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2期
法学专业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
作者:邓佑文 彭 敏
关键词:法学专业教育;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品性
一、法学专业教育的核心目标
迄今为止,我国法学专业教育改革(以下法学教育都指狭义的法学专业教育)论争与实践几十年。这场论争看似轰轰烈烈,热热闹闹,法学教育实践也看似一片生机勃勃的繁荣景象,但是仔细审视,我国法学教育并未取得突飞猛进的进步。培养的人很难适应社会实践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目标难以很好实现。
我国法学教育究竟怎么了,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问题。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专业教育的特点就是它的法律属性。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具有比较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应用能力以及法律专业思维的人才。理论知识与应用能力可以说是任何专业教育培养的共同目标,而法学教育与其他专业教育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法律思维的培养,因为法学专业知识的理解与领会,法律职业能力的掌握,都需要运用法律思维。而许多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实践并没有很好重视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人们关注的视角多是培养什么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法学家),而不是这种人应该具备的独特思维品质。
诚然,法学教育既要培养像律师、法官、检察官一样的法律实践工作者,又要培养法律研究者,而且我们也可将他们统称为“法律人”。但是,法学教育关注的不应该只是培养的学生今后干什么,而是无论他们干什么,都必须具有“法律头脑”,即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则,法律逻辑、法律技术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无论培养的学生今后是做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好,做法律研究工作也罢,都要学会法律推理、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等,而这些都体现为法律思维能力,而且法律本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学生在大学学习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法律条文,必须具备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方法,这样才能解决不断变化着的社会问题,才能成为合格的法律实践者和研究者。因此,不管采用那种法学教育模式,法学专业教育的核心目标应该是法律思维的培养。正如有学者提出的一样,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的形成,是学习法律的主要目的。
二、法律思维培养的核心内容
培养法律思维是法学专业教育的核心目标,无疑要明确法律思维培养的核心内容,才能据此构建法学教学的范式,并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关于法律思维,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郑成良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思维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该定义较好地反映了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受其启发,笔者认为,法律思维是指根据法律品性并运用法律语言、法律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它具有不同于一般思维方法的思维品性。这些思维品性是必备的法律素质,是法律思维培养的核心内容。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运用法言法语。法言法语是法律思维的一项语言基本功,语言是思维的外壳,只有用法言法语分析社会问题,才能将一般的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排除非专业的思考;同时,通过用法言法语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概括,从而形成法律榻念,形成法律思维的出发点。
第二,逻辑严密。法律思维是理性思维,逻辑严密是法律思维的理性要求。法律思维过程是运用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及法律原则对社会中的法律现象进行逻辑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过程。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论证和法律适用。而且法律推理的结论必须要让当事人和全社会信服,这个过程必须是理性的,而且严谨缜密,无懈可击。这一过程从总体上看是一个演绎模式,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援用的法律规范是大前提,对具体案件的裁决是结论。
第三,中正不阿、不偏不倚。法律思维是公正性思维,这是公平正义对法律活动的要求。它要求法律人在分析评价法律事实时要排除主观好恶和心理偏差,要排除私心,不能偏私,同时也不能先入为主,要尊重客观事实,严格依法裁决,确保公正。
第四,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法律思维是程序性思维。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常态思维习惯容易用“实事求是”和探求科学真理的思维定势来审视法律现象,来要求法律正义的“真理”,从而追求一种实体公正。然而培根指出:“一份错误裁判只是污染了河水,违反程序就是污染了水源”。这形象地说明了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同时,法律程序有其独立价值和正当性,一项纷争经历了全部程序,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平等以及其陈述权和申辩权,这样的裁决结果当事人通常能够接受。因此,法律程序的自治,要求法律人必须养成程序性思维的习惯。
第五,法律规则优于道德情感。法律思维是合法性思维,在法律思维过程中,合法性优于合理性,这也是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的区别。哈佛大学法学院要告诫每一个走出校门的学生:“在你的眼里,没有恶棍和好人,只有原告和被告。”法律思维是对是与非(合法与非法)的评价,判断的唯一依据和标准是法律规则,即信奉法律,法律至上。而道德思维在于对善与恶的评价,在于人们对道德价值的内心认同,带有强烈的情感因素。
第六,事实判断优于价值判断,且判断结论非此即彼。法律思维是一种法律规则与法律事实的互动过程,或者是运用法律规则判断法律事实,或者是从法律事实中推断法律规则。因此,不管如何做出判断,都需要考量客观事实,一般而言,其在于是与非的判断,而不在于善与恶的判断,而且必须是非此即彼,具有确定性的倾向,这有别于政治思维的权衡性。
总之,法律思维要求法律人具有法律头脑、法律意识,需要在法学教学实践中加强法律思维品性和素质的培养。
三、法律思维培养的路径
法律人的职业理性思维,表现为他们的语言、逻辑、意识、判断等独特的思维品性。如上所述,这种思维品性是全方位的,其养成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是在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过程中逐步积累和养成的。这一思维过程就是运用已有法律规范对特定法律事务和现象进行逻辑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法律思维的逻辑开端和逻辑展开。接触和了解案情,掌握事实是法律思维运行的一个基本环节。之后便是法律适用:将既定的法律条款运用于法律事实。根据法律事实寻找法律条款,决定法律条款的援用,在此环节中要涉及法律条款的理解与解释等,即法律人在找寻法律规范过程中针对个案所作的运用解释。最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条款做出判断,得出结论。
可见,法律思维品性的养成是需要过程的,需要处理现实中的案例来提高的。对于教育者来说,它要通过法学专业课程的规范教育、专门训练来培养。围绕这一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所进行的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并不是要否定现有的法学教育方法,而是要将讲授、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训练、诊所教育、法律实习等构建一个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综合教学范式,根据法律思维养成的流程,循序渐进、不断渗透,从而培养学生的思维品性,养成法律职业思维的习惯,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在这一综合法学教学范式中,笔者认为,案例是各教学链条的连接点,因为法律事实是法律思维的原点和归宿,而案例首先提供的就是法律事实,因此案例教学也成了综合范式的中心环节,起着串联和交织作用。
总之,根据法律思维的品性及其养成的流程,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全方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从而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为社会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
[责任编辑: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