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2期

诊所法律教育和传统法律教育的分与合

作者:杨 松 闫 海

重点。例如,传统法律教育与诊所法律教育都有证据调查、法庭辩论、诉讼程序等教学内容,前者偏重法条注释、原理阐释,且远远少于实体法教学,而后者视之为主体内容,注重应用经验、实践技巧的讲解和演练。学生在诊所法律教育中通过接待当事人、提供咨询、谈判技巧、起草法律文件等实践活动。进一步体会人际关系处理等不可言传的“法外之功”。
  
  3 教学方法的比较
  我国传统法律教育以向学生灌输某种既定知识为目的,教师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影响学生,教师据此选择合适案例,指导学生进行讨论,统一认识的达成便是教学的圆满结果。简言之,目前传统法律教学方式的改革目标是让学生能够更容易地接受教师的传授。诊所法律教育突出互动性,主要采用诉讼角色模拟训练、苏格拉底式问答、头脑风暴式集体讨论、法律题材电影观摩、课堂游戏等多种教学形式。让学生独立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从而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例如诉讼角色模拟训练,便是以“体验教学”为理论基础,以真实案例为素材,让学生不断扮演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政府官员或法官等角色就案件中的某个问题进行谈判、辩论、调解或审理,从角色准备、角色体验、角色与对手冲突、角色转换、以及角色体验后的反思中进行学习。
  
  4 诊所法律教育与案例教学的比较
  案例教学是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广泛地运用和推崇的教学手段,即教师在课堂讲授抽象的法律理论和条文时,往往列举已知或虚拟的案例,予以说明或解释,目的在于使学生能通过直观、生动、形象的方式迅速理解教学内容。案例在教学中起到中介和桥梁的作用,是教学活动中的“药引子”,虽然目前法律教育改革实践已经总结不少使用案例的方法和技巧,但是都不能改变案例在教学中的次要地位。模拟法庭是我国案例教学的进一步发展,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模拟法庭在一些学校已经蜕化为‘让外行人看稀奇’的戏剧化表演,而且也并非真实司法过程的再现”。由历史发展脉络可见,诊所法律教育是对判例教学的批判,强调“在行动中学习”。诊所法律教育建立在真实的案例与当事人基础上,教师和学生没有挑选案件的余地,教师无法事先获知案件结果,案件中各种关系需要亲自处理,所有细枝末节缠绕其问,真伪难辨。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逐步进入案件之中,一切行动在不断地权衡各种利益,以寻找案件的最佳切入点和最合适的解决方法。诊所法律教育不止是巩固理论教学的成果,更主要是掌握大量的“无法仅仅从抽象的案例分析中学到的重要技巧”。
  
  5 诊所法律教育与毕业实习的比较 “纸上得来终觉浅,欲知此事要躬行”,我国传统法律教育也认识到法学的应用学科属性,制度设计中也提倡实践性教学,例如1998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着重规范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例示的方式列举诸如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的基本方式,2002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又颁布《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对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演练、参与职业化训练和开展法律服务等与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培养有关的二级指标提出明确要求。但是,实践教学始终是我国传统法律教育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大学四年级毕业实习是传统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教学最重要的方式,现在基本流于形式:在2~3个月期间中,实习学生只“看”不“做”,以旁观者身份协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办案,乃至充当打字员、接线员、档案员、勤杂工从事装订卷宗、通知当事人等琐碎的杂务工作,有关单位也疏于对实习学生的训练和监督,加之日益严峻就业形势,很多学生选择不完整实习或虚假实习,因此1995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提交国家教委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就建议取消法律本科的实习。诊所法律教育则被视为“惟一能将学生带入司法实务的精彩环境”的途径。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教师能够给予针对性和一定理论高度的指导,学生成为案件办理的主角,参与法律实践全过程,从而巩固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法律职业能力。
  
  三、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的融合
  
  新中国的法律教育命运多舛,直至1978年改革开放才迎来高等教育和法律教育的春天,“科教兴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推动法律教育的超常规发展,法学院校及在校生人数都成倍的增长。但是也有学者提出,“这是中国法学院的最好的时刻,也是最坏的时刻”,透过表面上的繁荣,我们会发现更深层次的危机,法律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正在扩大。诊所法律教育的移植,是对我国法律教育出路的一种探索,但是目前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并不乐观,一方面是参与范围逐渐扩大、教学效果日益凸显、社会认同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则是一些院校诊所法律教育趋于形骸化、缺乏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因此必须正确处理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传统法律教育的关系。主要有两种极端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诊所法律教育代表法律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必将全面取代传统法律教育;另一种观点认为诊所法律教育不符合我国国情,最终是“南桔北枳”的结局。我们认为,我国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各有所擅,应当彼此取长补短、相互沟通融合,共同造就符合法律人才培养要求的法律教育现代化。
  法律教育应该是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有机结合,法律教育不但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教育,具有学术性:同时也是一种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具有实践性。既要培养学生的人文理论和法学知识体系,又要训练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技巧、思维和道德。法律教育的二重性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彼此相容、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如果只重视法律理论教育。培养出的是无法进行实际操作的书呆子,如果只重视技能教育,培养出的可能是法律工匠。只有具各广博的人文社科知识、深厚的人文精神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质才称得上是法律人或法律家,也只有这样的法律职业者才不会受限于个案和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处理具体案件时极大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运用法律,推动法律发展和社会进步。传统法律教育尽管存在众多亟待改进之处,但是在法律理论教育上仍然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传统法律教育应侧重于法律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教学,此外与之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也不应忽视,美国布兰代斯大法官曾经指出,“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a pubie enemy)”。以诊所法律教育为代表的实践教育则应侧重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包括在人际沟通、法律文书起草、谈判、调查证据、适用和解释法律规则、整理法律与事实信息、法庭陈述和辩论、社会动态掌控、职业道德遵守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以及法律职业者独特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因此,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有机融合才是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律教育系统中应处于辅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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