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2期

幼儿园业务管理的“三改”等

作者:朱 萍等




  幼儿园业务管理的“三改”
  朱 萍
  
  1.改单纯指导为对话研讨。以往组织教研活动时,幼儿园习惯针对某一主题或某一存在的问题,让业务园长以指导者的身分谈自己的看法,并要求教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教师的自主性得不到很好的发挥,依赖性强。在新的理念指导下,幼儿园将教研内容交给全体教师,由年级组自拟主题,提出研讨内容,教师轮流主持教研活动。这一“交给”,使得教师的角色从“接受者”转为“互动者”。教师以主人的身分、用对话的方式,争相提问题、谈见解,展开讨论。如果问题一时没法搞清楚,大家会分头翻资料,进一步实践,另找机会商讨,直至把问题搞透彻。就这样,理论学习由以往圈定内容的学习汇报.一点点转变为在一定主题下的主动搜索和资源分享。人人参与,多向互动,增强了教师的自主性,教师的思维活跃了,工作也变得更主动了,幼儿园整体办学水平得到了提高。
  2.改统一模式为鼓励创新。传统的教学研讨是由分管领导直接做主,研讨内容、形式、方法均统一安排。全园一个调子。这种教研活动难以解决教师与班级个别性的问题。每个教师专业能力不一样。水平提高也不可能同步。他们需要一个适合自己的能施展身手、发挥能力的平台。为此,我们鼓励教师自主探究,根据本人的特长以及班级优势进行教育研究和教学实践。例如:让教师开展班级特色教学,有的老师擅长美术,就鼓励其开展“大班幼儿绘画教学”的研究。这些带有个性的教学研讨充分发挥了教师的自主性,同时,通过交流、研讨和分享带动了全园教研工作深入开展,促使教研活动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3.改模仿学习为深入探究。以往组织教师外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观摩与研讨.教师比较关注的是:活动如何设计。达到了什么教学目的,使用了什么教具等。直观效果好的,大家就照着学。不太注重分析为什么要这样设计,依据的是什么,对我们的孩子是否合适。这样的活动尽管年年搞,可教师业务水平得不到明显提高,停留在依样画葫芦或形式翻新的层面上。现在,我们注重在实践中体验新教育观念,并随着教研的深入而逐步将教育思想转化为教育行为。在组织观摩研讨时,首先交流活动为什么这么设计,再结合本次活动进行多角度多方面的深入研讨,这么设计合理吗?为什么?对孩子发展起怎样的作用?执教者在活动过程中关注孩子吗?教师教育行为的适宜性怎样?活动评析也由“模式化”的优点缺点评析,慢慢转变为能围绕问题深入对话。最后教师还要思考:如果让我组织这个活动,我会怎样设计?在充分讨论交流的情况下,推出大家认可的几个设计方案再次进行教学活动观摩与探究。这样的教研活动,其效果不言而喻。
  
  幼儿园员工患有乙肝怎么亦
  李小红
  
  某幼儿园的一名食堂工作人员被传患有乙肝,消息传出后很多幼儿家长强烈要求园方给出说法。有的家长要求幼儿园立即给孩子做体检,有的要求幼儿园立即辞退患病员工,有的甚至要求在乙肝病毒的潜伏期内,孩子的健康出现问题,幼儿园应负全部责任。发生此类事件,幼儿园以及涉事工作人员一般都将承受很大的社会压力,家长要说法,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检查、处罚,媒体、大众则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就此,我在分析事件的基础上给幼儿园提供一些建议。
  首先,在事发之后,幼儿园应和幼儿家长及时沟通,采取临时性预防措施,如暂停相关员工工作、组织幼儿体检等,不应回避推诿、置之不理。当然在事情没有查清之前,也不应随意答应家长的要求,尤其要注意坚持公平对待每个幼儿。应积极向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如教育、卫生主管机关汇报,以便相关机关介入事件。积极履行职责,协助处理纠纷。如果幼儿园非独立主体,即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还应向依法最终承担责任的上级单位汇报。
  其次,幼儿园应自行检查本园在食堂工作方面是否有不当之处。教育部、卫生部曾发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在此规定中对包括幼儿园在内的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食堂从业人员等提出了明确细致的卫生要求。其中对食堂从业人员的要求大致有:1.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2.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3.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等。在本案中,幼儿园应着重检查幼儿园的食堂卫生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聘任员工时以及工作期间是否符合以上第2点的要求,涉事员工是否确实患病,所患病是否是禁止从事行业的范围,该员工从事的工种是否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等。
  再次,因生活中人们对乙肝有矫枉过正的倾向,所以要咨询相关医疗机构。弄清员工所患乙肝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是否具有传染性。众所周知“小三阳”主要是通过血液和性途径等进行体液传染的,交谈、握手甚至一同就餐等正常的接触,是不会被感染的。另外还要查清乙肝病毒感染的潜伏期究竟有多长等,以便认定损害时有个限度。
  最后,就是根据不同的事实状态做不同处理。如果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符合国家以及所在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的规定,招聘员工时对其任职资格尽到了检查、注意义务,并按规定进行了日常管理,但确实园内员工患病,且从事了不可从事的工种,造成了幼儿感染,则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所聘员工存在隐瞒不报、伪造健康证等故意,则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事后可向此员工进行全额追偿:如员工也无过错,则根据“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商或由有权机关裁决几方合理分担责任。如果幼儿园在制度管理上,用人途径上有明显的疏漏,则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即使员工有过错也只能进行部分追偿,因为各自应按过错程度负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引起幼儿园注意.即对患病员工如何处理的问题。幼儿园和园内就读幼儿及家长之间的关系是外部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患病员工和幼儿园是劳动合同关系,对此关系需要按劳动法律法规予以调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采取了欺诈手段,则该劳动合同无效。如劳动合同有效,在劳动合同期内工作人员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则在医疗期内幼儿园不得将其解雇。幼儿园可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只有在医疗期满后,患病员工又不能胜任幼儿园其他工作时,幼儿园才可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同时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