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大学道德教育“人本回归”的价值维度解读

作者:李 进




  摘要:实现“人本回归”已成为新时期道德教育的基本发展趋势。真正把“人本回归”的理念落实到大学德育过程中,必须有机地协调和优化德育内容的各种价值关系:一是要实现教育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二是要实现德育结构中教育与受教育者“双主体”价值的统一,三是要实现大学生现阶段需要与可持续发展的统一。
  关键词:大学德育;人本回归;三种价值关系;协调优化
  
  上世纪90 年代特别是进入本世纪以来,道德教育实现“人本回归”已成为发展趋势。长期以来德育低效、低谷的状态正在发生着令人欣慰的改变。但是,实际的德育过程,尤其在大学德育课程教学中,远比理性设定的德育要困难得多。如何把“人本回归”的理念真正付诸大学德育实践,有机地协调和优化德育内部的各种价值关系,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德育结构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主体”价值的统一、大学生现阶段需要与可持续发展的统一,这些基本问题都有必要进一步做出价值维度的解读。
  
  一、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道德教育的价值形态,按照不同标准、不同角度,可以进行多维度的划分。现在主流的看法,将其划分为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两种主体价值形态。从哲学角度分析,两种价值形态之间存在着三方面的对立统一关系:首先,个体价值是社会价值存在和发展的前提。马克思指出:“历史不是别的,只是人的活动的创造物”,“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就是说,个体是社会的基本元素。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个体,是创造人类历史,创造生产力和一切生产关系的本质力量。因而,离开个体的人的价值追求,社会及其价值也将不复存在。其次,一般地说,社会价值对个体价值具有超越性。社会是人与人关系的总和,是“单个人”“联合”的集合体。社会整体远远大于个体相加,社会价值不是个体价值的简单相加和堆积,对个体价值具有引领和超越的历史意义。在当今中国,国家意志所体现的社会价值,代表着人类社会发展的科学规律和正确方向,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从而也在容纳一切合理的个体价值的同时,从本质上超越于个体价值总和,具有远大的社会理想性。再次,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张力。一方面,正当、合理的个体价值,具有激发和释放个体能动性的积极作用,从而成为创造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源源不尽的活力;另一方面,科学、正确的社会价值代表着先进生产力,代表着先进生产关系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对个体价值无疑具有催生和引领的作用。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互相作用保持最佳状态的张力,正是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个人价值衰弱和泯灭的社会,一定是缺乏和丧失活力的社会;而社会价值一旦缺乏和丧失超越和理想意义,必然导致个体价值的混乱和无限膨胀,导致社会的失控和震荡。
  在我国,由于几千年传统文化中国家本位、社会本位的印记很深,由于我们在一个不短的时间里,出于特殊的原因,大学德育在内的教育过分偏重社会价值,常常单方面强调马克思关于人是社会产物的观点,而忽视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把人作为社会本体,以人为本的思想;只强调德育的社会功能,而忽视德育对大学生的生命价值、成长需要的真正意义。这种德育价值倾向的片面性,歪曲了德育的本质,导致发生只见“社会”不见“人”的“无人”化德育现象,造成大学德育与大学生成长和发展的严重疏离,结果是德育效果长期低迷,德育的社会价值也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
  其实,从本质属性上讲,德育是“指向人的德性培养的教育”。德育的内在价值、目的价值和终极价值对象是人,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与人的价值相比,社会价值属于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德育之所以具有社会价值,正是因为教育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人,满足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离开人的个体,离开具体的个人对自身发展的价值追求,德育的社会价值就无从实现。把握德育价值以及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大学德育才能真正回归于人。当然,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出于纠正长期以来道德教育中社会本位的历史惯性,强化对个体价值更多的关注成为必要。但这决不意味着对社会价值的拒斥和轻视。相反,如果过分偏重个体道德主体的内在需要,又可能滑向道德教育的个人本位,降低德育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价值,这同样是不可取的。
  在德育实践中,如何从微观上恰当地把握和处理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使两者有机结合协调、和谐地发展?笔者认为,应该着力于三个方面:(1)对学生的生命及生命价值给予充分关注。德育工作者尤其是教师,首先应该对学生的人格尊严、生命意义及价值给予充分体认。在生理、心理、生活、思想等方面了解学生、关心学生、尊重学生,把大爱给予学生。爱是每个人实现生命价值的推动力,因此也是德育人本回归的逻辑起点。(2)激发学生的道德需要。人的存在特性,决定人的社会性和对思想、道德、信仰理想的绝对需要。大学生道德需求处于最活跃的态势,而且主流是积极的。德育应该成为学生生命价值的催生剂,激发学生生成和发展各种符合自我需要的追求。许多卓有建树的人才成长的事实告诉我们,人生的美丽画卷,都是从对生命价值的积极追求为起点展开的。(3)积极引导和提升学生的需要层次。尽管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从根本和长远上具有一致性,但其属主毕竟不全然等同。两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不仅存在于当今中国,在人类历史生活中已然是一个道德事实。事实上,由于大学生生理、心理和思想的不成熟性,其个体需要往往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片面性和价值偏颇。德育工作者,不仅要激发学生各种需要,承认和尊重学生的自我追求,更要用心研究社会需要与个体需要的利益关联,找到契合点,引导和提升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保持同一方向,在两者之间搭建互通的桥梁,实现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的协调和谐,共生共长,获得均衡发展。
  
  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非同构矛盾关系中 主体价值的统一
  
  在教育结构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存在一种非同构矛盾关系。从施教角度讲,教育者处于主体地位,受教育者处于客体地位。但是,实际上,教育者并非教育目标的体现者,更不是教育使命和社会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只具有主导价值。从接受角度看,受教育者属于受体,处于客体地位。但实际上,受教育者不仅是教育目标的体现者,而且是教育使命和社会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受教育者具有真正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价值。长期以来,在教育活动中,往往片面夸大教育者的作用,重视教育主体价值的体现而忽视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忽视受教育者主体价值的体现,导致教育形成不少痼疾。
  教育的这种非同构性矛盾关系,在道德教育中的显现尤其突出。道德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活动。其特殊性在于:(1)人文性。道德教育旨在以人性和人道的方式提升、完善人的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在道德教育中,道德认知是必要和必须的,但认知的目的在于涵养德性。(2)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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