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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法理思考
作者:陈训敬 陈瑜琪
(一)问题的提出:经济法的性质和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明显冲突
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在经济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由八十年代的纵横经济法论走到现代政府公共管理法论、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法论,其属性和地位越来越明晰。早在八十年代,许多经济法学者都极力主张大经济法论。如北大著名的经济法学者刘隆享教授认为,广义的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经济法就是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或特殊范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经济法实际上就是大经济法论,突出表现为“纵横统一说”,即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企业与企业以及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行,广大经济法学者的思想观念也有很大的进步和改变,都把经济法定位在国家干预经济的宏观管理层面,但在表述其概念和调整对象上还有很大的区别。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协调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是“国家调节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是“社会公共性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以及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对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是“政府经济管理说”,认为经济法是指调整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各种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五是“新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以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尽管以上表述各异,但都一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是国家干预经济、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这种定位在公法的性质层面的经济法和民商法相区别,所以它必然与各个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发生冲突。无论是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会计、金融、市场营销专业,还是电子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等各种专业,都明确表示它是培养学生掌握各类科学经营管理理论和应用能力的高级应用型经营管理人才,而不是培养政府经济管理人才。因此,在科学经营管理理论知识的结构中,需要的是包括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争诉法等法律在内的非常广泛的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而不是仅仅为政府管理经济的经济法知识。这种冲突已存在了二十余年,必须加以解决。
(二)变革的思路:科学的经营管理必须与依法经营管理有机结合
管理,包括法律风险管理,它是现代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已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现代企业不仅要善于借助科技进步实现“科技兴企”的目标,还要不断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包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实现“管理兴企”的任务。在新世纪新发展的时期里,企业更应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组织对加快市场化、法制化进程的客观需要,要重视依靠科技和管理这两个轮子的作用,为企业实现新一轮的创业和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科学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在不断实现科学化、制度化的进程中,要向规范化、法律化的方向发展。但现在,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来自市场经营和客观自然的各种风险,而且随着法制的完备,还有企业自身的法盲和对法律的违反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因此,依法经营管理不仅是现代企业实行科学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还是防范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的重要法律保障,还是企业为实现“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社会责任。江泽民同志曾在党中央第十次法制讲座上对企业法制建设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指出,“国有企业能否依法经营管理,关键在企业的领导班子。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法律培训,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经营管理能力。”“特别要注意培养懂法律、善经营的企业管理人才,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以利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
因此,法律课程,特别是经济法律课程,应当成为各类管理院校培养既懂科学管理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各类管理人才的一门重要必修课程。这种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的有机结合,要求设置与其相适应的法律课程和法律教材。所以法律教育工作者要根据企业科学经营管理发展和管理专业培养目标的客观要求,在课程设计和教材编写上,作出新的选择和探索。
(三)正确的选择:经济法和企业经济法的比较和取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法学、市场经济法学都在不断变革和发展,其成果为各个管理专业课程的科学设计提供了有利条件。所谓市场经济法,是指调整各个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经济法不是一个法律部门,而是从市场经济的视角来观察我国法律体系,因此它包括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争诉法等有关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活动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称。企业作为市场最重要主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调整其在市场活动中所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企业经济法,它既是市场经济法的重要分支,又是微观的市场经济法,而明显区别于经济法,成为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新的边沿学科。
企业经济法,是基于经济法课程不能适应于各管理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而创建的一个新的法学学科、边沿学科,其突出特点是以企业为基本主体,以企业法制建设为基本目标,以配合企业科学经营管理为基本方向,以企业实现依法经营管理为基本内容,而构建起来的新的法学学科。它除了论述企业法制建设的形势和任务的必要内容外,根据企业在市场活动中组织、经营、管理、保障及救济等运行轨迹,还应包括企业组织法、企业经营法、企业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及企业救济法等五个方面内容,由此构成了企业经济法新的学科体系。为此,我们从1989年就开始创建企业经济法新学科,先后编写出版企业经济法各种教材、专著,并于2001年被福建省教育厅评为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该教材十年来一直在福大管理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及阳光学院使用。企业经济法的这些体系和内容,完全符合于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它有助于实现对学生培养既懂得科学经营管理知识、又懂得依法经营管理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是实现其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的一个切实而科学的举措。
因此,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应当作出正确的取舍,不仅应当把企业经济法确定为各个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这是正确、合理、可行的。而且,还需要从各管理专业的教学计划上作出必要调整:一是在课程名称上把“经济法”改为“企业经济法”更加名副其实;二是在课程安排上由原来一年级上学期调整为二年级上学期或下学期更为妥当;三是在课时安排上由原来36课时、45课时调整为54课时较为合适,这样有利于全面推行案例教学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经过几年的努力建设,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企业经济法》精品课程建设已取得成效,2008年6月2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企业经济法》为省级精品课程,进而为我们努力建设省级及国家级精品课程创造了有力的条件和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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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陶和谦.经济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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