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2期
江苏省各市幼儿园收费分别执行新标准
作者:佚名

附注:
在园幼儿入园时已交三年捐资助学款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入园时按年份或按学期交捐资助学款的幼儿和2006年秋季入园的幼儿,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寒暑假期间应家长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比平时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20%。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须按照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报所在区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江宁、浦口、溧水和高淳城镇幼儿园收费,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意见。

附注:
一、幼儿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由于放假或中途转学等原因,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可按在园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
二、为鼓励幼儿园(托儿所)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收费可在幼儿园(托儿所)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三、鉴于托儿所(幼儿园附设的托儿班)收托儿童年龄小的特点。收费标准按同类别幼儿园实际收费上浮10%收取。

附注:
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亲子园(指公办幼儿园利用本园资源在双休日开办的亲子园),收费标准为30元/生·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5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