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期

论教师教学权的修养

作者:杨元业

方法就可以被认为是不当的教学方法。例如,文章开始提到的某老师的惊人之举,之所以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引起全国的关注,关键在于教学方法的不当,没有注意到教师在采用教学方法上的修养。正如该校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告诉记者的,“学校从不主张教师采用这种比较过激的教学方式来教育学生”,“学校在教学方式上,一向尊重教师的教学自由,尤其是艺术类学科的教学。学校是不干涉教师探索性的教学方式的。但是,同样是出于教学效果的考虑,学校在尊重学术的前提下不得不重新认真审视该老师令人咋舌的裸教方式,以防止出现不良的后果”。
  
  3.在评价学生上,教师教学权的修养:不可以对学生妄加评价
  在多数情况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评价学生被认为是教育与管理学生的职责范围,《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教师能否恰当地行使教学评价权,使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获得公正的评价,直接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但有些教师在行使自己教育评价权时有失公允,在学生评价上缺乏修养,主要表现在:①操行评价:在表扬学生时,一些教师常常只看到优秀生的优点,对优秀生大加称赞,却看不到后进生的“亮点”,对后进生只是轻描淡写,甚至不予理睬。在批评学生时,“差生”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大些,而“优生”往往能轻易得到谅解。在处理学生间的摩擦与矛盾时,不能平等地对待学生,而是搞亲疏远近有别,“爱有差等”等等。②学业评价:一些教师在学生考试时营私舞弊,透露或泄露考试内容,或是在阅卷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抬高某些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评价,或是为某些学生升学、评奖之需,私自涂改、伪造学生学业档案等,扭曲学生的真实学业成绩。③总体评价:一些教师无事实根据、轻率地对学生下“智力有问题”、“朽木不可雕”之类的负面评价,随意把“学业失败者”、“天资愚笨”、“性情懒惰”乃至“品质低劣”等标签贴在某个学生身上,从而造成学生自我意象的扭曲。
  教师是“学生心目中的偶像”,学生的向师性与附属心理的存在决定了学生很在意教师对自己的评价的。有时教师哪怕只是给予学生一句简单的话语,一个眼神,一丝微笑,也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影响,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教师能否恰当行使教学评价权,使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获得公正、公平的评价,将会直接影响学生的发展和成长。
  
  三、增强教师教学权修养的策略
  
  (1)确立起“以生为本”的教育价值取向。教育是培养人的事业,要在教育中始终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并将其切实落实在教育实践的每个环节之中。在教育过程中,教师要始终以一种与学生在人格与尊严上的绝对平等的心态,以一种民主的意识和博爱的情怀对待每个学生。
  (2)科学合理地评价教师。传统的教师评价认为学生升学率高,考试成绩好就是好教师。这不仅助长了教师的一些短视行为,给学生的身心和谐发展埋下隐患,而且直接诱发着教师教育权行使不公的问题。因此,解决教师教育权行使的修养问题也需构建科学合理的教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的教师评价应充分考量教师教学的创造性、个体性以及教学质量评价滞后性等特点,从制度上规避教师教学权修养不当的问题。
  (3)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但教师享有权利的边界仍显模糊,这有待于教育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不断完善,使其尽量具有可操作性,避免造成认识与执法上的混乱。
  
  参考文献:
  [1]褚宏启.学校法律问题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张玉光.我国中小学学生权利的理论与实践[D].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1998-03.
  [3]褚宏启.学校法律问题分析[MI.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劳凯声.规矩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7.
  [5]王辉.论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D].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1999-04.
  
  [责任编辑:杨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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