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3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办幼儿园能否承包的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2005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就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办幼儿园能否承包的请示》做出答复,现将《复函》刊登如下。希望各地参照《复函》的意见,认真办好公办幼儿园,使其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幼儿教育业的发展。
湖南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公办幼儿园能否承包的请示》(湘教[2005]10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公办幼儿园能否承包的问题。我们认为问题的实质并不是能否有承包这种形式,而在于承包主体、目的、方式等实质性的内容。
首先,公办幼儿园属于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公益性组织,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十部委《关于幼儿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中明确规定:举办幼儿园的地方政府,“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即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变更公办幼儿园资产的用途,不得将已投入公办幼儿园的资产抽回或挪作他用。因此,任何变更公办幼儿园财产属性和使用用途的转制行为都是与国办发[2003]13号文件相抵触的。
其次,依据《教育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工作规程》也规定“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办幼儿园是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按照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幼儿园的基本法律特征就是它的收入和盈余应当用于幼儿园自身的发展、建设,而不得被挪作他用,更不能以分红的形式进行分配。任何擅自分配幼儿园收入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公办幼儿园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幼儿园的管理者对幼儿园的资产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分或支配的权利。幼儿园进行承包实质是变更财产的使用者,对此,幼儿园的管理者没有进行此种活动的权利。
根据上述原则,你厅来文中所涉及的幼儿园,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原则要求,应当通过司法或其他途径确认此合同无效。
此外,承包只能涉及财产经营权的转移。如果承包合同中包括承包者资金的投入,并涉及幼儿园资产性质和举办者的实际变更,则应当视为变相出售幼儿园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办发[2003]13号文件的要求予以纠正。
二、关于幼儿园承包后的性质。
承包行为只能涉及财产经营权、管理权的转移。承包行为不能变更该幼儿园的举办者。因此,其仍属于公办幼儿园,事业单位的法律属性不能改变,其财务和资产管理应当仍按照公办幼儿园执行。举办幼儿园的政府或部门可以给予承包者一定的奖励,但由承包人自行支配、处置幼儿园的收入、盈余和资产的办法显然是不合法的。此事的核心问题是幼儿园的举办者放弃了对幼儿园的监管,放弃了其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意见,供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