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9年第2期
意外伤害保险,为幼儿设道安全阀
作者:邹阳锋
问题一:保险公司认为洋洋被烫伤不具备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拒绝了洋洋母亲的赔偿请求。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承担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伤致残或死亡时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保障项目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由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其主要由三个要件构成:其一、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事故且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二、被保险人发生了死亡或伤残的后果;其三、意外伤害事故是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本案中,洋洋所受伤害的发生是其事先无法预见的,违背了其主观意愿,是客观发生的事实,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同时也发生在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内,为此汪母也支付了1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并且这一意外伤害事故构成了洋洋受伤害的直接原因。据此,足以认定洋洋所受伤害符合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保险公司在合理的程序范围内不得拒绝洋洋母亲的赔偿请求。
问题二:洋洋被烫伤后,幼儿园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为其垫付了医药费。保险公司对洋洋进行了赔偿后,幼儿园认为洋洋已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洋洋母亲应返还幼儿园代为垫付的医疗费。请问,洋洋母亲应返还这笔款吗?
作为被保险人的幼儿在遭受意外伤害后,有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获得理赔的权利。其在保险机构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属于保险合同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后依法享有的保险权利。幼儿在获得保险赔偿金后仍可以依法获得民事赔偿,洋洋母亲可依法要求幼儿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不应返还幼儿园代为垫付的医疗费,还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后续治疗等费用。
问题三:在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保险公司认为洋洋被烫伤系幼儿园保育员照顾不周所致,幼儿园应负全部责任。请问,保险公司能否对幼儿园进行追偿?
《保险法》第68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知,保险公司给付洋洋保险金后,不产生代位求偿权,但洋洋仍有权向幼儿园请求赔偿,即人身保险中不实行补偿原则,即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也不妨碍其依法向侵权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时享有侵权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两项权利。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向幼儿园进行追偿。
问题四: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常有发生。幼儿园往往因此承担不少风险。请问,幼儿园该如何化解和转移风险呢?
幼儿园可办理学校责任保险,即以由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幼儿园依法对幼儿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当幼儿园依据法律对幼儿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责任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其保险金额是赔偿限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核定保险款,并且保险赔偿款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赔款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由此可知,幼儿园如果投保了学校责任险,在发生了幼儿园负有责任的幼儿伤害事故后,则可领取保险赔偿金以抵销幼儿园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