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高职院校学生考试作弊动机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江 浩 艾红辉




  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场纪律考试管理务必严格。教务处应该科学安排考试时间,编排考场,随机安排座位号,制定突发事件预案。要合理安排和搭配巡考、流动监考、监考、机动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流于形式。考前应清理并封闭考场。试卷印刷、运输、存放必须安全保密。目前受多种原因影响,部分监考人员思想上不重视,没有完全履行职责。有的没有在考试前宣布考试纪律;有的没有清理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物品如手机等;有的在考场看报纸或看窗外,不认真监考,造成考场失控;有的对作弊规则理解不到位,监考过严或者过宽,丧失考试公平;还有的对监考的意义理解不够,故意放松监控,等学生发生作弊行为时迅速抓获。为了防止监考人员出现以上种种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1)加强培训。不但要注重考前培训,还应下功夫进行监考人员队伍建设。应该在教师和管理人员中培养一批工作责任心强,关心爱护学生,热爱监考工作,熟悉考试规则,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以他们为依托,带动其他教师,保证考试的正常秩序。(2)加强监督。一方面巡考人员应加大巡查力度,对不认真的监考人员提出批评,责令改正,构成教学事故的严格按规定处理。另一方面,注意听取学生意见,对于学生在申诉过程中涉及监考人员问题的认真复查,确有不负责任的,坚决处理。
  以人为本,建立严格的科学合理的惩罚机制对作弊学生进行处分是一种惩罚,其目的是教育学生本人并警示其他学生。在处分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对作弊的处理必须及时。当错误行为出现时,如果不以惩罚对其错误的需求满足立即进行剥夺,这种满足便会作为正强化刺激促使错误行为一再重复,当某个个体的错误行为迟迟没有受到组织惩罚时,其他心存侥幸的个体可能会以为有机可乘,纷纷仿效错误行为。学生发生作弊行为后,及时对作弊学生进行惩罚,才能遏制作弊行为的再次发生。此外,应防止个别说情者对作弊处理的干扰。(2)对作弊处理必须一视同仁,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作弊者,都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应严格按照学院规章制度进行处罚,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部门不得随意加重或者减轻处分的级别,以维护学校考试管理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3)作弊处理应该科学合理,以人为本。《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此,我们的理解是:“可以”不代表“必须”,剥夺作弊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确能震慑其他学生,但作弊学生本人是否真正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不得而知。站在教书育人这一根本立场上,我们认为,对于上述列举的作弊情节,可以加以细化,区别对待,能不开除的可不开除。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如果真正认识了错误并决心改正,可以让其旁听,待学生通过高考重新取得学籍后,学校承认旁听期间取得的学分,准予学生按规定毕业。
  加强考试立法,依法治考传统的作弊者一般限于校内人员。近年来,由于利益的驱使,一些社会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参与组织考试作弊,已成为威胁教育考试安全的一大隐患。目前,除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法规、条例均是以行政处分来处罚组织作弊人员,处罚力度不足。对于破坏高职院校自主考试的情况,由于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不适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目前尚无法追究组织作弊者的法律责任。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规范考试,惩治作弊,依法治考。经过多年的酝酿,《考试法》即将出台,希望在《考试法》中能对破坏国家教育考试以及破坏高校自主考试的严重作弊行为给出明确的司法惩罚,严厉打击组织作弊牟利的行为,震慑社会不法分子,还高职院校考试一片净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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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黄希庭.心理学导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
  [6]谢安邦.高等教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7]鲁广余.管理者成功心理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
  江浩(1977—),四川德阳人,工程硕士,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土木系教师,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教学。
  艾红辉(1978—),四川德阳人,四川省德阳市第五中学教师,研究方向为教育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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