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5期
关于将幼儿园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指导意见
作者:江苏省教育厅
一、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发展幼儿园教育对于科学地促进儿童早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二、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系统的、正规的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幼儿园教育旨在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等诸方面全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教育年限一般为3年。
三、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动员、支持和依靠企事业、个人和社会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多模式地办园所,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以满足社会需求。
四、幼儿园教育实行地方政府统筹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在农村地区(指乡及乡以下地区)实行县乡共管的体制。
五、幼儿园教育应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其他各类教育统筹管理、协同发展。地方政府要协调各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依法保障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幼儿教师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评选先进、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六、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促进本地区幼儿教育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
七、地方政府要举办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公办园,发挥公办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幼儿教育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幼儿园教育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加强对各类幼儿园办园条件、课程实施、人员资格、教师待遇、质量评估等方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
九、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幼儿园建设标准执行《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等文件规定。
十、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的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落实建设任务,建成后交由教育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十一、单独建制的幼儿园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条件的地方,小学附属幼儿园应逐步独立建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享有并承担相应的法人权利和义务。
十二、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进行登记注册,并定期复核审验。
十三、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深入实施素质教育,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合法权利,面向全体,关注个体差异,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十四、按照劳动人事部、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规定,配齐、配足教职员工,保证幼儿园教职工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