻反无所苦,炊爨樵苏自若”①。据张庆长《黎歧纪闻》说:“黎妇多在外耕作,男夫看婴儿养牲畜而已。遇有事,妇人主人之,男不敢预也”。以上材料都反映出母系氏族社会中的女权制。
母系氏族的女首领对于氏族内外的纠纷负有调解的责任,并具很大的权威性。《琼崖黎歧风俗图》说:“黎人习气剽悍,与其同类一言不合,持弓矢标枪相向,有不可遏抑之势,若得妇人从中一间,则怡然而解。”解放前,黎族合亩制地区还有这种习惯。云南怒江的傈僳族氏族间发生械斗也是由妇女出面调解讲和,按照习惯对妇女不能加以伤害。
在母系氏族社会,生产资料,如土地,归集体所有。人们共同劳动,平均享用所获的产品。氏族长平时和氏族成员一样地参加劳动,没有什么特权。如果氏族长不称职,可以被罢免,另选贤能。氏族的财产属集体所有,按母系传递,即由母祖传给母亲,母亲传给女儿。但是财产绝不能转移至外氏族。氏族里设有议事会,这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内对外的重大事务,如氏族首领的选择和更换,血亲复仇等,都须经议事会决定。在母系氏族社会,没有压迫和奴役,也没有凌驾于群众之上的统治者,一切按照传统习惯行事。这种传统习惯具有相当大的约束力,是团结全体氏族成员,牢固地维护氏族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个人破坏了它,就是侵犯了整个氏族的集体利益,必然受到公众的谴责和应有的惩罚,最严重的是逐出本氏族。但是,这种严重的事件是极为罕见的。
在氏族制度下,男女青年进入成年阶段必须经历一种成年仪式。由氏族首领主持,对将成年的人进行毅力和智力的考验。只有通过成年仪式,青年人才具备充当氏族正式成员的资格,并被允许参加氏族会议。
母系氏族社会盛行图腾信仰。原始人类认为某种动、植物与氏族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并且是他们的祖先。图腾既以氏族始祖的形象出现,因而是伴随着母系氏族以及族外婚制产生的。
永宁纳西族多以虎作为氏族的图腾①。土司崇拜虎为根根。土司认为,虎是一种特殊的神,一般人是看不见的,虎的骨头大,是土司的根根。既然图腾是母系氏族的骨肉,当然被列为禁杀之列。谁打死了虎,不能自行处理,必须像抬死人似的,把虎抬进土司府。土司家如丧考妣,向老虎磕头。打死了虎的猎人要受到鞭笞,轻者痛打三十大板,重者罚款,有的还要坐水牢。对虎的崇拜还有:土司以虎为姓,当地以虎为地名,以虎头或虎为标志等等。纳西族的图腾决不限于老虎一种。在当地达巴口述的《创世纪》中,就有其它的图腾遗迹。其中有这样一段叙述:“热那甫的女儿多,不愿把车红吉吉美嫁给他,又想出了一个办法,把他的女儿化了装,有的变成了老虎,有的变成了豹子,有的变成了猴子,有的变成蛇,各种野兽都有了,叫从的① 《番社采风考》,《小方壶舆地丛钞》第九帙。
① 《太平广记》卷四八三,引蔚迟枢《南楚新闻》。
① 严汝娴、宋兆麟:《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制》,云南人民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189—194 页。吕一去捉,捉住哪个哪个就嫁给他”。这些女儿,就是由同一个氏族分衍下来的女儿氏族,化装的野兽就是氏族的图腾标志。他们之间不能通婚,但是可以与从的吕一所在的氏族通婚。
氏族成员聚集而居,房舍多有大小之分。大房子供老年人和未成年者居住,也是氏族议事的场所。小房子则供妇女接待外氏族男配偶之用。氏族有公共墓地。人们生前共同生活,死后也埋葬在一处。男子虽与外氏族女子婚配,但死后仍归葬于本氏族的墓地。血缘纽带始终维系着氏族的所有成员。
部落由互相通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组成。它是母系氏族社会最大的社会集团。有的部落与氏族之间还有胞族作为中介形态。胞族由氏族及其派生出的女儿氏族组成。氏族有自己的住地和活动区域。所以,各部落之间也有一定的界限。越界就会发生纠纷,甚至引起流血的战争。部落是自卫和进攻的军事单位。各个氏族依靠部落,部落又保护各个氏族。部落有共同的防御工事,村落四周多有寨墙、栅栏和壕沟。由于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尚无私有财产的观念,各部落之间一般没有尖锐的利害冲突,彼此之间的矛盾,多属血亲复仇的性质。部落也设议事会,由各氏族的长老、氏族长组成。部落酋长由议事会选举产生,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其主要职权是处理部落内外的纠纷。
母系氏族社会的繁盛时期,氏族的结构较母系氏族社会初期又有所变化,突出地表现在氏族内部形成若干母系亲族。
新石器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旧有氏族的狭小格局已不适应新的形势。生产工具的改进以及劳动技能的熟练,使人们以比较小规模的集体为单位从事生产成为可能。在这样的集体中进行生活也更便于管理。于是,随着人口的增殖,原来的氏族除继续分离出血缘氏族之外,在氏族内部又出现若干母系亲族。
婚姻形态也有所改变。还在群婚制盛行的时候,实际上就已经存在某种或长或短时间内比较固定的成对配偶的同居。以后,由于妇女主动要求比较长久地与某一个男子结合,于是就逐渐向对偶婚转移。对偶婚形态下的夫妻关系不是独占的同居,两性的结合仍比较松散,多采取以女方为主的男方走婚形式。
纳西族的母系亲族世系以母系血统关系为纽带。在对偶婚的情况下,因子女从母居,男配偶也不甚固定,世系也只能按女方计算。即由母祖传给母亲,再由母亲传给女儿,依次类推。当地谚语说:“无男不愁儿,无女水不流”。“生女重于生男,女儿是根根”。妇女关系到母系亲族能否长久绵延。若没有女继承人,母系亲族就面临绝灭的危险。所以,纳西族人把女儿的出生视为值得庆贺的大事。相比之下,男孩子出生就远为逊色。父权社会是重男轻女,母权社会却是重女轻男。其差异就在于,父权社会以男性计算世系,母权社会则以女姓计算世系。
按母系计算世系,是母系亲族最重要的特征。
母系亲族有过继养女的传统习惯。当母系亲族没有女继承人时,全族都会焦灼不安,族长要召集全体成员商量,并决定向其他人口众多的母系亲族请求过继养女。对方如果同意,就接受礼物,并在本氏族举行祭祖仪式,宴请氏族的成员,向大家禀报将本亲族女子过继给外亲族为养女的缘由。氏族首领为该女子祈祷,并祝福她去外亲族后,多生子女,延续后代。迎受养女的亲族也要举行祭祖仪式,向祖先禀告增加新的成员,并为该女更换姓名。然后,亲族成员共餐,同庆同乐,以示祝贺。养女在新的亲族中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力和义务。成年后,如有威信和能力,也可以主持生产和生活。接收养女,是面临绝嗣险境的母系亲族得以传宗接代转危为安的重要手段。小孩子在长大之后,要举行成年仪式。因为子女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自小从母亲居住,并由母亲和舅舅抚养,所以其成年仪式也要由母亲和舅舅操办。
古人生活条件艰苦,寿命较短,性成熟也早,故小孩子到 13 岁便步入成年。在此之前,他们不算社会的正式成员,也不享受亲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在成年人的心目中,小孩子还没有灵魂。成年仪式在每年的正月初一举行。亲族的成员聚集在火塘附近,祭祖之后,成年男女脱下孩提时所穿的麻布长衫,换上成年人的正式服装。女人上着短衣,下穿百褶裙,戴包头。男子戴帽,穿长袍和裤子。所以这种仪式又可称作穿裙子仪式和穿裤子仪式。仪式结束后,亲友纷纷向姑娘和小伙子赠送礼品,并向他们致以良好的祝愿。举行成年仪式的习俗,不仅纳西族长久流传,历史上其他民族也多有实行。成年仪式是纳西族少年一生的转折点。从此以后,他们将同亲族的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各种权利和义务,也可以结交异性朋友,开始婚姻生活。对母系亲族而言,则增添了新的成员,加强了亲族的力量,是亲族繁荣昌盛的标志。
母系亲族实行外婚制。外婚制多以走访婚的形式进行。妇女有自己的居室,接待来访的男配偶。男子夜晚至女方住宿,清晨即离开,返回自己所在的母系亲族生活和劳动。这种走访婚对男女双方都没有任何约束。如果情投意合,配偶就比较固定,延续的时间也长。若感情破裂,随时离异,双方毫无留恋之情。但是配偶双方绝不能属同一亲族。据调查,纳西族至 1956 年民主改革前夕,仍盛行走访婚。如永宁平坝六乡 1,749 个成年男女中,实行走访婚的有 1,285 人,占成年人总数的 73.5%。实际上,当时过其它婚姻生活的人,都可能或长或短地经历过走访婚生活。
因为实行走访婚,男女之间离异无常,加之男子暮至晨归,所以子女一般很难确认生父。子女由母亲抚养,父亲并无抚养子女的义务。父与子不是同亲族的人,因而从世系上也就没有共同的血缘纽带,即使相见,亦如陌生人。在母系亲族里,凡是长辈的妇女都是自己的母祖或母亲,长辈的男子则是自己的舅祖父或舅父。在当地纳西族的亲族制度中,长期以来就没有父子关系的概念,因而也就没有父亲这一专用名词。因为男子的子女都在别的亲族内,所以,男子是没有自己子女的。由此可见母系血缘的传统观念之深。母系亲族的财产属集体所有。房屋、牲畜、工具等固定资产,归集体使用,仓库也是统一的。亲族成员共同劳动,平均消费。财产也由母系亲族世代继承,任何个人不得独占。但一般的生活用品和装饰品则由个人享用。每个母系亲族都有族长,称作达布。达布由能干有威望的老年人担任,以妇女居多,主持亲族的生活和生产以及宗教祭祀活动等。达布与亲族其他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所承担的责任却十分重大,遇有紧要的事情还须与亲族成员商量。据调查,温泉乡瓦拉片 17 个母系亲族在 1956 年民主改革时有 14 个妇女担任达布。忠实乡巴奇等 6 个村落的 88 户纳西族,有 50 户由妇女担任达布,占总户数的 56.8%,男子担任达布的 38 户,占总户数的 43.2%。亲族的强弱与达布的威望和能力紧密相关。达布威望高,能力强,亲族成员之间必定和睦,生活安定,生产也顺利,亲族自然兴旺繁盛。达布若威望不高,能力又差,亲族必定衰竭不振。受亲族的母系传统影响,妇女的威望和能力一般强于男子。
母系亲族多以某一代达布的名字命名,充分反映达布对亲族的重要性。但也有以地点或动物的名称命名的。前者当因该亲族久居某地而定,后者则可能与图腾信仰有关。
永宁纳西族的母系亲族成员集中居住。房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老年人和少年的住处,也是亲族成员共餐和公共活动的场所。另一部分则供已婚妇女接待男配偶之用。公共住宅多由四栋房屋组成,院落宽敞。正房较大,有一层,分为正室、上室、下室和后室。东西厢房和门房为二层楼,上层住人,下层饲养牲畜,堆放柴草。老年妇女和少年住在正房的正室内。这里也是亲族成员共同进餐和集会的地方。老年男子住在上室。凡属婚龄妇女均有单独的房间,称为客房。顾名思义,当为接待来访的男配偶而设。客房一般安排在东厢房和门房的上层。外亲族的婚龄男子来本亲族过夜,本亲族的婚龄男子自然也要去外亲族住宿。所以,亲族内一般都没有婚龄男子单独的房间,如婚龄男子在外亲族未寻到女配偶,因而没有住宿之处,必定受到人们的嗤笑,只能在草棚中熬度漫漫长夜。
母系亲族有公共墓地。凶死者土葬。凡属正常死亡者则实行火葬。骨灰装在麻布口袋中,按辈份、性别,老者在上,少者居下,男左女右,依次安放在坟山的石岩下或树洞中。若干年以后,骨灰袋散碎,人们再将凌乱的骨灰堆积一处掩盖,形成不分辈份和性别的合葬坑。亲族的成员生前由共同的母系血缘关系集中居住,死后依然按母系血缘关系掩埋在同一个墓地。没有夫妻合葬,因为男配偶是外亲族的人。
每个母系亲族都供奉自己的祖先,但是没有崇拜的偶像,而是以火塘上方的锅桩石为代表。传说祖先死后去北方,但是灵魂还常返归故里,住在锅桩附近。达布每日三餐都要向祖先献食。逢年过节,还由达布祈祷,杀猪祭祀,躬请祖先回归。届时,以猪血染红 11 根树枝,9 根放在房顶上,树枝尖端朝向北方,另两根则弃置于房后。习惯认为,这些树枝是指引祖先归来的标志。还有些祭品抛在野外,如被老鹰吃掉,则认为大吉大利。否则还要另选吉日再祭。某些祭品在供奉祖先后,由亲族成员分食。
母系亲族是氏族内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实际上也就是缩小的母系氏族。母系亲族的人员不多,一般七八人,多者也不过二三十人。永宁纳西族母系亲族的翔实资料,使我们得以窥知母系氏族社会的概貌①。考古发掘展示了母系氏族社会的真实情景,并使古代文献的有关记载和民族学资料得到充分的验证。
陕西临潼姜寨第一期文化遗存属仰韶文化时期。姜寨遗址的村落布局清楚,保存完整,是典型的氏族村落遗址。通过姜寨发掘报告的详尽介绍,以及作者的深入分析,重现了一幅古老而真实的氏族生活图景,也使我们得以了解母系氏族社会的组织结构②。
① 严汝娴、宋兆麟:《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制》,云南人民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65—70 页。
② 《姜寨》,文物出版社 1988 年版。
姜寨原始村落的整体布局,可分为居住区、烧制陶器的窑场和墓地三部分。居住区位于村落中央,周围有壕沟环绕。村东壕沟外即是墓地。窑场范围不大,位于临河的岸边。生活区、生产区和墓地连接在一起,是姜寨村落的显著特点。
居住区周围的壕沟分为三段,规模较小,围沟内侧每隔一定距离设置一座小房子作为哨所,以加强防御能力。村落东部有供村民出入的两个寨门,但因门内房屋密集,加之出门即是 3 片墓地,所以不大可能是重要的通道。从村落的总体布局推断,经常出入的正门应设在西南边。那里有 30 米宽的通道,也没有什么建筑遗迹,出去就是临河岸边。人们取水,驱赶牲畜饮水或到河里捕捞鱼虾都很方便。制陶坯的作坊和烧制陶器的窑场也在附近。人们制坯、烧窑、用水都十分便利。居住区内房屋布局的最大特点就是围成圆圈:北边的房屋门朝南开,东边的房屋门朝西开,西边和南边的房屋门则分别朝东和朝北开。总之,四周房屋的门都朝向中央。一个空旷的广场,面积有 5000平方米左右。就其地势而言,广场周围略高,中央逐渐低平,有人们踩踏过的土路面。广场西边有两片是牲畜夜宿场。
在姜寨第一期的村落遗址中发现完整和比较完整的房子 120 座,灶坑261个(包括零星的灶坑)。圆圈状布局的房屋建筑群由大、中、小型三种房子组成 5 个单元。每个单元均由小型房子围绕着大、中型房子组成。整个村落内房屋布局井然,可见氏族纽带的联系相当牢固。
小型房屋,数量最多,有圆形和方形两种,多为半地穴式,少数为平地起建的。室内面积一般为 15 平方米左右,大的有 20 多平方米,小的仅 8—9平方米。门内正中有一个灶坑,兼作炊事和取暖之用。
第 14 号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面积为 14.9 平方米。门向朝西略偏北。有斜坡门道,宽 0.6 米,仅容一人出入。进门正中有带灶圈的灶坑一个,浅圆形穴。房内南边的前半部基本上摆满了各种日常用物,计有陶盆 2 件、陶钵 3 件、陶罐 5 件、陶甑 1 件;石斧 1 件、石铲 2 件、石磨棒 2 件、石球 2个;骨鱼叉 2 件、骨镞、骨笄各 1 件,还有装饰品。在一件弦纹罐中还藏着朽烂的粮食。房子的北边已被破坏,仅在灶坑旁发现一件陶器。由此不难判断,室内剩下的较大空地就只有北边宽 1.5 米左右的一块地方,最多只能容三四个人睡卧之用。
第 46 号房子,半地穴式,正方形,面积近 10 平方米。门向南,有斜坡门道,并有门槛和门棚设施。门道很窄,宽仅 0.5 米,能容一人出入。门内有浅穴灶坑一个。室内东部及西南角的居住面上放置着大量的生活用具,计有尖底瓶 4 件,陶钵 4 件,陶罐 5 件,陶盆、陶瓮各 1 件。另在门槛东侧放置有平光石头一块,室内东侧有土墩两个。除去这些生活用具所占的面积,室内剩下的面积便只有西侧及靠后的约 3—4 平方米的一块地方,充其量也只能居住三四个人。
其它凡属因火烧毁而幸存室内摆设的小型房子大多如此。从这些房子内的用物放置情况看,它们都是住人的居室。通常是一边放什物,一边睡人。在小型房子内居住的应是以女方为主所组成的对偶家庭及女方幼小的子女。对偶家庭的基础是男女双方或长或短时间的结合。它是一个生活单位,但不是一个生产单位。这样它就不能完全独立,必定要同一个较大的家庭组织——家族(即本文所称的母系亲族)联系在一起,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中型房屋,面积一般在 20—40 平方米左右。房屋方形,半地穴式,和小型房屋一样有灶坑,屋内放有许多什物,不但可以住宿,也可以在里面做饭。中型房屋和小型房屋的不同之处有二点:一是睡觉的地方比较宽敞,能住下远比对偶家庭人数为多的人;二是床位往往分为左右两半,不像小型房子多在一边。
第 36 号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门向东,面积 40 平方米左右。门道呈斜坡状,无门槛,门道入口处有石头 3 块。门内有 3 个坑组成的连通灶,灶之间火道相通,规模较大。连通灶两侧各有高出居住面 10 厘米的土台(土床),面积皆在 5 平方米左右。根据室内的土床大小,估计可睡七八个人或十来个人。第 29 号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门向西,面积 24 平方米左右。屋内有浅穴灶坑一个。室内西南部及门槛附近放置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多件,计有石斧、石核、尖状器、石球各 1 件,砥石 2 件,陶罐 5 件,陶钵 5 件,陶瓮和陶器座各 1 件,还有石墩 1 块。这样,房内留下左右两片不大的空地,大约各可睡四五个人,全室能住七八个人。
中型房子在村落的东、南、西、北部都有分布,如第 17 号房子和第 29号房子建在北部,第 36 号房子建在西部,第 111 号房子建在南部等。而他们的周围都有一些小房子。看样子像是由一座中型房子和若干小房子组成一个单元,居住着由若干个对偶家庭所组成的一个母系家族。大型房屋,整个村落内基本上同时存在的一共有 5 座,除北部两座外,东、南、西部各有一座。大型房屋远较中小型房屋为大(如第 1 号房子有 124 平方米)。大型房屋的平面均呈方形,有门道、灶坑和灶台,灶坑都是大型连通灶。室内面积远较中小型房屋为大,灶坑两旁都有低平的土床,面积因房屋的大小而异,约 10至 18 平方米不等,这样一所房屋内可住二三十人。由于房屋较大,床位后面有很大一片空地,除了一些必要的摆设外,还可以容纳较多的人集会议事,举行节日庆祝活动和宗教仪式等。居住在大型房子里的可能是氏族首领所在的家族成员或是氏族内的老年人和未成年者。
姜寨原始村落内分别由大、中、小型房屋组成的 5 个单元,很可能是 5个母系氏族。东组位于居住区的东边,门向都朝西。北组在居住区北边,门向都朝南,个别略偏东。西北组位于居住区的西北,门朝东南,有个别的门朝正南。西组房屋位于居住区的西边,门朝东,有个别的门朝东北。南组房屋居南,门朝北,有个别的门朝西北。每两组之间,有的隔着比较大的空间,西组和南组之间就是如此。有的显然靠的比较近,但是门向不同,所以组间的界限还是比较清楚的,每组房屋的数目若以保存较好的东组和北组各有 22座为标准,其它各组大体都在 20 座左右。可见布局很有规律。
每组之中,大型房屋一座,中型房屋至少两座,余者为小型房屋。按大房子住 20 人左右,中型房子住 10 人左右,小型房子住三四人推算,每组房屋所住总人数应为 90—110 人。因为实行女方居住的婚姻制度,所以有将近20 人(与小房子数目相等)是 外氏族的男子,同样本氏族男子到另氏族居住。这样,5 个氏族的人口总数可能有 500 人左右,也就是整个姜寨第一期文化村落的人口数字。
依据 5 座大型房屋的兴建过程分析,它们分属两个胞族,即:东组、北组、西北组为一个胞族,南组、西组为一个胞族。这从东组和南组大房子均遭损坏,又经重建,使用时间较长,可以得到印证。东组第 1 号大房子之下还压有第 141 号大房子。第 141 号房子是第 1 号房子的前身,说明两座大房子长期为一个氏族使用。这种情况也可作为东组氏族的一种标志。南组第 103号大房子的正前方 5 米处,在地层较深的位置还有 142 号大房子,门向朝北,规模宏大,第 142 号房子应是第 103 号房子的前身,而且都为南组氏族所使用。由此可以得知,第 141 和第 142 号房子是整个村落中最早的两座大房子,为东组和南组最初的两个氏族所使用。这两个氏族互相通婚,成为一个通婚组。以后随着人口的增长,东组氏族派生出北组和西北组两个女儿氏族,南组氏族派生出西组一个女儿氏族。这样,由东组氏族和南组氏族各自加上派生氏族,形成了以东组氏族为代表的胞族和以南组氏族为代表的胞族。比胞族更高的社会组织应是部落。一个部落往往由两个胞族组成。姜寨一期文化村落中的两胞族,随着社会的发展很自然的会组成一个部落。
陕西西安半坡仰韶文化遗址也是一处典型的氏族村落①,总面积约 5 万平方米,包括居住区、制陶窑场和公共墓地三部分。居住区的周围有一条深、宽各五六米的壕沟,它很可能也是防御设施,沟北边是氏族公共墓地,东边是窑场。在居住区和沟外的空地上,分布着多种形式的窖穴,当是氏族的公共仓库。居住区内已发现四五十座房屋,布局颇有条理。在居住区的中央,有一座规模很大的长方形房屋,面积近 160 平方米,座北朝南。屋内有 4 根柱子,后边两柱南北轴线及东西轴线均设隔墙,将后部辟为 3 间。大房子被分隔成若干居室,便于利用。前半间面积最大,有大型火塘,很可能是氏族集会、共餐的场所,也是氏族首领等老年妇女以及未成年者的住处。后半部分的 3 间,则是老年男子的居室。大房子周围环绕的小房子,空间狭窄,但是有火塘,可供取暖、照明、烧水之用。火塘侧旁西部或西北部地面多偏高,且有光滑的硬面,估计是供人睡眠的地方。半坡氏族村落的形态与姜寨氏族村落极其相似,使我们对母系氏族社会的认识更为深刻。
陕西华县元君庙遗址②,尚保存一片基本完整的仰韶文化时期的墓地,为探索母系氏族社会制度提供了系统的资料。元君庙墓地共发现墓葬 57 座,其中 45 座墓葬可分为 6 排。墓区的整体布局有一定规律。
① 《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 1963 年版。
② 《元君庙仰韶墓地》,文物出版社。
死者均无葬具。葬坑皆为竖穴墓。随葬物品仅是最简单的劳动工具和生活用品。各墓多随葬陶质炊器、盛器及水器,用骨、蚌料制作的装饰品,劳动工具的数量及品种都不多。有的墓即使随葬陶器较多,也往往仍伴有劳动工具,说明墓主人并未脱离生产活动。可见死者生前所处的经济地位大致是平等的。尸体或遗骨均按仰身直肢放置,头向西,随葬品皆摆放于墓穴东部。埋葬方式的一致,反映死者生前的共同信仰和传统习俗。
元君庙墓地的年代和所属文化范畴大体一致,墓区分为甲、乙两部分,合葬墓多见,上述事实清楚反映当时存在部落、氏族和亲族的社会结构。元君庙甲、乙墓区同时期的死者被葬在各自的墓区。葬在甲、乙墓区的死者生前分别属于由不同血缘纽带维系的氏族。通常,凡是存在氏族的地方必定会有部落。元君庙的两个氏族应属互婚关系,进而联合成部落,自在情理之中。两个氏族的墓地毗邻,二者亦当属近亲范畴,很可能是自同一母亲氏族内分离出的两个女儿氏族。
元君庙墓地中,有 28 座合葬墓。在 18 座长辈带着晚辈的合葬墓中,3座墓是成年妇女与小孩的合葬墓,15 座是异性成年与小孩的合葬墓。大多数合葬墓内的成年人中,既有女性,也有男性。由此可以推断,元君庙氏族存在着小于氏族的亲族单位。以合葬墓为代表的小于氏族的亲族,由不同辈份的成员组成,有的甚至还可以确指至少包含三代人。
亲族成员之间的关系较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所以,他们不仅葬于氏族的墓区,还合葬于同一墓穴。
已经确定的 18 座长辈连带晚辈的不同辈份成员的合葬墓,占元君庙部落墓地查明性别、年龄的 25 座合葬墓的 72%,也相当于全部 28 座合葬墓的64.3%。由此可见,不同辈份成员合葬墓是元君庙部落的通行葬制。可知亲族已成为氏族内普遍存在的基层组织单位。
元君庙墓地的同性成年人和小孩合葬墓,以及包括异性成年不同辈份的合葬墓,清楚反映亲族的世系是按女方计算的。
墓 420,是母亲和她的两个女孩的合葬墓。两女孩分别随葬骨笄、骨珠和蚌饰。母亲死在两女儿之后,入葬之时,特地将女儿骨殖迁出,使母女 3人合穴。这座合葬墓明确显示,子女随从母亲。生前如此,死后也是如此。墓 457,合葬 3 人。一个 30—35 岁成年女性为一次葬,一个 15—17 岁年轻女子及另一个 30—35 岁成年女性皆为二次葬。一次葬的成年女性随葬 4件钵和弦纹罐、绳纹罐、小口尖底瓶各 1 件。二次葬的成年女性随葬 3 件钵和 1 件碗,还有骨笄、骨珠、骨针、蚌刀各 1 件。年轻女子的随葬品最少,只有 1 件钵。这是两个女性长辈和她们的同性晚辈合葬墓。两个女性长辈的身份均高于年轻女子。据对元君庙 194 个体的人骨鉴定,20—40 岁之间死亡的人最多,计 106 人,占统计总数的 54.6%强。只有 25 人能活到 40—50 岁,仅占总数的 12.8%。当时没有一个人能活到 60 岁。老年人见多识广,深知本族的习俗和传统,又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生产知识,对亲族的贡献很大,非诸多早逝者可比,自然在亲族中占有较高地位。
墓穴结构的差异,随葬品的多寡,也反映妇女和老年男子社会地位高于一般男子。
元君庙墓葬,皆为土坑竖穴墓,结构一般比较简单。但墓 457,具有二层台。墓内埋葬两个成年妇女和一个年轻女子。
墓 429,是一座用红烧土块铺砌墓底的土坑竖穴墓。内葬两个少女,其中一人前额涂有大片红色颜料,其耳旁头顶处发现骨珠 785 颗。
墓 458,也是一座带二层台的土坑竖穴墓。二层台上铺砌石块,环绕墓主人,形若石椁。内葬一位 50 岁左右男性老人。
这 3 座结构特殊的墓葬,墓主人为女性,或男性老人,当不是偶然的现象,它反映妇女和老年男性的社会地位较高。
元君庙墓地埋葬的妇女拥有的随葬品普遍多于男性。女性单人墓及母子合葬墓共 10 座,随葬 3 件陶器的墓仅一座,只占总数的 1/10;随葬 6 件或更多陶器的墓有 9 座,所占比例高达 9/10。男性单人墓及合葬墓 10 座,随葬 6 件陶器以上的墓只有 4 座,占总数的 4/10;随葬 6 件以下陶器的墓 6 座,占总数的 6/10。在女性单人墓及母子合葬墓中,有两座墓的随葬品在 12 件以上,墓 420 更多,达 21 件。而男性单人葬及合葬墓中,却没有一座墓随葬陶器超过 12 件。而且还有两座墓的随葬陶器不足 3 件。显而易见,这是女性社会地位一般高于男性的反映。
墓 458,墓主人是一位年龄 50 岁左右的男性老人,随葬陶器 6 件。墓 449,两位墓主人也是 50 岁左右的男性老者,随葬陶器 6 件。男性单人墓和男性合葬墓随葬陶器一般较少,个别随葬陶器较多的墓葬,墓主人又是老年男性,恰好反映男性老人居尊的地位。
某些女孩获得成人待遇,也说明妇女的地位较高。佩饰骨笄、骨珠是成年女性的装束。但是,墓 405 内,一个 10 岁左右的女孩,随葬骨笄、骨珠及蚌刀;墓 429 内,一个 10 岁左右的女孩随葬骨珠,并与另一女孩享受铺砌红烧土墓底的成人待遇;墓 420 的两个女孩也都在 10 岁左右,亦随葬骨笄、骨珠和蚌饰。半坡遗址,墓 152 的女孩随葬品非常丰富,计陶器 6 件,包括 3件钵,2 件罐和 1 件小口尖底瓶;石珠 69 颗,石球 3 个和 1 件玉石耳坠。钵内有粟粒遗痕。不仅如此,墓内还设置木板制作的葬具。陕西宝鸡北首岭仰韶文化墓地①也有为女孩随葬骨珠的实例。但是元君庙、半坡和北首岭三处,均未见男孩按成人待遇随葬的例证。可见,女孩受到成人待遇并非偶然,它清楚反映,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存在着重女轻男的习俗。永宁纳西族女子不出嫁,因为她们是传宗续代的根种,还能经常招引外氏族男子为自己的氏族劳动。这当是母系氏族社会重女轻男的深刻的社会根源。考古发掘所获的确凿资料使这一观点得到充分印证。
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
元君庙两个氏族墓地共存于整个部落墓地之中,埋葬习俗也大体相同,这表明两个氏族的信仰、文化、生活方式都是相同的,氏族联盟——部落的结合也是十分牢固的。
(三)父系氏族社会
1.私有制的产生和父权制的建立
大约在距今 5000 年左右,遍布中国大陆的氏族部落,先后进入了父系氏族社会。相当于这一历史时期的文化遗存,主要有黄河流域的大汶口中、晚期文化,龙山文化,马家窑文化的马厂类型;长江流域的屈家岭文化,良渚文化;以及珠江流域的石峡文化等。
父系氏族社会仍延续母系氏族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父系氏族社会按男方血统计算世系,则是与母系氏族社会的本质区别。在父系氏族社会里,男子成为社会和家庭的主宰,财产由确定生父的亲子继承,妇女沦为男子的附庸。
生产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是促使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化的关键因素。父系氏族社会和母系氏族社会是前后衔接的两个发展阶段。农业、畜牧业的迅速发展,以轮制陶器为代表的手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是母系氏族社会过渡为父系氏族社会的物质基础。
黄河流域的氏族部落使用石、骨、蚌、木等多种质料的农业生产工具。河北邯郸涧沟遗址出土穿孔蚌锄和扁平长方形的石铲①。河南陕县庙底沟遗址曾发现双齿木耒的痕迹②。长江流域则流行石制的农业生产工具,有石耜、石锄、石犁等。这些进步的耕耘工具,提高了开垦土地的能力。各地收割工具的种类很多,有石刀、陶刀、石镰和蚌镰等。收割工具的广泛使用,表明农作物的收获量有较大的增加。
① 《1957 年邯郸发掘简报》,《考古》1959 年第 10 期。
② 《庙底沟与三里桥》,科学出版社 1959 年版。
农业的发达促进了家畜饲养业的发展。饲养的家畜有猪、狗、牛、羊等,尤以猪的数量最多。邯郸涧沟的一个灰坑中就有 21 个猪头骨。河南陕县庙底沟遗址,26 个龙山文化灰坑中发现的家畜骨骼比 168 个仰韶文化灰坑中的家畜骨骼还多。家畜饲养业的发展,使北方草原地区出现了游牧部落。
制陶业技术的进步最为显著。在过去慢轮修整陶器的基础上又发明了快轮的新技术。不仅制造的陶器形状规则,厚薄均匀,而且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窑室扩大,可以容纳更多的陶器,火膛加深,火口缩小,支火道和窑箄孔眼增加,使热力能够充分利用。人们已经掌握了封窑技术,因而烧制出大量的灰色陶器。
随着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渔猎在社会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下降。此外,因为耕地不断扩大,狩猎的范围日趋缩小,收获也就更少。于是,男子就逐渐参加农业劳动。农具的改进,尤其是犁耕的出现,增加了劳动强度,使男子在生产中日益发挥更大的作用,最终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男子全力投入农业劳动,使农业生产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男子身强力壮,既没有生育的负担,又无家务之累。他们改进种植技术,创造新的工具,使农业生产较母系氏族社会时期有了更快的发展。畜牧业是北方游牧部落经济生产的主要部门。男子在参加畜牧业生产之后,也很自然地居于主导地位。
制陶业生产程序多,工艺复杂,尤其是采用新技术以后,逐渐发展成颇具规模的独立手工业生产部门。从事制陶业的劳动者也脱离农业生产日益专业化。制陶业技术性强,体力消耗又大,已非妇女力所能及,一般都由男子承担。制陶业是父系氏族社会最重要的手工业部门,从而确立了男子在手工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
男女社会分工的变化,使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从属地位。除生儿育女之外,妇女仅从事纺织、炊煮等繁琐家务劳动。
大汶口文化墓葬中①,男女随葬品的差别十分清楚。男性以农业生产工具和木作工具居多,女性则主要是纺轮。
经济地位决定社会地位。男子是经济生产的中坚,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因而他们在财产的分配上就具有较前为大的发言权。但是,在母系氏族制度下,子女的世系按女方计算,男子无子女可言。他们不论投入多么巨大的劳动,创造多少财富,也仍由母系成员继承。所以,男子必须确认自己的子女,并改变世系的女性血缘传统,最终按男性世系,将财产传给自己的亲生儿子。男女在生产中所处地位的变化,直接引发了男系与女系财产继承权的矛盾,乃是导致父权制取代母权制的社会原因。
私有制的产生加速了母系氏族社会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的历史进程。
在原始人群和母系氏族社会的初期,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人们必须集体协作,才能勉强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当时,没有剩余产品,亦无私有观念。人们过着生产资料公有,集体劳动,平均分配产品的生活。自母系氏族社会的繁盛时期开始,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产生,以及缝纫、皮革加工业的发展,使人类的生活条件大为改善。人们劳动所获的产品,除维持自身基本的生活需求之外,已略有剩余。当时属于个人私有的物品,已不限于简单的生产工具和一般的装饰品,而是包括粮食、牲畜等。剩余产品开始属于母系氏族或亲族集体所有,但是随着对偶婚逐渐向比较稳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转化,剩余产品最终成为家庭的私有财产。此外,氏族、部落的首领也利用职权,将集体的剩余产品占为己有。可见,剩余产品是私有制出现的物质基础。
马家窑文化马厂类型墓群随葬品的多寡极为悬殊。青海乐都柳湾墓地共有马厂期墓葬 318 座①,随葬品在 5 件以下的 69 座,占 21.7%;6—30 件的186 座,占 58.5%;30 件以上的 63 座,占 19.8%。其中 197、211、564 号墓,随葬品丰富,墓穴宽大,有墓道、木质葬具和用立木或木棍插堵的墓门。
① 《大汶口》,文物出版社 1974 年版。
① 《青海柳湾》,文物出版社 1984 年版。
564 号墓,是柳湾墓葬中随葬品最多的一座。出土的 95 件器物中,壶、罐、瓮等陶质容器共 91 件,石斧、锛、凿和绿松石饰各 1 件。墓主人为 45—50 岁左右的男性。
墓 1247,随葬品仅陶壶、陶罐及石斧各 1 件。墓主人成年。
大汶口墓群的随葬品,贫富差异也非常明显。有的随葬品十分简陋,甚至一无所有。而某些大墓,不仅使用木质葬具,随葬大量的陶器和石、骨器,还有精致的玉器和象牙器。
用猪头或猪下颌骨等随葬的墓,在大汶口墓群中有 49 座,约占 133 座墓总数的 37%。13 号墓,随葬猪头多达 14 个。猪作为饲养的家畜,本是氏族或亲族的集体财产,既用于随葬,显然已被私人所占有。
私有制的产生,使男子面临的问题不仅限于氏族或亲族的财产继承权,属于他个人的私有财产,也涉及继承权的问题。鉴于男子在生产劳动中发挥日渐重要的作用,属于他们的私有财产也就愈益增多,所以男子迫切需要改变以女性计算世系的传统观念,以确保财产由父系亲子继承。
父系制取代母系制首先是通过婚姻制度的变革逐步实现的。
在母系氏族社会的繁荣时期,婚姻形态已由群婚转化为对偶婚。男子主动到女方家过婚配生活,这种形式或可称之为从妻居。因为配偶关系不固定,男方可以另寻女伴,女方亦可别觅新郎。男子为博得女子的欢喜,常送些生活用品、装饰物等。此外,也往往为女方亲族进行服务性的劳动,以示对女方的酬谢。
到母系氏族社会的晚期,由于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增大,社会地位日益提高,他们迫切需要与婚配的女子保持长久稳定的关系,以确认自己的亲生子女。于是,他们千方百计地改变从妻居的不利处境。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武力抢婚,另一种则是交换婚。
武力抢婚,首先开端于氏族或部落的首领以及勇敢善战的武士。他们利用部落间发生战争的机会,掠夺敌对部落的妇女,作为自己的妻子。以后,男子们纷纷效法,不仅从敌对部落掠夺妇女,而且对传统通婚的氏族,也采取抢妻的手段,以改变从妻居的处境。于是,抢婚逐渐发展成为某些部落的一种婚姻形态。我国许多少数民族曾流行抢婚习俗,甚至到近代仍遗风不绝。交换婚又有互送女子为妻,以及支付实物等不同形式。
互送女子的交换婚,早在母系氏族社会初期即已存在。通婚的两个氏族,甲氏族的女子必为乙氏族男子之妻,反之,乙氏族的女子亦必为甲氏族男子之妻。这种交换婚,是甲乙氏族彼此以一群姐妹与一群妻子的互换,并未改变男方从妻居的处境。即使到对偶婚阶段,因婚配的男女双方关系不稳定,婚姻形态仍保留一定程度的群婚性质。男方到女方居处过婚配生活的局面也未变化。但是到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阶段的交换婚,则有根本的改变。男子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不愿意到女方居住,也不愿意再为女方从事服务性的劳动,为了换取妻子来男方居住,而又不减少女方的劳动力,于是,男子就以本氏族的一个女子交换通婚氏族的女子为妻。交换来的妻子必须从夫而居。这样的交换,对通婚的氏族双方均无不利之处。
在云南少数民族中,最原始的支付妻子身价的形态是人换人,这种形态广泛流行于佤族社会里①。佤族两个氏族根据姑舅表婚的原则,双方实行人换人的交换婚姻。用双方互相交换的形式代替对妻子身价的支付。如果一方,无论是舅方或姑方没有可通婚的对象,便等到下一代再偿还,因此就产生了赊欠的现象。这种赊欠最终以一家的女儿偿还而完结。
用生产、生活用具和家畜等实物作为支付妻子身价的习俗,在云南许多少数民族中曾长期延续①。独龙族很早就用从外族输入的铁锅、铁三角架、猪等实物作为支付妻子身价的手段。各个民族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水平,对妻子的身价逐步取得共识。沧源佤族,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他们依据所娶妻子的体力强弱进行议价,低者值三头牛,高则十余头牛。怒江的傈僳族和怒族也多根据女子的体力和面貌议价。
① 宋恩常:《家长制家庭与一夫一妻制家庭》,载《云南少数民族社会与家庭制度研究》Ⅰ,第 396 页。
① 宋恩常:《家长制家庭与一夫一妻制家庭》,载《云南少数民族社会与家庭制度研究》Ⅰ,第 396—397页。
云南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至近代,生产力还很低下。男子为娶妻,虽尽其所有,仍不能一次支付其妻的身价,只能分期支付。贡山四区木千旺、孔登和学娃登等地的独龙族通常是分两批支付妻子的身价。在付完第一批身价后,男方可以将妻接到家中小住,但不超过 10 天。只有在全部付完身价后,男方才有权将妻正式娶来。沧源的佤族以人换人支付妻子身价的做法,逐渐被支付实物所取代。如果婚前无力付完妻子的身价,则婚后继续付。自己这一代付不完,由子孙继续付。许多少数民族为限制妻子与丈夫离婚,对提出离婚要求的妻子索取身价。例如碧江的怒族规定,妻子必须加倍退还身价方可离婚。已经失去财产而且本身已成为男子私有财产的妇女,自然无力退还身价。这就使妇女实际丧失了离婚的权利。
以力役支付妻子的身价,也是交换婚的一种形式。西盟佤族的男子,在婚前到妻子的父母家进行一定时间的劳动。婚后,夫妻每月也还要帮助女方的父母劳动数天,实质上这是男子为了补偿由于女子出嫁到男家失去劳动人手的一种方式。男子并把婚后所生的一个女儿嫁给自己兄弟的一个儿子。父系家庭就是通过上述途径逐步建立起来的。
一夫一妻制家庭,是父系制战胜母系制的产物。妇女从夫居住,因而失去了原氏族的依托。男子是生产的主持者,并掌握了经济大权。女子陷于繁琐的家务,被排斥于社会生产之外,从此失去了昔日崇高的地位,成为丈夫的奴婢和生儿育女的工具。在父权的支配下,妻子必须履行生儿育女的义务。不育子女的妻子随时可以为丈夫所遗弃。因为儿子要继承父亲的财产,所以有无子嗣,便成为决定妇女命运的头等大事。在父系氏族社会出现了象征男子生殖器的陶祖和石祖。陕西、山西等地的龙山文化遗址中多有发现。已婚妇女对陶祖或石祖顶礼膜拜,祈祷自己能生儿育女,子孙绵延不绝。
与一夫一妻制婚姻相对应的生活单位是一夫一妻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由一对夫妻和若干子女组成。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在父权的基础上。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并不平等,丈夫居于绝对的统治地位。他不但掌握经济大权,也具有对妻子和子女的控制权。“父”的古文为“父”。《说文解字》释曰:“巨也,家长率教者从手举杖”。所谓“教”,即是说对家庭拥有绝对的支配地位和统治权利。手中所举之杖,正是家庭权力的标志。《礼记?表记》云:“母,亲而不尊”。在父权的统治下,母亲虽是子女最亲近的人,但在父权的淫威下,失去了母系氏族社会时期的尊贵地位。妻子必须严守贞操,以确保子女的父系血统。丈夫却可以在外任意寻欢作乐,妻子无权干涉。亲生儿子是家庭财产的直接继承者。一夫一妻制婚姻远较对偶婚巩固,夫妻关系稳定,家庭也不易破裂。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在丈夫奴役妻子的基础上。阶级对立最早萌芽于一夫一妻制家庭之中。家内奴隶制是阶级矛盾的初期形态。婚姻制度的变化和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出现,使丧葬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女子从原来的娶夫变为出嫁。居住方式也自过去的男子从妻居,变为妻子从夫居。所以妻子已属于夫方氏族,亦成为夫方氏族的成员。因而夫妻非同氏族成员不能埋葬一处的障碍已被拆除,夫妻合葬合法化。大汶口、柳湾等氏族墓地都出现了年龄相若的男女合葬墓。这是社会已进入父权制阶段的重要标志。
大汶口墓群以男女分别单人葬为主,但有 8 座双人合葬墓。经过性别鉴定的 4 座,都是一对年岁相当的成年男女。其共同特点是,人骨排列皆男左女右。其中 35 号墓,成年女性右侧还有一个小女孩,年约四五岁,被成年女性用右臂搂住。1 号墓,男性遗体放于墓穴正中,女性则在正穴扩出的一个小长方坑中。两人显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1、13、35 号三座墓,随葬品的放置多数偏于男性的一侧。13 号墓男性身边有石铲、骨鱼标和骨匕,佩一对象牙琮。女性仅手中握有獐牙,别无所有。1 号墓女性颈部有一个小玉管,右肢旁放一对龟甲,其它随葬品集中于男性的左侧。111 号墓,女性随葬品多一些,但是纺轮、骨针、骨锥、石磨棒等家务劳动工具,都在女性脚下。上述现象清楚表明,成年男女合葬墓的主体是男性,女性处于从属地位。
柳湾墓地也发现多座男女成年合葬墓,与大汶口墓群的男女合葬墓类似。男女成年合葬墓中的尸体都是一次埋葬。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男女不可能同时死去,所以当是在男子死去时,把女子作为殉葬者处理的。不论男女之间是夫妻关系,抑或是主仆关系,男尊女卑的局面显而易见。
父权制的确立,表明远古社会已自母系氏族社会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在父系氏族社会,世系计算,财产继承,都按父系血缘确定。
父系氏族是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组成的社会集团。氏族成员,包括同一个男性始祖所生的子孙及其配偶。妻子虽然与丈夫非同一血统,但仍属丈夫所在氏族的正式成员。这是父系氏族与母系氏族的重要区别。每个氏族都有一定的地域。氏族成员共同占有,并集体耕种土地。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个体家庭虽然已经开始积蓄粮食、牲畜等私有财产,但是对于集体劳动所获的产品,基本上还是平均分配。氏族的财产由集体继承。氏族成员彼此有互相救助的义务。男女择偶均实行族外婚。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公共墓地。
云南的西盟佤族长期延续父系氏族制度。已有学者对此进行深入的调查与研究①。西盟佤族的父系氏族通常以祖先姓名或地名命名,以此反映父系氏族成员之间共同的血缘关系。例如大马散的永欧氏族中的“欧”和亚木氏族的“亚木”就是祖先的名。斯库氏族的“斯库”是地名。阿芒氏族的“阿芒”则是祖先的职务。
① 宋恩常: 《西盟佤族氏族制度的解体与阶级的产生》,载《云南少数民族社会与家庭制度研究》I,第 82—104页。
西盟佤族传说的共同祖先是阿依俄或格耒旦。马散、岳宋部落所属的各氏族普遍供奉阿依俄。翁戛科氏族则供奉格耒旦。历史上氏族不断分裂的现象,反映许多父系氏族之间具有较近的血缘关系。
佤族氏族内有许多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由夫妻及子女组成。少数家庭还包括养子。这种个体家庭一般都居住在竹木结构草顶的干栏式楼房内。楼上有主火塘和鬼火塘。主火塘是家庭成员休息的地方。鬼火塘是供奉死者的灵魂及其他各种精灵的地方。
个体家庭多在不同程度上由共同砍烧的氏族公地联接起来。个体家庭之间在婚姻、丧葬、建筑房屋等活动中仍保持互助的传统习俗,向事主赠送粮食、酒、酸牛肉和建筑材料。
个体家庭内部还保持分饭的习俗。主妇把煮熟的饭放在一个木盒里,并由她分给围蹲在火塘四周的每个家庭成员一份,吃完仍需由主妇盛,其他的家庭成员自己不能盛饭。在举行重大的宗教祭祀和婚丧活动时,从牺牲品的分配上,可以看出氏族成员的关系和地位。牛头归主人,牛大腿、牛尾巴分给同氏族的成员或主人的兄弟,前腿或牛颈分给岳父或舅父和姑父,每人一块,牛肠、牛肚煮熟后集体分吃。
根据氏族外婚的原则,同氏族的男女之间不得婚配。通婚的氏族,则组成部落。西盟佤族即实行父系氏族外婚,一般是两个毗邻而居的氏族互相通婚。佤族以交换婚为常见。在央冷调查的 40 对夫妻中,有半数就是氏族外的交换婚,即兄弟的子女同姊妹的子女互相通婚。央冷还有一夫多妻的现象,包括同时娶姊妹为妻。但是一妻多夫的现象却不存在。这正反映男子在婚姻上的特权。
佤族另一种婚姻形式是转房。如妻死,丈夫可以续娶妻之姊妹。夫死,妻则转嫁给丈夫的兄弟。如果不转嫁给丈夫的兄弟及其从兄弟,则必须赔偿一定的身价。所以,妻在转嫁还是赔偿身价二者之间,多选择转嫁。因为她无力赔偿身价,而转嫁之后,其身价可由续娶她的男子承担。
此外,还有一种抄婚的形式。同已订婚或已婚女子私通,都要冒被抄家的风险。而已订婚或已婚的男子则因获得财物上的补偿而得到满足。这种习惯法的产生,正是基于保护男子财产的目的。日益发展的父权,使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下,已沦为男子的私有财产。
佤族的婚姻形式虽多,但是都要遵守氏族外婚这个基本原则。对违反这个原则的人要进行严厉的惩罚,被本氏族抄家,开除出氏族,并驱逐出村社。氏族外婚甚至笼罩着神秘的宗教色彩,如久旱不雨,狂风肆虐,雷电击人等一系列的天灾,都可以归罪于同氏族内的通婚。如果同氏族的人发生性关系,也要举行祭祀赎罪。
许多氏族还保存公共墓地。
佤族认为人死后还同生人一样生活,因此将死者生前所使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以及粮食等食物作为随葬品放在棺中。他们还认为人死后,其灵魂会依附于某种物体上。例如大马撒人在死者入葬后的第三天下午,由巫师将麻布放在坟墓上,如有小虫爬进即捉住,然后放入竹筒内封紧,或用一撮土代替,供于主火塘旁,认为死者灵魂能保佑家族成员。
随着生产的发展,人口不断增加,氏族又逐渐分离出许多父系家族。父系家族由同一父亲所生的几代人及其个体家庭组成,此外还包括掠夺来的奴隶等人员。父系家族人口不多,并未脱离原氏族。它是父系氏族的基本生产和消费单位,并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与氏族集体共有制产生日益尖锐的矛盾。氏族组织日趋松散,共同的经济活动,如集体耕作,也被父系家族所取代。但是,互相救助,共同的宗教信仰,氏族外婚,以及共同的氏族墓地等传统习俗仍延续下来。
父系大家族的残余现象,直至近代,在一些少数民族中仍有保留。海南岛黎族的合亩制即是实例①。
① 夏之乾:《从屈家岭文化晚期遗存看父系家族公社的遗迹》,载《民族学研究》第二辑,第 66—67 页。
“合亩”,黎语称“纹茂”,意为有血缘关系的集体。也有称“翁堂沃工”或“翁堂打”的。意为“大家做工”或“大家的田”,即是共耕之意。合亩一般由几户或十几户个体家庭组成。从历史发展分析,它最初可能由同一父系血缘的人所组成。以后不同血缘的人也逐渐渗杂进来。合亩都有亩头,黎语称“俄布笼”,意为家长。由辈份最长,能领导生产,懂得各种宗教仪式,并且有妻子,威望高的男性老人担任。亩头负责领导全合亩的生产和产品分配。就保留原始成份较多的一种合亩形式来看,其成员大致包括三、四代以上同祖后裔的血缘亲属。耕地、耕牛全为合亩共有或多为合亩共有。亩头和各户亩众共同参加劳动,产品按户平均分配。在不少合亩中还保留有这样一种风俗:每年稻谷收割完毕,合亩要留下一定数量的稻谷作为集体聚餐之用。到来年插秧完毕,即用这种稻谷酿酒煮饭,全合亩的男女老幼都齐集一堂共同聚餐。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旗以狩猎为主要经济部门的鄂温克人中也有父系家族的形式存在,当地人称之为“乌力楞”②。每个父权制氏族包括若干“乌力楞”,而每个“乌力楞”又包括若干个体家庭。这种“乌力楞”在早期本是一种父系血缘组织,后来已演变为由同一父亲所生的若干代子孙及其妻子为主,再加上与他们有亲戚关系的人组成。“乌力楞”的首领叫“新玛玛楞”,是家族长。由狩猎经验丰富,有办事能力,威望高的老年男性担任。他负责组织“乌力楞”的生产和产品分配。狩猎在“新玛玛楞”的统一指挥下,由全“乌力楞”的猎手共同进行。分配方法大致有两种;如猎获的野兽是熊,则由猎获者将其煮熟由全“乌力楞”的人共同聚食,但猎获到其它野兽,兽肉则按“乌力楞”中个体家庭的户数平均分配,各家自行实用。前者当是以父系家族为经济生活单位时流传下来的习俗的延续。
② 夏之乾:《从屈家岭文化晚期遗存看父系家族公社的遗迹》,载《民族学研究》第二辑,第 65—66 页。
母系制转化为父系制,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其间充满错综复杂的矛盾和激烈的斗争。在这场社会大变革中,妇女是失败者,她们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无论是在世系计算,财产继承,还是在婚姻关系诸方面,妇女都失去了昔日崇高的社会地位。导致这一变革的根本原因,是男子取代妇女成为经济生产的主要承担者。随着私有制的产生,男子更把持了家庭的经济大权。所谓“财大气粗”,古来有之。男子主宰社会和家庭,妇女则处于被歧视、受奴役的地位。广大妇女不甘心屈辱的命运,她们奋起斗争,以各种手段进行顽强的反抗。
母系制向父系制的过渡,始于婚姻关系的改变。妇女与父系制的斗争,也主要表现在婚姻形态方面。这种斗争的遗迹,仍长久残留在许多少数民族的婚俗中。
“不落夫家”,是母系制向父系制过渡时期,妇女们斗争所采用的一种重要形式。所谓“不落夫家”,就是新娘在婚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住在娘家,而不在夫家久住。不落夫家的时间,长短不等。少者二三年,长者竟达七八年以上。在此期间,逢年过节,或农事大忙时,由其丈夫的母亲或姊妹亲自接她回去住几天,便又转返娘家。直至该女子怀孕后,快要生育时,才到夫家居住。妇女在娘家期间,仍可参加男女之间的社会活动。父系制时期,从妻居改为从夫居。丈夫在家中主宰一切,妇女变为丈夫的奴隶。妻方的家族也减少了一个劳动力。这对于妇女及其家族都十分不利。失去自己娘家的依托,又无力与夫家直接抗争,于是就采取不落夫家的手段。男子为了缓和矛盾,最初也被迫接受不落夫家的做法。
清人汪森《粤西丛载?蛮习》记载说:“怀远之夸,有瑶、侗、壮三种,又有伶、狚、苗三种,其情不甚相远。……凡娶妻不由媒妁,男与女答歌通宵已即去,非有身不肯为其家妇,至五年、十年不归。”明人王任性《桂海续志》说:“(瑶)新娶入门,不即合,其妻有数邻女相随,夫亦凂数男相随,答歌通宵,至晚而散,返父母家。遇正月旦、三月三、八月中,出与人歌,私通及有娠,乃归夫家。已后再不如作女子时歌唱也。”广西南丹县瑶族女子在嫁后一年内,大部分时间均住在娘家,只有在农忙季节和夫家有婚丧喜庆时,由夫家派人去接,才回夫家住几天,事后又回娘家。婚后期满一年,方才返回夫家居住①。连南瑶族自治县的瑶族女子在不落夫家期间,如患重病,娘家必须把她背至夫家。如病故,一切丧葬费用,概由夫家负责。习惯认为,嫁出去的女,生是娘家人,死是夫家鬼②。广西隆林自治县的壮族妇女,在不落夫家时,倒像是娘家的主人,自由自在,不仅可以参加歌圩及一切社交活动,能够与男青年谈情说爱,而且还有一定的经济自主权。娘家需拨出一小块土地给她耕种,收获全由她自己支配。小部分作零用钱,大部分储蓄起来,留作日后到夫家去的费用③。
许多少数民族的女子在出嫁时,有“哭婚”的习俗。女子在出嫁前十分痛苦,表示不愿意离开父母,也不愿去夫家生活。这实际上是对从夫居的控诉。壮族女子在出嫁前 10 天左右,其女友白天帮她做新鞋,缝制新衣,赶作新被,晚上在一起编唱“哭嫁歌”。这种“哭婚”的习俗,在云南的哈尼族也有流传①。新娘在离别朝夕相处的双亲时,声泪俱下,痛哭流涕。一般是出嫁前三天就要开始哭婚,而且越哭得伤心越受人称赞。
男子为了达到迫使妻子从夫居的目的,采取各种强硬措施。除抢婚之外,还出现一种戴“假壳”的奇特风俗。解放前,贵州省安顺市扁担山布依族就曾流行戴“假壳”的习俗②。布依族男女青年多在十几岁就订婚。结婚当天,新娘在伴娘陪同下,只在丈夫的邻居家借住一宿,第二天即返回娘家居住,夫妻并未同居。当地俗称之为“坐母家”或“不落夫家”。妻子“不落夫家”,一般为 2—5 年,长者可达十几年,依双方的年龄和感情关系而定。新娘只在农忙季节,受婆嫂的邀请,才到夫家住几天,并参加零星劳动。但此期间,夫妻仍不同居。
举行戴“假壳”仪式,有固定的日期。一般只在每年八、九月至次年四月进行。已婚少女在此期间,终日凉恐不安,如临大敌。熬过这一段时间,就放松戒备,犹如未婚少女,继续过着自由寻找异性,谈情说爱,无拘无束的生活。到来年同一时期,又须再次戒备,应付男方新的挑战。由此可见,只举行结婚仪式的夫妻,并未过正式的婚姻生活。只有在妻子戴上“假壳”之后,她才从娘家迁居夫家,与其夫共同组成家庭,生儿育女,成为名符其实的夫妇。因此,戴“假壳”,是妇女离开娘家,长居夫家的标志。妇女一旦戴上“假壳”,也就被父权制的枷锁束缚,沦为丈夫的家庭奴隶。布依族已婚女子“不落夫家”,反抗戴“假壳”,是她们留恋母居制,反对父居制,维护母系传统的一种斗争方式。而男子则利用戴“假壳”,迫使妻子离开娘家。这也是强行实施父权制的一种手段。
①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大瑶寨瑶族社会概况》。
②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南岗、内田、大掌瑶族社会调查》。
③ 《广西隆林委乐乡壮族社会历史情况的调查》。
① 杨知勇、秦家华、李子贤:《云南少数民族婚俗志》,第 47 页。
② 兆麟、俊卿:《一种奇特的抢婚形式》,载《化石》1981 年第 1 期。
“招郎入赘”是母系制向父系制转变期间婚姻制度的一种过渡形态。 “招郎入赘”表面仍是从妻居。但与母系氏族社会繁荣时期的从妻居,又有本质的不同。从各地瑶族所保留的不同的招赘方式,可以看出父系制曲折发展的端倪。云南省金平县太阳寨的瑶族,除了女方无劳动力,男子必须终身上门外,只要男子不愿继续过招赘生活,就可用交纳礼银的办法来缩短上门的期限,或将亲生子女留一个给岳父母顶替礼银①。
确保子女的父系血统,是父权制与母权制斗争的焦点。因为子女具有父亲的血统,才能使父系的血缘关系得以延续,财产亦不致落入他人之手。四川盐源县某些普米族地区,流行一种审新娘的仪式②。其目的就是为了确认新娘所孕子女是否具有丈夫的血统。
普米族的婚礼,仪式繁复。即男方迎娶新娘,需多次方可完成。男方接一次,女方逃一次。有的婚礼延续时间长达一二十年之久,故称“三回九转”。头几次迎娶,新娘由女伴陪住,夫妻不能同房。然后女方逃回娘家。到第四次接回新娘后,新郎则必须设法与妻子同宿,并尽力挽留她多住些时日。新娘则力图逃回娘家。因为她一旦受孕,娘家就不能留女儿在家分娩,她在娘家居住的权利即行终止,必须移住夫家。女子在逃回娘家期间,可以自由结交异性,但不得发生性关系。新娘怀孕后,男子将其接回,并组织一群老年妇女,围审新娘。众人席地而坐,把新娘围在当中,要她交待 13 岁穿裙子以后,与哪些男子同居过。审问时,如新娘不老实交待,就要进行体罚,直至新娘老实交待。
某些少数民族的父系制以十分巧妙的方式取代了母系制。云南西双版纳州景洪县的基诺族就是如此①。一种方法是冒名顶替。解放前,基诺族已属父系制,其长老都是男性长者,但在隆重的祭祖仪式和重大节日的祭祠和唱词中,却必须以左米尤卡,即村寨的老祖母或女长老相称。父系制下的男性长老沿用女性长老的名称,显然当年在母系制下氏族首领曾属女性。否则,父系制时代以男子为尊的氏族长老绝不会尊卑颠倒,屈尊冒女子之名。这说明,男子们在取代母系制时甚至连传统的名称也不必改,只要达到目的即可。男巫取代女巫的地位也是如此。解放前,基诺族早已没有女巫。但在有的仪式中,男巫却装扮成女巫,叫做“尤卡”,即祖母。这也形象地说明,男巫取代女巫,同样玩弄了冒名顶替的把戏。
另一种方法是假借神鬼的意旨。为了贬低母系祖先的地位,人们制造了神化的父系英雄人物,使父系祖先的崇拜居于主导地位。母系祖先原本由来已久。男子们在取代母系制时,并未抹煞这一事实,但是却又塑造了一些神奇的父系英雄,极力尊崇父系的祭祀,从而使母系祖先黯然失色。如阿西、阿哈这两个胞族都有自己的神刀,据说这神刀不必实际砍杀,只要刀一出鞘,刀刃所向,敌人自死,而且它还主雨主晴。这刀只能由男子掌管、祭祀,显然是为父系制取代母系制而创造的一种法宝。通过它,男子取得对原始宗教的控制权和祖先鬼神代言人的地位。
① 陈克进:《从原始婚姻家庭遗俗看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载《民族研究》1980 年第 1 期。
② 严汝娴:《罕见的审新娘风俗》,《社会科学战线》1981 年第 3 期。
① 杜玉亭:《基诺族母系制残余及其向父系制的过渡》,载《民族学研究》第二辑,第 38—40 页。
基诺族有关农业的祭祀大权也掌握在男子手里。如在叫谷魂的仪式中,男家长背着公鸡在田间叫谷魂。回家后,要独自在仓库内杀鸡祭祀,然后把鸡吃掉。妇女不得参与其事。男子猎获的兽头肉,被认为是尊贵之物,要连夜剔光煮熟,并呼唤男子去吃,但绝不允许成年妇女参加。这种歧视妇女的禁忌,也被说成是“鬼神”的意旨。祭大龙——“洛毛竜”的那天,村社长老和父系家长要到村外杀猪祭鬼,回寨的路上则发出凌厉的叫声,让妇女赶快躲藏回避。不然,就会开罪鬼神,农业遭灾,狩猎不吉。这种宗教仪式中歧视妇女的习俗,也是父系制的产物。
冒名顶替和假借鬼神,以其迂回曲折的方式,在父系制取代母系制的斗争中,巧妙地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避免了激烈的冲突。但这是以妇女受压抑、被歧视为代价的。
尽管母系制对父系制进行了长期顽强的抗争,却无法阻挡历史发展的潮流。经过反复较量,父系制最终确立了统治地位。父系制代替母系制虽然残酷无情,但毕竟是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下完成的,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2.军事民主主义及有关的古史传说
父系氏族社会晚期,随着生产力持续提高,私有制不断发展,人口逐渐增殖,各邻近氏族之间的联系也更加密切。维系氏族的血缘纽带则趋于松散,出现了许多氏族共居的地域性村社。相邻的村社又组合成部落。除土地、森林、河流等仍归属村社和氏族公有外,房屋以及牲畜、工具等动产已属私有。战争较前增多,而且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就存在战争。但那时的战争纯属血亲复仇性质。加之地广人稀,不同部落之间少有联系,冲突的发生亦多属偶然。父系氏族社会晚期,社会财富有所增加,人口日渐稠密,各部落之间的交往和冲突乃趋于频繁。随着原始宗教的发展,社会上盛行人祭之风。因此,为掠夺财物和猎取人头而爆发的战争愈演愈烈。
许多龙山文化遗址中都发现了仰韶文化时期少见的乱葬坑或灰坑中埋人的现象。河北邯郸涧沟龙山文化遗址的一个乱葬坑中,有大小男女 10 副人骨架。在一个水井中埋有五层男女老少的人骨架,或身首分离,或作挣扎状,死者有的被杀死,有的则被活埋①。陕西客省庄二期龙山文化遗址的一个灰坑中埋有五具人骨架②。上述资料清楚表明,龙山文化时期战争规模之大,次数之多,远远超过了仰韶文化时期。被杀害者男女老少皆有,人骨架又往往叠压数层。这些人当是被俘虏后集中杀害的。大量杀害俘虏的做法,说明限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利用奴隶从事生产劳动的价值不大,因而没有留存的必要。龙山文化时期的人祭遗存,也曾有发现。河北邯郸涧沟的一座房基内发现 4 具人头骨,有砍伤与剥皮痕迹。显然死后又经剥皮。这 4 具人头骨,被用于祭祀地神,在建造房屋时,埋入房基内。云南的佤族对原始宗教信仰很深,盛行“猎头祭谷”的习俗。为了祈求五谷丰收,他们从敌对部落砍来人头供祭在木鼓房内。这一活动通常是在春播前举行,但若不能及时猎到人头,可延至秋收之前③。猎头祭谷,必然招致敌对部落的报复,因为他们也同样需要猎头祭祀。这样,彼此的仇杀就往往世代相传,很难和解。
① 《1957 年邯郸发掘简报》,《考古》1959 年 10 期。
② 《沣西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 1962 年版。
③ 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云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佤族简志简史合编》,初稿,第 64 页。
为了自卫和掠夺,部落和氏族首领的军事职能渐趋重要。他们除了继续组织生产,安排生活,处理民事纠纷之外,还担负指挥战争的责任。部落和氏族首领的权限加大,并逐渐形成军事民主主义制度。随着战争的日益激烈和频繁,又出现了专职的军事首领。他们组织勇敢善战的武士,精心操练,成为对外战争的中坚力量。
部落和氏族首领由选举产生,但逐渐固定于某些氏族或家族之内。他们是民众的公仆,也受到群众的尊敬。如不胜任可以罢免另选,随着私有制的发展,部落和氏族首领积聚的财富超过一般民众,并逐渐享有特权。各氏族首领组成部落的议事会议,决定部落内外的重大事宜。部落首领一般由年龄最长或最强大的氏族首领兼任。部落和氏族内所有的成年男子均有权参加人民大会。部落和氏族的重大决定,须经人民大会通过,方可生效。
西盟佤族部落所属的村社都由若干父系氏族所组成①。如马散部落的各个村落由永欧、阿芒、亚木、西俄、彭基依、木依库、关切木、克里木、永格来和斯库等 10 个氏族组成。氏族社会虽然已经解体,但每个村社中仍保存原属各个氏族的聚居区,组成了村社中的小村落。部落有自己的地理范围,其政治、军事和宗教是一个整体。部落酋长所在的氏族是部落的中心,也是部落召开会议的所在地。部落酋长居住和召开会议的大房子尼阿木依吉,由整个部落共同建筑。各氏族要提供修建尼阿木依吉时所需的牺牲品和粮食。部落在战时是一个军事整体,由部落酋长统一指挥。凡是发生涉及整个部落的重大问题,便由部落酋长召集各村社氏族酋长会议,集体研究,并作出决议。部落酋长是会议的主持人。虽然会议具有民主讨论的特点,但是享有声望的部落酋长的意见起着较大的作用。
① 宋恩常: 《西盟佤族氏族制度的解体与阶级的产生》,载《云南少数民族社会与家庭制度研究》I,第 82—109页。
氏族酋长由男成员世袭继承。继承的原则是父子接续,兄终弟及,而养子同样享有继承权。在村社形成后,历史古老的氏族酋长便自然过渡为村社的世袭首领。后迁来的成员以及人数少的氏族通常依附于古老和强大的氏族。首领的职责主要是组织氏族和村社的重大活动,特别是农业生产,选举军事领袖,建造房屋和医疗疾病等方面的宗教祭祀。解释和运用习惯法,调解纠纷诉讼,决定并主持对村社和氏族内违法者的惩罚,如抄家、拉牛,以及对外的猎头等军事行动。首领的家通常就是会议的场所,商讨事情时还共同饮酒。
随着佤族社会经济的发展,氏族酋长逐渐享有某些特权。原来出于对氏族酋长的尊敬,而在宗教祭祀中赠送牺牲品的习俗,已变成固定的征收贡赋的制度。
血族复仇是西盟佤族敌对氏族部落之间的基本战争形态。砍头祭谷以及掠夺财物,致使异氏族以及不同部落之间经常爆发战争。例如马散与曼冷,歹格拉与朋奇是敌对部落。岳宋同培翁、温格、巴格岱是敌对部落。永广和困马是敌对部落等等。由若干村社组成的部落,建有共同的防御工事。村落四周的围墙和壕沟插满荆棘。村落设有寨门,寨门由指定的家庭把守。青壮年是当然的战士。用于狩猎的弩弓和刀耕火种之用的长铁刀,即是战斗的武器。近现代伴随火枪、步枪的传进,使佤族的原始血亲复仇更加惨烈。妇女虽不直接参加战斗,但须支援男子,背运酒饭。西盟佤族的氏族和部落还未产生世袭的军事酋长。称为窝朗或芒那克绕的首领就是最高的军事领袖,并组织占卜选定每次战斗的指挥者。指挥者通常是在猎头英雄中推选,以杀鸡占卜的方式进行。获选者的主要条件就是猎头英雄的卦,同以前猎头获胜所卜的鸡卦相同。习惯认为,以前猎头获胜的鸡卦能够保佑新的猎头行动同样成功。猎头获胜的鸡卦由猎头者及其后代作为圣物长期保存。这种鸡卦用人头发缠绕,并涂上人血、鸡血和鼠血,这些血就是鸡卦的牺牲。
在长期血亲复仇的战争中,经常使用一些象征性的办法,向敌方表示宣战或求和。例如向敌对部落传送辣椒、火炭、子弹、鸡毛等表示宣战,而赠送烟草则表示求和。交战部落举行和谈的地址通常是在两个部落之间的山顶。和谈通常由调解人主持。如谈判达成和议,多由巫师背诵战争历史和被猎头的成员名字以示哀悼。双方互相敬酒并发誓,表示共同遵守议和条件。议和多由战败或理屈的部落向战胜者或有理的部落赔偿损失。最后交战双方互赠牛肋骨或穿孔的黄腊,以象征友好。关系密切的部落之间还有增进友谊的许多方式。
据有关文献传说,远古社会末期,黄河、长江流域出现了华夏、东夷和苗蛮三大集团①。
华夏集团的势力范围在黄河中、上游地区,以黄帝和炎帝部落最为强大。《国语?晋语》云:“昔少典氏娶于有蟜氏,生黄帝、炎帝”。少典氏和有蟜氏是两个互婚的氏族,经长期繁衍,逐渐分化,遂产生以黄帝和炎帝为始祖的两个近亲部落。
黄帝号轩辕氏,“轩猿”即天鼋之意、是黄帝部落崇拜的图腾。黄帝生长于姬水附近。姬水源流在何处,尚不可考。《国语?晋语》云:“黄帝子二十五宗,其得姓者十四人,为十二姓:姬、酉、祁、己、滕、箴、任、荀、僖、姞、儇、依是也。惟青阳氏与苍林氏同于黄帝,故皆为姬姓”。25 宗可能是 25 个氏族,后来发展成 12 个胞族,进而结合成部落。青阳氏与苍林氏当是黄帝部落的中坚。
炎帝生长于姜水附近。姜水是渭河的一条支流,在今陕西省岐山东。炎帝是姜姓部落的始祖。姜姓是古羌族的一支。
东夷集团地处黄河下游流域,主要包括少皞、蚩尤部落。据《左传》昭公十七年记载,少皞氏以鸟名官,有凤鸟氏、玄鸟氏、伯赵氏、青鸟氏、丹鸟氏、祝鸠氏、鴠鸠氏、鸤鸠氏、爽鸟氏、鹘鸠氏,还有九扈等。蚩尤部落与少皞部落关系密切。《逸周书?尝麦》说,蚩尤“于宇少皞以临四方”。宇的本意为屋檐,屋檐下可居住,故引申为居住之意。“于宇少皞”,即居住在少皞的地方。可知蚩尤部落与少皞部落关系之密切。
苗蛮集团居于长江中游流域。《战国策?吴起》云:“三苗之居,左彭蠡之波,右有洞庭之水”。彭蠡就是现在的鄱阳湖。左彭蠡,右洞庭,大致在今湖南、江西的北部。
为了掠夺财物,扩大势力范围,诸集团之间战乱频繁。《史记?五帝本纪》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最激烈的战争有两次。一次是黄帝与炎帝之间的战争,另一次是黄帝与蚩尤之间的战争。《史记?五帝本纪》云:“炎帝欲侵陵诸侯,诸侯咸归轩辕。轩辕乃修德振兵,治五气,■五种,抚万民,度四方,教熊、罴、貔、貅、$ 、虎,以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三战① 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增订本),文物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37 页。然后得其志。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而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是为黄帝”。黄帝与炎帝的战争,是华夏集团内部的争斗。经过三次大的战役,黄帝才取得胜利,从而统一了华夏集团。
黄帝与蚩尤的战争尤为激烈。后世为此杜撰出神奇的传说。《大荒北经》云:“蚩尤作兵伐黄帝,黄帝乃令应龙攻之冀州之野。应龙畜水。蚩尤请风伯、雨师从,大风雨。黄帝乃下天女曰魃,雨止,遂杀蚩尤。魃不得复上,所居不雨。叔均言之帝,后置之赤水之北。叔均乃为田祖。魃时亡之。所欲逐之者,令曰:神北行,先除水道,决通沟读”。应龙及女魃皆为天神,能为黄帝助战,可知黄帝权威之大。蚩尤也非等闲之辈。他能调动风伯、雨师,以狂风骤雨和黄帝抗衡。黄帝最后依靠女魃,战胜了蚩尤。可是也给人间留下灾难。女魃虽来自天庭,却不再返回。她所居住的地方,连年干旱,赤地千里。经另一位神祗,叫叔均的,又去请求天帝,才将女魃安置在赤水的北边。叔均因功而得为田祖。据《海内西经》说,赤水发源于昆仑之虚,即今之青海高原。所谓赤水之北,指的就是今河西走廊以北的大沙漠。该地赤热,终年不雨。古人对此亦有所知,方能杜撰出这段神话。女魃是飘忽不定的神称祗。为了将其北逐,乃整修沟道河渠,以水将其驱赶。这从中也显露出古人与干旱斗争,兴修水利的痕迹。
黄帝战败蚩尤,其势力范围进一步扩展到黄河下游流域,成为华夏和东夷集团共同尊崇的部落联盟最高首领。《史记?五帝本纪》曰,自此“天下有不顺者,黄帝从而征之,平者去之,披山通道,未尝宁居”。频繁的战争虽属掠夺的性质,但是在客观上增加了各部落之间的交往,因而也促进了中华民族的融合与形成。华夏集团与苗蛮集团之间的冲突,规模尚小。以后逐渐酿成激烈的战争。
据传说,尧、舜、禹是中国父系氏族社会末期黄河流域部落联盟的著名领袖。诸人的生卒时间,诞生地点,历来众说纷杂。他们均经民主推举,就任天子的职位。天子,即上帝的儿子,秉承天意,治理凡间事物。尧在位时,正值洪水泛滥,百姓痛苦不堪。尧召集放齐、 兜、四岳等部落首领商讨治水人选。众人皆推举鲧。尧认为鲧不能胜任。但经四岳一再坚持,终获通过。尧采纳了众人的意见,任命鲧负责治水事宜。经过九年的努力,未获成功。《史记?五帝本纪》对此有概略的叙述:“尧又曰:‘嗟,四岳,汤汤洪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其忧,有能使治者?’皆曰:‘解可。’尧曰:‘鲧负命毁族,不可!’岳曰;‘异哉!试不可用而已。’尧于是听岳用鲧。九载,功用不成。”
尧在位时,灾祸不断。《淮南子?本经训》云:“逮至尧之时,十日并出,焦禾稼,杀草木,而民无所食。 貐、凿齿、九婴、大风、封豨、脩蛇,皆为民害。尧乃使羿诛凿齿于畴华之野,杀九婴于凶水之上,缴大风于青邱之泽,上射十日而下杀 貐,断脩蛇于洞庭,禽封豨于桑林,万民皆喜。”上述记载,虽系传说,颇具神话色彩,若仔细分析,亦当有所依据。远古时代的部落、氏族多有各自信仰的图腾。 貐、凿齿、封豨皆兽名;脩蛇,即巨蟒;九婴,水火之怪;大风,乃风伯。以这些兽蛇神怪为图腾的部落、氏族不服尧之管辖,犯上作乱,终遭羿的诛杀。羿属部落首领一类的人物,是远古时代著名的英雄。
尧按照氏族社会的古老传统,征求四岳的意见,慎重选择自己的继承人。舜以贤孝闻名于世,众人一致举荐。尧把两个女儿嫁给舜,以便深入了解其为人。经多方考察之后,禅让天子之位于舜。《史记?五帝本纪》:“尧日:‘嗟!四岳,朕在位七十载,汝能庸命,践朕位?’岳应曰:‘鄙德忝帝位。’尧曰:‘悉举贵戚及疏远隐匿者。’众皆言于尧曰:‘有矜在民间,曰虞舜。’尧曰:‘然,朕闻之。其何如?’岳曰:‘盲者子。父顽,母嚚,弟傲,能和以孝,烝烝治,不至奸。’尧曰:‘吾其试哉!’于是尧妻之二女,观其德于二女。舜饬下二女于妫汭,如妇礼。尧善之。……尧使舜入山林、川泽,暴风雷雨,舜行不迷。尧以为圣,召舜曰:‘女谋事至而言可绩,三年矣。女登帝位!’舜让于德不择。正月上日,舜受终于文祖。文祖者,尧大祖也。于是帝尧老,命舜摄行天子之政,以观天命。”
尧有子丹朱。但尧认为丹朱品行不好,故传位于舜,而不与丹朱。《史记?五帝本纪》云:“尧之子丹朱之不肖,不足授天下,于是乃权授舜。授舜则天下得其利而丹朱病,授丹朱则天下病而丹朱得其利。尧曰:‘终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而卒授舜以天下。”《孟子?万章》云:“舜南面而立,尧率诸侯北面而朝之。”这说明退休的首领即为平民,尧亦如此,并无终生的权位。
尧让位于舜,确实出于公心,亦为明智之举。尧去世后,舜对丹朱采取辟让的态度,但人民信任舜,疏远丹朱。《史记?五帝本纪》云:“尧崩,三年之丧毕,舜让辟丹朱于南河之南。诸侯朝觐者不至丹朱而至舜,岳讼者不至丹朱而至舜,讴歌者不讴歌丹朱而讴歌舜。舜曰:‘天也夫!’而后之中国,践天子位焉。是为帝舜。”
舜出身寒苦,终年辛勤劳作。舜父盲,且品质顽劣,母亲恶毒,弟象性情高傲。他们都想除掉舜。在尧妻二女于舜,并多予赏赐之后,其杀心愈盛。他们屡次设计害舜,均被舜逃脱。舜非但不报复,仍孝顺盲父,爱抚兄弟。其仁厚之心若此,亦可不辱治国之大任。《史记?五帝本纪》对舜的这段事迹有生动的叙述:“舜,冀州之人也。舜耕历山,鱼雷泽,陶河滨,作什器于寿丘,就时于负夏。舜父瞽叟顽,母嚚,弟象傲,皆欲杀舜。舜顺适不失子道。……舜年二十,以孝闻。三十而帝尧问可用者,四岳咸荐虞舜,曰:‘可。’于是尧乃以二女妻舜。……舜居妫汭,内行弥谨。……尧乃赐舜絺衣与琴,为筑仓廪,予牛羊。瞽叟尚复欲杀之,使舜上涂廪,瞽叟从下纵火焚廪。舜乃以两笠自杆而下,去,得不死。后瞽叟又使舜穿井,舜穿井从匿空旁出。舜既入深,瞽叟与象共下土实井,舜从匿空出,去。瞽叟、象喜,以舜为已死。象曰:‘本谋者象’。象与其父母分,于是曰:‘舜妻尧二女与琴,象取之;牛羊仓廪予父母。’象乃止舜宫居,鼓其琴。舜往见之,象愕不怿,曰:‘我思舜,正忧陶!’舜曰:‘然,尔其庶矣!’舜复事瞽叟,爱弟弥谨。于是尧乃试舜五典,百官皆治。”
舜传位于禹的情况与尧传位于舜的情况类似。《史记?五帝本纪》云:“舜子商均亦不肖,舜乃豫荐禹子天。十七年而崩,三年丧毕,禹亦乃让舜子, 如舜让尧子。诸侯归之,然后禹践天子位。”丑, 禹是中国父系氏族社会最后一位部落联盟的领袖。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动人事迹妇孺皆知,成为千古流传的佳话。
昔日,禹父鲧治水用的是“堙”和“障”的方法。《尚书?洪范》云:“箕子乃言曰:‘我闻在昔,鲧堙洪水’”。孔颖达疏:“是堙为塞也,……水是五行之一,水性下流,鲧反塞之,水失其道,则五行皆失也”。《国语?鲁语上》云:“鲧障洪水而殛死。”韦昭注:“鲧,颛顼之后,禹之父也。尧使治水,障防百川,绩用不成,尧用殛之于羽山。”“堙”和“障”都是堵塞的意思。用堵塞的方法,违反水流动的规律。洪水无处排泄,灾害更甚。鲧治水自然失败。
禹吸取其父的经验教训,采取疏导的方法,减小水势。有关禹治水的记载很多,其内容大同小异。《史记?夏本纪》云:“舜登用,摄行天子之政。巡狩,行视鲧之治水无状,乃殛鲧于羽山以死。天下皆以舜之殊为是。于是舜举鲧之子禹,而使续鲧之业。尧崩,帝舜问四岳曰:‘有能成美尧之事者使居官。’皆曰:‘伯禹为司空,可成美尧之功。’舜日:‘嗟,然!’命禹:‘女平水土,维是勉之!’禹拜稽首,让于契、后稷、皋陶。舜曰:‘女其往视尔事矣!’……禹乃遂与益、后稷奉帝命,命诸侯、百姓,兴人徒以傅土。行山表木,定高山大川。禹伤先人父鲧功之不成受诛,乃劳身焦思,居外十三年,过家门不敢入。薄衣食,至孝于鬼神。卑宫室,至费于沟淢。陆行乘车,水行乘船,泥行乘橇,山行乘撵。左准绳,右规矩,载四时,以开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孟子?滕文公上》云:“当尧之时,天下犹未平,洪水横流,泛滥于天下,草木畅茂,禽兽繁殖,五谷不登,禽兽逼人,兽蹄鸟迹之道交于中国,尧独忧之……禹疏九河,瀹济漯而注诸海;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然后中国可得而食也。当是时也,禹八年于外,三过其门而不入,虽欲耕,得乎!”《吕氏春秋?爱类》云:“昔上古龙门未开,吕梁未发,河出孟门,大溢逆流,无有丘陵沃衍,平原高阜,尽皆灭之,名曰洪水。禹于是疏河决江,为彭蠡之障。乾东土,所活者千八百国。此禹之功也”。远古社会末期,受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以石、木、骨、蚌等制作的简陋工具治理严重的水患,必然困难重重。但禹治水有方,进行大规模的疏导工作。开决黄河下游堵塞的河川,使支流顺利地归于主流。又把低洼之处围堰成为湖泽,如同今日之水库,调节水流量,以保持其稳定。水浅处则使其漫散渐干,成为良田。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水道宽深,畅流无阻,治水终获成功。《论语?泰伯》称禹“尽力乎沟洫”。实际上这就是原始的水利工程。此种作法至今依然延用。禹作为治水英雄,长久为后世所传颂。尧时,曾对苗蛮集团进行过战争。《吕氏春秋?召类》:“尧战于丹水之浦,以服南蛮。”丹水即今之丹江,源于陕西东南的终南山,至河南、湖北交界处入汉水。
舜对苗蛮的斗争取得重大的胜利。《吕氏春秋》上条引文下说:“舜却苗民,更易其俗。”自舜之后,苗蛮集团逐渐为华夏集团所同化。
禹也曾对苗蛮进行过激烈的战争。《墨子?兼爱下》引禹誓云:“济济有众,咸听朕言,非惟小子,敢行称乱,蠢兹有苗,用天之罚。若予既率尔群对诸群,以征有苗。”禹彻底打败了苗蛮,将华夏集团的势力范围,进一步扩大到长江流域。自此,东夷、苗蛮均附属于华夏集团。中华民族乃始具雏形。
随着部落联盟领袖权力的不断加强,军事民主制度加速瓦解。民主议事的传统逐渐被专断独裁的作风所取代。《韩非子?饰邪》云:“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国语?鲁语》亦曰:“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群神即指各路诸侯,也就是诸部落的首领。部落联盟领袖召集所属部落首领聚会,须倾听并尊重各部落首领的意见。例如,尧虽不同意鲧担负治水之责,但在四嶽的坚持下,仍违心通过了这项任命。禹却敢于杀害迟到的部落首领,可知他的权力之大,亦可知昔日的民主议事传统已被破坏无遗。
《礼记?礼运篇》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举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这种“大同世界”是母系氏族社会的真实写照。至父系氏族社会,随着私有制产生,阶级的萌芽,已逐渐蜕变为“小康”世界。《礼记?礼运篇》又云:“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国,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永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是谓小康。”自此,人类跨入阶级社会的历史阶段。私有制取代公有制,出现奴隶主与奴隶尖税的阶级对立和激烈的阶级斗争,也产生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政权。
3.礼乐制度的产生
礼乐制度盛行于中国的商周时期,是维系奴隶制等级观念的规范,也是奴隶主阶级借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重要手段。《礼记?曲礼》云:“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又云:“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在举行祭祀、宴享、朝聘、婚冠、丧葬等宗教和政治活动时,均使用礼乐器。礼乐器是表明器主身份、权位的标志物。正如《左传?成公二年》所云:“器以藏礼,礼以行义。”又云:“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丧葬礼是礼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死者入葬时所享受的待遇,依生前的品级而有所不同。古代墓葬能够比较完整地保存随葬品和有关遗迹,因而为研究古代的礼乐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物资料。已有学者提出礼乐制度形成于龙山时代的新见解①。
早在大汶口文化中期(约当公元前 3500 年至前 2800 年),该文化墓葬的型制就已经出现贫富分化的趋势,礼乐制度亦初现端倪。少数大墓的墓扩面积可达 10 平方米左右,并常见木质葬具。随葬品多至 60 余件,除玉、石、陶器之外,还有精致的象牙雕筒、象牙梳、象牙琮等。大汶口文化中期墓葬出土的木质葬具,有长方形和井字形等样式。山东邹县野店第 51 号墓使用双层木质葬具②,井字形椁框,内套木棺,随葬品多置于棺、椁之间或二层台上。这种原始的棺椁伴随着贫富分化现象,显露出等级制度的萌芽。
① 高炜:《龙山时代的礼制》,载《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周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 1989 年版。
② 《邹县野店》,文物出版社 1985 年版。净的白陶,乌亮的黑陶和精美的彩陶,陶瓶数量多达 38 件。最引人注意的是,大汶口文化晚期(约当公元前 2800 年至前 2400 年)墓葬型制所反映的贫富分化现象愈加明显。如大汶口 10 号墓,墓圹东西长 4.2 米,南北宽 3.2米,面积为 13.44 米。墓底有二层台,中央又挖掘一长方坑以放置死者,尚残留木质葬具的痕迹。死者周身覆一层厚约 2 厘米的黑灰,疑为衣着痕迹。头部佩戴着由 77 个单件组成的三串石质装饰品,佩戴的臂环、指环以及随葬的石铲皆为玉质,还有大型的象牙雕筒和象牙梳。随葬陶器 90 余件,包括洁随葬品中有 84 枚鳄鱼鳞板,分置于墓底、死者头右侧及左侧角。鳄鱼鳞板系鳄鱼皮朽烂后的残留物。山西襄汾县陶寺龙山文化遗址①,曾发现以鳄鱼皮作鼓面的鼍鼓。鳄鱼皮朽烂后,鳞板散落在木质的鼓腔内。据此推测,大汶口墓地 10 号墓很可能也随葬有鼍鼓。鼍鼓不是一般的乐器,它象征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与尊崇的地位,因而具有礼器的性质。河南安阳殷王陵②和山西灵石③,山东滕县④的商代方国首领墓皆曾出土鼍鼓。
约当公元前 2500 年至前 2400 年的龙山文化陶寺早期墓地,数百座墓葬的型制,呈现出强烈而有规律性的级别差异。拥有上百件随葬品的大型墓 6座,仅占已知早期墓的 1%。无随葬品,或仅有一二件骨笄、石器的小墓则占80%以上。大小墓之间还有诸多层次的中型墓葬。随葬品有一定的组合。炊器有陶灶、鼎、大斝、石刀、木俎;食器有陶大口罐、盆、盘、豆、木盆、豆、勺等,木质仓形器上置骨匕,可能是食器或食器模型;酒器有陶小口折肩罐、高领壶、小斝、木斗、觚、杯等。乐器有鼍鼓、石磬等。兵器有钺、镞。工具有石斧、锛、■磨器等。
随葬品依墓主人的身份而有所区别。6 座大型墓几乎囊括炊、食、酒器的所有种类。大墓突出的共同之处在于,随葬品中均有彩绘蟠龙陶盘。5 座大墓随葬鼍鼓、特磬和土鼓三种乐器,因而规格最高。另一座大墓则没有乐器,因而规格略低。
大墓和甲种中型墓有木案,皆摆放于墓主人头端,上置小斝及觚、杯等酒器。大墓的木案,案面绘精美的图案,甲种中型墓的木案则未经髹饰。大墓的俎上置大型“Ⅴ”字状石刀三件,甲种中型墓俎上只有 1 件小型石刀。大墓中的彩绘陶豆和木豆,每组均在 10 件左右。甲种中型墓的朱绘陶豆,每组不超过四五件。涂饰朱红圆点的大口罐,大型墓用 14 件,甲种中型墓只用两件。大型墓用肢解后的整猪,甲种中型墓只用猪头、蹄、肋等部位。级别较低的中型墓的器物组合则比较简单,一般不超过 10 件。
山东龙山文化时期(约当公元前 2400 年至前 2000 年),墓葬类型的分化尤为强烈,等级明显,亦具规律性。
临朐西朱封大墓,面积 11 平方米,两椁一棺,在两椁之间以及内椁与套棺之间,分设足厢和边厢,内置陶器 40 余件,包括蛋壳高柄杯 6 件,墓主人随身佩戴玉坠和玉串饰。足厢和边厢的设置,表明木椁墓的形制已趋成熟。三重棺椁和 6 件蛋壳高柄杯,象征墓主人生前尊贵的身份和显要的社会地位①。泗水尹家城木椁墓的规模更大,面积达 23.6 平方米。随葬品有白陶鬹、磨光黑陶甗、鼎、盒、壶等成组的精美陶器,狗下颌骨 20 余个。此外还有鳄鱼鳞板以及低温陶小圆锥体,推测当属鼍鼓类的乐器①。泗水尹家城第 4 号墓的规模也较大,面积 8 平方米,随葬陶器 38 件。该地还有只随葬一二件陶器或一无所有的小墓②。
① 《1978—1980 年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发掘简报》,《考古》1983 年第 1 期。
② 梁思永、高去寻:《侯家庄》第六本,《1217 号大墓》,台北,1968 年。
③ 《山西灵石旌介村商墓》,《文物》1986 年第 11 期。
③ 邵望平:《〈禹贡〉九州风土考古学丛考》,《九州学刊》第 2 卷第 2 期,1988 年,香港。
① 《临朐发现龙山文化重要墓葬》,《中国文物报》1987 年 10 月 23 日。
诸城呈子墓群已发掘的 87 座墓葬③,则显示出中、小墓的分化。呈子墓葬可分四类:第一类 5 座,占总数 5.7%,墓坑面积约 2 平方米左右,皆有木质葬具,随葬品较多且精美,均有蛋壳黑陶高柄杯和猪下颌骨;第二类 11座,占总数 12.6%,墓坑略小,部分墓有木质葬具,陶器多超过 5 件,有的墓随葬蛋壳高柄杯和猪下颌骨;第三类 17 座,占总数 20%,墓坑小,皆无葬具,随葬一二件陶器;第四类 54 座,占总数 62%,墓坑窄小,无葬具和随葬品。从临朐西朱封和泗水尹家城大墓,到诸城呈子四类中小型墓,清楚地反映出山东龙山文化墓葬复杂的等级序列,进而展示了部落、氏族首领和贵族与平民之间生前身份贵贱以及地位尊卑的明显差异。
长江下游流域的良渚文化(约当公元前 3000 年至前 2000 年),与黄河中、下游流域的龙山文化,历史进程大体相近。良渚文化的大墓,面积一般在 5—9 平方米之间,有木质葬具,还曾发现朱绘木棺或木椁的痕迹。随葬品以琮、璧、钺、璜等礼玉和佩玉为主,陶礼器则以鼎、豆、簋、盉、壶、贯耳壶为基本组合形式,数量多超过百件。部分较小,且不见玉器的墓,随葬品或三五件,或 10 件左右不等。也有的小墓,无任何随葬品。由此亦显示出墓主人贫富分化和等级的不同。
龙山文化及与之时间相近的诸考古学文化,正值父系氏族社会的晚期,当时虽然尚未出现青铜礼器,但是通过由陶器、漆木器和玉石器的不同组合,以及其它因素所显示的丧葬制度,反映出享有特权,并占有大量财富的部落、氏族首领、贵族之间的级别序列,及其与广大平民的尖锐矛盾。如《左传?隐公十一年》所言,礼乐制度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的根本法则。礼乐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形成于龙山时代的礼乐制度,从一个重要的侧面透露出奴隶制国家即将诞生的信息。
① 于海广:《山东泗水尹家城遗址第三次发掘简报》,《文史哲》1982 年第 2 期。
② 《泗水尹家城遗址第二、三次发掘简报》,《考古》1985 年第 8 期。
③ 《山东诸城呈子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80 年第 1 期。
三、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
夏代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开端。从军事民主制的部落联盟过渡为奴隶制王朝,并非一帆风顺。夏代的第一位国王启平息部落贵族的反抗,才巩固了自己的统治地位。夏王朝又经历一段动荡时期后,才确立奴隶制度。夏王朝设置军队、官吏和监狱,这是奴隶制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奴隶和平民深受奴隶主贵族的压迫,不断进行反抗和斗争。夷人与夏人关系密切,但视夏王朝的兴衰而叛服不定。末代国王桀荒淫无道,民心丧失殆尽,夏王朝终为后起的商国所灭。
(一) 夏文化的探索
夏朝,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古代文献对夏朝的论述虽仍系传说,但是从《史记?殷本纪》关于商代世系的记载,已被安阳殷墟出土的甲骨文证实为信史的情况推断,《史记?夏本纪》关于夏代历史的记载,亦当有所依据。
因为迄今为止尚未发现类似甲骨文那样的有关夏代文化的确凿的实物资料,夏文化的遗物也难以辨识,所以,在夏纪年内,分布于文献记载中夏王朝主要统治区域的考古学文化,自然成为探索夏文化的重要对象。夏代的纪年,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目前通行的历史年表采用的夏代起讫时间,为公元前 21 世纪至前 16 世纪。
传说中夏王朝的都邑以及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诸多地点,古代文献对其地望的记载颇多差异,后世学者的考证也分歧很大。但是,夏王朝统治的中心区域在豫西,尤其是洛阳平原,伊、洛、颍水流域,以及晋南的汾河中下游,特别是汾、浍、涑水流域,学术界的看法基本还是一致的。
目前,学术界对夏文化探索的目标已经逐渐集中于二里头文化。二里头文化,因对河南省偃师二里头遗址的发掘,获得大量的比较系统的资料而得名①。二里头文化分两个类型,一个是以河南省偃师二里头遗址为代表的二里头类型,另一个是以山西省夏县东下冯遗址②为代表的东下冯类型。东下冯类型与二里头类型的文化面貌有许多相同或近似之处,也有某些差异,所以是同一文化的两种地方类型。
① 《新中国的考古学》,《红旗》1962 年第 17 期。
② 《夏县东下冯》,文物出版社 1988 年版。
二里头遗址按时间顺序以及文化内涵的变化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出土的标本经过碳十四测定,一期至四期的年代约为公元前 1900 年至前 1600 年。东下冯遗址测定的数据较二里头遗址的数据稍晚。二者的年代大体都在夏纪年的范围之内。
二里头类型遗址已经发现数十处,主要分布于豫西地区。除偃师二里头遗址之外,经发掘或试掘的遗址,还有陕县七里铺,洛阳东干沟、矬李、东马沟、偃师灰嘴、高崖,登封玉村,渑池鹿寺,临汝煤山,郑州上街、洛达庙,浙川下王岗等地点。
古代文献关于夏人在豫西活动的记载很多。《逸周书?度邑解》云:“自雒汭延于伊汭,居易无固,其有夏之居。”朱右曾在《逸周书集训校释》卷五中说:“雒汭,雒水入河之处,在河南府巩县北。伊汭,伊水入雒处,在河南府偃师县西南五里。”《史记?周本纪》索引云:“言自洛汭及伊汭,其地平易无险固,是有夏之旧居”。《国语?周语上》亦曰:“昔伊洛竭而夏亡”。上述记载和考证清楚表明,河南省的伊、洛地区正是昔日夏人所居之处。二里头类型遗址的分布范围恰与“有夏之居”的地望相合。
东下冯类型遗址也发现几十处,分布于晋南的运城和临汾盆地。已发掘的遗址有夏县东下冯、永济东马铺头、翼城感军和襄汾南大柴等地点。晋南素有“夏墟”之称。《左传?定公四年》云:“分唐叔以大路……命以唐诰,而封于夏墟。”服虔曰:“大夏在汾、浍之间。”叔虞为晋国始封之君,其地在夏墟,是古唐国的故土。叔虞封唐乃称唐叔虞。《史记?晋世家》对此有所记载:“武王崩,成王立,唐有乱,周公诛灭唐……于是遂封叔虞于唐。唐在河汾之东,方百里,故曰唐叔虞。”古史专家徐旭生先生对夏墟的地望曾有详细考证,认为“《左传》所指的夏墟当在山西的西南部”①。东下冯类型遗址分布于晋南,大致在汾、浍、涑水流域,与“夏墟”的地望相符。
龙山文化王湾类型的年代,经碳十四测定,大约在公元前 2300 年至前2000 年。王湾类型分布在以洛阳为中心的伊、洛水流域,主要遗址有洛阳王湾、矬李、孟津小潘沟、偃师高崖、临汝煤山和登封王成岗等。在王湾遗址的发掘中,获得大量富代表性的资料②,王湾类型因而得名。王湾类型的分布地域与二里头文化早期的分布地域大体一致。在地层关系上,王湾类型又直接叠压在二里头文化一期之下。二里头文化一期与王湾类型之间,在文化面貌上有明显的承袭关系。所以,王湾类型晚期也应在探索夏文化的范畴之列。龙山文化陶寺类型的分布区域集中于晋南的临汾盆地,翼城、曲沃、襄汾、侯马、新绛等地均有发现。其地域也正在“夏墟”的范围之内。陶寺类型可分为早、中、晚三期。其起讫时间约当公元前 2500 年至前 1900 年。若此,则陶寺类型晚期在夏纪年范畴之内,亦当属探索夏文化的重要对象。南大柴遗址属二里头文化东下冯类型①,与陶寺遗址皆为襄汾县所辖。两地隔汾河东西相望,距离仅 15 公里。龙山文化陶寺类型早于二里头文化东下冯类型,二者在时间上大致衔接。但是南大柴遗址的发掘资料表明,东下冯类型与陶寺类型的文化面貌差异颇大,二者并无明显的承袭关系。可知陶寺类型的发展受到遏制,其去向目前尚不清楚。东下冯类型并未直接承袭当地的龙山文化,而是自豫西的二里头文化发展而来的地方类型。
① 《1959 年夏豫西调查“夏墟”的初步报告》,《考古》1959 年第 11 期。
② 《洛阳王湾遗址发掘报告》,《考古》1961 年第 4 期。
① 《大柴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7 年第 7 期。
边远地区的一些考古学文化,例如甘青地区的齐家文化,经碳十四测定,时间为距今 2000 年左右,虽然大体在夏纪年之内,但因该文化的分布,非夏人主要活动区域,其先民不属夏民族,所以不在探索夏文化的范畴之列。
(二) 夏的先祖
鲧和禹是夏的先祖,古代文献并无歧异。《史记?夏本纪》云:“夏后帝启,禹之子。”又云:“禹之父曰鲧。”正义引《帝王世纪》云:“父鲧妻脩己,见流星贯昂,梦接意感,又吞神珠薏苡,胸斥而生禹。”但是对鲧以前的世系,记载却颇不一致。例如,《史记?夏本纪》云:“鲧之父曰帝颛顼”。《汉书?律历志》则云:“颛顼五代而生鲧。”由此可知差异之大。颛顼系神话传说中的人物。古史专家徐旭生先生对大量文献资料进行深入研究之后认为,在古代各帝之中,颛顼是最难明了的①。故此,鲧以前的世系也就不易追寻了。
夏的先祖鲧和禹的生平事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夏人早期的历史。
鲧的居地在崇。《史记?夏本纪》索隐引《连山易》云:“鲧封于崇。”故《国语?周语下》谓之“崇伯鲧”。《帝王世纪》亦云:“夏鲧封崇伯。”崇,指的就是崇山附近地区。崇山,即中岳嵩山,位于河南省登封县境内。禹的居地在阳城。关于阳城的地望,历来众说纷纭,或在山西,或在河南。徐旭生先生以河南颍川说根据充足,旁证有力,认为其可信程度较大②。鲧和禹生活在父系氏族社会晚期向奴隶制社会的过渡阶段,正值考古学文化上的龙山文化时期。以嵩山为中心的伊、洛、颍水流域,是龙山文化王湾类型的分布区。无论在时间或地域上,都与夏人早期的历史相合。考古工作者在登封县告成镇进行大规模的发掘,发现一处春秋、战国至汉代的古城址③。从城内出土“阳城仓器”戳印陶文,证明该城确是东周时期的阳城,与古代文献关于阳城在嵩山下之颍川的记载,不谋而合。以后,又在告成镇西的王城岗上发掘出一处龙山文化时期的夯土城垣遗址①,更为鲧居崇和禹居阳城的记载,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鲧因所用方法不当,治水失败,被尧殛死于羽山。这是鲧之死最流行的说法。《国语?鲁语上》云:“鲧障洪水而殛死。”韦昭注:“鲧,颛顼之后,禹之父也。尧使治水,障防百川,绩用不成,尧用殛之于羽山。”《礼记?祭法》亦云:“鲧障鸿水而殛死。”
但是,有的学者根据文献记载,又提出两种不同的看法②。
一种看法是,鲧被流放至羽山,终死于此。
另一种看法则认为,鲧因争夺权位,触怒于尧而被诛杀,故与治水失败无关。
尧、舜和鲧所处的时代,正是父系氏族社会的末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部落首领的特权日趋扩大。军事民主制度下的部落联盟领袖的禅让传统逐渐破坏,争夺权位的斗争在所难免。鲧因此被杀,并非无稽之谈。鲧既被杀,其治水的任务当然就不可能完成了。而后世又把尧舜捧为圣人,罪责只能归之于鲧,这就是流传下来的鲧治水失败的种种传说。
① 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增订本),文物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74 页。
② 《1959 年夏豫西调查“夏墟”的初步报告》,《考古》1959 年第 11 期。
③ 《春秋战国时期古阳城遗址的发掘》,《光明日报》1978 年 1 月 27 日。
① 《一九七八年上半年登封告城遗址的发掘》,《河南文博通讯》1978 年第 3 期。
② 孙淼:《夏商史稿》,文物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48—151 页。
禹的生平事迹见于记载,并与治水有关的,还有娶涂山女为妻之事。
禹娶于涂山,文献的记载大体一致。《吴越春秋?越王吴余外传》云:“禹三十未娶……因娶涂山,谓之女娇。”《史记?夏本纪》云:“禹曰:予娶涂山,[辛壬]癸甲。生启予不子。以故能成水土工。”集解引孔安国曰:“涂山,国名。辛日娶妻,至于甲四日,复往治水。”《尚书?益稷》亦云:“娶于涂山,辛壬癸甲。启呱呱而泣,予弗子。”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已传为脍炙人口的佳话。禹三十未娶,新婚四日,便舍妻离家,奔赴治水工地。子启出生,亦置之不顾。这种公而忘私的精神,愈发感人肺腑,禹的形象更为高大。
据文献记载,四川、安徽、浙江、河南有多处地点皆称涂山。若联系治水活动,禹娶妻的涂山应在河南境内。《吕氏春秋?贵因篇》云:“禹通三江五湖,决伊阙,沟迴陆,注之东海。”《淮南子?脩务训》云:“禹……决江疏河,凿龙门,辟伊阙。”《战国策?西周策》云:“秦攻魏将■武军于伊阙。”高诱注:“伊阙在洛阳西南六十里,禹所辟也。”伊阙乃天然生成,非禹所开凿。但是这些传说,反映禹确曾在伊水流域治理过水患。
(三) 夏王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度的巩固
据文献记载,禹去世后,传位于益。但益的声望不及禹子启。于是,诸侯拥戴启即帝位。《史记?夏本纪》云:“十年,帝禹东巡狩,至于会稽而崩。以天下授益。三年之丧毕,益让帝禹之子启,而辟居箕山之阳。禹子启贤,天下属益焉。及禹崩,虽授益,益之佐禹日浅,天下未洽。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曰:‘吾君帝禹之子也。’于是启遂即天子之位,是为夏后帝启。”从表面上看,启代益继承帝位,是大势所趋,和平交替。实际上,益并未让位于启,启亦不贤。启倚仗禹的权势,早已积蓄力量,觊觎帝位日久。启、益之间,为争夺帝位,进行了一场激烈的斗争。启用武力废止父系氏族社会的禅让制度,代之以父子因袭的家天下。益终被诛杀。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世袭王朝——夏朝,在部落贵族的一片厮杀声中诞生了。启成为夏朝的第一任国王。
文献对这场斗争多有记载。《竹书纪年》云:“益干启位,启杀之。”《史记?燕召公世家》云:“禹荐益,已而以启人为吏,及老,而以启人为不足任乎天下,传之于益,已而启与交党攻益,夺之。天下谓禹名传天下于益,已而实令启自取之。”《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亦云:“古者禹死,将传天下于益,启之人因相与攻益而立启。”
启继帝位,并未得到部落联盟的一致支持。启杀益,更激起不满与反抗。有扈氏率先发难。《史记?夏本纪》云:“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甘。”有扈氏为夏初的一个部落,其地在陕西鄠县,今作户县。甘,在鄠县南。《汉书?地理志》云:“鄠,古国。有扈谷亭。扈,夏启所伐。”《括地志》云:“鄠县,本夏之扈国也。”《史记?夏本纪》集解马融曰:“甘,有扈氏南郊地名。”索隐:“夏启所伐,鄠南有甘亭。”启代有扈氏之前,曾在甘誓师。讨灭有扈氏之后,启的统治地位才得以确立。
夏王朝建立在掠夺奴隶劳动的基础上。奴隶主贵族将战争中的俘虏降为奴隶,并投入生产领域。奴隶劳动是无偿的。奴隶主攫取大量的财富,进一步促进了奴隶制度的发展。
夏代的农业虽然仍旧使用木、石、骨、蚌质的生产工具,但是已经能够大规模治理水患,兴修灌溉设施。加之大量利用奴隶劳动,使农作物的产量有很大的提高。
随着生产和生活经验的积累,古代人类逐渐认识到天文历法与农业生产有密切关系。夏人已经掌握许多有关天文历法的知识。孔子曾主张行“夏时”。《史记?夏本纪》云:“孔子正夏时,学者多传《夏小正》。”《夏小正》是中国最早的历书,虽成书于夏代以后,但记载了夏代的天文历法知识。夏人掌握天文历法知识,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夏代的手工业有较高水平。冶铸铜业是新兴的一个重要手工业部门。冶铸铜业所采用的复杂工艺,体现出社会经济的长足进步。成批奴隶投入劳动,使需要大量人力的冶铸铜业得以较快地发展。
据文献记载,许多部落曾向夏贡铜,以铸鼎。《左传?宣公三年》云:“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九牧即九州之长,当是众部落首领的统称。“贡金九牧”,即“九牧贡金”之倒文。物,指鼎上所铸怪兽之图象。启曾遣人进山采铜,在昆吾铸鼎。夏铸九鼎,并传至商、周。《墨子?耕柱》云: “昔日夏后开使蜚廉折金于山川,而陶铸之于昆吾,……鼎成,三足而方,……以祭于昆吾之虚。……九鼎既成,迁于三国。夏后氏失之,殷人受之;殷人失之,周人受之。”开即启,汉人避景帝讳,改启为开。折同摘,即掘也。昆吾在今河南濮阳,是夏属的一个小国。三国,指夏、商、周三代。
上述记载虽系传说,但在夏纪年内的二里头文化时期已使用青铜器,却是客观事实。二里头遗址曾出土铜爵、铜锛、铜凿、铜锥、铜刀、铜镞、铜鱼钩和镶嵌绿松石的圆形铜器等。铜爵,含铜 92%,锡 7%,是我国目前发现最早的青铜容器。这个铜爵的制造工艺比较复杂,系多合范铸成①。二里头遗址还曾出土铜戈,这也是我国目前发现最早的青铜武器①。《越绝书》中提到夏“以铜为兵”,由此亦得以证实。二里头文化时期出现青铜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启死后,其子太康即位。夏朝自此经历了一段相当长的动乱时期。太康沉迷于游猎,不理国事,渐失民心。后羿乘机驱逐太康。太康与五个兄弟及母亲避居于洛水之北。兄弟五人因不得返国,乃作“五子之歌”,以发泄对太康的不满和悲怨之情。夏人虽拥立太康弟仲康为王,但实权仍为后羿控制。后羿是有穷氏的首领,与神话传说中尧时的射日英雄羿并非一人。仲康死,后羿篡夺仲康之子相的王位,颠覆了夏王朝。这就是历史上所称的“后羿代夏”。
后羿自恃善射,疏远贤臣,将朝政委与宠臣寒浞,自己终日在外游猎。寒浞早已垂涎王位,纠集亲信,杀死后羿,并烹煮其肉,逼迫后羿之子进食。其子力拒,亦被杀。寒浞自立为王,并霸占后羿之妻,生浇和豷。寒浞处心积虑,妄图根除夏王族后裔。浇成人之后,除灭收留相的斟寻氏和与之联盟的斟灌氏,相亦被杀。相之妻后缗身怀有孕,逃归娘家有仍氏,生子少康。少康成人后,曾担任有仍氏的牧正。浇追杀少康。少康乃投奔有虞氏,娶其二女为妻,并任庖正。此时,他拥有一成的田地和一旅的奴隶。少康聚集夏人的力量,又联络夏的遗臣靡和有鬲氏,以及斟寻氏、斟灌氏的残余势力,最后消灭了浇和豷,终于恢复了夏王朝的统治,史称“少康中兴”。经过反复激烈的斗争,夏王朝的奴隶制度才得以确立。
文献对上述历史多有记述。《史记?夏本纪》云:“帝太康失国。昆弟五人须于洛汭,作‘五子之歌’”。集解引孔安国曰:“盘于游田,不恤民事,为羿所逐,不得返国”。又曰:“太康五弟与其母待太康于洛水之北,怨其不反,故作歌”。《左传?襄公四年》杜预注曰:“禹孙太康,淫放失国,夏人立其弟仲康。仲康亦微弱。仲康卒,子相立,羿遂代相,号曰有穷”。《左传?魏庄子》曰:“昔有夏之衰也,后羿自 迁于穷石,因夏人而代夏政。恃其射也,不修人事,而信用伯明氏之谗子寒浞。浞杀羿,烹之,以食其子,子不忍食,杀于穷门。浞因羿室,生浇及豷。使浇灭斟灌氏及斟寻氏,而相为浇所灭,后缗归于有仍,生少康。有夏之臣靡,自有鬲收二国之烬以灭浞,而立少康。少康灭浇于过,后杼灭豷于戈,有穷遂亡。”
《史记?夏本纪》正义所引《帝王世纪》,追述后羿的先祖以善射传世。对“后羿代夏”至“少康中兴”的史实,亦有与《左传》类似的记载:“帝羿有穷氏,未闻其先何姓。帝■以上,世掌射正。至■,赐以彤弓素矢,封① 《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三、八区发掘简报》,《考古》1975 年第 5 期。① 《偃师二里头遗址新发现的铜器和玉器》,《考古》1976 年第 4 期。之于 ,为帝司射,历虞、夏。羿学射于吉甫,其臂长,故以善射闻。及夏之衰,自 迁于穷石,因夏民以代夏正。帝相徙于商丘,依同姓诸侯斟寻。羿恃其善射,不修民事,淫于田兽,弃其良臣武罗、伯姻、熊髡、尨圉而信寒浞。寒浞,伯明氏之谗子,伯明后以谗弃之,而羿以为己相。寒浞杀羿于桃梧,而烹之以食其子。其子不忍食之,死于穷门。浞遂代夏,立为帝。寒浞袭有穷之号,因羿之室,生奡(即浇)及豷。奡多力,能陆地行舟。使奡帅师灭斟灌、斟寻,杀夏帝相,封奡于过,封豷于戈。恃其诈力,不恤民事。初,奡之杀帝相也,妃有仍氏女曰后婚,归有仍,生少康。初,夏之遗臣曰靡,事羿,羿死,逃于有鬲氏,收斟寻二国余烬,杀寒浞,立少康,灭浇于过,后杼灭豷于戈。有穷遂亡也。”
关于夏王朝的世系,《史记?夏本纪》有详细的记载:“夏后帝启,禹之子,其母涂山氏之女也。……夏后帝启崩,子帝太康立……太康崩,弟中康立,是为帝中康。……中康崩,子帝相立。帝相崩,子帝少康立。帝少康崩,子帝予立。帝予崩,子帝槐立。帝槐崩,子帝芒立。帝芒崩,子帝泄立。帝泄崩,子帝不降立。帝不降崩,弟帝扃立。帝扃崩,子帝廑立。帝廑崩,立帝不降之子孔甲,是为帝孔甲。……孔甲崩,子帝皋立。帝皋崩,子帝发立。帝发崩,子帝履癸立,是为桀。”
夏代共经历了近五百年的时间。《史记?夏本纪》集解引《汲冢纪年》曰:“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矣。”所谓“有王”,即自禹至桀,十七君,十四世。“无王”,则为羿和寒浞篡夏之时。
(四)夏代的政治制度
1. 夏代的阶级关系
夏王朝是奴隶制国家。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夏王朝的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争中的俘虏。某些部族被夏王朝讨灭之后,组织形式依然保留,其成员整体均沦为奴隶,例如,据《楚辞天问》注,启讨灭有扈氏,将其部族成员罚作“牧竖”,即放牧牲畜的奴隶。
夏王朝的贵族拥有大量土地和众多奴隶。据《左传?哀公元年》记载,少康失国逃奔有虞氏时,仍“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少康寄居他族尚且如此,其贵为天子之时,直接控制的土地和奴隶当巨不胜数。
夏王朝统治者发动战争,除掠夺财富和奴隶,也为了攫取美女,以满足其骄奢淫逸的生活。据《国语?晋语》记载,夏朝末代国王桀讨伐有施氏,“有施氏以妹喜女焉。”《竹书纪年》云,岷山氏“进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桀受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
平民是夏王朝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平民的地位虽高于奴隶,但是也深受贵族的压迫。平民与贵族的矛盾,是社会的重要矛盾。平民意愿的向背,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夏王朝的安危。后羿之所以能篡夺夏王朝的政权,正是因为太康沉迷于田猎,失去了平民的支持。后羿“不修民事”,终日游乐,亦为寒浞所杀。寒浞重蹈太康、后羿的覆辙,“不恤人事”,也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实乃万古不变之真理。少康灭寒浞之后,经其子杼的治理,夏朝复趋稳定。杼是夏朝的一代著名国王。《国语?周语上》称杼“能帅禹者也,夏后氏报焉。”意思是说,杼能继承禹的功业,因而夏人以高规格的报祭来祭祀他。
夏朝末期,统治阶级对奴隶和平民的压榨日益深重,导致社会矛盾空前尖锐。
《史记?夏本纪》载:“帝孔甲立,好方鬼神,事淫乱。夏后氏德衰,诸侯畔之。”
夏桀暴虐无道尤甚,大肆搜刮百姓,屡次发动对外战争,民怨沸腾。《史记?夏本纪》云:“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桀大兴土木,营造宫殿,又广收美女,伎乐之人,充陈后宫。桀宠爱妹喜,不惜大量撕扯贵重的丝织品,甚至造酒池行舟,以博取妹喜的欢心。
史家以悲愤的笔墨无情鞭挞桀荒淫无度的劣行。《竹书纪年》云:“桀(筑)倾宫,饰瑶台,立玉门。”《管子?轻重甲篇》云:“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端譟晨乐闻于三衢,是无不服文绣衣裳者……桀无天下忧,饰妇女钟鼓之乐。”《列女传?夏桀末喜传》云:“桀既弃礼义,淫于妇人,求美女积之于后宫,收倡优,侏儒、狎徒能为奇伟戏者,聚之于旁。造烂漫之乐,日夜与妹喜及宫女饮酒,无有休时,置妹喜于膝上,听用其言。昏乱失道,骄奢自恣,为酒池可以运舟……醉而溺死者,妹喜笑之以为乐。”《帝王世纪》云:“末喜好闻裂缯之声而笑,桀为发缯裂之,以顺适其意。”桀的倒行逆施,激起广大民众的无比仇恨。诸侯国亦不甘臣服,伺机反叛。桀非但不思悔改,反而自比天日,顽冥不化。百姓切齿咒骂,宁愿与太阳同归于尽。《史记?殷本纪》集解引《尚书大传》曰:“桀云‘天之有日,犹吾之有民。日有亡哉?日亡吾亦亡矣!’《史记?殷本纪》云,众人曰:“是日何时丧?予与汝皆亡!”
夏王朝危机四伏,统治阶级中的有识之士深感忧虑。关龙逢直言劝谏,竟被桀所杀,引起朝野的极大震动。《韩诗外传》云:“桀为酒池,可以运舟,糟丘足以望十里……关龙逢进谏曰:‘古之人君,身行礼义,爱民节财,故国安而身寿,今君用财若无穷,杀人若恐弗胜,君若弗革,天殃必降,而诛必至矣!君其革之。’立而不去朝,桀囚而杀之。”《吕氏春秋?慎大览》云:“众庶泯泯,皆有远志,莫敢直言。”
商是夏朝的东邻属国。在汤的治理下,国威日盛。汤集聚不堪夏朝统治的方国和部族,大有取夏而代之的气势。桀既已不可救药,其臣属纷纷投奔商汤,以求自保。夏太史令终古为其中之著名者。《吕氏春秋?先识览》云:“夏太史令终古,出其图法,执而泣之。夏桀迷惑,暴乱愈甚。太史令终古乃出奔如商。汤喜而告诸侯曰:夏王无道,暴虐百姓,穷其父兄,耻其功臣,轻其贤良,弃义听谗,众庶咸怨,守法之臣,自归于商。”《淮南子?汜论训》亦云:“夫夏之将亡,太史令终古先奔于商,三年而桀亡。”
夏王朝险象环生,气数殆尽。商汤乘机起兵,桀败走鸣条,夏遂亡。《帝王世纪》云:“桀淫乱,灾异并见,雨日斗射,摄提移处,五星错行,伊洛竭,慧星出,鬼哭于国,汤伐之。”《史记?夏本纪》云:“汤修德,诸侯皆归汤。汤遂率兵以伐夏桀。桀走鸣条,遂放而死。”“汤乃践天子位,代夏朝天下。”鸣条,在今山西蒲州安邑县境内。《史记?殷本纪》正义引《括地志》云:“高涯原在蒲州安邑县北三十里南阪口,即古鸣条陌也。鸣条战地,在安邑西。”
2. 夏朝的政权结构
有关夏朝国家政权的资料甚少,虽属管中窥豹,但据此仍可知夏朝已具备国家的基本特征。
国王是夏朝的最高统治者,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其下属的军队、官吏和监狱等,是维系国家政权的支柱。
夏朝军队的组织形式,在启讨伐有扈氏时,于甘地誓师所作的誓词中,可略见端倪。《史记?夏本纪》云:“将战,作《甘誓》,乃召六卿申之。启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维共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政,汝不共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僇于社,子则帑僇女。’遂灭有扈氏。天下咸朝。”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启在战争开始之前,召集臣属,声讨有扈氏的罪行,并告诫将士,要忠于职守。立功者赏,违命者严惩不贷。启灭有扈氏之后,诸侯皆臣服。誓词中提及的六卿、六事之人、左、右、御等,皆军队将士的称谓。
“六卿”,《史记?夏本纪》集解引孔安国曰:“天子六军,其将皆命卿也。”
“六事之人”,集解引孔安国曰:“各有军事,故曰六事。”“左”、“右”,集解引郑玄曰:“左,车左。右,车右。”“御”,集解引孔安国曰:“御以正马为政也。”
车战是夏代的主要战斗形式。蔡沈《书经集传音释?甘誓》云:“古者车战之法,甲士三人,一居左以主射,一居右以主击刺,御者居中,以主马之驰驱也。”此种由左、右、御三人组合而成的车战形式,一直延续至商、周时期。
正,是夏代掌管具体事务的官吏之通称。见诸文献的有车正、牧正、庖正等,分别为管理车辆、畜牧和膳食的官吏。《左传?定公元年》云:“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
据《左传?哀公元年》记载,少康曾为有仍氏牧正。后“逃奔有虞,为之庖正。”
夏朝设置太史令。太史令终古以谏桀无效而奔商闻名于世。
夏朝有掌管天地四时的官吏。《史记?夏本纪》集解引孔安国云;“羲氏、和氏,掌天地四时之官。”
夏王还临时委任臣属执行专门的使命,犹如后世之钦差大臣。《史记?夏本纪》云:“帝中康时,羲、和湎淫,废时乱日。胤往征之,作胤征。”集解引孔安国曰:“胤国之君受王命往征之。”郑玄曰:“胤,臣名也。”夏朝已制定刑罚。《左传?昭公六年》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史记?夏本纪》所载《甘誓》,对军队的刑罚有具体阐述。“用命,赏于祖。”集解引孔安国曰:“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行。有功即赏祖主前,示不专也。”“不用命,僇于社。”集解引孔安国曰;“又载社主,谓之社事。奔北,则僇之社主前。社主阴,阴主杀也。”“子则帑僇女。”集解引孔安国曰:“非但止身,辱及女子,言恥累也。”
夏代有监狱。《史记?夏本纪》云,桀“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索引曰:“狱名”。
3. 夏代的部族
夏王朝是姒姓为主体的多部族国家。《史记?夏本纪》云:“太史公曰: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
与夏王朝关系密切的异族,主要是分布于黄河下游以及淮河流域的东夷和淮夷。《后汉书?东夷传》云:“夷有九种;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统称之为“九夷。”夷人对夏王朝叛服不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夏王朝国势的盛衰。《后汉书?西羌传》云:“王政脩则宾服,德教失则寇乱。昔夏后氏太康失国,四夷背叛。”
夏朝前期,因国内局势动荡,无暇外顾,夷人势力迅速强大。东夷首领后羿甚至利用太康失国之机,把持夏的朝政,最终取而代之。少康中兴,重振国威,才使夷人处于臣服的地位。《古本竹书纪年辑校》云:“少康即位,方夷来宾,献其乐舞。”“后泄二十一年,命畎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夷、繇(同由)是服从。”《后汉书》卷一百十五《东夷传》注引《竹书纪年》云:“后发即位,元年,诸夷宾于王门,诸夷入舞。”
三、 商代政治
商汤灭夏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奴隶制王朝——商。商朝从汤始建至纣灭亡于周,共传 17 世 31 王,历时 500 余年,其存续时间约从公元前 16世纪至前 11 世纪。
商族的始祖名契。自契至汤共有 14 世,然其具体年代已不可考。商族在立国前大致仍处于部落联盟的军事民主制阶段。当时商族经常迁徙,其活动范围大概不出今河南至山东的黄河两岸及河北南部一带。商汤灭夏建立国家之后,商人以本族为中心,在继承夏代奴隶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了奴隶制国家的各项政治制度。商王国的势力范围亦随其国家政权的稳固,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地扩大。其影响所及,南已达长江流域,北到燕山,西抵陕西关中,东至海滨。其间众多的方国部落或臣服于商,或不时与之发生争斗。各族间相互交流,共同创造了商代文明。在这种形势下,商王朝成为一个空前强大的奴隶制国家。
(一)先商社会
1. 商族的起源与先商世系
先商一般是指商人在灭夏前所处的一个历史时期。相传契为商族始祖,其母简狄为有娀氏之女,帝喾次妃。关于契的出生,司马迁写到:“三人行浴,见玄鸟坠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而生契”①。《诗?商颂?玄鸟》亦说:“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显然上述记载是一则神话传说。众所周知,在人类各民族中,利用神话传述本族的早期历史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神话中往往包含着真实的历史。上述传说很可能反映出商族是以鸟为图腾的北方民族,其在契之前尚处于母系制社会。契做为商族的第一个明确的男性始祖,或许表明当契之时商族已正式确立了父权制。
契以前的商族历史目前尚难于考证,所谓先商时期主要是指契至汤这段时间。根据《史记》等书的记载和殷墟卜辞可知,先商世系依次为:契——昭明——相土(土)——昌若——曹圉——冥(季)——王亥(振)、王恒——上甲(上甲微)——报乙——报丙——报丁——示壬(主壬)——示癸(主癸)——天乙(成汤)。
商先公的事迹古籍所记均很简略。相传契在舜时曾为“司徒”,因佐禹治水有功而被封于商②。契所生活的时代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当时显然不会存在分封等后代才有的事,此处“分封”或许只是反映了商族当时曾聚居于商这个地方而已。昭明是契的儿子。《荀子?成相》中有如下说法;“契玄王,生昭明,居于砥石迂于商。十有四世,乃有天乙是成汤。”其下关于相土、昌若、曹圉、冥等人,史书记载极为简略。《诗?商颂?长发》有:“相土烈烈,海外有截”之语,此相土即指昭明之子相土。《国语?鲁语》说:“冥勤其官而水死”,今本《竹书纪年》有类似的说法;“帝少康十一年使商侯冥治河”,“帝杼十三年商侯冥死于河”,可见冥曾勤于治水。振在甲骨文中称做王亥,曾到有易族的地方,被有易所杀。《山海经》:“有人曰王亥,两手操鸟,方食其头。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有易杀王亥,取仆牛”①。微,卜辞称做上甲,在甲骨文中常见,受到其后人的隆重祭祀。《竹书纪年》说上甲“假师河伯以伐有易”,杀掉有易之君,报了王亥被杀之仇。报乙至示癸诸先公史书记载又略。成汤是商王国的开国之君,其事迹在后世广为流传。
① 《史记?殷本纪》。
② 《史记?殷本纪》。
关于商人建国前的历史及其物质文化遗存,不论是在历史学还是在考古学中均未获得最终解决,甚至连这一时期较详细的历史编年亦未建立起来。因此,要想充分了解商族的早期历史,尚待更多的考古发现和深入的研究。
2. 契至汤八迁及先商社会
《尚书?序》:“自契至于成汤八迁,汤始居亳,从先王居”。这便是历史上所谓的契至汤八迁其居。关于八迁的具体地点在清代以前并无系统的论述,因而也鲜为人知。明确提出八迁及其具体地点的是清代学者王国维,他在其所著的《说自契至于成汤八迁》一文中详细考证了商先公的八迁:“今考之古籍,则《世本?居篇》云:‘契居蕃’。契本帝喾子,实本居亳,今居于蕃,是一迁也。《世本》又云:‘昭明居砥石’。由番迁于砥石,是二迁也。《荀子?成相篇》云:‘契玄王,生昭明,居于砥石迁于商’。是昭明又由砥石迁商,是三迁也。左氏襄九年传云:‘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邱,祀大火而火纪时焉,相土因之,故商主大火’。是以商邱为昭明子相土所迁。又定九年传祝鮀论周封康叔曰:‘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则相土之时曾有二都,康叔取其东都以会王之东蒐,则当在东岳之下,盖如泰山之祊为郑有者,此为东都,则商邱乃其西土矣。疑昭明迁商后,相土又东徙泰山下,后复归商邱,是四迁、五迁也。今本《订书纪年》云:‘帝芬三十三年,商侯迁于殷’,是六迁也。又孔甲九年,‘殷侯复归于商邱’。是七迁也。至汤始居亳,从先王居,则为八迁。”①丁山先生认为第六迁“商侯迁于殷”应为“殷王子亥宾于有易”,即王亥时商族人曾居于易水流域。第七迁之“殷侯复归于商”改为“上甲微居邺”更合理一些②。先商时期的所谓八迁,只是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传说而已,实际上迁徙的次数也许更多,但迁徙的具体过程及地点,今天已难以确考。八迁的传说可能反映了商族人在建立国家之前社会生活的一般状况。
① 《山海经?大荒东经》。
① 《观堂集林》卷十二。
② 丁山:《商周史料考证》。
商族在汤立国称王前曾多次迁徙,特别是在前一阶段,契、昭明、相土三代便有五迁。而文献中又有“相上作乘马”的传说(《世本》)。马本是野生动物,将其驯养成家畜,特别是作为运输工具使用,表明马匹等牲畜与商人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当然,驯马为运输工具决不是相土一个人的功劳,而是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创造,但不能排除相土在其中曾有过突出贡献的可能。商族屡次迁徙及相土作乘马的传说显然是其当时尚未完全定居,仍过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的写照。相土以后的昌若、曹圉两世不见迁徙的记载,亦无其它事迹可言。至冥一代,《国语?鲁语》说“冥勤其官而水死”,言冥死于治水。此种情况或可反映出商族在冥时已经定居从事农耕。治水一般与农业生产有关,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冥因治水而死,功在当时,造福子孙,因此受到后人的祭祀。《礼记?祭法》云:“殷人禘喾而郊冥”。“禘”和“郊”都是祭祀的名称。殷人认为自己的始祖契是帝喾之子,将冥与帝喾同等而祭,表明冥在其历史上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冥子王亥在史籍中记载颇多,甲骨文中亦常见。文献称王亥曾“作服牛”,即是说王亥曾将牛训练成劳作工具。王亥还到达过有易地区,并被有易君所杀,夺走仆牛。上甲微为报此仇而借师河伯,消灭了有易,上甲微的迁徙可能与此事有关。上甲之后,商先公开始以十个天干命名,如报乙、报丙、报丁、示壬、示癸等。天干地支的出现,表明当时已有较完备的历法,而历法一般又是与定居生活和农业生产的进步相关联的,历法是农业生产达到较高水平的一种表现。显而易见,商族在上甲前后即已进入定居农耕生活阶段。
商族的社会结构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如前所述,关于商族第一个男性始祖契的诞生的传说反映出当契之时商族刚由母系氏族社会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父权制在商族内部刚刚确立。因此,契也就成了商人记忆中的第一个男性始祖。在甲骨卜辞中,商先公在示壬以前,其配偶大多只有笼统的称谓,如妾、母、妻之类,尚不见示壬以后才有的称直系先妣名号“妣某”的现象,由是可知商先公在示壬之前尚无固定的主妻。这或许反映出商人只有到示壬时发展为巩固的一夫一妻制。当然,此种一夫一妻制主要是针对妇女而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父亲的财产和地位有明确的继承人。至此,商族已立于文明时代的门槛之前了。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促进了贫富、阶级的分化,而这又为商族进入文明时代,建立奴隶制王权国家准备了必要条件。
3. 商汤灭夏
到帝孔甲时,夏王朝已统治中原地区数百年,由于统治日趋腐化,而渐渐走向衰落。史称孔甲“好方鬼神,事淫乱,夏后氏德衰,诸侯衅之”①,“孔甲乱夏,四世而陨”②。孔甲下传四世,履癸继位,他就是夏王朝的最后一个国王——桀。相传夏桀非常残暴,百姓已不堪忍受。《史记?夏本纪》说:“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为摆脱孔甲以来的日益衰败的局面,桀加强了对内的统治,坚决镇压异己力量,据说他斩杀黎民如砍伐草木一般③。但高压手段并未达到其目的,而是加剧了人民对他的痛恨,人民甚至发誓要与之同归于尽④。桀在加强对内控制的同时,为了转移人们的不满和掠夺财富、奴隶与美女而不断对外进行征伐。他先伐有施氏,有施氏被迫将妹喜献于桀。又征岷山氏,岷山氏被迫“进女于桀二人”。夏桀的这些行为当然要引起各部落的不满和反抗,“诸侯畔夏”亦就不可避免了。显然,到夏桀之时,夏王朝的统治已处于严重的内外交困之中。
① 《史记?夏本纪》。
② 《国语?周语》。
③ 《太平御览》卷八十二。
④ 《尚书?汤誓》。
与此同时,兴起于东方的商族则有较大发展,并逐渐强盛起来,在商汤的领导下已积蓄了灭夏的实力。
商族在灭夏前尚处于氏族社会末期。此时商族内部的不平等、奴役和剥削等现象亦早已产生,但相对于夏王朝的统治来说要宽松、缓和得多。汤亦注意取得国内的拥护和支持。《国语?鲁语》说“汤以宽治民,而除去邪”。《淮南子?脩务训》更进一步说他“夙兴夜寐,以致职明。轻赋薄敛,以宽民氓。布德施惠,以振穷困。吊死问疾,以养孤孀。百姓亲附,政令流行”。成汤的勤政薄敛体恤民情等举措,对笼络人心,巩固统治,积蓄灭夏力量起到了十分显著的作用。他的行为不仅得到本族人的拥护,也使得夏人及其他方国人民十分向往。因此,也就有了《史记?夏本纪》所谓的“汤修德,诸侯皆归商”的局面。
商汤的活动自然引起了夏桀的注意。此时商的力量虽已有较大发展,但相对于夏仍然弱小,不得不暂时臣服于夏。夏桀出于猜忌将商汤召来并囚之于夏台。商汤获释后采用伊尹的计策,离间夏桀与其同盟者九夷族的关系,使力量对比渐渐转向于己有利。《说苑?权谋篇》对此有较详细的描述:“汤欲伐桀,伊尹曰:请阻乏贡职以观其动。桀怒,起九夷之师以伐之。伊尹曰:未可,彼尚犹能起九夷之师,是罪在我也。汤乃谢罪请服,复入贡职。明年,又不贡职,桀怒,起九夷之师,九夷之师不起。伊尹曰:可矣。汤乃兴师,伐而残之,迁桀南巢氏焉。”至此,除了少数部族如昆吾等尚听从夏王的指挥外,桀已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形势已转变的对商汤极为有利。
汤在兴兵伐桀的誓师大会上,历数夏桀的罪恶及人民对桀的痛恨,假借上天的旨意指出灭夏战争的正义性和必要性,指出灭夏是上天的命令而不可违背,有功者将受到奖赏,不从者要受到严厉惩罚。这就是保存至今的《尚书?汤誓篇》。商汤从亳起兵,矛锋直指夏都。在与夏桀决战之前,先灭掉了此时仍然听从夏王指挥的个别方国部落。《诗?商颂?长发》:“韦、顾即伐,昆吾夏桀”郑玄如是注释:“韦,彭姓也。顾、昆吾皆己姓也。三国党于桀恶,汤先伐韦、顾,克之。昆吾、夏桀则同时诛也。”说明汤之所以伐韦、顾、昆吾三国,是因为它们仍在助桀与商为敌,即“三国党于桀恶”。三国之中最后灭亡的是昆吾,《史记?殷本纪》说:“当是时,夏桀为虐政淫荒,而诸侯昆吾氏为乱。汤乃兴师率诸侯,伊尹从汤,汤自把钺以代昆吾,遂伐桀”。至此,夏桀羽翼已被全部剪除。然而,此时夏桀对商汤的进攻并未做认真防备,“桀亡待汤之备”①。因此,当商汤的军队到来时,“未接刃而桀走”②。夏军逃至鸣条,一战被商军击溃,夏桀逃奔南巢而死。《史记?夏本纪》云:“汤乃践大子位,代夏朝天下”。至此,商汤完成灭夏重任,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奴隶制王朝——商。
① 《墨子?七患》。
② 《吕氏春秋?慎大览》。
(二)商王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的进一步发展
1. 商代前期——商政权的巩固与发展
商汤灭夏,建立了商王朝。商代前期统治者鉴于夏王朝倾覆的教训,采取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军事措施,缓解了当时社会存在的诸多矛盾,使新生的商代奴隶制政权得以稳固,并在各个方面有所发展。
汤是商代历史上的第一个国王。直到灭夏前夕,商人尚未完全脱离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制阶段。汤以与夏人同姓的有萃氏国君的奴仆伊尹和夏朝贵族后裔仲虺为师,学习奴隶制的统治术。他在灭夏战争决战的前夕向众人宣布自己称王,他说“吾甚武,号曰武王”③,这一事件标志着商族正式抛弃原始的军事民主制,初步确立了王权。此时的王权虽说还不像秦汉以后专制君主权力那样集中,但也使其具备了很大号召力。
③ 《尚书?汤誓》。
鉴于夏王朝覆灭的教训,商汤等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巩固商朝新生政权。
首先,革除夏末统治的弊端。商初统治者已注意到夏王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统治者过于奢侈腐化,过度地压榨民力。因此,汤告诫其臣下要勤于自己的事业,有功于民,否则他要予以惩罚①。商汤自己对此亦身体力行。传说灭夏之后,天大旱,五年没有收成,商汤“乃以身祷于桑林曰:‘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无以一人之不敏,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于是翦其发,■其手,以身为牺牲,用祈福上帝。民乃甚说(悦),雨乃大至”②。此事未必确有其事,但从中亦可窥见商汤为了商王朝的统治基业而尽心竭力之一斑。由于商汤对内采取了“以宽治民”的政策,得到了人们的拥护,统治基础初步得以稳固。
其次,为了笼络人心,稳定夏王朝遗民,商汤对后者奉行怀柔政策。如《史记?殷本纪》载汤“封夏之后”,为此“夏民大悦”③。此举减少了社会动乱,使得部分夏人转而支持商王朝。
商汤在灭夏之时曾征伐过不少方国部落。如《孟子?滕文公》所记: “(汤)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但在灭夏以后,对于原有的方国部落,只要他们接受商王朝的统治,承认商王为天下共主而不犯上作乱,都一如其旧,并将他们召到商都进行安抚④。
① 《史记?殷本纪》。
② 《吕氏春秋?顺民篇》。
③ 《吕氏春秋?慎大览》。
④ 《逸周书?殷祝解》。
与此同时,商汤加强了政权机构的建设。以仲虺、伊尹为左右相,制定了刑罚。
商汤采取这些措施较好地调整了各方面的关系,减少了因政权更迭而出现的社会动乱,扩大了商王朝统治的社会基础,亦使得商初的政治局面很快稳定下来,并为商王朝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商王朝在商汤的统治下亦逐渐强盛。因此,《诗?商颂?玄鸟》歌颂道:“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到商汤后期,以商族人为中心的新生的奴隶制商王国,终于取得了天下共主的地位,并充分巩固下来。史传商汤灭夏在位 13 年而死去。其长子太丁早死,于是太丁之弟外丙继承王位。外丙在位 3 年死,外丙之弟仲壬继位,仲壬即位 4 年又死,伊尹再立太丁之子太甲为王,太甲是商汤的嫡长孙。据说太甲继位以后,不遵祖训,破坏法度,非常暴虐。为此伊尹“放太甲于桐宫”①,将其软禁。此间伊尹摄政,全权处理朝中政务。太甲居桐宫 3 年,终于悔过自新。因此,伊尹还政于太甲。太甲亲政以后,能够修德勤政,因而诸侯都来归附,商王朝更加强盛。此即《殷本纪》所谓:“帝太甲修德,诸侯咸归殷,百姓以宁”。所以,先秦文献屡把太甲与商代另外几位名王如汤、武丁等一起称为“天下之盛君”。据殷墟卜辞可知太甲的确受到后人的隆重祭祀,表明其在商代历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商代建国初期经过汤至太甲的苦心经营,终于强大起来。其中商王朝的开国元勋伊尹居功至伟。
伊尹和种虺是商初重臣。史载两人分别是商汤的左相和右相,有着极出色的政治才能,为商王朝的统治做出过杰出贡献。
古人关于伊尹的传说很多,先秦文献大都说他是有萃氏媵臣,作为有萃君之女的陪嫁来到商汤身边,亲为厨师以滋味悦汤,充分显示出自己的才能。汤委之于国政。伊尹在助汤灭夏、巩固商政权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灭夏以后,他还帮助商汤等制定了一系列的典章制度。史载他先后“作《咸有一德》、作《伊训》、作《肆命》、作《徂后》”①等。据郑玄的解释:“《肆命》者,陈政教所当为也。《徂后》者,言汤之法度也”②。可知上述典章是商汤以来政治、法律制度的集中总结。商汤死后,伊尹作为一名开国元勋所起的作用更是至关重要的。商王朝从汤传至太甲虽已历经三王,但时不过 20 年,商政权尚需要更进一步的稳固。而太甲继位后又不遵守商汤以来的法度,改变了商汤的方针政策,且为人暴虐。这使新生的商政权面临到巨大的危机。为了挽救商政权,伊尹果断地采取非常措施,将太甲禁闭于桐宫,令其闭门思过。自己则亲主朝政,终使商王朝免于倾覆。太甲悔过后,伊尹又断然还政于他,自己仍北面就臣位。经过这次变故,太甲终于在伊尹的辅佐下有所作为。伊尹放太甲又迎回太甲之事在《尚书》、《左传》、《国语》等先秦文献中均有记载。《尚书?君奭》对伊尹尤为推崇:“成汤既受命,时则有若伊尹,格于皇天。”《吕氏春秋?慎大览》亦说:“祖伊尹,世世享商。”通过殷墟卜辞可知,伊尹受到后世商人的隆重祭祀。显然,伊尹在商族人的心目中具有崇高的地位。伊尹死于沃丁时期③。
① 《史记?殷本纪》。
① 《史记?殷本纪》及集解。
② 《史记?殷本纪》及集解。
③ 《史记?殷本纪》。
关于伊尹放太甲事,史家亦有不同的说法。古本《竹书纪年》说:“仲壬崩,伊尹放太甲于桐,乃自立,伊尹即位,放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与前述说法相矛盾。按此则伊尹放太甲的性质就变成了篡位夺权。实际上,此说是后人出于君权不可侵犯的信仰而捏造出来的。果真如此,商后人就不会那样起劲地祭祀伊尹了。
仲虺在商代历史上的影响远较伊尹为小,相关记载亦极为简略。据《左传?定公九年》:“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奚仲迁于邳,仲虺居薛以为汤左相”等记载,可知仲虺曾为汤左相,地位相当高。史载仲虺在政治上很有一套自己的见解。《左传?襄公三十年》说:“仲虺之志云:乱者取之,亡者侮之,推亡固存,国之利也”。至于仲虺的其他事迹,因年代久远,史籍缺载,已难以考知。关于仲虺的政治观点,《古文尚书?仲虺之诰》有较系统的记述。由于《古文尚书》晚出,且《仲虺之诰》不见于较为可信的《今文尚书》,因此仅可作为参考。
太甲死后,其子沃丁继位为王。沃丁死,弟太庚立。太庚死,子小甲立。小甲死,其弟雍已立。从沃丁到雍已四王,史书无大事发生的记载,这段时间大致是商王朝平稳发展的时期。但是到雍已时已经“殷道衰,诸侯或不至”①。殷道衰落的原因不外乎在盛世太平的情况下,统治阶层内部逐渐腐化、政治混乱,引起社会各阶层的不满,社会出现动荡。雍已死后,其弟太戍即位。史载太戍前期由于雍已以来朝纲不振,祭祀荒芜而呈现出一派荒凉衰败的景象。太戍以伊陟为相,并听从伊陟的建议,修德勤政,终于使商朝转危为安。因此,“殷复兴,诸侯归之,故称中宗”②。
① 《史记?殷本纪》。
② 《史记?殷本纪》。
太戍死,其子仲丁继位。从仲丁至盘庚共传五世十三。他们依次是:仲丁。仲丁死,弟外壬立。外壬死,弟河亶甲立。河亶甲死,仲丁子祖乙立。祖乙死,子祖辛立。祖辛死,帝沃甲立。沃甲死,祖辛子祖丁立。祖丁死,弟南庚立。南庚死,祖丁子阳甲立,阳甲死,弟盘庚立。据史书记载,在这一时期商人曾五迁其都。《尚书》盘庚篇中有这样一段话:“先王有服,恪谨天命,兹犹不常宁,不常厥邑,于今五邦”,即是讲商王五迁其都之事。所谓五迁大致为:1.仲丁迁嚣。2.河亶甲迁相。3.祖乙迁刑。4.南庚迁奄。5.盘庚迁殷。其中的第五迁盘庚迁殷已为考古发掘所证实,其地在今河南省安阳殷墟。其余四地位于今天何处,目前学术界尚有不同看法。较为通行的说法是:仲丁所迁之嚣在今河南荥阳。河亶甲所居之相在今河南省内黄县。祖乙所迁之刑或以即今之河北邢台。南庚所迁之奄一般认为在今山东省曲阜。关于上述四地的地理,学术界还有其它说法,因此尚不能视之为定论。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各家都承认在汤至盘庚各王时,商都曾经过数次迁徒。商都屡次迁徙的原因,历来说法不一。两汉学者以为是“去奢就俭”。也有说是因为自然灾害,如水灾等。亦有说是因为征伐的需要。更有人认为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是都城屡迁的原因。近年已有学者指出,对于各次迁都要特别注意其政治因素。实际上,国都是一个国家的政治中心,迁都之举一般都会有政治原因在内。仲丁至盘庚几世,王位更迭频繁且乱。司马迁说:“自仲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①。可见,殷都屡迁的原因应主要是王室内部争夺王位,而水患和征伐外敌则是次要原因,有时甚至只是借口而已。
① 《史记?殷本纪》。
总的看来,从仲丁至阳甲这一时期是商王朝的中衰时期。此时商王朝国力衰落,声威下降,周边各方国部落也多不来朝贡。盘庚继位以后,力排众议将首都迁于殷,使王室内部得以稳定。经过数十年的经营,商王朝复兴,到武丁时达到其鼎盛阶段。
2. 商代后期——商王朝的空前强大、由盛而衰与灭亡
盘庚迁殷是商代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商王朝自此时迁都于殷至帝纣亡国于周的二百余年的时间里一直以此为都。盘庚以后再传三世到武丁,其间约有七八十年的时间。经过这几十年的发展,商王朝达到其历史上最鼎盛的阶段。武丁以后各王贪图安逸,多沉湎于声色犬马之中,到帝纣时达到极点,最终为新兴的周人所灭。
盘庚迁殷是商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盘庚所迁之殷一般认为即是位于今河南省安阳市洹水畔的殷墟。《竹书纪年》说:“自盘庚徒殷,至纣之灭,二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现存之《尚书?盘庚》三篇主要是殷人记载的盘庚针对迁殷前后的形势所进行的三次讲话。《史记?殷本纪》说:“帝盘庚崩,弟小辛立,是为帝小辛。帝小辛立,殷复衰。百姓思盘庚,乃做盘庚三篇”。可知,《盘庚》三篇是盘庚死后的追记。盘庚为了复兴殷商,决定率领臣民把国都迁到殷。但此举在开始时并未得到人们的理解,而是遭到来自各方面的反对。为此,盘庚多次告谕臣民,极力说明迁都的益处与不迁的害处。《盘庚》前两篇主要记盘庚对群臣贵族及本族民众讲迁都的必要性及其决心。他说“视民利用迁”,即迁都是为了民众的利益,而不是因为下属的过错而采取的惩罚措施。在讲话中,他着意利用天意、刑罚对臣民进行威胁利诱。他告诫其臣下官员要做好本职工作,不要乱说,否则要予以惩罚。对下属民众甚至威胁说,假如你们不善良,违法不恭,欺诈奸邪,胡作非为,就要把你们斩尽杀绝,“无俾易种于兹新邑”,即不让你们有后代在新的国都里延续下去。《盘庚》第三篇大约是迁都后对官员贵族讲的。告诫官员贵族们不要贪图享乐、聚敛财宝,而要谋生立功,施恩惠于人民,与人民同心,治理好国家。通过《盘庚》可以看出,盘庚迁殷曾遇到重重阻挠,为此他做了大量工作,并最终排除了各种阻力而迁都成功,盘庚迁殷摆脱了南庚以来旧势力的影响,加之新都附近土地肥沃,物产丰富,经过盘庚的苦心经营,特别是劳动大众的努力劳作,终于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现了“百姓由宁,殷道复兴,诸侯来朝的局面”,摆脱了仲丁以来商王朝出现的衰败趋势。盘庚在位约三十年,他死后由其弟小辛、小乙相继为王。小乙在位约 20年,死时未将王位还给长兄盘庚的儿子,而是直接让自己的儿子武丁继承了王位。史载“帝武丁继位,思复兴殷,而未得其佐。三年不言,政事决于冢宰,以观国风”。武丁即位三年不理政事,沉默以观国风的行为,除了“思复兴殷”外,更主要是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有关。商代王位继承以兄死弟继,最后还位于长兄之子的办法最为常见。武丁是盘庚、小辛、小乙三兄弟中弟弟小乙的儿子,显然小乙未按传统将王位还给盘庚的儿子,违反了祖制,而这必然要引起诸伯兄弟的不满。为了辨明形势,巩固王位,武丁才采取了这种办法。通过冷静观察,他将最有才能、忠于自己的人聚拢于自己周围,使得一大批极具才能的文臣武将为自己的事业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才干。傅悦出身低微,但极具才华。据说武丁假借做梦,利用殷人迷信的心理将傅悦引入宫中。对此,《史记?殷本纪》绘声绘色地描写道:“武丁夜梦得圣人,名曰说。以梦所见视群臣百吏,皆非也。于是乃使百工营求之野,得说于傅险中。是时说为胥靡,筑于傅险。见于武丁,武丁曰是也。得而与之语,果圣人,举以为相,殷国大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重用傅悦这种身份的人可以说是一种十分大胆的举动。仅从这一点亦可看出武丁之与众不同,显示出其知人善任,具有卓越的政治领导才能。而武丁时期国力强盛与傅悦的辅佐之功亦有十分重要的关系。在傅悦之前辅佐武丁的另一个重要人物是甘盘。古文《尚书?说命》云:“王曰:‘台小子旧学于甘盘,既乃遯于荒野,入宅于河’”。此王是武丁,“台小子”是其自称。孔颖达解释说:“‘旧学于甘盘’,谓为王子时也。……。盖甘盘于小乙之世以为大臣,小乙将崩,受遗辅政。高宗(武丁)之初,得有大功,及高宗免丧,甘盘已死,故《君奭》传曰:‘高宗即位,甘盘佐之,后有傅悦’,是言傅悦之前有甘盘也”①。可见,甘盘辅佐武丁的时间很短,大概在武丁继位不久便去世了。甘盘的主要功绩是武丁为王子时曾为后者的老师,并帮助武丁继承了王位。卜辞中有师盘,可能即是此甘盘。他经常参与祭祀、征伐等重大国事活动。此外,卜辞经常见到武丁时期的文臣武将还有光、吴、并、望乘、妇好等。武丁在这些人的辅佐下,终成商王朝历史上最有作为的国王之一。武丁时期最突出的事迹是武功方面。国力强盛使得商王朝有能力与叛服无常,扰乱边庭,劫掠财富和人口的一些方国部落进行长期的斗争,并取得许多战争的胜利。武丁时对外战争的主要目标是鬼方、土方、■方、羌、荆楚等,甲骨卜辞有许多这方面的记录。每次动用的兵力或三千、或五千,表明商王朝的军力十分强大。当时的战争不仅规模大,而且时间也长。《易?既济?九三》“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的记录。经过多年的征讨,有些方国或被征服或被驱逐。如武丁时征伐最多的土方和■方,在武丁以后的甲骨卜辞中,已基本不见它们与商王朝之间的战争了。武丁对周边方国部落的战争巩固和开拓了商王朝的疆土,对商王朝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奴隶制时期,战争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掠夺财富和奴隶,而这又必然会导致残杀,使许多人沦为奴隶,因此,也给各部族人民造成巨大灾难。
武丁是商王朝后期最为杰出的国王。史书往往将其与商汤相提并论,称其为天下盛君。《史记?殷本纪》说:“武丁修政行德,天下咸 ,殷道复兴”。
武丁的统治使商王朝达到其历史上最鼎盛的时期。但是,这种强盛是建立在加重广大劳动群众负担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其根基并不牢固。武丁在位时通过一系列的战争,扩展了疆土,并掠夺到大量财富和奴隶,使商王朝得到极大发展。同时,进行战争所需繁重的兵役和赋敛则被转移到广大劳动者身上。另外,王室贵族为享乐、祀祭占卜以及死后随葬还要征用大量农产品、手工业品和马匹牛羊等,这些也要由广大平民和奴隶承担。因此,平民在武丁盛世时便已一贫如洗。在已发掘的许多平民墓葬中往往只有几件日用陶器随葬,与大量随葬青铜器、玉器、车马及其它众多珍贵物品的贵族墓葬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至于奴隶更是被任意宰割的对象,其地位、待遇简直与牲畜无异。繁重劳役和非人的待遇使得广大平民和奴隶已无法忍受,他们经常大批逃亡,在甲骨文中屡屡可见“丧众”的记载。可见,武丁盛世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加重了劳动民众的负担,使社会下层和王室贵族之间产生出不可调和的矛盾。所以,武丁盛世又是商王朝由盛而衰的转折点。
① 《尚书正义?孔疏》。
武丁死后,其子祖庚、祖甲相继为王。祖庚借武丁余威,尚能守成。到祖甲时,商王朝开始衰落,即史书所谓“帝甲淫乱,殷复衰”,“帝甲乱之,七世而殒”。祖甲再传七世便是商王朝的最后一个国王帝纣,可见,商王朝的灭亡在帝甲时已初露端倪。祖甲为维持统治而继续对周边方国进行战争并重做汤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的说法。
祖甲死后,其子廪辛继位。廪辛死,弟庚丁为王。庚丁死,其子武乙立。《史记?殷本纪》称:“帝武乙无道,为偶人,谓之天神。与之搏,令人为行,天神不胜,乃僇辱之。为革囊,盛血,卯而射之,命曰‘射天’”。殷人最敬鬼神,这个故事现在看来平淡无奇,但在当时可谓是一件大事。武乙竟玩起“射天”的游戏,可见其昏庸之甚。武乙喜好游猎,最终被雷电震毙于河渭之间。武乙死后,其子文丁立。文丁死,子乙立。《史记?殷本纪》云:“帝乙立,殷益衰”。帝乙死,子帝辛立。帝辛即是历史上著名的纣王。帝辛继位时,商王朝已处于风雨飘摇的困境之中。
商代后期,特别是祖甲以后,各王大多昏庸腐化,使得内外矛盾逐渐加剧。文丁时期的甲骨卜辞中不但有大量的“丧众”,即众人逃亡的记载,而且首次出现了百工有祸的记载,表明当时的手工业者已不堪忍受压迫起而反抗的事实。到帝辛时各种矛盾空前激化,史称帝辛“资辨捷疾,闻见甚敏,材力过人,手格猛兽”,很有些才干。但他不是像其祖先武丁将个人的才能用于治国兴邦,而是刚愎自用,追求糜烂腐朽的生活,将广大民众推向更加苦难的深渊,因而加快了商王朝的覆灭。史载帝辛宠信妲己,对她唯命是从。为满足其无休止的欲望而加重赋敛,广泛搜集各种珍奇充入宫中,大兴土木广筑离宫别馆供其享乐,甚至“大聚戏于沙丘,以酒为池,县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间,为长夜之欢”①。
帝辛不仅生活腐化,而且行为残暴无比。为镇压各方面的反抗“纣乃重刑辟,做炮烙之刑”②。即便是对属下的重臣,如果不合己意,亦毫不留情地予以杀戳。他醢(做成肉酱)鬼侯,晡(做成肉干)鄂侯。这种行为无疑使统治阶层内部的矛盾亦日趋激化。面对帝辛的逆行,商王朝的衰败,一些商朝重臣出面力谏。但帝辛对此不予理睬,并且说“我生不有命在天乎”③,坚信自己不会灭亡。最后竟将忠心耿耿、敢于直言相谏的比干杀掉,并囚禁了箕子。帝辛在残害忠良的同时,重用善谀好利的费仲,善于毁谗的恶来,终于导致众叛亲离。其属下的一些重要官员见帝辛倒行逆施日趋严重,商王朝的覆灭已指日可待,纷纷投奔居于西土的周人。“殷内史向挚,见纣之愈乱迷惑也,于是载其图法,出至之周”④,“太师疵、少师疆抱其乐器而奔周”⑤。 在内部矛盾激化的同时,商王朝与周边各族的矛盾亦日益尖锐。甲骨卜辞有帝辛三次征伐东夷族的记录。征伐虽取得了最后胜利,但并未扭转商王朝的颓势,反而因战事历时长久国力耗尽,加快了商王朝的倾覆。《左传?昭公十一年》对此事有如是评价:“纣克东夷,而殒其身”。在商代末年,商王朝与周人的矛盾也在加深,并成为当时商王朝与诸方国部落矛盾中的主要矛盾。早在文丁时期,为利用周人对付西方的反商方国,商先是对周采取怀柔政策,对周人首领封官赏赐。周人强大以后,又引起商王的猜忌,文丁晚年乃借故杀掉周人首领季历。季历被杀,周文王姬昌即位,此时周人开始积极做灭商准备。商王纣对此有所察觉,因而将姬昌招来并囚之于羑里。周人见状,马上投帝纣所好,给他送去大批珍奇异宝、美女等。纣王得到贡物后,不但放了姬昌,而且还赐给后者弓矢斧钺,给予征伐大权。接着周文王又献洛西之地,请求纣王废除了炮烙之刑。此举使周文王在诸侯中的召号力大增。至此,许多方国部落都归附于周。《史记?殷本纪》云:“西伯归,乃阴修德行善,诸侯多畔纣而往归西伯。西伯滋大,纣由是稍失权重。”商周力量对比的天平开始倾向于周。
① 《史记?殷本纪》。
② 《史记?殷本纪》。
③ 《史记?殷本纪》。
④ 《吕氏春秋?先识览》。
⑤ 《史记?周本纪》。
到帝辛末年,内外矛盾已激化到极点。周人利用这种机会,会合各部诸侯的军队直捣商都。而纣王因沉湎于淫逸享乐的生活,对此并未做认真准备,当周朝军队兵临城下时才慌忙以临时拼凑的军队应战。结果商军临阵倒戈,纣王逃至鹿台自焚而死。商王朝灭亡。
(三)商代的政治制度
1. 商代社会各阶级
商代是继夏代之后,依据社会成员占有财富不同而将他们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的又一个朝代。在商代,阶级的界线更加明显,各阶级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亦更加制度化。王室贵族是财富的主要占有者,是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阶层。而一无所有的奴隶则处于社会最底层,他们不享有任何权利,而且经常被统治者任意屠杀以供祭祀和殉葬之用。平民在理论上有人身自由,并占有一定的财富,但从整体上看,他们要为王室、贵族承担劳役、贡赋,其中大部分人也只能在贫困中艰难的生存。
国王及其子弟、姻亲以及各级官吏构成了商王朝的统治阶层。他们掌握着商王朝的大部分权力和绝大部分财富,包括奴隶。他们是商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贵族阶层。
国王是商代贵族阶层的总代表。一般认为王是由氏族社会后期氏族首领演化来的。在甲骨文中王字像一个刃部向下的斧钺。斧钺在早期只是一种生产工具和杀伐兵器,后逐渐演化为氏族首领的象征,表示他是劳动生产和征伐的带头人。据说在中国新石器时代的许多遗址中就有象征权力的石钺出土①。至少是到商代,持有斧钺者表示其掌握着杀伐大权,斧钺已成为权力的象征物。在商墓中,只有那些随葬品特别丰富的大中型墓葬中才出土青铜钺。如殷墟的妇好墓,妇好被认为是武丁的配偶、商代有名的女将,甲骨文中也屡有提及。国家形成以后,氏族首领变为国君,成为掌握斧钺——杀伐大权的最高代表,因而王也就成为国君的专有名称②。夏王朝的最高统治者已经称王。商代称王始于成汤。商王分别称为成汤、太丁、外丙、仲壬……帝乙、帝辛等,这些其实都是商王的庙号,而商王在活着的时候都统统称为王。甲骨文中有“王令”、“王曰”、“王出”、“王入”等字句。商王自称为“朕”、“余一人”,其中“朕”在此后的数千年时间里成为历代帝王自称的专有名词。当时除王自称“朕”以外,臣下也可称王为“朕”。而“余一人”则只有国王自己才能使用。这表明,商王已初步具备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商人迷信鬼神,甲骨卜辞中的“帝”和“上帝”是商族人心目中的最高神。商王被认为是人间最高的神,即人间上帝。因此,到商代后期各王也称为帝,如帝乙、帝辛等。
① 傅宪国:《试论新石器的石钺》。② ② 林沄:《说王》,《考古》1965 年第 6 期。
在商代统治阶层中,居于国王之下的是王室其他成员及其他各级贵族。包括甲骨文中所讲的“王族”、“子族”、“诸妇”如妇好、妇井、妇竹等;“诸子”如子商、子渔等;文献中的“众戚”、“旧人”等世袭要职的贵族等;王国的各种官吏,如伊尹、巫咸、伊陟、师盘及贞人、卜人等内服官吏以及侯虎、攸侯、周侯、井伯等外服诸侯邦伯。上述人员构成了商王朝的庞大统治阶层,他们是商王朝进行统治的社会基础。这个阶层居于统治地位,掌握着绝大部分权力及财富。他们生前过着享乐淫逸的生活,死后还要葬在精心修建的陵墓中,并要随葬大量精美的青铜器、玉器、车辆马匹等,还要用大量奴隶殉葬。如在安阳武官村北发掘的武官大墓,面积约 340 平方米,其在商代大型墓葬中属于中等,且已被盗,但其中仍有殉人 79 人,葬马 28匹。众所周知的妇好墓,是一座中型墓,墓室面积 20 余平方米,其中亦殉葬16 人,随葬青铜器、玉器等 1900 余件。由此可见,商代的王室贵族不仅占有大量的物质财富,而且对奴隶亦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他们可像处置物品一样处置其所属奴隶。因此可知他们是商代社会中的特权阶层。
奴隶生活在商代社会的最底层。他们不占有任何财富,被主人当做牲畜一样役使,并随时可能被用做牺牲或陪葬,他们实际上是一种可以被主人随便处理的活的物品。这点已被考古发掘所证实。在商代的贵族墓葬以及宫殿遗址中均发现过大量的人殉人祭现象。在殷墟西北岗王陵区有一个商王室祭祀祖先的大祭祀场,仅在已发掘的 5000 余平方米的范围内就发现有 200 个祭祀坑,用于祭祀的牺牲达 1300 余人,其中有成年男女,也有儿童,有相当多的人被砍去头颅。由此可见当时奴隶所处悲惨境地。
商代奴隶按其从事劳役的性质及来源大致可分为家内奴隶、农业奴隶、手工业奴隶以及种族奴隶等,其具体名称有仆、臣、羌、工等。仆,甲骨文有多种写法,其基本写法是像人在屋下持仗劳作之形。卜辞中有许多关于追捕抓获仆如“追仆”、“执仆”以及商王向下属索取仆的记载。另外,在甲骨文中还屡见用仆做人牲的记载,如《甲骨文合集》559:“癸丑卜,■,贞五百仆用”,记载了用 500 个仆这种奴隶做人牲的情况。臣是另外一种奴隶,平时主要从事农业劳作。据甲骨文可知其也可用做牺牲,并可以转让。上述被称为仆、臣等的奴隶,在商王朝认为必要时也可被驱赶上战场为王室卖命,甲骨文中有“呼仆伐■方”、“呼多臣伐■方”等记载①。
羌、奚、屯等是商代最常见的种族奴隶。其中羌本来是商王国西部边疆的一个方国部落的名称。商王朝通过战争掳掠了大批羌人为奴,这样,羌也就成了商代种族奴隶的代称。羌奴多被用来从事田猎、放牧等项工作,甲骨文中有“呼多羌逐鹿”的记载。商王偶尔也用羌奴从事农业生产,《甲骨文合集》33213 有“贞王令多羌垦田”的刻辞。另外,羌奴可被奴隶主随意赠送、屠杀等,这种记载在甲骨文中亦很常见②。
① 岛邦男:《殷墟卜辞综类》。
② 岛邦男:《殷墟卜辞综类》。
在甲骨文中经常见到“工”字,它在卜辞中有时是指商代管理手工业奴隶的一种官吏,也有时是指手工业奴隶。工奴又被分为左工和右工,他们被严密地组织起来从事手工业劳作。
妾,是商代对女奴的一种称谓。妾也经常被用做牺牲。甲骨文中曾记载一次占卜就杀死妾 30 人的情况①。
① 胡厚宣:《甲骨文所见殷代奴隶反压迫的斗争》,《考古学报》1976 年第 1 期。
商代奴隶远不止以上几种,只是上述几种奴隶在甲骨卜辞中较为常见。
他们所从事的劳役遍及各个领域,如农业、手工业、家内劳动、甚至还要当兵上战场等。然而,在当时除从事手工业需要较高技术而相对稳定外,其余奴隶的分工并不明显,奴隶主可随自己的意愿驱使奴隶做任何工作。奴隶所从事劳役的种类可能有所不同,而他们的境遇却没有多大差别,这点从上述各种奴隶都大量被用做牺牲便可得到证明。
商族的族众在文献中一般被称为“众”、“民”、“小人”等,他们是商代的中间阶层。史籍载,武丁曾“旧劳于外,爰及小人”,祖甲亦“旧为小人”。这里的小人一般与“勤劳稼穑”相联系,可见他们主要从事农业劳作。《尚书?盘庚》三篇中有一篇是商王盘庚专门对众人的讲话,其中有“王命众,悉至于庭”,表明众人可以到王廷听取国王讲话。可见上述众、小人等大多是商族本族成员,有的可能以前就是劳动者,有些则可能是因某种原因而没落的贵族。他们虽地位低下,但仍是平民,拥有少量财产,有人身自由并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力,其身份与奴隶有本质区别,是商代社会中的中间阶层。众人主要从事农业劳动,甲骨文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很多,如“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十一月”②。负担兵役是众人的另一个义务。甲骨文中屡有令众人伐某方的记录,如“贞,王勿令■氐众伐■方”③。商代的众人一般以族的形式组织起来,甲骨卜辞中有三族、五族、多子族、犬■族等称谓即其例。并且,这点在文献中亦有反映,《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周人灭商以后,分鲁侯以“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肖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卫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釠氏、终蔡氏”。1969 年至 1977 年在安阳殷墟西区发掘了一批平民墓葬,时代大体相当于祖庚、祖甲至殷末帝乙、帝辛时期。这批墓葬可分为八个墓区,每区又有若干墓群。每个墓区中的埋葬方式,尸骨的头向,随葬品的组合以及出土铜器的族徽都各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发掘者认为“具有一个特定范围的墓地,保持着特定的生活习俗和埋葬习俗的各个墓区的死者,生前应是属于不同集团的成员,这个不同集团的组织形式可暂称为族。这八个不同墓区就是八个不同族的墓地”①。上述情况表明商代是存在族这种组织形式的。
殷墟西区墓葬大多是小型土坑竖穴墓,大多有葬具及一定的随葬品。相当多的男性墓中随葬有兵器和农业、手工业生产工具等,表明他们生前曾是战士,平时从事农业或手工业生产劳动。显然,他们有一定的生产、生活资料及社会地位,应属于商代的众人阶层。在殷墟西区的近千座墓葬当中有个别的墓葬有殉人并有较多的随葬品(18 座),在 18 座有殉人的墓中又有 5座墓葬有墓道并随葬有车马等,表明他们的身份较高,可能是族长一类的人物,无疑他们已属于奴隶主阶层。上述情况说明,商代众人的社会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当中的少数人可能上升为奴隶主,而多数人则逐渐贫困,有的甚至沦为奴隶。
族是商代社会的基层组织。商王朝通过族长来管理族众(众人)。族长在甲骨卜辞中被称做族尹。族尹即是本族首领,又是商王朝的官吏,他们直接组织、指挥族众为国家效劳,甲骨文中屡见族尹率领族众出征、开垦田地及建筑宫殿等方面的占卜记录。族尹的社会地位远较族众为高,已成为商王朝统治阶层中的重要一员。因此,商王对族尹也非常关心,卜辞中常见这方面的记载,如“庚辰,贞、不于多尹祸”,是占问是否有灾祸加于众族尹的例子。
② 罗振玉:《殷墟书契前编》7.30.2。
③ 罗振玉:《殷墟书契后编》上,16.10。
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1969—1977 年殷墟西区墓葬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9年第 1 期。
2. 礼制、人殉和人祭
商代礼制是其政治思想、信仰的具体表现。西周时期已有较系统、完备的礼制。《论语?为政》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可见,夏、商、周三代的礼制存在着继承发展的关系。关于商代礼制的具体内容如何目前我们知道的不多,只能根据周礼而略知一二。周礼强调“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宗旨是维护族权与王权的统治,因此,可以说礼是等级名分制度的一种具体规定。商代实际上已存在等级差别。国王自称为“余一人”表明其已初步具备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下的王室贵族也各有等差。在考古发掘中,已发现了许多表明等级身份制度的迹象。例如,中字形、亚字形的大墓只有王陵区才有,平民只能用土坑竖穴墓。精美的青铜礼器只有在贵族墓葬中才有大量出土,一些重器如司母戊大鼎只能出于王陵。钺做为权力的象征也仅见于少量级别较高的墓葬。其他诸如青铜制成的人面形饰、兽面形饰的使用也是如此①。由此可见,商代已有一套礼制,这种礼制应是原始社会末期以来形成的礼制的继续与发展,也是西周礼乐制度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是,因为商人特别敬鬼神,所以当时礼制未能占有突出地位。
① 柴晓明:《论商周时期的青铜面饰》,《考古》1992 年第 12 期。
商人最敬鬼神、祖先。“先鬼而后礼”的最突出的体现是当时特别盛行人祭与人殉。在我国古代,人祭和人殉的陋习由来已久,延续时间亦极长。根据考古发现,早在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时期即已出现人祭,到明清时期皇室尚有嫔妃殉葬之俗。若从整体上看,商代是中国历史上人殉人祭最为盛行的时期,其它任何朝代都无法比拟。
人祭也称人牲,是指用活人做牺牲,杀之以祭祀神灵、祖先的一种行为。在商代,人们相信万物有灵、鬼魂不死,为了祈求神灵消灾赐福,他们不但要用大小牲畜作为祭品,而且还要杀人祭奠鬼神,认为以人肉为盛馔供献于神灵之前,才是对鬼神的最大敬意。武丁时期的甲骨 673 片,卜辞 1006 条,记载祭祀用 9021 人,最多的一次用 500 人,另有 531 条相关卜辞未记人数。廪辛至文丁时期,祭祀用 3205 人,最多的一次用 200 人。祖庚、祖甲时期祭祀用 622 人,最多的一次用 50 人。帝乙、帝辛时期,用 104 人,最多的一次30 人。从盘庚迁殷到帝辛亡国的八世十二王,即整个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 13000 余人,其中尚未包括 1000 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①,仅此就足以证明商代人牲是多么盛行。
① 胡厚宜:《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文物》1974 年第 8 期。
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羌人经常与商王朝发生战争,大量的羌人在战争中被商人俘获,其中的一部分便成了祭祀的牺牲品。
以人为牺牲的献祭方法至少有十多种,如俎、伐、沈等。所谓俎,是指用全人做牺牲。伐,甲骨文中凡是被砍头的人牲都叫作伐,包括用作祭祀牺牲品的俘虏。沈,是指在祭河神时将牲畜或人投入水中的献祭活动,其主要目的是向河神祈福,防止水患。其它还有诸如火烧、风干等用牲方法,这里不再一一叙述,有关情况可参见姚孝遂先生的《商代的俘虏》一文①。甲骨文所见人牲只是反映了商代后期人牲的一部分情况。而考古发现所见则较此更为触目惊心。
① 《古文字研究》第 1 辑,中华书局 1979 年版。
目前已发掘的商代前期的重要遗址有二里头遗址、郑州二里岗遗址等。
二里头遗址位于河南省偃师县二里头村,其文化堆积被分为四期,其中一、二期尚处于夏代纪年范围内,三、四期的年代已进入商代早期。已发掘数座三、四期的建筑基址,在 1 号基址周围发现有五六十个个体的人骨架,它们无固定的葬式,无随葬品,有的双手反缚,甚至身首异处,与牲畜同埋。从掩埋状况和所在位置看,这些尸骨可能是祭祀用的人牲。郑州二里岗遗址有一座很大的商城,一般认为它是一座商代前期的都城。在商城内外,共发现200 多座废弃坑,坑中经常发现被砍杀的人头骨、躯骨、残缺不全的肢骨、以及双手反缚、截断下肢的异常死亡者的遗骸等。它们或多具骨架叠压埋葬、或与牲畜同埋,其中有一部分可能是祭祀用的人牲遗骸。
商代后期的人牲资料以王都安阳殷墟最为丰富,除了前述的甲骨文资料外,尚有大量的实际人祭资料。现在的小屯村一带是当时王都的宫殿区,在这里发现了许多大型建筑基址,有的基址周围规律地排列着许多祭祀坑,坑内埋有大量祭祀时所用人牲的遗骨。例如,在小屯乙组基址范围内,共发现189 个祭祀坑,坑内埋人牲遗骨 641 具,马 15 匹、牛 40 头、羊 1119 只、狗127 只,木车 5 辆,它们是与营造宫殿有关的祭祀遗迹。在西北岗王陵区,还发现了大批商王祭祀祖先的杀祭坑。1950 年在武官大墓周围就已发现了一些“排葬坑”和“散葬坑”,7O 年代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发掘。在已揭露的4700 多平方米的范围内共发现 190 余座排葬坑。发掘者根据葬坑排列的疏密、深浅、大小的不同而将它们分为 22 组,最多的一组有 47 坑,最少的一组仅 1 坑,共用人牲 1300 多人。这些葬坑的位置恰好在几座王陵之间,从其分布及排列情况分析,它们不可能专属于某座大墓,因而不是某些大墓下葬时的杀殉坑,而应是若干次祭祀后的埋葬遗迹。因此,可以确定这里是一处商王室祭祀祖先的祭祀场。现已发掘的仅是这个祭祀场的一部分。除了王陵区以外,在其它墓地也发现了一些规模不等的祭祀坑。1959 年发现的后岗圆形祭祀坑就是其中之一。该坑共埋有人牲遗骨 54 具,分上下两层放置。上层25 具,其中全躯者 20 具,头骨 5 具,骨架上或染有红色,没有固定的葬式,个别头骨前额还有刀砍痕迹。经鉴定,死者均为男性,年龄多在 14—17 岁之间。下层 29 具,全躯者 18 具,头骨 10 具,死者的性别、年龄与上层相仿。殷墟祭祀中的人骨经鉴定其人种成分较为复杂。它们属于“蒙古人种主干下的类似现代北亚、东亚和南亚的种系成分,其中,接近东亚的仍然居多。体型上的这种多种系成分,可以解释为殷人向四邻的方国部落征伐时,掳获了不同方向的异族战俘”。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商代的人牲来源于战俘,而这也与甲骨文的记载相一致。
人殉与人祭具有质的区别。人牲(人祭)是供神灵食用的,所用的是俘虏、“仇人”。而人殉则是供主人役使的,因此所用之人则多是亲近故旧,殉者与被殉者的关系应是二者生前关系的继续。殉者的身份较复杂,其中有办事的臣僚、有侍卫、有妻妾,有供杂役的奴仆,他们大都不出近亲、近臣、近侍的范围。在他们看来,他们的一切都是从属于主人的,主人死了,自己有义务从死,也愿意从死。活着的人按其生前的地位、职业的不同予以不同的安排,各就其位,一般均被全躯置于主人墓葬中的不同部位。带有墓道的大型商代墓葬,均有较多的殉人,中型墓一般有一至数个、十数个殉人,个别小型墓也有殉人。殉人有的置于墓道,有的置于二层台,有的置于墓室下的腰坑,也有的置于椁室内。一般认为放置的位置愈接近于墓主,其生前的地位可能愈高。
在甲骨卜辞中以武丁时期人牲的数量最多,祭祀的次数也最为频繁,此后逐渐减弱,到帝乙、帝辛时期的数量已大大减少①。人牲的逐渐减少可能反映出商代统治者对人的价值在看法上有所变化。人牲的主要来源是俘虏。早期人牲特别盛行,一方面反映出当时战争频繁,俘虏来源充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时商王朝尚未充分认识俘虏可用于劳役,使他们为自己创造财富。后期人牲减少,可能是统治者已将一部分俘虏转化为生产奴隶。商代的人殉从整体上看,用人的数量远较人牲为少。商代早、中期的殉人更少,但在后期却越来越多,这可能反映出奴隶制逐渐得以发展,主仆名分亦愈加固定,奴仆为主人殉死已成为当时主奴关系中的准则。人殉之风因此也日益猛烈。总之,商代的人祭和人殉到其后期已成为一种制度。如建筑宫殿时要用人牲祭祀;祖先也需要按时祭祀,西北岗祭祀场便是其具体反映。奴仆为主人从死殉葬亦成为一种制度。因此,人殉和人祭制度可以看做是商代礼制的一种特殊表现,并已成为当时许多政治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已成为整个国家大事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① 胡厚宣:《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考占》1974 年第 8 期。
3. 商代政权结构及官制
商朝政权是在商汤灭夏以后建立起来的奴隶制政权。商汤及其继任者通过总结、继承夏王朝的统治经验,结合当时的历史条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商王朝的政权机构,并使之成为商王朝达到前所未有的繁荣和强大的有力保证。商代庞大的官僚机构、军队及法律制度是其国家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商代的政权结构和官制在古文献中并无系统的记载和阐述,但从相关文献和甲骨卜辞中,仍可以对其有一个大概的认识。
在夏、商、周三代,国家及其政权与秦汉以后的国家政权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当时的国家实际上是参照氏族部落联盟的方式,把各个具有一定从属关系的方国部落联系起来的政治共同体。在共同体内国王只是盟主,他与各方国诸侯之间的关系并无严格的上下之分。即便是在本族内部,王权亦受到贵族甚至族众的牵制,其时实行的可以说是一种贵族民主的政治制度。商王国实际上就是这样一种由许多方国部落组成的政治共同体。甲骨文中经常可见到“某侯”、“某白”的名称,侯白即是商王朝下属的方国部族首领的称谓。现在已知的方国侯白已达数十个,如:兴、鬼、而、井、易、丹、犬、暴、戋、告、专、雇、省、可、光、亚、周等。这些方国部族与商有着同盟关系,是商王朝的组成部分。甲骨文中屡有商王命某侯的记载,表明商王对后者拥有指挥权。但这种指挥权同后世君主命令地方长官的情形又有所不同。甲骨文中也有臣属令商王的例子,如《殷墟书契前编》四、二七、二、云:“弜改,其唯小臣口令王无每(悔)”,即表明臣属亦可令王,可见令在当时有通告的意思,商王对各同盟部族拥有的指挥权并不是绝对的。据甲骨文的记载,商除与所属盟邦联合行动外,商王还亲自或派人到各地举行祭祀典礼等活动,并接受方国的贡献或对朝贡者予以报偿。例如,甲骨文有“贞,燎于祈,三豕”,是祭祀的记载(《殷虚书契续编》一、五一、三),“戋来八”,是戋侯进贡的记载(《甲骨文合集》四四九、反)。《竹书纪年》武乙三十四年有“周王季历来朝,武乙赐地三十里,玉十彀,马八匹”的记载,由是可知商王不仅收取贡物,而且还要有所报偿,商王朝与所属方国之间的关系又具有礼尚往来的一面。商王朝所以能成为天下共主是基于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巨大优势。
商王朝与各个臣属方国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周族,武丁时曾是商王朝的征伐对象。后来周族加入商共同体,成为商王朝的与国。由此,甲骨卜辞中有了“令周侯”、“周入十”(《殷墟文字乙编》三四五三)等语,是商王令周侯以及周人入贡的反映。《竹书纪年》云:“(大丁)四年,周人伐余无之戎,周王季命为殷牧师”,《史记?周本纪》:“(纣)乃赦西伯,赐之弓矢斧钺,使西伯得征伐”,是周人为商王朝征伐受命的例子。上述记载表明周人在长时间内臣服于商,承认商人为盟主。然而,其间也发生过“文丁杀季历”、纣囚西伯姬昌以及周人伐商等事件,表明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不稳定。这种不稳定性在当时是一种普遍现象,甲骨卜辞中有“己巳贞,执井方”(《殷契粹编》一一六三),“癸己卜,■贞,呼雀伐望”(《甲骨续存》下六○九)等。井、望等是商王朝的与国,因为某种原因而受到商王的征伐。
总而言之,商王与同盟的各侯白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一种较为平等的协同关系,显示出当时在地方制度方面还具有某些原始部落联盟的组织方式和民主原则,中央对地方尚不具备后世那种高度集中的统治权力,这也是部分方国叛服无常的原因所在。但是,也不可否认,当时商王已具备了很高的号召力,如甲骨卜辞记载商王能一次联合指挥多个方国进行征伐行动,“余其从多田盂(与)多白征孟方白炎”,这在其他侯白是做不到的。共同利益的需要以及随之而来的文化融合把商与周围广大地区的许多方国部落联系在一起。这样,便逐步形成了以商族为中心的强大地域性政治集团——商王朝。商王直辖下的商王朝中央政权机构及官员的设置相当庞杂。从功能上看,商代的政权机构大致有帮助国王处理政务的执行机关,主要官员有相、师保、尹、臣等。进行占卜的宗教机关,官员称做卜、祝等。根据《尚书?盘庚》等的记载,可知当时尚有类似贵族会议和族众会议的机构。盘庚在迁殷前后反复向贵族官员、及民众分别讲述迁都的必要性和好处,表明其迁都之举只有在得到贵族和民众的支持的情况下才能成功。盘庚对大臣的讲话和将族众召至于王廷开会反映了当时存在着以类似贵族议事会和族众会议的形式来决定国家大事的制度。
国家大事除交付众议以外,还要诉诸鬼神,只有经过占卜吉凶才能最终付诸行动。因此,从事占卜活动的神职人员在商代政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相当大的权力。从事占卜的人员中有商王、各方国的侯白及其代表等,他们构成了商代的宗教神职人员集团。离开这些人的宗教活动(主要是占卜),商王对任何重要行动都不能做出最后决定。因此,当时的神职人员对国家决策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这也是商代政治的一个突出特点。
作为国王的辅弼,政务官员在商政权中的地位亦十分重要。甲骨文和史书中的记载也非常多。历代后世商族人在祭祀中均将生前德高望重的大臣与商先公并列,称其为“旧臣”。其中最著名的有伊尹、黄尹、盛戉、伊陟等,他们生前都是执掌朝政的重臣。充任国王辅弼的执政大臣,当时又称做师保。例如甘盘,卜辞又称其为“■(师)盘”;伊尹又称做“阿衡”(《诗?商颂?长发》),阿有扶持的意思,与保傅之义相通,故伊尹又名“保衡”(《尚书?君奭》)。上述执政官的地位在当时非常显赫,权力也很大,这点通过本书前章关于伊尹放太甲之事便可得到证明。《史记?殷本纪》说:“帝太戊赞伊陟于庙,言弗臣”,弗臣就是国王不敢以其为臣的意思。因此,可以认为在商代首席执政官的地位大都较高,并不局限于某一个执政大臣。史书一般称商代的执政官为“相”,《史记?殷本纪》说武丁在得到傅悦以后“举以为相,殷国大治”。
史载商代已有“三公”之称。《史记?殷本纪》:“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墨子?尚贤下》:“昔伊尹为莘氏女师仆,使为庖人,汤得而举之,立为三公……昔者傅悦居北海之洲,圜土之上,衣褐带索,庸筑于傅岩之城,武丁得而举之,立为三公”。文献中记载商代为三公者大概只有上述西伯昌、九侯、鄂侯、伊尹、傅悦等人。一般认为“三公”在当时并不是一种具体官职,只是因人而设的尊贵职位。
商代常见的职官还有小臣、尹、族尹、史工及各种武职等。
小臣,以小臣为名的职官在甲骨文中常见,如“小众人臣”、“小耤臣”、“小多马羌臣”、“小丘臣”、“小臣甾车马”等。于省吾先生在《甲骨文字释林》一书的《释小臣职别》这篇文章中对上述小臣的职别曾分别予以论述,他解释说,“小众人臣,即主管众人的小臣”,“小多马羌臣,即主管多马羌的小臣。多马羌是羌族的一种,甲骨文屡见”,“小臣甾车马,甾应读为载,这是说,由小臣驾驶车马”,“小丘臣即丘小臣的倒句,丘小臣是主管丘居的小臣”,而小耤臣则是“主管耕耤的小臣”。由此可见,大多数小臣是级别较低的政务官员,他们负责的事务非常广泛。标出族名的小臣地位较高,如“小臣■”,■是商代有名的贵族,常领兵攻打各方,他当然不会是一般官吏。
在甲骨卜辞中,“尹”、“多尹”、“族尹”等作为官名也很常见。尹、多尹等常为王室从事多方面的服务,包括按照王的指令带众人从事农业生产,如“令尹作大留,勿令尹作大留”①、“癸亥贞,王令多尹裒田于西,受禾”②等。关于“族尹”,张政烺先生在《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③一文中有详细的讨论,他针对尹、族、族尹在甲骨文中常常交错使用的现象,说:“可以看出,‘族尹’这样记载最完整。称‘族’或‘尹’事实上也是‘族尹’,大约是族必有尹,尹可以代表族。……尹也就是族尹,族尹当是一族之长。”由此可知,尹、多尹、族尹大都一样,其实际身份都是一族之长。但是,族长的身份和社会地位也并不完全相同。张政烺先生认为:“卜辞中一般的尹,大约都是在官食禄而位置不高,已经脱离农业上主要生产劳动。至于■、■、永、犬■等在本族的族尹,为世代殷王所亲信,他们已经担任更多的职务,成了显赫的世袭贵族。”由此,可以知道商代族长是商代一种职官,但其社会地位则是参差不齐,其中既有显赫的高级贵族,也有一般在官食禄的中小贵族。
① 郭若愚:《殷虚文字缀合》136。
② 贝塚茂树:《京城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所藏甲骨文字》二三六三。
③ 《考古学报》1973 年第 1 期。
甲骨卜辞中尚有多马、多工等名称。这里的“马”或“多马”不是指马匹,而是指养马的人。喂养马匹当然是由奴隶或平民来承担,至于管理养马的职务,则是由官吏负责的。甲骨文中的“马小臣”,有可能就是管理养马的官吏①。
甲骨文里有工官。工字在卜辞中有时假借为“贡”,更有时可读为工,指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劳动者。“多工”是指众多的手工业生产者②。直接负责管理手工业生产的官吏,在当时也称做“工”。
商代已有史官。甲骨文中有大史、小史、西史、东史等称谓。其职责大概有两种,一种是“作册”,武丁时期的卜辞中便有提及,晚期卜辞中有作册受商王之命赏赐小臣缶的事情③。《尚书?多士》说:“唯殷先人有册有典”。申骨文中也常提到典册,这些典册当是出自作册官员之手。作册是一种奉行王命制定典册的重要官员,西周以后也称做“作册内史”或简称“史”。商的史官当中有的还充任类似使节的任务,这种例子较少。
商代另一类重要官员是各级军事将领。商代的武官有师长、亚、服、射、犬等。古代军队多称师,商代的军队也以师为编制。顾颉刚先生指出:“师长,当为武官之长”④,所谓武官之长当是指最高级的军事将领。“亚”和“服”即是指《尚书?酒诰》:“惟亚惟服”的亚官与服官。卜辞中常见“多马亚”、“多亚”等官名。著名的亚官有■、雀、克等人,他们均是身尊位高的军事将领。可见亚、服之职应是地位较高的武职。射一般指弓箭手,无论是征战还是田猎,弓箭手都很重要,指挥这些弓箭手的武官在当时可能就称做射。犬,是指商王的田猎官。1968 年在河南温县曾出土过铸有“犬■”铭文的青铜器,一般认为这些铜器应是卜辞中经常见到的“犬■”族遗物,“犬■””族可能即是因历代为商王田猎官而得名的。
① 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释小臣职别》,中华书局 1979 年版。
② 肖楠:《试论卜辞中的“工”与“多工”》,《考古》1981 年第 3 期。
③ 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
④ 顾颉刚:《〈盘庚〉三篇校释论》,《历史学》创刊号。
商王朝官职的设置涉及到当时的各个方面,大批官吏的活动使得商代国家机器得以运转。由于商代尚处于国家形成后的早期阶段,因此,官吏的设置不仅庞杂,而且名称职责也多有冲突混杂,使后人难以明确彻底。这种情况发生在国家形成的早期阶段也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
4. 商代的法律与军队
法律和军队是商代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内是镇压、专政、维护当时社会秩序的工具,对外的职责则主要是防御外敌入侵。在奴隶制的条件下,当时的军队还被大量用于对外的掠夺战争。最终达到维护和加强奴隶制国家统治的目的。
商代的法律是奴隶制的法律,它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维护奴隶制等级制度,镇压平民和奴隶反抗暴动的工具,总之,是为奴隶制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据史书记载,早在夏代便已有了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商代的法律制度在夏代的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商代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当时的统治者特别强调惩罪伐恶是鬼神和上帝的意志、经常提到“天命”、“天罚”、“先后(祖先)降罪”等,把当时的法律制度蒙上了一层神秘的宗教外衣。例如,商汤在征伐夏桀时说:“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①,是说讨伐夏桀是上天的命令,因为夏王有罪,我畏惧上帝,不敢不去征伐。将自己讨伐夏罪归于天命,并要求其臣下“尔尚辅予一人,至天之罚,予其不赍汝”②,反复强调征伐夏氏是上天之命。盘庚迁都于殷前后,在遇到阻力时,也曾反复强调迁都是天命,天命不可违抗,否则上天会降罪于违命之人,予以严厉的惩罚③。
商代的“天罚”有罪的思想,不仅反映在古文献中,而且也为地下出土的甲骨文所证实。甲骨文有“……寅贞,■,贞其有刖”④、“…其有刖百人其有死”⑤等众多关于使用刑罚的占卜。甲骨文中的这些记载反映出当时迷信上天鬼神定罪的“天罚”思想是多么盛行。由此可知,掺杂浓郁的宗教迷信内容是商代法律思想的突出特征。
商代法律属于中国古代的法律系统,与现代意义的法律有所不同。当时的法律偏重于刑和刑罚。
《左传?昭公六年》云:“商有乱政而重做汤刑”,是说商代自商汤时便已有刑罚。据文献记载,商代的刑罚已较完备,因此周人建国后曾反复提及治国要师法商人,《尚书?康诰》便有“求殷先哲王,用安治民”的说法,在断狱和刑罚方面更强调:“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蔽,断也。彝,法也。清代著名学者孙显衍认为其义是说:“罚断用殷法类,当用其刑杀之合义者”⑥,“合义”也就是合理,即指罪当其罚,周人这种刑罚断狱要用殷之常法,甚至“师兹殷罚有伦”①,表明商代的刑罚已较为完备。但是,商代刑罚具体内容的有关记载流传至今者已很少。仅可在《尚书》、《史记》等古文献中见到一些,近年来考古发掘所得的甲骨文及其它文物中亦有一些反映。商王朝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和统治秩序,对统治者认为是犯罪的行为,采取了极端残酷的刑罚措施。当时被处罚的对象即包括奴隶、平民,也包括各级官吏和奴隶主贵族中的异己分子。商代刑罚大致可分为死刑、肉刑、流刑和徒刑等几种。
① 《尚书?汤誓》。
② 《尚书?汤誓》。
③ 《尚书?盘庚》。
④ 胡厚宣:《甲骨续存下》一一九四,一一七六。
⑤ 胡厚宣:《甲骨续存下》一一九四,一一七六。
⑥ 孙显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康诰疏》。
① 《尚书?康诰》。
死刑,是剥夺犯人生命的极刑。见于古文献和甲骨文、金文者,商代的死刑有许多名目:
族诛,即一人犯罪,诛及亲族。《尚书?盘庚》云:“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遇,无俾易种于兹新邑”,是盘庚警告臣民假如有人犯法,就要灭绝其族,不让他们的种族在新国(指新都)里延续下去。可见商代早在盘庚以前便已有族诛之刑。周武王伐纣时,宣布纣王的罪状之一就是“罪人以族”,即诛连族人。族诛是死刑中的最高刑,反映出当时刑罚的残酷性。
斩、戮,古代称杀头为斩、戮。二者的区别据《国语?晋语九》:“叔向曰:三奸同罪,请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可知生杀曰斩,死斩曰戮。甲骨文中有“■”字和“■”字,分别表示以戈和斧钺砍头之意。商王在祭祀时要杀戮大批奴隶作为牺牲,相关记载在甲骨卜辞中十分常见,如“八曰辛亥,允戈伐二千六百五十六人”,“戈伐”即是用戈杀头。在商代遗址中经常发现被斩杀的人骨遗骸。
炮烙之刑。《史记?殷本纪》:“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关于炮烙之法,《史记》集解引《烈女传》解释说:“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坠炭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史记》索引引邹诞生之言曰:“(纣)见蚁布铜斗,足废而死,于是为铜格,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可见纣时所行之炮烙之法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受此刑者必是死罪。
醢,将人捣成肉酱。《史记?殷本纪》:“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喜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甲骨卜辞有“■”字,似将人置于坑内舂,可能即是表示此种刑罚。
脯,将人做成肉干。司马迁在《史记?殷本纪》中记载了殷纣脯杀鄂侯之事,“鄂侯争之疆(强),辨之疾,并脯鄂侯”。剖心。史载,殷纣晚期,纣王愈加淫乱,商朝许多大臣见其恶行已无法劝阻,纷纷离散他去。比干认为为人臣者必以死争,仍力谏纣王。纣王竟杀比干,剖观其心①。
肉刑,是残毁犯人身体器官刑罚的总称。商代已有刖、劓、墨等肉刑。甲骨文中有“■”字,像人手执锯将另一人腿锯掉之形,显然是刖形的会意字。甲骨卜辞中尚有“■”字,像用刀割鼻之形,乃劓刑之会意字。此字一般隶定为“■”,即劓。《尚书?伊训》有:“臣下不匡,其刑墨”即施墨刑的说法。可见,后代曾流行一时的墨、刖、劓等肉刑在商代均已开始实行。流刑,是将人犯流放于外的刑罚。商代最著名的流放是《史记?殷本纪》所记伊尹放太甲的事件“帝甲即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太甲于桐宫”。《尚书?太甲》亦有相近的记载。此事表明流放适用于统治阶层,对于下层民众是否适用尚不得而知。
徒刑,是拘捕并罚做劳役的刑罚。据《史记》所载,武丁时有名的贤臣傅悦即曾为刑徒。武丁手下的官员找到他时,他正在傅险这个地方服刑筑路①。孔安国解释说:“傅氏之险在虢虞之界,通道所经,有涧水坏道,常使胥靡刑人筑护此道”②,表明当时一般罪人要服徒刑。
商代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是监狱。据有的学者研究商代曾设置了大批监狱,其中囚禁着许多奴隶和罪犯③。史载商纣王曾囚西伯昌(周文王)于羑里,后又囚箕子④。甲骨文中有“■”(圉)字,像一人手带刑具被囚禁于监牢里,此字的本意即指监狱。当时的监狱有一部分可能是土牢。在殷墟遗址曾发掘出一个方形土穴,土穴长 1.6 米,宽 1.1 米,深 2.7 米,里面有一具人骨架和一件陶鬲。此种阴暗的土穴可能是甲骨文所表示的关押犯人的土牢。当时的罪犯都可能配戴刑具。甲骨文中有“執”字,写作“■”、“■”等形,像一人手戴刑具之形。殷墟发掘中曾出土过戴枷陶俑人,这些陶俑人出土于一个灰坑中,男俑的双手被枷在背后,女俑的双手被枷在胸前,形象地反映了商代罪犯刑具的佩戴形式。① 关于此事,《史记?殷本纪》云:“比干曰:‘为人臣者,不得不以死争’。乃强谏纣。纣怒曰:‘吾闻圣人心有七窍。’剖比干,观其心”。
① 《史记?殷本纪》。
② 《史记?殷本纪》集解。
③ 齐文心:《殷代奴隶监狱和奴隶暴动》,《中国史研究》1979 年第 1 期。
④ 《史记?殷本纪》。
婚姻法和继承法是历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代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全貌已不可知,但从有关古文献和甲骨文的记载中,尚可窥见其一斑。甲骨卜辞记载历代商王在祭祀先公先王时多连同其先王的配偶一起祭祀。从这些记载看,在商代的 30 余王中,多数是一人一配,如成汤配妣丙,太甲配妣辛等,表明商王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但也有少数商王有二配、三配甚至四配的。如仲丁二配妣已、妣癸,武丁有三配、祖丁有四配等。上述例外可能是商王原配早死,后娶继室,或王后被废又立新后等情况造成的。需要说明的是商王所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实际上各王除正妻之外尚有许多其他妻妾。如高宗武丁除原配外,另有妾 60 余人。商王之所以在法律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主要是为了区别嫡庶,便于确立嫡长子继承制,避免因多妻多子而发生王位及财产继承上的矛盾。
商代的继承制度与婚姻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商代的王位继承,在早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的制度。但越往后兄弟相传者越少,而父死子继者则越来越多,商末更是完全实行父子相继之制。《史记?殷本纪》记载帝乙传位于帝辛时说:“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小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可见,到殷末父子相继特别是嫡长子继承制已牢固确立。这种继承制在中国古代延用了数千年,可见其对后代产生的巨大影响。表明此种制度适应了当时的政治需要,并成为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是商代国家政权的另一根重要支柱。当时的军队主要肩负对内镇压异己,对外防御和掠夺财富、奴隶的职责。
商代前期军队的规模目前尚不清楚,从商代前期遗址中大量出土戈、矛、镞等青铜兵器的情况看,当时应有一支相当规模的军队。甲骨卜辞中屡有商王及大臣率军队征伐异族的记录,有时一次就动用 3000 甚至 5000 兵力,可见到商代中期后,商王朝已拥有一支相当规模的军队了。到商代末期,商王朝的军事力量又有了较大发展。《史记?周本纪》记载在牧野之战时“帝纣闻武王来,亦发兵七十万人距武王”。帝纣能发兵 70 万人抵御周军,对此早就有人表示怀疑,一般认为此七十乃十七之误,即便如此,商纣王一次出兵十几万人与周军作战,显示出商代末年其军队的规模已非同小可。
商代军队一般称做师,甲骨文写做“ ”。当时每师约有一万人,师的最高长官称做“师长”,即《尚书?盘庚》所谓“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中的师长。至迟到武丁时期,商王朝的军队已以左、中、右这种形式编制起来,甲骨卜辞中有“丁酉贞,王作三■(师)右、中、左”①“丙申卜,旺马,左、右、中,人三百六用”②等有关军队的记载。左师、中师、右师等三师的出现标志着军队本身已发展到一定阶段,反映出当时的军队可能已由临时征召进入常备性的固定军籍制阶段。据甲骨文可知,商代军队中还有旅、戍等建制,如“王其令右旅眔左旅……”(《小屯南地甲骨》二三二八)等,与师接近。
① 郭沫若:《殷契粹编》五九七。
② 罗振玉:《殷墟书契前编》三、三一,七、三八、二。
商代还有一种称做族的军队。甲骨文中屡有商王命令“王族”、“多子族”征伐敌对方国的记载。例如:“己亥卜,令王族追召方及于……。”(《战后南北所见甲骨录》六一六),“已卯贞,允,贞令多子族从犬侯寇周叶王事。五月。”③这些卜辞中的族显然是一种军队。此种军队可能是一种宗族或家族性质的武装力量,而与西周春秋时期的宗族武装可能属于同一性质。族的武装不属于王师,但商王在需要时可直接征召其参加军事行动。因此,族的武装也是商王朝军队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代军队主要是由步卒、骑兵和战车等兵种组成。步卒是商代军队中人数最多的兵种。甲骨卜辞中常有“步伐”一辞,如“壬子卜,■,贞■乞步伐■方,受有佑。十二月。”①“庚寅卜、■、贞今呇王其步伐夷”②等。关于步伐,早有学者指出:“步伐者,不驾车,不骑马,以步卒征伐之也”③。可知步卒在商军中占有重要地位。战车在商军中亦早有使用,《吕氏春秋?论威》讲“汤以良车七十乘”讨伐夏桀,可见早在商汤时商军便已使用战车。据考古发现可知商代的车子均为两轮独辕,每车至少驾两马。其中有些可能是战车,当时战车上一般配备三人,其中一人驾车,两人手执弓箭、戈、矛等武器射击、刺杀敌人。据有的学者研究,商军中除步卒和战车兵以外,还出现了骑兵④。但总的看来,骑兵在商代军队中的使用还远不及战车普遍,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春秋时期,究其原因,应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有关。总之,商代已建成一支较成熟的军队,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和国家安全的主要依靠力量。商代形成的军事制度经过不断完善,对西周及以后历代的军事制度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① 郭沫若:《殷契粹编》一○七二。
② 郭沫若:《殷契粹编》一○七二。
③ 董作宾:《殷墟文字乙编》七八一八。
④ 于省吾:《殷代的交通工具和驿传制度》,《东北人民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55 年第 2 期。
5. 商代各族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 3000 多年前的商代,部族林立,在古文献中反映的十分明显。考古发现也表明在不同地区存在着差别十分明显的属于不同部族的商代文化遗存。当时最著名的部族在东北方有肃慎,东南方有东夷,西南部有楚和巴、蜀,西方和北方有土方、■方、鬼方、羌等。它们很早便同中原各族互有往来,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国古代文明。
肃慎是长期活动于中国东北地区的一个古老民族,在古代文献中可屡见记载。今人的研究对此亦无异议,只是对其居于东北的具体地理方位,尚有许多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肃慎故地在今辽河流域①;又有人认为在松花江上游③ 罗振玉:《殷墟书契前编》三、三一,七、三八、二。牡丹江流域一带②;更有人认为在今黑龙江中下游的广大地区③。出现这些认识上的差异,主要是因为肃慎族的历史很长,其居住地历代有所伸缩变化,反映在文献记载上纷杂含混。因此,现在要认识其居地也就显得困难重重了。从文献上看,肃慎族的活动几乎遍及整个东北地区。几十年的考古发掘工作在东北地区也已发现了不少相当于商周时期的文化遗存,如西团山文化、莺歌岭文化、夏家店下层文化等。这些文化遗存都为我们认识肃慎这个古老民族提供了新的资料。但上述各文化的面貌是有很大差异的,显然不是同一部族的遗存。因此,要想充分地认识商代的肃慎族尚需做大量的研究工作。根据文献和甲骨文的记载可知,在商王朝的西方和北方活动着土方、■方、鬼方以及羌等方国部族。其中的土方和■方不见于古代文献,只见于甲骨卜辞。
① 傅斯年等:《东北史纲》。
② 薛虹:《西团山文化》,《吉林师大学报》1980 年第 2 期。
③ 张博泉等:《东北历代疆域史》,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1 年版。
④ 罗振玉:《殷墟书契菁华》。
土方,甲骨文中有许多关于商王征伐土方的记载。例如“供人呼、伐土方”、“登人三千伐土方”、“土方侵我田十人”④等。反映出土方侵扰商王朝边庭和商王征集军队讨伐的情况。一次征讨便用三五千军队表明土方在当时是一个相当强大的部族。关于土方所居之地理位置,郭沫若先生认为在今山西省北部①。
甲骨卜辞中亦可常见商王征伐■方的记载。如:“王往伐■方”②、“登人三千乎伐■方”③、“王征■方”④等。可见,当时的■方也是商王朝的一个劲敌。据甲骨文可知■方距土方不远,在土方之西,其地当在今山西北部至陕西北部一带。
鬼方是商代的一个著名方国,文献中屡见。《易?即济?九三》云:“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易?未济?九四》:“震用伐鬼方,有赏于大国”。商王武丁征伐鬼方三年才取得胜利,可见鬼方之强悍。鬼方位于商王朝之西而与周人为邻。小盂鼎铭文记载成王时盂率兵伐鬼方取胜,受到周王赏赐之事。《竹书纪年》有“周王季伐西落鬼戎俘二十翟王”的记载。以上二事,前事发生于西周初年,后事发生于商末。可知商代鬼方占据的地区与周人为邻,其地理位置或在今陕西关中附近地区。
考古工作者在今山西、陕西一带已发掘出大量的商代文化遗存。山西北部到陕北一带的石楼、永和、柳林、保德、清涧、绥德等黄河两岸地区屡有青铜器出土。这一地区所出土的青铜礼器与殷墟所出同类器基本一致,共存的具有浓郁地方色彩的蛇首匕、马首柄铜刀、弓形器及各种金质装饰品等。在陕西西安老牛坡、蓝田怀真坊等地也发现了很有特点的商代文化遗存。虽然目前尚不能确定上述遗存属于哪个方国部族,不过,由于它们所处地域与文献记载的鬼方等活动于商代西部的各方国部族的位置相合,因此,可以推测这些遗存可能是鬼方等西鄙多方的遗存。
① 郭沫若:《卜辞通纂》五一三。
② 罗振玉:《殷墟书契续编》三、六、三,一、一○、三。
③ 罗振玉:《殷墟书契续编》三、六、三,一、一○、三。
④ 刘鄂:《铁云藏龟》一一八、二。
羌是商朝西方的一个古老民族。《诗?商颂?殷武》有一段著名的诗句云:“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表明早在商初羌族和商就发生了联系。到商朝末年,羌族又参加了周武王伐商的军队①。可见,羌人与周人在商代时就有密切的往来。商代甲骨卜辞中亦常见关于羌的记载。羌字在甲骨文中约有四种用法:1.用做地名。2.用做人名。3.奴隶名称。4.族名或方国名。羌族经常与商王朝发生战争。商王经常“征羌”,即征伐羌人,往往俘虏大批羌人为奴,因此在甲骨文中有时羌便成为奴隶的代名词。商王不仅以羌人为奴,而且还常把羌人杀死用做祭祀祖先的牺牲,此即甲骨文所谓“王令多羌■田”、“伐羌”、“用羌”等记载。羌族的活动地域,据有关材料推测大致在今甘肃至青海东部一带。在这一地区目前已发现了许多商周时代文化遗存。著名考古学家夏鼐先生曾经指出主要分布于今甘肃南部洮河流域,陕东至陕西宝鸡一带的寺洼文化可能与氐羌民族有关②。
在商代的长江流域有越、楚、巴、蜀等方国部族存在。它们当中以楚、越最为重要,到周代它们已发展的十分强盛,最后竟可与中原各国逐鹿中原,争夺霸主地位。
越兴起于长江下游地区,其历史很悠久。《史记?越王勾践世家》云:“越王勾践,其先禹之苗裔,而夏后帝少康之庶子也。封于会稽,以奉守禹之祀”,《史记》正义引《舆地志》云:“越侯传国三十余叶,历殷至周敬王时,有越侯夫谭,子曰允常,拓土始大,称王,春秋贬为子,号曰于越”。上述记载显示出越人的起源很早,有可能早到夏商时期。当然,文献将越人的祖先归于夏禹就不一定确切了,这很可能是后人的一种附会。因为在长江下游及其以南地区分布着年代相当于夏商时期的以包含“几何形印纹陶”为特征的诸多类型的考古学文化遗存,它们与中原地区同时期的考古学文化遗存有着很大区别,两者属于不同的文化系统,至少目前还找不到二者之间直接的亲缘关系。几何形印纹陶的分布范围很广,遍及湖南、湖北、安徽、江苏、江西、浙江、福建、两广等省区,而这一带也正是后代“百越”活动的主要地区。《汉书?地理志》记载:“自交阯至于会稽七、八千里,百越杂处,各有种姓”。可见,越人是一个起源甚早、活动地域十分广泛的古老民族。越只是一种统称,事实上越人又可分为许多支系,亦即文献所说的“百越”。近年在江西新干发现了大批相当于商代晚期殷墟第二期的青铜器,其中的一部分与中原地区同类器基本相同,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器物,共出的日用陶器更具地方特点,其性质属于考古学上的“吴城文化”。发掘者认为此种遗存的主人应是越人的一支一杨越人①。新干县青铜器的出土,展示出当时越人的文化水平已经相当高。大批与中原类同的青铜重器的出土,也表明其与商王朝的关系十分密切。
① 事见《史记?殷本纪》、《尚书?牧誓》等。
② 夏鼐:《考古学论文集?临洮寺洼山发掘记》,科学出版社 1961 年版。
① 江西省文物考古所等:《江西新干大洋洲商墓发掘简报》,《文物》1991 年第 10 期。
楚,地处江汉流域,西周初年受封为国。《史记?楚世家》说:“周文王之时,季连之苗裔曰鬻熊,鬻熊子事文王,蚤卒……当周成王之时,举文武勒劳之后嗣,而封熊绎于楚蛮,封以子男之田,姓芈氏,居丹阳”。熊绎受周成王之封而成为周在南方封国楚的国君。实际上楚的历史要早得多,早在商代末年鬻熊便已居丹阳,《世本?居篇》说:“楚鬻熊居丹阳,武王徙郢”。据《史记?楚世家》的记载可知鬻熊是熊绎的四世祖。关于丹阳的地望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的认识,有的说在湖北枝江,有的说在秭归,但大体不出江汉之间。在这一带及附近地区已发现了许多商代遗址和青铜器。如盘龙城遗址,其年代约相当于商代中期,发现有城垣、宫殿及墓葬等。在湖南宁乡也出土过许多商式青铜礼器。这些遗物或许与商代方国荆楚有关。
荆楚之西还有两个方国——巴、蜀。古文献中关于巴、蜀的记载较明确者多属于春秋以后,东周时期的巴蜀文化在考古学中亦已得到确认,其中最著名者是船棺葬和独具特色的巴蜀兵器,但是东周以前,特别是商代巴、蜀的情况如何,目前所知仍然很少。《华阳国志?巴志》云:“武王既克殷,从宗姬于巴……其地东至鱼复,西至■道,北接汉中,南极黔涪”。据此可知,早在西周以前巴人就活动于现在的四川东部及附近地区。《华阳国志?蜀志》云:“蜀之为国,肇于人皇,与巴同囿。至黄帝为其子昌意娶蜀山氏之女,生子高阳,是为帝喾,封其支庶于蜀,世为侯伯,历夏、商、周武王伐纣,蜀与焉。”此与《史记?三代世表》及正义所记基本相同,表明蜀的历史亦很古老。蜀位于巴之西,主要活动于成都平原一带。近年在四川彭县竹瓦街、广汉三星堆等地都发现了商代文化遗存。广汉三星堆发掘的祭祀坑中有大量独具特色的青铜人像、人面像等,并共存与中原地区相同的青铜礼器尊、罍等,其时代相当于商代后期。彭县竹瓦街铜器窑藏中包括与中原相同的青铜礼器尊、罍、觯以及具有地方特点的戈、矛、钺等青铜兵器,年代约相当于商末周初。上述遗存的族属虽不能确定,但其中应有巴、蜀遗物。由此可知,早在商代巴蜀便与中原地区有了相互往来。
东夷主要分布于商王朝的东方和东南方。所谓东夷实际上包含了商代东方的许多部族。林惠祥先生在其所著《中国民族史》一书中指出:“东夷一名词有广狭二义,狭义专指秦以前居今山东、江苏、安徽等省自淮北沿海一带之异民族。广义则为秦汉以后版图扩张,在境内之东夷已归同化,因别指满洲、朝鲜、日本、琉球等族为东夷。……由中国民族史言之,自应以狭义者……为范围。狭义之东夷,自上古即与华夏系并居中国,周初颇强,后屡受王室及齐鲁之攘斥遂渐衰。”《竹书纪年》有“九夷来御,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仲丁即位,征于蓝夷”等记载。由此可知东夷这个概念在中国古代泛指居于东方的华夏族之外的各个部族,古文献也笼统的称之为九夷。当然,所谓九夷并不是说东夷只可分为九个部分,而只是用九言其多而已。商代东夷大致分布于今山东、江苏北部至安徽一带。当时东夷族颇为强盛,并常与商王朝发生冲突。甲骨文中有不少关于人方的卜辞,人方地处商朝东南方,是东夷的一支,也是商王朝的一大劲敌,卜辞中屡有“王征人方”的记载,反映出商人曾与其进行过多次战争。到了商代后期,特别是帝乙、帝辛时期,商王朝更是大规模地征讨东夷,并取得了胜利,但这也导致了“纣克东夷而陨其身”①的严重后果,同时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东夷在当时是多么的强大。近年在山东益都苏埠屯发现了几座大型商代墓葬,其规模不亚于安阳殷墟王陵,出土了精美的象征权力的大型青铜铖等遗物,显示出其主人生前地位不同凡响,一般认为这些陵墓的主人可能是商代东夷族方国薄姑或奄的君主。1965 年发现于江苏铜山县丘湾的商代晚期祭祀遗址是东夷族杀人祭祀的遗迹,遗址内发现 25 个用于祭祀牺牲的人骨架。上述情况表明东夷族文化的发展水平并不低于中原。而且早在六七千年以前这一带便已有高度发展的农耕文化——北辛文化,其后是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岳石文化等,这些文化在时间上相互衔接,文化传统上亦有所继承,反映出东夷是在当地发展起来的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古老民族。它为商代文明乃至整个中国古代文明都做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
① 《左传?昭公十一年》。
五、西周政治
周族兴起于黄土高原的西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在其首领姬发(武王)的统领下于公元前 11 世纪后半叶灭商,建立了周王朝。习惯将武王灭商至公元前 8 世纪前期西方犬戎攻杀周幽王于骊山之下,周平王被迫东迁洛邑之前这段时间称为西周时期。西周共传 11 世 12 王,历时 200 余年。西周是一个强大的奴隶制国家,此时的经济较商代有了更大发展,各项政治制度更加完备,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十分广泛和深刻的影响。
(一)先周社会
1.周族的起源与先周世系
周族是活动于中国西部的一个古老部族。传说周人与殷人出于同一族源。《史记?殷本纪》云:“殷契,母曰简狄,有娀氏女,为帝喾次妃”,《史记?周本纪》记载:“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为帝喾元妃”。按此则周与殷同出于帝喾部落,周人的祖先“弃”和殷人的祖先“契”是同父异母兄弟,二者同祖同宗。但是,关于“弃”和“契”的出生,司马迁接下去写到,“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悦,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①,“三人行浴,见玄鸟坠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②,传说殷人始祖契是因其母吞玄鸟卵而生,而周人始祖弃则是其母践巨人迹感孕而生。这则神话传说反映出殷、周二族的图腾崇拜可能完全不同。一般来讲同祖同宗之间的图腾崇拜亦应基本一致。图腾崇拜的区别显示出二者并非出于同一源头。现代考古发现亦表明,先周文化是一支在陕西西部至甘肃东部一带发展起来的古代文化,并随时间而逐步向东推移,其早期并未与商文化发生太多的联系。先周文化的面貌,特别是其最具代表性的陶器与商文化的同类器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二者的文化渊源显然根本不同。周族起源于中国西部黄河中上游的陕甘地区,殷人则崛起于中国东部的黄河中下游地区,这在古今并无异议。可见周与殷是两个居于不同地区分别发展起来的不同部族,二者的交往由少到多,文化面貌亦由差别巨大而逐渐相互吸收对方因素到最终融合到一起,共同创造出绚丽多彩的中国古代青铜文化。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史记?殷本纪》。
③ 《史记?周本纪》。
据《史记》可知先周世系依次为:弃——不密——鞠——公刘——庆节——皇仆——差弗——毁隃——公非——高圉——亚圉——公叔祖类——古公亶父——季历——昌(文王)
弃是周人的第一个男性始祖,传说是其母姜原外出践巨人迹感孕而生的,为此其母“以为不详,弃之隘苍,马牛过者皆避不践;徙置之林中,适会山林多人,迁之;而弃渠中冰上,飞鸟以其翼覆蔗之。姜原以为神,遂收养长之”。③显然这是一则神话传说,夹杂着许多理想化的成份,但是它或许反映了周人从弃开始进入到父系氏族社会。传说弃在儿时便喜好玩种植农作物的游戏,长大后遂擅长于农耕,并被帝尧任命为农师,到帝舜时弃被封于邰这个地方,号曰后稷,大约在整个夏代,周人世代为后稷之官①。这些传说或许反映出周人早在夏代就是一个善于农耕的部族。史载到夏代末年,周先公不窋时,天下大乱,不窋失去后稷的官职,被迫西迁“自窜于戎狄之间”②,与当地的戎狄族杂居在一起,并与羌族的姜姓部落结成联盟,互相通婚。不窋死后,其子鞠立,鞠死后,其子公刘继任周族首领。公刘虽居于戎狄之间,但他重修后稷之业,尽力农耕,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人口日渐增多。在此基础上周族建立了自己的武装,“其军三单”,即部落成员分成三班轮流服兵役,过着亦兵亦农的生活。为了谋求进一步的发展,公刘率众迁到豳这个地方。公刘迁豳是周族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史称“周道之兴自此始”③。公刘因此成为周人历史上的重要人物之一,《诗?大雅?公刘》专门歌颂了公刘的业绩。公刘之后经过庆节、皇仆、差弗、毁隃、公非等几代再传至高圉、亚圉、公叔祖类等世。这时正值商王武丁在位,卜辞中常有“周侯”的记载,大概此时周人已受封于商,成为商王朝西方的一个重要与国,并与之建立了密切联系。周人向商王朝贡献赋役,参与商王的田猎活动,商王也经常向周人发布命令。频繁的往来使周人学习到了许多先进的商文化,促进了周人的发展进程。
公叔祖类死后,其子古公亶父继位。古公亶父是先周历史上的又一位著名先公。史载他继位以后,“复修后稷、公刘之业”④,受到国人的拥戴。当时周人所居之豳处于戎秋等游牧部落的包围之中,这些部落经常攻击周人,掠夺人口和财富,严重妨碍了周族的发展。古公亶父继位以后,戎狄又乘机大举进犯。古公向狄人进“皮币”、“珠玉”,狄人接受财物后照样进攻,又进献了许多牲畜、财宝仍无济于事。对此,周族民众十分愤怒,欲与戎狄决一死战。古公亶父为避免族人流血牺牲,毅然率领族众离开豳地以避戎狄。他们越过梁山,渡过沮水和漆水到达岐山之下的周原。周原地势平坦,土地肥沃,适于农业生产。周人在这里定居并废除戎狄的生活习惯,打破氏族血缘关系的束缚,使族人“邑别居之”,建立了以地缘关系为主的社会组织。开始“营筑城郭室屋”、“作五官有司”①,设官定职,管理庶务。他们开辟田野,悉心经营,国势逐渐强盛。周人也于此时跨入了文明时代的大门。周族的后人对此事赞扬说:“后稷之孙,实维太王,居岐之阳,实始翦商”②,称颂周人翦商事业自此开始,实际上当时周人并不一定已有灭商念头,但灭商的物质基础确实是由此开始奠定的。由于古公亶父的伟大功绩,周人尊其为太王。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国语?周语》。
③ 《史记?周本纪》。
④ 《史记?周本纪》。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诗?鲁颂?閟宫》。
2.周族的崛起与灭商
古公亶父迁居周原,使周族社会得到很大发展,国家机器也已初具雏形。自此至文王迁丰,周原不仅是周人的都邑,而且已成为其翦商基地。太王死后,幼子季历继位。季历的两位兄长太伯、仲雍知道太王有意让季历之子昌继位,因此离开周原以避让季历。这便是《史记?周本纪》所谓“长子太伯、虞仲知古公欲立季历以传昌,乃二人亡如荆蛮,文身断发,以让季历”之事。季历继位以后,仍致力太王的事业并大力开展对扰乱边庭的戎狄部落的斗争,开始向外扩张。据《竹书纪年》记载,周“伐西落鬼戎,俘二十翟王”,“伐余无之戎,克之”,“伐翳徒之戎,捷其三大夫”,“伐燕京之戎,周师大败”,周人向外扩张虽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但所取得的成功仍是巨大的,它解除了来自西方的威胁,稳定了后方,扩充了实力。周族已显示出其蓬勃向上的气势。正如《诗经?大雅?皇矣》歌颂的一样:“维此王季……受禄无丧,奄有四方”。周人势力大增,并逐渐向商王朝进逼。此时正值商王武乙、文丁当政时期。武乙三十四年,季历朝见商王,受到商王的赏赐。文丁四年,又因伐戎狄有功,商王封季历为“牧师”。季历此时仍明智地采取与商王朝交好的政策,并娶商女为妻,《诗经?大雅?大明》有“挚仲氏任,自彼殷商,来嫁于周,曰嫔于京,乃及王季,……生此文王”的诗句,即是说的这件事。但是,周族的迅速崛起终于引起商王的猜忌,双方的矛盾也进一步加剧,最终导致了商王文丁杀死季历事件的发生,商周之间的矛盾由此而更进一步激化。
季历死后其子姬昌继位,姬昌便是历史上有名的周文王。《尚书?无逸》云:“文王受命惟中身,厥享国五十年”。文王治理国家达 50 年之久,使得他能够持续不断地推进灭商事业的进行。文王即位以后,继续后稷、公刘的事业,发展农业生产。遵循古公、季历以来的做法,礼贤下士,广收天下人才,史称他“笃仁,敬老,慈少,礼下贤者,曰中不暇食以待贤士,士以此多归之”①,像伯夷、叔齐、太颠、闳大、散宜生、鬻子乃致商王的大臣辛甲等都来投奔。相继辅佐文王、武王的姜尚(姜子牙)也是这时被周文王请至门下的贤士。文王拜其为军师,并尊其为太公。太公不负众望,为文王、武王灭商出谋划策,屡建功勋,史称“天下三分,其二归周者,太公之谋计居多”,这些人才有力地支持了周人的灭商事业。
① 《史记?周本纪》。
文王在位时,商王朝还十分强大,因此,周在表面上仍臣服于商。周原甲骨中有文王祭祀商王先祖成汤、帝辛之父帝乙和文王求佑于商先王太甲,太甲“■(告)周方伯”等记载。表明文王当时还是以商王朝的一个方伯的面目出现的。
然而在实际上,周人却在暗中积极准备灭商。文王一方面抓紧发展经济,扩充军队。另一方面也开展了一系列的政治活动,以图扩大自己的影响,争取更多的诸侯,据说:“西伯阴行善,诸侯皆来决平”①。其中最著名的故事是周断虞、芮之讼。虞、芮都是商王朝的属国,两国相邻,发生了领土争端,它们本应到其共主商王那里决断此事,但二者倾慕周文王的威名,不朝殷,却去请周王公断。传说二国君进入周境之后,看到周国“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老”②等情形,内心感到羞愧。因此,二人相互谦让,未见周王而返。这件事影响很大,许多小国纷纷前来归附,标志着周在政治上和外交上开始取得对商王朝的优势。文王在这一年开始称王,并成为诸侯心目中的“受命之君”③。文王称王时在位已近 40 年,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周的国力已大大增强,周与殷商王朝的关系也酝酿着根本的转变。文王受命称王,实际上是宣布周人政治上的独立,表明其已脱离了商王朝的中央政权,其与商王朝的关系亦由附属国变为公开与之对抗的独立国家。至此周人面对政治腐败、日益衰落下去的商王朝完全抛弃了“以服事殷”的假面具,并开始灭商的军事行动。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史记?周本纪》。
③ 《史记?周本纪》。
周文王首先向西北方向用兵,先后征服了犬戎、密须等两个小国。这两个国家分别位于周的北方和西方,征服它们解决了周人的后顾之忧,使之在东进时能有一个稳固的后方。接着,文王组织力量东进,先击败耆、邗等商王朝的属国。耆、邗两国位于周人的东方,距商都朝歌并非十分遥远,两国的灭亡使商王朝感到了威胁,商臣祖伊便向纣王惊呼:“天既讫我殷命。”①意思是说上天要结束我殷朝的命运啦。但耆、邗毕竟只是商王朝外围小国,纣王对此也并不太介意。紧接着,文王又进攻崇国,崇侯虎是商王的亲信,也是商统治者中头脑较清醒的一位,此前他曾向纣王进谏,指出西伯(周文王)积善行德收买人心的行动是别有居心,将不利于帝纣,纣王也曾囚禁西伯。因此,崇国是周人东进的一个重要障碍。消灭崇国不仅具有重要的军事意义,而且也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消灭崇国标志着战争已推进到商王朝的心腹地带,周人亦由此获得了关中平原大片丰饶的土地,使这里成为支持其灭商事业的又一个重要的经济基地。史载文王“即伐于崇,作邑于丰”②,文王在消灭崇侯虎之后,把国都由岐迁到丰(今陕西省长安县沣水西岸),周的政治中心又进一步东移。至此,周人实际上已完成了对商王都的钳形包围,灭商已指日可待。
① 《尚书?西伯戡黎》。
② 《史记?周本纪》。
文王为灭商做好了准备,但他未来得及完成翦商大业,于迁丰的第二年去世。他去世后,其子姬发继位。姬发即是赫赫有名的周武王。武王继位后,任命太公望为师,负责军事;周公旦为辅,负责政务;召公等人亦为辅佐。他继承父志,继续积极灭商。
此时,雄踞东方数百年的商王朝在纣王的残酷统治下,已经分崩离析、岌岌可危。不仅普通民众与商朝统治者离心离德,而且统治阶层内部也已发生分裂。纣王杀比干,囚禁箕子,一大批商朝重臣出逃奔周。在这种形势下,武王开始了直接伐纣的战争。他首先“东观兵于孟津”(孟津在今河南孟津县,是当时黄河上的一个重要渡口),有 800 多诸侯和部落首领前来盟会。这次观兵实际上是一次军事演习和外交盟会。武王得到众多同盟者的支持,在政治上和军事上都取得了对商王朝的优势地位。不久以后,武王率领戎车300 乘,虎贲 3000 人,甲士 45000 人以及各诸侯盟军渡过黄河,于武王十一年正月甲子日早晨抵达商郊牧野。武王在这里举行了誓师大会,誓词历数商纣罪恶,表明其代天惩罚商纣的决心,鼓励士兵要勇往直前,这就是目前仍能见到的《尚书?牧誓》篇。此时商纣王一方面召回征伐东夷的军队,一方面临时武装大批奴隶前来应战,双方在牧野展开激战。据说商军达 70 万人①, “殷商之旅,其会如林”②,可见商军规模之浩大。武王以虎贲、戎车为主力,甲士徒兵配合向商军发起攻击。由于商军离心离德无心为纣王卖命,甚至前徒反戈一击配合周军反攻纣王。牧野一战商军全线崩溃。商纣王逃回朝歌自焚而死,武王挥师迅速占领商都,商王朝至此灭亡。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诗?大雅?大明》。
(二)西周王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的完善
周武王占领商都朝歌以后,举行了隆重的祭祀典礼,宣告周人正式继承殷商天命,建立西周王朝。西周王朝自公元前 11 世纪立国至公元前 771 年周幽王被犬戎攻杀亡国,共传 11 世 12 王(另有共和行政 14 年),历时 200多年,各王世依次为:武王、成王、康王、昭王、穆王、共王、孝王、懿王、夷王、厉王、共和行政、宣王、幽王。
1.西周立国和统治的稳固
周武王顺应历史潮流灭掉了强大的商王朝,建立起周政权。商王朝虽已灭亡,但其残余势力仍很强大,甚至严重威胁着西周政权的生存。为了巩固西周王朝的统治,武王及以后继位的成、康诸王采取许多重要措施来稳固西周政权,并为昭穆时代的对外扩张奠定了基础。
武王在西周王朝建立以后,马上采取一系列的行动以稳定形势。首先,为控制原商朝统治的中心地区,封商纣之子武庚于殷,让他继续统率商王朝的遗民,同时派自己的兄弟管叔、蔡叔、霍叔为武庚傅相,监视商遗民的动向,后者即史书所谓的“三监”。显然,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周灭殷,是小国对大国的胜利,胜利已来之不易,但要以小国统治大国更加困难。表面上看封武庚于殷是让其奉守先祀,不绝殷后,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稳定形势的临时措施,因为周人当时尚无力直接统治新征服的广大地区。紧接着为了安抚民心,武王先后释放了被纣王囚禁的箕子以及百姓,并且表彰了深得民心的商朝贤臣商容的闾里,整修了比干的坟墓。武王又命令把鹿台的财物和钜桥的积粟发放以赈济贫困。他还论功行赏,分封赏赐有功的臣属。《尚书》有《分器》篇,《书序》云:“武王既胜殷,封诸侯,班宗彝,作《分器》。”《史记?周本纪》有类似的记载:“封诸侯,班赐宗彝,作《分殷之器物》。”《分器》篇已亡佚。据《史记》记载,武王时分封的规模很大,他“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于是封功臣谋士,而师尚父为首封。封尚父于营丘,曰齐。封弟周公旦于曲阜,曰鲁。封召公奭于燕。封弟叔鲜于管,弟叔度于蔡。余各次受封”①。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周初的政治形势虽仍很严峻,但也得到了暂时的安定,更重要的是它为以后周政权的稳固奠定了初步基础。
武王伐纣分封之后返回镐京,并制定了许多雄心勃勃的安邦治国的计划。史载他忧天下之未定“自夜不寐”②。但是,他未来及实施这些计划,便于灭商后的第二年因病去世。武王死后其子诵继位,是为成王。成王即位时年纪尚小,还是个不懂世事的娃娃。而这时周王朝内有管、蔡各怀野心,外有武庚、徐、奄等商朝残余势力不忘复辟,新生的周政权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面对此种形势,成王的叔叔周公旦毅然站出来摄理朝政,协助成王完成了武王的未竟事业,使西周政权最终得以稳固。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史记?周本纪》。
《史记?周本纪》云:“周初定天下,周公恐诸侯畔周,公乃摄行政当国”,《荀子?儒效》亦说:“武王崩,成王幼,周公屏成王而及武王,以属天下,恶天下之倍周也。履天下之籍,听天下之断。”很显然,在成王年幼期间,周公曾践天子位代行天子之事。此举曾招致王室诸兄弟的猜疑,甚至连召公奭也有所怀疑。留在殷商故土任三监的管叔、蔡叔等对此更是不满,他们散布说“公将不利于孺子”,即是说周公将危害成王。周王室出现的动荡、不和,使得以武庚为首的旧势力觉得有机可乘。因此他串通管叔等三监并联络淮夷、徐、奄、薄姑等方国发动了反周叛乱。西周政权面临着内忧外患的严重局面。对此,周公旦以一个政治家的眼光和胆略,首先稳定了周王朝的统治核心,取得召公和太公望的坚决支持。接着,他向王室成员和各路诸侯指明讨伐叛乱是上天旨意,是文王事业的继续,不管是什么人参与叛乱都要予以惩罚。并最终使王室成员和各友邦诸侯认识到叛乱的严重性和平叛的必要性。周公经过一番“内弭文兄,外抚诸侯”的工作,统一了内部思想,组成平叛大军,亲自东征,将以武庚为首的叛乱迅速镇压下去,杀掉武庚和管叔,流放了蔡叔①。接着周公又挥师东进,经过 3 年的苦战终于击败参与叛乱的许多东夷国家。《孟子?滕文公下》云:“(周公)伐奄三年,讨其君,驱飞廉于海隅而戮之,灭国者五十”。直至此时,周才算彻底地消灭了商王朝残余势力,并真正控制了殷商故地。这次战争标志着周人灭商事业的最后完成,也是周初政治局面由动荡趋于稳定的一个转折点。
① 《史记?管蔡世家》。
东征的胜利,使周王朝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实行更有效的统治。当时,加强对广大地区特别是殷商故地控制的措施之一便是建侯卫,借以巩固西周政权,《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说:“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此时分封的侯国主要有宋、卫等。周公在消灭武庚、管、蔡之后,将其地一分为二。其中一部分分封给未参加叛乱的微子启,事见《史记?宋微子世家》。司马迁写到:“周公既承成王命,诛武庚、杀管叔、放蔡叔,乃命微子开(启)代殷后,奉其先祀,作《微子之命》以申之,国于宋。”宋都商邱(今河南商邱市),传说其地为殷商旧地,商先公相土曾以此为都。将殷商之后封于其先祖所居之地,显然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目的在于安抚殷遗民。另一部分分封给武王之弟康叔,号称卫。《史记?卫康叔世家》云:“周公旦以成王命兴师伐殷,杀武庚禄父、管叔,放蔡叔。以武庚殷遗民封康叔为卫君,居河淇间故商墟”,是将周贵族封于原商王畿之内,直接统治殷遗民,进一步加强了周对这个地区的控制。
在分封亲信的同时,周王朝自灭商之日起便计划营建东都,以强化对广大东部地区的统治。周公东征以后,便将这一计划迅速付诸实施。成王派召公奭到洛阳察看地形,周公亲往监督营建,建筑王城和成周二城。王城故址在今洛阳市王城公园一带,成周故址在今洛阳市白马寺以东的汉魏故城一带。东都建成以后,周公把参与叛乱的殷顽民强行迁往成周,在王城派住八师军队,以监视殷顽和整个东部地区。按召公奭的说法,东都地处天下之中,更是诸侯朝会,四方入贡的理想之地。东都的建立对于加强周王室对东部的控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周公摄政 7 年以后,周政权终于稳定下来,成王亦已长大成人。基于此,周公毅然还政于成王,并将治国经验也传与成王,而自己仍北面就群臣之位,继续辅佐成王。周公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他的所作所为,对西周一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都产生了很大影响。
周初武王、成王在周公、召公等贤臣的辅佐下,通过平定叛乱、封建侯卫、营建东都等重大行动,终于使西周政权在东部地区站稳脚跟,随之而来的是整个政治局面的稳定,经济迅速发展。
成王在位 30 多年,西周王朝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发展。成王去世后,太子钊继位,是为康王。康王在位 20 余年,此时天下安定,一片兴旺繁荣景象,周王朝发展到其最兴盛的时期,史载“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而不用”①。康王死后,相继承袭王位的是昭王瑕和穆王满。昭王在位不足 20 年,穆王在位约 50 年。昭穆二世凭借前世打下的基础,大举出征远游。《史记》有:“昭王南巡狩不返,卒于江上”的记载,虽很简略,但明确昭王死于南巡途中。此事在《竹书纪年》中有更详细的记载:“昭王十六年伐荆楚……。十九年,……丧六师于汉。昭王末年,……王南巡不返”。表明昭王曾用很长时间和力量征伐南方荆楚等方国,但并未取得成功,不仅丧失了军队,而且自己也落得个身死异乡的下场。穆王继位后仍坚持对外用兵,引起许多附属国家的不满,“自是荒服者不至”。昭、穆二世在成康以来国势强盛的基础上,大肆进行南征北讨,虽然扩大了周王朝的影响,但也过多地消耗了国力,西周王朝逐渐难以支撑,所谓“王道衰微”已露端倪。
① 《史记?周本纪》。
2.王室衰微与平王东迁
穆王去世后,由其子共王繄扈继位。穆王在位时虽然王道开始中落,但由于当时还有成康盛世聚拢的雄厚家底,因此尚能守成。到共王及其以后,西周社会开始出现许多变化。王室日渐衰落,而一部分诸侯士大夫的势力则开始膨胀,社会矛盾也在逐步加剧,周天子的天下共主地位受到严重挑战。《史记?周本纪》说:“共王崩,子懿王囏立。懿王之时,王室衰微,诗人作剌”。懿王死后,共王之弟辟方立为周王,是为孝王。孝王死后,“诸侯复立懿王太子燮,是为夷王”①,可知此时还发生了西周历史上唯一的一次王位继承上的例外。据说到夷王时,王室更加衰落,以前高高在上的周天子也不得不屈尊“下堂而见诸侯”②。此时社会各个方面的矛盾层出不穷,西周前期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亦遭到破坏。王室与诸侯的矛盾加剧,“诸侯不朝”的记载不绝于书。王室内外大大小小的贵族已开始分化,其中有人集中了越来越多的财富、土地和奴隶,有些贵族则逐渐失去了其原有财富而破落下去。《诗?大雅?瞻卯》所谓:“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复夺之”,即是此种现象的一种反映。1975 年在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的裘卫家族铜器铭文记载了裘卫家族由低级奴隶主通过与大贵族买卖土地、聚敛大量财富最后上升为大奴隶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世袭贵族矩伯等将周王朝封给自己的土地拿来换取裘卫家族的宝玉、车马等来装点门面。这种买卖交换土地的行为与周代土地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公有制显然不相符合,但此时已被视为合法,周朝官员甚至帮助解决划界、交换手续等问题。上述情形表明,到西周后期奴隶制的土地公有制已经开始瓦解,土地私有现象开始出现。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引起政治的变革。这也是诸侯地位加强,周王室地位呈西山落日之势的根本原因之一。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礼记?郊特性》。
在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形势下,厉王■继位。厉王是夷王的儿子,也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贪婪残暴的君主之一。据《史记?周本纪》记载,厉王好利,并信用好利的荣夷公为王朝卿士,委以大权,将原来属于公有的山林川泽之利皆霸占为己有。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周人历来的传统,引起许多贵族的非议,而且也断绝了广大劳动人民——国人的生路,激起了他们的不满和责难。对此厉王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对人民采取高压政策。他从卫国找来一位巫师监督人们的言行,发现有敢于非议者,立即处以极刑。厉王通过这种恐怖手段暂时将人们的公开议论压制了下去,史称“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对此厉王非常高兴,他得意地对召公说:“吾能弥谤矣,乃不敢言”①。召公是位头脑较为清醒的大臣,他见厉王如此倒行逆施,便又一次劝说道:“防民之口,甚于防水。水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水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宜之使言。……。若壅其口,其与能几何”②,指出壅塞民口后果将不堪设想,但厉王根本不听劝说,继续一意孤行。国人在厉王的高压下生活了 3 年,终于忍无可忍,发动了大规模的武装暴动,将厉王赶出了王宫,“厉王出奔彘”。厉王的太子静藏在召公家里,暴动的国人知道以后包围了召公的宅院,要求交出太子。召公“乃以其子代王太子,太子竟得脱”③。
厉王出逃以后,由诸侯指掌朝政,史称“共和行政”,这一年是公元前841 年,自此中国历史开始有了准确的编年。关于“共和行政”,历史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是周公、召公摄行天子事,实行贵族共和政治。其根据是《史记?周本纪》所说的“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诸侯推举共伯和摄行天子事,根据是《竹书纪年》所谓“共伯和干王位”的记载。《史记?周本纪》正义引《鲁连子》的记载云:“卫州共城县本周共伯之国也。共伯名和,好行仁义,诸侯贤之。周厉王无道,国人作难,王奔于彘,诸侯奉和行天子事,号曰‘共和’元年”。共和行政共 14 年,在这期间由诸侯代行周天子之政。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史记?周本纪》。
③ 《史记?周本纪》。
厉王末年的国人暴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群众性武装暴动,它的直接结果是动摇了周王朝的统治根基,加快了西周王朝灭亡的进程。共和十四年,厉王死于其逃亡地彘。太子静此时已由召公养大成人。于是诸侯立太子静为王,是为周宣王。宣王继位以后,吸取前王教训,刷新政治、励精图治,“任贤使能,周室中兴焉”。在周公、召公等贤臣的辅佐下,周王朝的国力得到一定恢复,“诸侯复宗周”,这便是所谓的宣王中兴。宣王利用国势暂时振兴的机会,发动了大规模对外战争,他先北伐ǎ狁,将直接威胁王畿安全的ǎ狁打败,迫使其北遁。接着又南征荆楚,恢复了周王朝对南方的影响。《诗?大雅?江汉》有“王国来极,于疆于理,至于南海”的诗句,表明其进一步拓展了疆土。然而好景不长,宣王多年的征战,一方面巩固了边庭,但在另一方面也耗损了国力,宣王三十九年,王师败绩于姜氏之戎,将由南国调来的军队都丧失掉了,为了补充军队,不得不“料民于太原”①。加之他晚年在政治上许多举措失当,如干涉鲁国立太子事,使得鲁国发生内乱。从而引得许多诸侯不满,结果是“诸侯多畔王命”②,埋下了王朝破败的种子。可见,宣王中兴并未彻底扭转西周中期以来赫赫宗周江河日下的颓势,只是暂时延缓了西周王朝灭亡的速度。
宣王共在位 46 年,死后由其子宫湦继承王位,是为周幽王。幽王继位后,天灾人祸交相袭来,社会动荡不安。史载幽王二年,周王朝京都所在的关中一带发生强烈地震,河水断流,山峰崩塌,造成了严重危害。这使得危机日重的周王朝更是雪上加霜。面对严峻的形势,周幽王不仅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而是沉湎于声色犬马中不能自拔。据说他嬖爱褒姒,为博得褒姒一笑竟将军国大事视做儿戏。《史记?周本纪》如是说:“褒姒不好笑,幽王欲其笑万方,故不笑。幽王为烽燧大鼓,有寇至则举烽火。诸侯悉至,至而无寇,褒姒乃大笑。幽王说(悦)之,为数举烽火。其后不信,诸侯益亦不至”,幽王如此作为,加剧了各侯国与宗主周王朝的离心离德倾向。在用人上,幽王重用善谀好利的虢石父之类的人物,使“小人在位,君子在野”①,朝政在这些人的把持下更加黑暗,引起国人的强烈不满。在王位继承的问题上,幽王不顾朝臣诸侯的反对,立自己宠爱的褒姒为王后,立褒姒所生之子伯服为太子,而将原来的申后和太子宜臼废掉,并欲置之于死地。在这种情况下,申后的父亲申侯联合缯国和西方的犬戎,举兵进攻宗周。幽王急忙燃烽火召集诸侯救援,但各路诸侯因以前屡受戏弄,这次竟再无人应召。幽王得不到援兵,只得带着褒姒、伯服诸人和财宝向东逃亡,逃到骊山脚下(今陕西临潼县),幽王和伯服被追兵杀死,褒姒和财宝则被掳掠而去。此后诸侯共立故太子宜臼为王,是为周平王。平王继位时,国力衰微,镐京残破,周王朝已无力抵御戎狄的侵逼。为了生存,周平王只得在晋、卫、秦、郑等诸侯的护卫下东迁洛邑。至此,西周王朝结束。史载“平王之时,周室衰微,诸侯强并弱,齐、楚、秦、晋始大,政由方伯”,中国历史进入动荡的春秋战国时代。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史记?鲁世家》。
① 《诗?小雅隰桑序》。
(三)西周的政治制度
1.西周社会各阶级
奴隶制发展到西周已达到鼎盛时期。这时的全体社会成员因其社会经济、政治地位的不同被划分为许多等级,形成了以宗法制度为显著特点的等级制,也就是所谓的“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①。
① 《左传?桓公二年》。
王室和各级贵族共同构成了西周王朝的统治阶层。王室居于统治阶级的最顶层,国王是其代表。周天子是当时政治上的天下共主,名义上拥有国家的一切,即如《诗?大雅?北山》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公室是仅次于王室的第二等级,周王朝曾分封了大批的诸侯国,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诸侯受王室之封拥有一方土地和人民,并负有向王室纳贡和从征的义务。卿大夫是从属于诸侯的一级贵族,所谓“诸侯立家”即是指诸侯分封卿大夫而言。卿大夫拥有诸侯分封给的采地,可以世袭,但也要为诸侯尽一定义务。士一般出身于贵族,但其成分复杂,个别有采地,大多数则无采地,仅有禄田而已,所以《国语?晋语》云:“大夫食邑,士食田”。上述从天子、诸侯到卿大夫、士是西周时期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阶层。他们占有大部分的社会财富,掌握着国家各级政权。
与商代一样,西周时期也存在着平民阶层。平民中的大部分人是周族的族众,也有一些失势没落下来的原贵族。平民一般拥有少量财产,在政治上有一定的发言权,在特定情况下对国家政局有一定影响力。平民是西周王朝及其各个封国军队的主要兵源,并为各级贵族服各种劳役。随着时间的推移,一般平民的生活日益贫困,其政治地位亦不断下降。总的看来,他们属于被统治阶层。但有时他们的向背却能影响国家政局,如西周后期,国人不堪忍受厉王的高压,终于起来将厉王赶走即是证明。
西周时期存在大量没有任何权力的奴隶,他们处于社会最底层。当时奴隶的来源主要是战争俘虏和罪犯,也有部分平民因各种原因沦为奴隶。俘虏转化为奴隶最明显的例子是西周王朝把在灭商战争中捕获的俘虏及被征服地区的人转化为自己的种族奴隶。周初分封时,国王赐给诸侯“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怀姓九宗”,大概都是由战争俘虏转化为种族奴隶的例子。在铜器铭文和文献中也常见“执诉”、“获丑”即抓获俘虏的记载,如康王时期的小盂鼎铭文记载了康王命盂伐鬼方,一次战争便抓获一万三千多人。这些人大部分都被作为奴隶使用。西周法律规定庶人犯罪要充作奴隶,《周礼?司寇》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男子从事苦役,女子从事家内劳役。西周时期的奴隶要为主人从事各种劳役,包括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以及放牧马牛等。奴隶在当时被称做“鬲”、“人鬲”、“驭”、“台”等。他们往往以“夫”或“人”为单位计算,这一般是指单身奴隶。有家室的奴隶多以“家”为计算单位,如“臣”这种奴隶便以“家”计算。周王常将奴隶赏赐给臣下,如矢令簋铭文记述了周王赏赐给矢令“臣百家、鬲百人”之事。大盂鼎铭文记载盂得到“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和“人鬲千又五十夫”的赏赐。类似的记载在已出土的西周铜器铭文中屡见不鲜。商代不见的买卖奴隶的现象,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最著名的一次奴隶买卖,是孝王时期的■鼎铭文记载的奴隶主■向另一个奴隶主限用一匹马加一束丝买五个奴隶的事。与商代不同,西周时期用奴隶殉葬祭祀等现象较少见,而且主要集中于西周早期,中期以后基本绝迹。据粗略统计,在已发掘并已发表资料的数千座西周墓葬中,用人殉葬者不过数十座,且多数只用一二人,这与商代墓葬动辄用十数人乃至数百人殉葬已不可同日而语。墓葬殉人数量急剧下降这种现象表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奴隶制的发展,奴隶的使用价值已大大提高。贵族对奴隶已不滥杀滥殉,而是更多地驱使他们为自己创造财富,这也是奴隶制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一种表现。但是,上述情形并未改变奴隶的命运,他们仍然为生存而苦苦挣扎于社会最底层。
2.宗法制度与礼乐制度
《左传?文公十八年》载大史克对鲁宣公曰“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已观德,德已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是说周公曾制定周礼。《史记?周本纪》载成王“既绌殷命,袭淮夷,归在丰,作《周官》。兴正礼乐,制度于是改”,表明周初曾进行大量的制礼作乐的工作。《论语?为政》说:“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周礼是在殷礼的基础上有所损益而成的。所谓的周礼实际上包括了周代的一系列的政治制度和社会行为规范。一般来讲,井田制、分封制、宗法制、畿服制度、爵谥制度、礼乐制度等都可包括在内。这些制度互有区别但又密切相关,构成西周政治制度的不同方面。井田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土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当时的各项政治制度无不建立在这个经济基础之上。关于井田制,《孟子?滕文公上》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其中的公田是周王、诸侯等各级土地所有者直接控制的田地,平民首先要耕种这部分公田,并将收入统归土地所有者。公田周围的私田,实际上是庶人从贵族那里分配到的用于维持生存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平民等农业生产者被固定在井田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里、邑等基层村社单位。《周礼?地言?小司徒》云:“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按此则每邑包含 4 井、36 户人家。邑也称为里,《尔雅?释言》:“里,邑也。”西周时期,贵族的封地都是以“里”、“邑”等为单位计算的,可以说里、邑是当时各级贵族封地的基本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看,西周时期的全部上层建筑都是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础之上的。
分封制是周王朝为加强对整个国家的控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所谓分封主要是指周王把一定范围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与自己的子弟、亲戚、功臣等,让他们代表周王去统治一方人民,以拱卫周王室,也就是文献中所谓的“封建亲戚,以蕃屏周”①。
①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周武王灭商以后即开始分封。武王所封的诸侯,据《史记》的记载可知主要有四种人:一是功臣谋士,以师尚父为代表;二是兄弟,如封周公旦于鲁,封召公奭于燕等;三是殷商之后,主要是封武庚于殷;四是封古代圣王之后,如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等。
周公东征平定武庚、管、蔡之乱以后,又一次进行大规模分封。主要是在殷商故地封宋、卫两国,另外封叔虞于唐等。此后历代周王陆续又有所分封,但规模已远较周初为小。在周初分封的诸侯中,以姬姓贵族为主,其中又以文王、武王的直系后裔最多。例如,属文王后裔的诸侯国有管、蔡、郕、霍、鲁、卫、毛、聃、曹、毕、燕、邓、原、郇、郜、雍、滕等。属武王后裔者有晋、应、韩、邗等侯国。当时的封国很多,具体数字目前已不可知。《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四十人”。《荀子?儒效》云:“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焉”。实际上当时的封国也许远不止七十一个,《吕氏春秋?观世》有“此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的说法。可见,西周封国的数量是相当庞大的。周初封国主要是周天子的子弟、同姓和戚属,带有明显的氏族社会的痕迹。但周代毕竟已不是氏族社会,其分封的主要目的是以血缘关系的纽带来加强周天子与诸侯之间的政治关系,以图对全国实行更有效的统治,而血缘关系则要服从于政治关系,用一句话概括就是:“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①。
① 《礼记?丧服四制》。
在众多封国中,与王室关系最密切者主要有东方的齐、鲁,中原的卫,北方的燕、晋诸国,它们是当时肱股周室的主要力量。
周武王灭商之后封师尚父于营丘(今山东省临淄市),国号齐。齐国所封之地是东夷族方国薄姑的故地。薄姑早在商代便已十分强大,是周初东方叛乱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吕尚到封地以后经过艰苦的斗争才站稳了脚跟,同鲁国一道为稳定周王朝的东土做出了贡献。
鲁国是武王分封给周公旦的封地,但周公因在王室任职而一直未能就封。活动在这一带的淮夷、徐戎等族参加了周初叛乱。为了强化对这一地区的控制,周公以长子伯禽代自己前去曲阜就封。伯禽就封之后,努力拓展疆土,打击反周势力,稳定了该地区的形势,成为周王朝在东方的主要依靠力量。卫国是周公平定武庚之乱后,周王朝在殷商故地新封的一个诸侯国。始受封者是周公的同母弟康叔。卫国地处中原,又是殷商故地,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此地安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周王朝整个统治的稳固。因此,周王朝对此十分重视,“以三监之余民,国康叔为卫侯,周公惩其数叛,故使贤母弟主之”①。康叔就封之前,周公还亲自训诫康叔,要康叔在治理卫国时尚德慎罚,敬天爱民,施用刑罚要遵循一定的准则,并规定了刑律的条目,强调用德政教化殷遗民,以巩固周王朝的统治②。为避免商末以来殷贵族腐化堕落风气的侵蚀,周公特做《酒诰》一篇,指出商末亡国的一条重要原因是其“荒腆于酒”,因此,要求周人必须戒酒,规定了严厉的戒酒条令。康叔遵循周公的教谕,到封地后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终于消除了商人的反抗情绪。中原的稳定,有力地支持了周王朝的统治。
① 《史记?周本纪》正义。
② 《尚书?康诰》。
晋是周代的另一个重要封国,其始封地在唐。唐在今山西省南部垣曲至翌城一带。近年在曲沃县曲村发现的西周晋国贵族墓地已证明这一点。武王死后,唐地亦发生叛乱。成王在扫平叛乱之后,封自己的弟弟叔虞于唐,叔虞之子燮父改国号为晋。晋南地区是夏人故居,自商代以来戎狄各部族又杂处于此,形势相当复杂。为了尽快建立起有效的秩序,叔虞在封国内采取“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灵活政策。由于这个政策照顾到了具有不同传统的各个部族的利益,因而得到人们的拥护,在晋地形成了一个较为安定的局面。燕国是周王朝北方的一个大国。史载武王封召公奭于燕。燕国的始封地在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以北 2.5 公里处的董家林村附近,此地已发现一座西周城址和大批西周时期的墓葬。墓葬出土的西周铜器铭文证明了该墓地是包括燕侯在内的燕国贵族墓地。特别是 1986 年出土的太保盂和太保罍的长篇铭文记载了周初封燕的史实,至此,数千年来争论不休的燕国始封地得以最终解决。燕国地处中原与北方草原的交接地带,占据通往辽海和北方草原地区的咽喉要地,地理位置十分重要。燕国成为周王朝统治北方地区的主要依靠力量。从辽西大凌河沿岸屡次出土燕国青铜器的情况看,燕国的势力当时可能已达到辽西地区,这就大大扩展了周王朝的统治区域。
宜国是周王朝在南方的一个重要封国。1954 年在江苏丹徒烟墩山发现一组西周青铜器,其中有一件宜侯矢簋,该器有 120 余字的长篇铭文,记载周王册命矢为宜侯,并赐予土地、附庸、弓矢之事,该器的形制、花纹和铭文表明该器是成康时铸造的。据此可知,宜国之封当不晚于康王。封宜国于长江下游地区,表明周王朝对这一地区早已建立起有效的统治。
周王朝分封侯国有其具体内容和过程。《左传?桓公二年》载师服之言曰:“吾闻国家之立,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所谓天子建国是指周天子分封自己的子弟为诸侯。分封诸侯时要举行册封仪式,周天子向受封者颁布册命,册命的主要内容是授民授疆土以及官属、奴隶、礼器、仪仗等。如《左传?定公四年》详细地列举了分封鲁、卫、唐三诸侯国的内容,其中说到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册,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墟”。诸侯受封后即成为相对独立的诸侯国的国君。按规定,诸侯要对王室承担戍守疆土、出兵助王征伐、纳贡、朝觐述职、随王祭祀等义务。除此而外,诸侯国内的事物均由诸侯自理。诸侯依照天子分封的形式,亦分封子弟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封地称做“采地”或“采邑”。卿大夫之下有士,士封有食地,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其下不再分封。这样,等次分封的结果形成了由诸侯、卿大夫和士组成的各级封君。这些大小封君有严格的尊卑等级,周天子是其共主。尽管周天子实际控制的土地不过邦畿千里,但周初这种自上而下的分封制,使得周王对天下的控制已远较夏、商二代为强,王权较以前也更为集中,西周王朝亦因此而成为一个幅员空前辽阔的国家。但是,由于分封制下的诸侯都是世袭君主,封君在国内享有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的各种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封国的势力逐渐膨胀,而王室则因其处于诸侯国的包围之中,却难以向外发展,加之历代分封,王室直接控制的地域更加狭小,使其实力更进一步的衰落。王室力量的削弱,使得诸侯国离心倾向加剧。各地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最终导致了几个地域性政治中心的出现,到了春秋时代,终于演化成诸侯割据、列国纷争的政治局面,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周初分封制度的制定和推行者们所始料未及的。
与分封制密切相关的是畿服制和五等爵制。
关于畿服制中服的意义,按《周礼?夏官?职方氏》郑玄注所说为“服事天子”之意。《国语?周语》说:“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说明白一些,畿服制实际上是关于周王朝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关系的一种规定。其中甸服为畿内,侯服、宾服指华夏诸族,要服、荒服者则指远近不同的夷狄。显而易见,此种制度实际上是以尊卑、亲疏、内外、远近为标准的等级制度在国家政治区域划分方面的反映。
关于五等爵制,《周礼?大宰》郑玄注云:“爵为公侯伯子男卿大夫士也”,是说诸侯爵分为五等,公、侯、伯、子、男。其下尚有卿、大夫、士等三级。关于五等爵,在先秦文献中也屡有提及。《左传?襄公十五年》:“王及公、侯、伯、子、男、甸、采、卫、大夫各居其列,所谓周行也”。《国语?周语》云:“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由这两条记载可知五等爵与畿服制密切相关。《国语?楚语上》说:“天子之贵也,唯其以公侯为官正也,而以伯子男为师旅”,表明五等爵同为天子臣属,但级别高低有所不同。《左传?昭公十三年》又云:“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是说诸侯纳贡轻重与爵位高低有关,爵位高者,其纳贡重些,级别低者纳贡亦较轻。由此可知,五等爵制从本质上看是西周贵族内部等级关系的制度化。上述制度同分封制一样为巩固西周政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西周的分封制、畿服制和五等爵制的制定和实行都基于当时的宗法制。
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是由原始社会末期氏族组织演变而来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族制系统,但与氏族社会时期平等血缘关系已有本质区别,而早已演化为一种巩固统治秩序的政治制度了。宗法制的具体内容大致如下:周天子由嫡长子继承世袭,每世天子都以嫡长子身份继承父位,奉祀先祖,是为姬周族的大宗,嫡长子的兄弟分封为诸侯,称为小宗。在诸侯国内,每世诸侯之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是为诸侯国内的大宗,他的诸弟被封分卿大夫,为小宗。卿大夫在其采邑内亦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在自己的采邑内亦为大宗,其余诸弟封为士,为小宗。士亦由嫡长子继承,其余诸子不再分封,为平民。简而言之,诸侯于天子为小宗,但在其封国内又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而在本族内则为大宗。宗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实际上就是嫡长子继承父位(大宗),庶子分封(小宗)。
在宗法制度下,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一种等级从属关系。小宗必须服从于大宗,受大宗的治理和约束,周天子是天下大宗,也是政治上的共主。宗法制提倡尊祖,但不是所有子孙都有祭祀祖先的权利,只有大宗才有主祭宗庙的特权,小宗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后者只有通过敬宗,即通过对大宗的尊敬才能表达对祖先的尊敬。当时,“国之大事,唯祀与戎”,各级大宗通过对祭祀特权的垄断,进而掌握国家政权。所以说宗法制也是政权、族权和神权相结合的一种产物。由此可见,宗法制从表面上看是以血缘关系为主,而实际上并不在于别亲疏,那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亲疏不同的血缘关系来确定财产和政治权力的分配,用以强化当时奴隶制的统治秩序。前面所说的分封等项制度也是以宗法制为基础的,前者可以说是宗法制度的具体体现,并且进一步强化了宗法制度。它们互为表里,相互依存,共同成为支撑西周王朝统治大厦的几根最重要的支柱。
礼乐制度是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政治思想的集中表现。所谓的礼主要有两条原则:一条是“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另一条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关于“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孟子?滕文公上》有更进一步的说明:“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其中的劳心者是指各级贵族,劳力者则是指从事各种劳作的平民和奴隶。在当时人们看来,贵族治理、剥削广大劳动者和后者听从主人的调遣并供养之都是天经地义的事,并成为维系当时社会关系的一种理论根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则是明确指出礼只适用贵族,而刑也主要是针对广大平民的,道出了礼的本质。礼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亲亲”,二是“尊尊”。所谓“亲亲”,意指要亲其所亲,“尊尊”就是尊其所尊者,前者反映了当时的血缘关系,后者则是对当时政治关系的一种规定。在这里礼的作用主要是维护贵族内部的等级关系,解决和处理其内部分歧。贵族内部凡是有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之间的关系,以及衣食住行、丧葬嫁娶、祭祀祖先鬼神及至军制政令等都必须按照一套固定的礼制来进行。可见,周礼涉及的内容又十分广泛,正如《周礼》所言:“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庆”。按此,则礼乐制度又成为当时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
综上所述,可知井田制、宗法制、分封制、畿服制和礼乐制度是西周政治制度中最突出的代表。它们的出现表明西周时期已形成一套完整的奴隶制的政治制度。标志着中国奴隶制已到其发展的顶点,对中国以后的政治制度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西周政权结构与官制
西周政权在许多方面继承了商制,并有所发展和创新。其国家政权结构也更加完备,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更高阶段。西周政权结构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与以嫡长子继承制为中心的宗法分封制密切相关。周人克商之初便大量封邦建国,把自己的同姓兄弟和异姓姻戚分封到全国各地,由他们代表王室分别治理其封地,周王则是天下共主。因此,周王室是实际上的中央政权,而封国则可视为当时的地方政权。诸侯除对周王室负有朝贡、述职、从征等义务外,一些大侯国的封君还受王命出仕于王室,如《左传?僖公五年》:“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为文王卿士”即其例。王室也要任命一些侯国的卿士,《礼记?王制》云:“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可见,最初王室对各侯国的人事还有一定的控制力。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周王朝又创立了监国制度,《礼记?王制》云:“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传世铜器有应监殷、荣监殷等。诸监之设,是历史上首创的政治体系中的监督系统。以上几个方面,在分封制下作为王室与封国之间的纽带,起到了建立以王室为中心的政治秩序的作用。这种等级臣属的政治秩序,已初具统一国家雏形,在这个总体框架下,封国亦已萌发一些政区因素。这与商王朝时期的王室与方国之间的关系多以武力来维系的情形相比,无疑强化了王室与诸侯国间的政治主从关系。但是,当时封国又享有十分充分的自治权,它们的封地世代承袭,有独立的军队,可自行制定法律,颁布政令,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力等。由此可知,西周政权远未发达到统一国家的水平,它只是一个在共同的政治、经济利益基础上,用血缘关系和一定契约关系将王室和诸侯联合在一起的政治共同体。
周王室直接控制下的西周中央政权机构的设置较商代更加完备。成书于战国时代的《周礼》一书系统地叙述了周代官制,关于此书所述之官制系统,经过历代学者研究,已知其中即有作者虚构的理想化成分,但也保存了许多西周官制的真实成分。这一点亦已为西周铜器铭文所证实。一般认为,西周中央政权有两大官属——卿事寮和太史寮①。
① 张亚初等:《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 1986 年版。
卿事寮主管“三事四方”,即管理王畿以内三大政事和四方诸侯的政务,西周初年由周公执掌。其所属高级官员有三事大夫(司土、司马、司工),即金文中所谓“三右”。其中的司土也称司徒,据金文可知其主管土地和农业生产以及相关事务。有时也兼任国王册命时侯右和带兵出征,但这些多是临时的工作。《周礼?地官?司徒》有“乃立地官司徒,使率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抚邦国。……。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教,以佐王安抚邦国”的记载。上述记载与金文基本相同,司徒之执掌主要是土地与人民教化之事。司徒之下,据金文可知有虞、场、林、牧、司王宥、邑人、佃人、里君等职,他们分别执掌与司土职责有关的各项具体事务,如农、林、牧、水利、仓库等。
司马是执掌军事的武官。其职权主要是守卫疆土,镇压殷商遗民的反叛以及对外进行征伐等。如北伐ǎ狁、鬼方,南征荆楚、淮夷等。《周礼》将其概括为“以九伐之法正邦国”。据青铜器铭文,可知其下有师、师氏、司弓矢、走马、虎臣等职,它们是不同级别、不同兵种的武官。
司空在铜器铭文中均称做司工。关于其职掌,郑玄在《考工记》注中说:“司空掌营城郭建都邑,立社稷宗庙,造宫室车服器械,监百工者”,《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亦说:“司空以时平易道路”。可见司空职掌多与工程建设有关。西周铜器铭文也有相关记载,如扬 ,其铭云:“王若曰:扬,作司工,官司量田佃,眔司■,眔司芻,眔司寇,眔司工事”,其中■字为房屋之意,芻乃古代覆盖屋顶之植物茎杆,即所谓芻薪。此 铭文表明扬为司工(司空),其本职主要是修建房屋,但也可兼理诉讼之事(司寇)。从上述情况看,西周时期管理国家政务的官员主要是司土、司马和司工等“参有司”。司寇一职在当时尚未进入最主要的官职之列,诉讼诸事可由各级政务官员兼理,上述扬 铭文即是一例。
太史寮主管宗教祭祀、册命文书、辅保教育诸事,西周初年由召公奭执掌。太史寮属下的高级官员可能即是金文中所谓的“三左”:大史、大祝、大卜等。大史是史官之长,在西周时期,其地位和职责十分重要。它主要掌管王国文书的起草、册命诸侯卿大夫、编著史册、管理天文历法、宗教祭祀、图书典籍等事业。其下属官员有史、内史尹、内史、作册内史、右史、衙史、中史、省史、书史、作册尹、作册等。它们是分别执掌完成大史各项职责的不同级别的执行官员。大祝为祝官之长,古人尚鬼神,每遇事都要祝告祈福。据禽 铭文可知周公旦的长子伯禽曾为周王大祝,也可知周初大祝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其下属有祝、五邑祝、丰人等官职。大卜是卜筮管之长,舀鼎铭文云:“王若曰:舀,令汝更乃祖考司卜事”。卜祝类宗教官员的重要性在西周时期远不及商代,所以在西周官制体系中其地位总的来讲并不是很重要。卿事寮和太史寮在西周早期分别由周公和召公执掌。两寮共掌当时天下大事,并向周王负责。周、召二公各主一寮搭起了西周政权的基本框架,延续于整个西周时期。《尚书序》所谓:“召公为保,周公为师相成王,为左右”,即应是上述政权机构的一种反映。从西周中期开始,主管政务的卿事寮的重要性已大大超过太史寮,后者的地位则日益下降。
除两寮以外,从西周早期开始还设有独立的宰职系统。宰是为周王管理宫廷内部事务的总管家,周初其地位并不高,远不能与两寮相比。但由于其直接服务于周王身边,因此其地位逐渐上升,到西周晚期更是达到与两寮并列的地步。《诗?小雅?十月之交》云:“皇父卿士,番维司徒,家伯维宰,仲允膳夫,棸子内史,蹶维趣马,槅为师氏,……”,孔疏云:“此七人朋党于朝,言王政所以乱也”,此诗作于周幽王时期,可见西周末年宰可与卿士等高官一起谋议政事。《诗?大雅?江汉》有歌颂“王命召虎”领兵讨伐淮夷并取得胜利的诗句。郭沫若先生认为此召伯虎即是■ 铭文中的宰雕生①,他是宣王时的权臣。宰在西周末年的地位甚至已有超越两寮之势。属宰职系统的官员有内史尹、内史、小子、小臣、辅师、小射、夷仆、司辅、小辅等。西周官制系统中尚有公族一职。公族的本意是指周王室的同姓贵族,中觯铭云:“王大省公族于庚□旅”即其例。另外,其也指掌管公族内部事务的官职。番生 铭文云“王令■司公族、卿士、大史寮”,将公族与卿士、大史寮并提,表明公族之官当时已十分显贵。毛公鼎铭文云:“令汝■司公族■(与)参有司、小子、师氏、虎臣、■(与)朕褺事”,此更将公族列于三有司之上,足见其地位之高。由于公族是与周王血缘关系密切的同姓贵族,所以管理其事务者必是地位显赫、德高望重之人,其官职也自然十分尊贵。西周王朝在大量设官定职管理各种事务的同时,亦设置了监督吏治的监察系统,即所谓司士和诸监,前者主要监察王室百官,后者则主要监视分封到各地的诸侯。
① 郭沫若:《西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
据铜器铭文可知,司士一职主要掌管百官考察、任免、刑赏之事。牧铭文云:“王若曰:牧,昔先王既令汝作司士,今余唯或■改,今汝辟百寮”。《周礼?夏官?司士》说司士“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掌国中之士治,凡其戒令…凡邦国三岁则稽士而进退其爵禄”。由是可见几百官进退任免及刑赏之事均由司士进行处理,司士是一种很重要的官职。
西周初年,为了更有效地控制新征服的广大地区,王室大量分封诸侯,同时设诸监来监视诸侯的行动。史载灭商之后,“武王……,乃立王子禄父俾守商祀,建管叔于东,建蔡叔、霍叔于殷,俾监殷臣”。这是周王朝设监于侯国之始,其后可能成为定制。传世铜器有应监甗,其铭文:“监应作宝■彝”,是为封于应国之监。荣监 有“荣监”二字,说明在荣国亦有监。仲几父 铭云:“仲几父……使于诸侯诸监”,按此则诸侯与诸监的地位不相上下,可见监在当时很受重视。诸监的设立,表明西周王朝的政权体系中已有明确的监察系统。诸监之设可以说是中国古老监察系统制度化的开始。西周时期的各个封国是当时实际上的地方政权。各封国仿照西周王室也建立各种机构,设官定职,像卿士、司马、司士、史等官在诸侯国都有设立。总括上述可知,西周王朝官制较商代更加系统化、制度化。周王之下设置卿事寮和太史寮,分别执掌军政事务和宗教典册事务,并设立各自独立的监察系统和负责宫廷事务的宰职。西周官职设置亦较商为多,反映出当时官吏职责更加明确,分工更加精细,也标志着国家机器的进一步强化。
4.西周的法律与军队
西周是一个高度发展的奴隶制国家,其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较前代都有了较大发展。西周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继承夏、商两代有关制度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进展。西周的法律思想和内容更加丰富、全面,也更加系统化和制度化。
西周法律较商代的进步突出表现在其已具有较明确的立法、执法原则和指导思想。西周统治者认为商代亡国的教训之一在于其崇尚严刑酷法,而招致人民的反抗。因此,周人除了继承殷商的“天命”、“天罚”思想以外,更加鲜明地强调“明德慎罚”,并以此作为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尚书?康诰》云:“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康诰》是周公平定武庚与三监之乱以后封康叔于殷商故地统治殷遗民时的训词,它告诫康叔封一定要把“明德慎罚”的思想作为自己司法乃至处理政务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以便更好地统治殷遗民。 “明德慎罚”在《尚书?多方》等篇中也屡有提及,如“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功”,是周公向殷遗民说的一段话,他试图要殷遗民相信商代武乙以前各代帝王亦是用“明德慎罚”之法治理国家的,以达到使殷遗民服从周王朝统治的目的,可见周初统治者对“明德慎罚”之法是多么的重视。西周铜器铭文中亦有类似的记载,例如,虢旅叔钟铭文:“丕显皇考惠叔,穆穆秉元明德”,班 铭云:“允才,显惟敬德”,毛公鼎铭云:“丕显文、武,皇天弘■厥德”,牧 铭云:“女(汝)毋敢弗率先王作明井(刑)”。上述情况说明,“明德慎罚”思想在西周统治阶层中已成为一种时尚。所谓“明德”,即尚德、提倡德;“慎罚”,即是对刑罚采取宽缓谨慎的政策。周初之所以提出这一主张,首先是吸取了商末严刑酷法导致亡国的教训,其次是因为周以小邦统治“大国殷”,不能不采取更多的怀柔政策,以求缓解与殷遗民之间的矛盾,达到最终长治久安之目的。
西周统治者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又提出了“保民”的主张。当时统治者认为,夏、商亡国的根本原因不在天而在于民,激怒了人民,什么天命都将无济于事,因此主张当政者应“无于水监,当于民监”①。要使自己的统治稳固,必须“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民之依。……能保惠于庶民”②。“保民”思想的提出较之商代只注重天命鬼神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也是周初统治者“明德”思想的核心所在。对此,王国维的一句话可谓切中要害:“故其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与民二字”③。
① 《尚书?酒诰》。
② 《尚书?无逸》。
③ 《观堂集林?殷周制度论》。
需要注意的是周王朝的“明德慎罚”并不是不要刑罚。例如,在周初武庚与三监叛乱发生后,周公东征三年坚决镇压了叛乱,并处武庚、管叔死刑,蔡叔流放,对参加叛乱的东方与国也大加挞伐。可见,所谓“明德慎罚”并不排斥刑罚,实际上是要求德教与刑罚相结合,先德教后刑罚,以刑罚镇压达到以德治国的目的。显然,这较夏、商时期动辄“天罚”神判的主张更切合实际,实行起来也更易于为人所接受。
维护宗法等级制度是西周法律所遵循的另一个基本原则。西周王朝实行的宗法等级制已如前述,它是当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也是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西周法律强调诉讼必须遵循宗法制的原则,《礼记?王制》说:“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意即要求诉讼时要首先考虑是否违反父子之亲、君臣之义等宗法制度的规定,其次再考虑犯罪动机、罪行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周法依照宗法制的原则,强调“尊祖”、“敬宗”,也就是“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可见尊祖、敬宗的目的在于重社稷。在当时看来,法律只有严格按宗法制的原则行事,才能“庶民安”,国家政权才能稳固。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法律思想和实践的又一重要特点。如前所述,周礼的内容涉及十分广泛,举凡政治、经济、日常生活等在周礼中都有所规范。关于礼在法律方面的作用,《礼记?曲礼》有如是表达:“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左传?隐公十一年》云:“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在此礼不仅是区别贵贱、亲疏、长幼的工具,而且已成为“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的根本所在。从这一点看,礼可以说是当时奴隶制国家的根本法,成为西周国家一切政治生活规范的根本,也是当时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道德等方面必须遵循的根本法律制度。
关于“礼不下庶人”,《礼记》正义解释为:“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以为礼”,《白虎通》则更明确地说:“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上述解释不仅符合周礼之本意,而且也暴露了其本质。因为礼的目的是“别贵贱,序尊卑”的,所以,不仅在奴隶和贵族之间的鸿沟不可逾越,就是在贵族之间也不允许越等僭位。贵族有知讲礼,庶人无知受刑。礼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庶人不仅无权享受,而且稍有僭越即构成犯罪。可见礼亦是法,只是这种法是贵族内部之法,庶人无权享用。
所谓“刑不上大夫”,其主旨是说刑罚主要针对庶人而定的,贵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为所欲为,逍遥法外。《周礼?秋官?小司寇》云:“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命妇是指大夫以上的贵族及其法定配偶,他们违法犯罪,可以不亲自参加诉讼。贵族违法还可享受“八辟”特权,《周礼?秋官?小司寇》云:“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贵族享有刑罚特权,并不是说其犯何罪都可以赦免。当时贵族如果背离宗法制度,僭越礼仪,犯上作乱,特别是有危害周王朝统治根基的行为,也要受到严厉惩处。周初杀武庚、管叔,流放蔡叔即其例。因此,“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可以理解为周王朝按礼的根本原则而奉行的一项执法原则。对贵族和庶人分而治之,前者用礼,后者用刑,保护前者的权益,镇压后者的反抗。贵族只要不犯危害王朝统治基业的罪行,可按“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得以赦免。
刑法依然是西周法律中最完备,内容最丰富的部分,较商代刑罚又有了较大进步,所规定的罪名相当广泛,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道德等各个方面,现择要介绍如下:
违反王命罪。《国语?周语》云:“犯王命者必诛,故出命不可不顺也”。按此则犯王命者死罪。其他诸如诽谤君王、暴乱,变革制度礼仪破坏法制,不按时期聘纳交都是犯罪行为,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分。
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其中包括杀人罪,伤人罪,杀人越货罪等。对于杀人罪,《周礼》云:“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对杀人者要刑杀于市,陈尸三天以示众。杀人越货罪则专指以杀人手段达到越货目的的犯罪,《尚书?康诰》云:“杀越人于货,■不畏死,罔弗憝”,是说对于杀人越货,强横不怕死的强盗,必须处以死刑。
侵犯财产犯罪。西周刑法将盗窃等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其中包括窃诱牛马臣妾罪、盗窃罪、侵夺财物罪、奴隶逃亡罪、伤害他人牛马罪等名目。《尚书?费■》云:“窃牛马,诱臣妾,汝则有常刑”,是犯窃诱牛马臣妾罪者要按常刑处罚。关于侵夺财物罪,《礼记?月令?仲冬之月》言到:“山林薮泽,有能取蔬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导之;其有相侵夺者,罪之不赦”,山林川泽为王室所有,凡不听野虞(官名)教令而侵夺其利者,要予以重罚。
破坏家庭婚姻罪。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西周法律严格维护建立在宗法制基础上的父权、夫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对破坏家庭婚姻的行为予以必要惩罚。其中有不孝不友罪、不敬宗庙罪、杀亲罪、内乱罪等罪名。不孝不友罪被西周刑律视为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尚书?康诰》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①,对犯此罪者“乃其速……作罚,刑兹无赦”②。不敬宗庙罪与上罪相关联,《礼记?王制》云:“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不孝敬活人为“元恶”,要“刑兹无赦”,不孝敬死人(祖先)亦可构成犯罪,要罢绌其爵位。杀亲罪是指卑幼杀害尊亲之罪,《周礼?秋官?掌戮》云:“凡杀其亲者,焚之”,犯杀亲罪者处以火刑。内乱罪是指在家庭内部悖乱人伦的不正当行为。《周礼?夏官?司马》云:“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犯此罪者亦处以死刑。
① 《孝经?五刑》。
② 《尚书?康诰》。
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社会秩序是否稳定,关系到王朝的兴衰,因此,周王朝制定相关刑罚以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中包括酗酒罪、惑众罪、言语不信罪、夜行罪、诬告罪等。关于惑众罪,《礼记?王制》云:“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言语不信罪是指以谣言生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罪行,“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可知西周时期对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
官吏的违法犯罪。吏治问题是任何国家政权都不能忽视的问题,吏治好坏直接关系着政权安危。西周王朝为维护其统治也制定了有关官吏犯罪的刑律。主要罪名有五过之庇罪、不永所事罪、侵削众庶罪等。其中五过之庇罪即《尚书?吕刑》所谓:“五过之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克审之”,意思是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犯依仗权势私报恩怨、暗中牵制、敲榨勒索、贪赃枉法等过错,将与罪犯同罪,要予以处罚。破坏国家经济的犯罪。包括有失农时罪、土不备耕罪、功有不当罪、违约不信罪等。其中,有失农时罪是指“仲秋之月,乃劝种麦,毋或失时,其有失时者,行罪无赦”。功有不当罪,是指手工业者如果弄虚作假,功报不实,便要受到相应惩罚,《礼记?月令》云:“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毋或作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
军事上的犯罪。西周王朝为了加强军队的战斗力,制定有关刑罚以惩治军事方面的犯罪。主要罪名有不从王征罪、军需不逮罪、逆军犯师罪、出征后至罪等。另外,当时刑罚还规定了对违反祭祀礼制等犯罪的惩罚。
西周王朝的刑罚对象主要是广大平民、奴隶和贵族中的犯上作乱者。司法执行机构根据犯罪者所犯罪行而施以不同的刑罚。西周刑罚在商代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除死刑、肉刑、流刑、徒刑外,还有罚金、劳役等刑罚。死刑,又称大辟。《尚书?吕刑》称:当时“大辟之罚,其属二百”,表明死刑之法甚多。其时有斩、焚、烹、搏、辜、踣、磬等诸种方法处死死刑犯。所谓斩是指用刀斩杀,《周礼?秋官?掌戮》云:“斩杀贼谍而搏之”,郑玄注云:“斩以铁钺,若今腰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焚乃火刑,即用火将罪犯烧死,“凡杀其亲者,焚之”①。烹,史载周夷王“烹齐哀公于鼎”即是此种死刑。搏、辜则是将罪人肢解的一种行刑方法。踣,是将罪犯击毙于市,然后陈尸三日示众的一种死刑,“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②。磬,绞杀之意,《礼记?文王世子》云:“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郑玄注:“县(悬)缢杀之日磬”,磬可以说是后世绞刑的发端。此种行刑之法可能只适用于贵族。
① 《周礼?秋官?掌戮》。
② 《周礼?秋官?掌戮》。
肉刑,主要有墨、劓、剕、宫等 4 种。《尚书?吕刑》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墨刑是在犯人面部刻伤填墨的刑罚,是肉刑中最轻的一种。劓刑是割去犯人鼻子的一种刑罚,在肉刑中重于墨刑而轻于剕刑。剕刑亦称刖刑,是砍掉犯人手足的一种刑罚,其在肉刑中仅轻于宫刑。宫刑又称腐刑、阴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是一种破坏犯人生殖机能的酷刑。肉刑是西周时期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是当时刑律中的主要内容。
流刑,是将犯人流放于外的刑罚。《国语?周语》、《史记?周本纪》等文献都记载了国人“流王(厉王)于彘”之事,可见西周与商代一样存在着流刑。
根据《尚书?吕刑》和西周铜器铭文的记载,在西周时期的司法实践中已有赎刑和罚金。赎刑,是指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刑罚的一种法律规定。《尚书?吕刑》云:“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意为诉辞可核实者,按五刑治罪,诉辞不能核实的,则按五罚治罪。此罚之意义按孔安国的说法是“出金赎罪”①。《吕刑》又说:“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所谓疑赦是指疑案可赦,表明赎刑只适用于疑案,根据刑罚之轻重,疑案犯可获准出数量不等的铜来赎罪。由于铜这种金属在西周时期尚很珍贵,因此能出得起百锾乃至千锾者只能是富有的贵族,一般平民是负担不起的。可见赎刑的对象主要是贵族。关于罚金,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强制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量钱财的处罚。例如,师旅鼎铭文记载了由于师旅的众仆未听从王命随王征伐于方而被罚金三百锊之事,可知罚金与赎刑的性质是不同的。
拘役和强制劳改是西周刑罚对轻罪犯人的一种制裁形式。 《周礼?秋官?大司寇》云:“以圜土聚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返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圜土是周代监狱的称谓,罢民“谓恶人不从化,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②。大意是指对犯未入五刑之轻罪的犯人,将其投入监狱强制劳动改造,改过者可获得释放,但 3 年之内不得列于平民。
西周统治者基于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需要,特别注意婚姻家庭制度的建设。他们认为“礼始于谨夫妇,为宫室,辨内外”③,“男女有别则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④,已将家庭安定视为天下万物安定的基础。
① 《尚书?吕刑》孔传。
② 《周礼?秋官》郑注。
③ 《礼记?内则》。
④ 《礼记?郊特牲》。
西周法律在婚姻方面有着许多具体规定。首先是同姓不婚的原则。此原则一方面是基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的认识。另一方面,同姓不婚也有其政治目的,《礼记?郊特牲》云:“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娶于异姓,附远厚别也”,所谓“附远厚别”是指通过婚姻将与自己关系疏远者、甚至没有关系的人联系在一起,以扩大势力。其次是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是贵族宗法继承制的需要,但为了满足其荒淫欲望,他们实际上都实行多妻制。因此,贵族之妻便有了嫡庶等级之分,《礼记?曲礼》云:“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在众多妻妾中只有正妻得到法律认可,其所生子有优先继承权。这种法律上的一夫一妻制和实际上的一夫多妻制调和了贵族宗法继承制的需要与满足其荒淫欲望间的矛盾。当时只有在平民当中才能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其三,男女婚姻的成立要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决定,当事人无权选择。“娶妻之如何,必告父母”②,“娶妻如何,匪媒不得”③等诗句即是其反映。其四,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套固定程序。《礼记?昏义》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是婚姻必须行纳采等之礼。六礼实际上是限制婚姻自由的六条绳索,它始作俑于西周,并对中国婚姻制度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①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② 《诗?南山》。
③ 《诗?伐柯》。
关于离婚,西周法律也有许多限制。《礼记?内则》云:“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大意是说丈夫喜欢的妻子,如果父母不喜欢也得离弃。丈夫不喜欢的妻子,父母喜欢,就必须终身行夫妇之礼。可见,夫妻关系能否继续,不仅取决于丈夫,更主要是决定于父母。另外,对妇女还有七弃、七去之说,即妇女如果有七去之一者,丈夫可以离弃之,《大戴礼记?本命》云:“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妬去,有恶疾去,多语弃,窃盗去”,更表明妇女在婚姻中没有任何权利,她只能是丈夫及其父母顺从的役使和传宗接代的工具。与婚姻制度相适应,西周法律规定在家庭中男尊女卑,夫权至上,要求妇女绝对服从男子,“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母,嫁从丈夫,夫死从子”①,即是其明确表述。
① 《礼记?效特性》。
西周法律的继承制度也遵循了宗法制的基本原则。当时在王室贵族中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已成为定制。例如,周王室王位的继承在整个西周一代基本上都是父死子继,很少例外。其所遵循为“立适(嫡)以长不以贤,立子(庶子)以贵(母贵)不以长”。至于平民,由于其没有多少土地和财产,因此其继承的只有家族的宗祧。奴隶因其地位的低下,决定了他们根本不具备继承资格,如果有所继承的话,也只能是父辈的奴隶身份由子辈继承罢了。据文献记载,西周王朝的司法工作一般由司寇主管,其下有司士、掌囚、掌戮等分管各方面刑罚、诉讼之事务的大小官员。参照铜器铭文可知,西周时期既有专司法律诉讼的大小职官,但更常见的是各级行政官员也时常参与诉讼断狱。因此,有的学者指出:“从扬 看,司工可以兼理司寇之事,扬是司工兼司寇,所以可以‘讯讼,取徵五寽’。……。番生 之番生王命他管理‘公族、卿事、大史寮’,可以‘取徽廾寽’。毛公鼎之毛公是管理公族与叁有司(司徒、司马、司空)的,他也可以‘取徵卅寽’。番生、毛公的地位都是相当于卿士或三公的职位,同样可以受理讼事。也就是说其他大大小小的职官都可以受理讼罚之事”①。从这点来看,西周时期的司法与行政权力之间并无严格界线,显示出其仍具有相当明显的原始性。
通过上述简单介绍可知,西周法律涉及到西周社会的政治、军事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一套远较夏、商时期更为严密的法律体系,对后世法律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可以说西周法律制度是奴隶制法律的一个典范。
军队是西周国家政权的又一根重要支柱,它肩负对内镇压异己、守卫疆土,对外征伐和扩张的职能。早在武王灭商之前,周人就已建立了一支强大的军队。史载武王伐商时,有“戎车三百乘,虎贲三干人,甲士四万五千人”②。灭商以后,特别是平定三监叛乱之后,周王朝的军队规模又有所扩大。据青铜器铭文可知,其时军队有西六师、殷八师、成周八师之分,共计 22 师。一般认为西六师是戍守周人大本营镐京的军队。殷八师主要用于镇守殷商故地、镇压殷顽和对付东夷的反叛等。成周八师则主要用于驻守东都成周,监视被迁到此地的殷遗民等。
① 张亚初等:《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 1986 年版。
② 《史记?周本纪》。
西周军队的最大编制单位与商代一样仍然称师,西周金文和《诗经》等文献中屡有提及。《周礼?地官?司徒》云:“五人为伍,五伍为两,五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按此,在师之下尚有旅、卒、两、伍等编制单位。与此相应的军事将领按《尚书?牧誓》所说有师氏、亚、旅、千夫长、百夫长等。郭沫若先生在《周官质疑》一文中说:“师氏见于彝铭者乃武职,在王之近侧,是则师氏之名取诸师戍也”。西周军队的统帅是周王,他经常率领军队亲自出征,《诗?大雅?棫樸》:“周王于迈,六师及之”的诗句以及屡见于史书的昭王南征的事迹即其例子。西周军队的各种主要军官亦往往由周王任命。伯懋父敦铭文记载:“东夷大反,王命伯懋父以西六师、殷八师征东夷”,是周王任命伯懋父为西六师和殷八师的统帅。师克盨铭云:“则唯乃先祖考有爵于周邦,干害王身作爪牙……今女更乃祖考■奡可左右虎臣”,是周王任命禁卫部队统帅的例子。
除了王室直属的军队以外,西周与商代一样存在着族兵。明公 铭文云:“唯王今明公遣三族伐东或(国)”,班 铭文:“王令吴伯曰:以乃自左比毛公。王令吕伯,以乃自右比毛公。遣令曰,以乃族从父征,■■(城)王身”,此明公三族,吴伯、吕伯之师都可能是宗族军队。西周时期的宗族军队也是周王朝军队的组成部分,由族长(诸侯)率领,有随王出征的义务。另外,在西周金文中还可见到师前加地名的诸师,如无师、周师、吴师等。守宫盘铭云:“王在周,周师光守宫事”,此周师似为周地之师,周师光可能是周地的军事长官。由于资料所限,目前还不清楚上述地方诸师的性质。据春秋铜器王子盘铭文的曾师之称系指曾国之师①的情况看,不能排除上述地方诸师是西周时期某种地方军队的可能。
西周军队的作战方式仍以车战为主。全国各地已出土了许多西周时期的车马坑,其中当有不少属于战车性质。例如,山东胶县西奄的一座车马坑中埋有一车二马,车上有一人,装备有戈、镞、盾牌等青铜兵器①。另外在丰镐地区、河南浚县辛村卫国贵族墓地、北京琉璃河燕国贵族墓地等处都有大批车马出土。鬲鼎铭文记载:“戎车百乘,斯驭二百,徒千”,按此战车 100辆配驭手 200 人,徒兵 1000 人,则每车配驭手 2 人,徒兵 10 人。可见,《史记》所谓“戎车三百乘,虎贲三千人”的记载是有所本的。因此推测,一车配 10 名徒兵可能是西周军队战斗时列阵的定制。
① 赵九诚:《续考古图》。
5.西周各族
《左传?昭公九年》载“王使詹桓伯辞于晋,曰:‘我自夏以后稷、魏、骀、芮、岐、毕,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薄姑、商奄,吾东土也。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毫,吾北土也。’”道出了西周王朝版图的四至。在这个广大范围里,除活动着以夏、商、周为代表的华夏诸族,还有众多其它部族活动其间。当时华夏族一般称后者为夷、戎、狄、蛮等。《礼记?王制》云:“中国戎狄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五方之民,语言不通,嗜欲不同。达其志,通其欲,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译”。表明当时各族经济生活不同,习俗不同,甚至语言都互不相通。前述夷、狄、戎、蛮只是对周边各族的统称,其实它们之中的成分相当复杂,如北狄又分为赤狄、白狄、长狄等,《尔雅?释地》有“九夷、八狄、七戎、六蛮”之说,反映出各民族集团内也存在着民族区别。早在西周以前,上述各族就同中原的夏、商王朝发生了密切关系,西周以降这种联系更加密切。《尚书?牧誓》说参加武王伐纣联军的有“庸、蜀、羌、髳、微、卢、彭、畤人”,历代多以为它们是居于中国西南地区的几个少数民族。《国语?鲁语下》亦说:“昔武王克商,通道九夷百蛮,使各以其方贿来贡,使无忘职业,于是肃慎氏贡楉矢石砮,其长尺有咫”。当时各个民族频繁的交往,不仅促进了各个民族的发展,也使得中国古代文明发展到一个更高阶段。
西周时期活动于周王朝北方的民族主要有肃慎、鬼方和ǎ狁。
肃慎,文献亦称息慎,是一个活动于东北地区的古老民族。它早在商代便与中原有所往来,西周时期的来往更加频繁。《史记?周本纪》云:“成王即伐东夷,息慎来贺,王赐荣伯作《贿息慎之命》”,其实早在武王克商时,息慎就曾“贡楉矢石砮”①。肃慎族经常向西周王朝进贡,表明其与后者已建立相当牢固的政治关系,肃慎所居之北土确已归入周王朝的版图。肃慎之称到春秋以后不见,后人以为此后活动于东北地区的东胡、挹楼、勿吉、靺鞨等族即是肃慎的后裔。
① 《胶县西奄遗址调查试掘简报》,《文物》1977 年第 4 期。
考古发现表明,在东北地区分布着许多年代相当于西周时期的古代文化遗存,如西团山文化、魏营子文化(分布于辽西地区)等,目前虽不能肯定这些考古学文化的族属,但它们却为认识肃慎族的文化遗存提供了线索。鬼方在商代就是北方一个势力强大的民族,并时常与商王朝发生激烈的武装冲突,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西周时期。康王时期铜器小盂鼎铭文云:“王□盂□□伐鬼方……获馘四千八百□二馘,俘人万三千八十一人”,一次战争就俘虏万人以上,不仅说明当时战争规模巨大,而且反映出鬼方力量之强大。关于鬼方及其沿革,王国维在《鬼方、昆夷、ǎ狁考》一文中说:“我国古时有一强梁之外族,其族西自汧、陇,环中国而北,东及太行常山间,中间或分或合,时入侵暴中国。其俗尚武力而文化之度不及诸夏远甚。又本无文字,或虽有而不与中国同。是以中国之称之也,随世异俗,因地殊号。至于后世,或以丑名加之。其见于商周间者,曰鬼方、曰混夷、曰獯鬻;其在宗周之际,则曰ǎ狁;入春秋后,则始谓之戎,继号曰狄;战国以降又称之曰胡、曰匈奴。综上诸称观之,则曰戎、曰狄者,皆中国所加之名;曰鬼方、曰混夷、曰獯、曰ǎ狁、曰胡、曰匈奴者,乃其本名。而鬼方之方,混夷之夷亦为中国所附加”。在《诗经》中常有ǎ狁与西周王朝之间发生冲突的反映。《诗?小雅?采薇》云:“靡室靡家,ǎ狁之故。不遑启居,ǎ狁之故”,《诗?小雅?出车》云:“执讯获丑,薄言还归。赫赫南仲,ǎ狁于夷”,《诗?小雅?六月》云:“ǎ狁匪如,整居获焦,侵镐及方,至于泾阳”、“薄伐ǎ狁,至于太原”。以上几首诗多是歌颂宣王时讨伐ǎ狁事迹的。相似的记载在青铜铭文中亦有所反映,虢季子白盘铭云:“搏伐■■(ǎ狁)于洛之阳,折首五百,执讯五十”。由上述记载可知,活动于周人北方的鬼方——ǎ狁一族在当时十分强悍,有时甚至能侵入西周王朝的腹地,“侵镐及方至于泾阳”,镐即指镐京,为此周人与其进行了长期的斗争。犬戎是西周时期相当活跃的一个民族。早在西周立国之前,它们即与周人有了交往。《史记?周本纪》说文王“伐犬戎”。到周穆王时,穆王“征① 事见《国语?鲁语下》、《史记?孔子世家》等。
犬戎,……得四白狼四白马以归,自是荒服者不致”。到西周末年幽王时,犬戎更与申侯等一起攻杀幽王,史载“申侯怒,与缯、西夷犬戎攻幽王,……遂杀幽王骊山下”①。周平王东迁洛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避戎寇”②,表明当时犬戎的势力已大到威胁周王室生存的地步了。
近三四年来,考古工作者在辽西、内蒙古以至甘、青一带的广大北方地区发现了众多的相当于西周时期的古文化遗存,而这一带正是当时戎狄活动的主要地区。其中最著名的是分布于内蒙古东南部、辽西以至河北北部的夏家店上层文化和分布于甘、青地区的辛店文化。夏家店上层文化的日用器皿、部分兵器和居住的房屋都自成特点,是这种文化的固有因素,但其中也有部分青铜礼器和兵器与中原地区的同类器相一致,表明其已接受中原文化的影响。在一些夏家店上层文化的遗址中,如宁城南山根遗址出土有牛、羊、猪、狗、马和鹿等许多动物骨骼,显示出在该文化的经济生活中畜牧业占有一定比重。夏家店上层文化的年代大约自西周延续到春秋时期③。辛店文化 1924年首先发现于甘肃省临洮县辛店村。该文化主要分布于甘肃西部、西南部和青海东部的黄河上游及其支流湟水、洮河及大夏河流域,在渭河上游也曾发现少量该文化的遗址。辛店文化有一套独具特色的器物,其中少量的陶鬲与西周早期周人使用的同类器一致,很可能是二者文化交流的产物。该文化的经济以农业为主,兼营畜牧业,这点从遗址中出土大量农业生产工具和动物骨骼便可得到证明。据测定,辛店文化的年代大体相当于西周早期。上述西周时代的文化遗存目前虽不能确定其族属,但它说明当时在广大北方地区确实生活着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兄弟民族,它们同中原西周王朝有着密切的文化交流和往来。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史记?周本纪》。
③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新中国的考古发现与研究》,文物出版社 1984 年版。
古代东夷泛指活动于中国大陆东部(今山东、苏北、安徽)的各民族。商代时东夷族便已十分强大,许多方国部族都成为商王朝的与国。周武王灭商之后,又“东伐奄等,驱纣之谀臣飞廉于海隅而戮之,灭国者五十”,可知当时东夷族国家尚很多。其中最著名者有淮夷和徐夷等。武王死后,三叔和武庚联合奄等东夷族国家叛周,《逸周书?作雒解》云:“三叔及殷东徐、奄及熊盈以略。”周公经过 3 年苦战才讨平有东夷参与的叛乱,这表明自周初开始,部分东夷部族便与周人处于敌对状态。成王时大概淮夷等又发动了叛乱,《尚书?费■》有“淮夷、徐戎并兴”的记载。据《竹书纪年》记载:“穆王十三年,徐戎侵洛。……十四年,王师、楚子伐徐戎,克之”。厉王和宣王时期,徐戎和淮夷仍时与周王朝为敌。《竹书纪年》有:“厉王元年,淮夷入寇,王命征之不克”,“宣王六年,召穆公帅师伐淮夷”,“王帅师伐徐戎,皇父、休父从王伐徐戎,次于淮”的记载。《诗?大雅?江汉》记述了周宣王命召虎领兵征伐淮夷取得胜利,因而册命封赏召虎之事。《诗?大雅?常武》更是颂扬了周宣王派卿士南仲、皇父征讨徐戎取得胜利的业绩。宣王时期对东夷战争的结果是“四方即平,徐方来庭,徐方不回,王曰还归”①,最终征服了东夷。可见,到西周晚期,周王朝在对东夷的斗争中才最终占据了上风。
① 《诗?大雅?常武》。
东夷各族虽屡与周王朝发生冲突,但他们亦经常与周人进行文化交流。
1959 年在安徽屯溪发掘的西周墓葬中出土了许多铜器,其中“簋与中原地区的簋迥然不同,显示出浓郁的地方色彩。尊和卣的器形与西周时期的同类器物相同,而纹饰有的是饕餮纹、夔纹、鸟纹,有的却是蟠螭纹。……由于蟠螭纹在丹徒出土的西周铜器已有发现,可见并非偶然。这种纹饰很可能首先在东南地区流行,而后才影响到中原地区的铜器。……屯溪所出的铜器只一件尊有铭文,其中的族徽铭记也见于山西长子所出的西周铜器上,这种情形或许表明两者有某种联系”①,可见,西周时期居于东南地区各族既保持了其独特的文化面貌,也吸收了一些中原文化因素,并且对后者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种情况的出现,只有在二者密切往来、相互交流的基础上才能出现。西周时期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分布着被泛称为群蛮的众多方国部落。主要有吴、越、楚、巴、蜀等。周王室在这一带还分封了许多姬姓封国,如息、随、郧等,它们多先后灭亡于楚,其地成为楚国的一部分。
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新中国的考古发现与研究》,文物出版社 1984 年版。
楚又称荆楚,是当时长江流域力量最强大的一个方国。楚又被称为荆蛮,早在商代即已存在。一般认为荆楚是祝融氏后裔芈姓部落与蛮族结合而成的地方势力。周成王时,封熊绎为楚君,始有楚国之称。西周前期楚国基本上臣服于周王朝,但随着其势力的增长,楚、周之间的冲突亦日渐加剧,终于导致周王朝大举南征伐楚。陕西省扶风县庄白村出土的史墙盘(恭王时器)铭文记述了恭王以前历代周王的功业,其中有“弘鲁昭王,广笞荆楚,唯狩南行”的字句,表明昭王时曾大规模征伐荆楚。昭王征楚事在古文献中常见,《竹书纪年》云:“昭王十六年,伐荆楚,涉汉”,“十九年……丧六师于汉”,是昭王末年伐楚惨败,自己也命丧江汉。《左传?昭公四年》所说的“昭王南征而不复”,也是指此事。《史记?周本纪》也有相似的记载。可见到昭王后期,楚人的力量已强大到击败周王朝军队的程度了。宣王中兴之时,周王室又曾征讨荆楚,《诗?小雅?采芑》有“蠢尔荆蛮,大邦为仇。方叔元老,克壮其猷。方叔率止,执讯获丑”等诗句,颂扬了方叔率周师打败荆楚“执讯获丑”的功绩。周王朝在对荆楚的斗争中虽然取得了一些胜利,但并未能遏止楚人蓬勃向上之势。楚国在灭掉周围一些小国以后势力更加强大,最终成为春秋五霸和战国七雄之一。
越是活动于楚之东方的一个大族。越族起源远在夏、商之前,其成分也非常复杂,到战国时尚有百越之称。越族系统各部族主要活动于东南沿海的江、浙、闽、粤地区,春秋时期的吴、越两国便是从其中发展起来的。这一带已发现一些西周时期的文化遗存,如在福建南安、建瓯阳泽等地出士的青铜兵器、重达 100 多公斤的铜钟等都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这一带出土的西周青铜器多与印纹硬陶和釉陶共存。由于这里是百越活动的地区,因此,一般认为它们应是越人的文化遗存,更有人认为福建南安所出之青铜器是闽越的遗存①。
① 《对福建南安大盈出土青铜器的几点看法》,《考古》1978 年第 5 期。
西周时期的巴蜀仍活动于现在的四川及其附近地区,是商代巴蜀的继续。据考古发现可知,巴蜀早在商代便与中原地区有所往来,广汉三星堆遗址发掘出的商代后期文化遗存即是明证。西周巴蜀文化遗存主要有四川新繁水观音、成都羊子山、广汉月亮湾和绵阳边堆山等遗址。其中水观音遗址中出土有中原型式的直内铜戈,但其中常见的不同形式的平底或尖底陶器、敛口钵和陶鬶等都具有明显的地方特点。类似的情况在成都羊子山、广汉月亮湾、绵阳边堆山等遗址都有表现。有些专家认为它们是西周时期蜀人的文化遗存①。《尚书?牧誓》记载随武王伐纣者有八个南方部族“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周原甲骨也有“伐蜀”字样,由是可见,西周时期的巴蜀与中原地区有着较多联系,其文化亦较多地接受了后者的影响。
综观商周时代的民族关系,可以看出当时的统治者对周边少数民族采取了歧视、压迫的民族政策,称后者为蛮、为夷、为戎狄即是其证。当时的民族政策大致如周穆王时祭公谋父所言:“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发贡、终王。先王之训也,有不祭则修意,有不祀则修言,有不享则修文,有不贡则修名,有不王则修德,序成而有不至则修刑”②。周王室依据血缘关系的近远来确定其与诸侯国和周边各族的关系。其中所谓要服和荒服的规定是其在处理少数民族关系时所要遵循的原则。要服者贡是指居于要服的各族必须每年进贡,而荒服者王则谓居于荒服的各族在新王继位时应前来朝见,以表示臣服。如果有违背这个规定的,先是“修名”、“修德”即口头相劝,此后如果仍然不朝不贡,则就要“修刑”,即以武力相征伐了。在商周时代,中原王朝与周边各族经常发生武装冲突,其中原因既有各族内侵引起的,更多的则是中原王朝依仗自己在经济、军事上的巨大优势而发动的掠夺战争。这些战争给当时的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和痛苦。但在客观上它也促进了各民族间的交往,考古发掘所见的在周边民族文化遗存中含有大量中原文化因素以及在中原的遗址中出土大量具有少数民族特点的文物等现象即是这种交往的反映。当然,除了战争以外,各族人民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和平往来。战争之所以在民族关系中显得突出一些,正是它给人们的心灵曾造成严重伤害的一种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绝于书的民族之间的战争只是民族关系中的插曲而已,因为任何力量都不可能阻挡各族人民和平往来的愿望。
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新中国的考古发现与研究》,文物出版社 1984 年版。
② 《史记?周本纪》。
六、结 语
以上几章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历史上远古至三代这一漫长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的演进,国家及其政权机构、法律、军队等的出现、发展以及民族关系等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自人类在中国出现到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在这片土地上建立起来至少经过了一百多万年的时间。这一时期是人类发展史上的童年时代。先民们在极其艰苦的自然条件下,经过艰苦努力使得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相当的发展。与此相适应,人类社会也由原始人群逐步进化到母系社会和父系社会。它为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为国家的出现和政治制度的形成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和文化基础。
2.公元前 21 世纪前后建立的夏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政权。它初步创立了国家政权机构并为维护国家机器的运转而设官定职、建立军队、制定法律等。这套奴隶制的国家机器经过商代的进一步完善,到西周终于达到其鼎盛时期。
3.夏、商、西周三代是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时代。当时的统治者特别重视礼制、官僚机器、军队和刑罚的建设。礼制在国家出现以前即已萌芽,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到西周时期已形成一套完备的礼乐制度,它对当时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所规范,简直成为当时国家的基本法。当时其它法律的制定,甚至官职的设置均要以此为标准。军队脱胎于远古时代的部族武装,到西周时期可能出现了常备性质的军队。在这个时代形成的官僚制度、法律制度、军事制度以及礼乐制度等对中国以后数千年的历史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4.远古及三代时期距今已是十分遥远的过去。众多历史事件和人物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湮没于茫茫的历史长河之中。即便如此,仍有许多著名的历史事件和人物深深留在后人的记忆中,其中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久久地为人们所思考和借鉴。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华民族这棵巨树之所以有这样顽强的生命力,就是因为她植根于这深厚的历史土壤之中。
5.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现代考古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早在新石器时代中国就已产生了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文化区,这种情况到商周时期仍然存在,它们应是当时活动于不同地域的不同部族的先民们的物质文化遗存。各族人民共同生活在中华大地上,它们之间虽有过争斗和流血,但更多的则是和平往来,互通有无,为光辉灿烂的中国古代文明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远古及三代是中国古代各项政治制度的初创时期,尚不很完善,与后代相比亦缺乏系统性,加之年代久远,相关史料多已亡佚,所以要编著一部详尽精确的政治史仍相当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讲,本书虽然尽可能地吸收了史学、考古学、民族学的有关资料和研究成果,但由于前述原因以及作者学识水平的限制,其中错漏之处一定还有不少。相信随着各个相关学科研究的进展,特别是考古资料的不断增多,我们对这一时期政治史的认识会进一步地接近于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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