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0期
“人质”与“票”
作者:张 超
那么,活生生的一个人,成为这样的人质后,为何就被叫做“票”了呢?不言而喻,隐喻手段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票”指称人质这一意义直接通过隐喻手段从其“凭证”义引申而来。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证明:
第一,票的“凭证”义比指人义早出现。目前的工具书(如《汉语大字典》)针对“票”所作的解释中都会有这么一项:“作为凭证的纸片”。根据我们所掌握的文献,这个意义的用例在元代就已经出现,如:“[净]我儿好聪明,姑娘说侄女,有何不依?小厮,取文房四宝过来。[末]要文房四宝何用?[净]写个票儿,拿他来。[末]这就不是,求亲犹如告债,须是登门相请才可。”(《荆钗记》)而“票”指人质的用例直到民国的文献中才出现。“票”先获得“凭证”义,奠定了它后来喻称人质的基础。
第二,作为凭证的票与被绑匪绑架的人质之间有相似性。票作为凭证,就意味着可以凭之换得所需要的东西,如用银票可以换得银子或其他货物。与此相似,绑匪绑架的人质也可以为绑匪换得他们所需东西,人质也就相应的成了绑匪们获得利益的凭证。作为凭证的人质和作为凭证的票因此而具有相似性,进而人质就被顺理成章地喻称为“票”了。像这样的可为绑匪带来利益的人质毕竟不是纸做的,而是有血有肉的人,所以又被叫做“肉票”。不同的人质,能够给绑匪带来的利益不同,能让绑匪换得丰厚利益的,往往被称为“肥票”,只能为绑匪带来很少利益甚至不能带来切实利益的,就被叫做“瘦票”。
但是,以上这种被强盗抢来作抵押的人仅仅是人质中的一种,还存在另外一种人质,那就是被送去作抵押的人。这后一种人质早在先秦时就有了,但那时还不叫“人质”,而是叫“质”,如《战国策·赵策》:“必以长安君为质,兵乃出。”又如《左传·昭公二十年》:“以三公子为质。”到明清时,这个“质”在白话文献中双音化为“人质”,如《彭公案》第二○七回:“有舞阳镇番兵守官边得利,中原的千总姬文元代表双方交换了人质,两下又叙了和好。”这种人质其实也是可以换得某种利益的凭证,如赵国就用长安君做人质换得了齐国出兵助战。但是查阅众多文献,我们没有发现称这种人质为“票”的用例。同样是人质,前一种被喻称为“票”,而后一种却没有,这是为什么呢?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上述两种人质存在明显的差别,正是人们对两种人质差别的认知,决定了前一种人质被喻称为“票”,而后一种人质则仍然叫做“人质”。
两种人质的差别表现在:第一,成因不同,前一种人质是被绑匪用强力掳去的;而后一种人质是由人质方的人主动送到对方去的。第二,获利者不同,前一种情况,获利的是人质持有者,即绑匪;而后一种情况获利的则是人质方的人。第三,人质持有者对人质的支配程度不同,前一种人质处于绑匪的绝对支配之下,绑匪可以完全不顾忌人质的生死;而后一种人质只是被对方持有,一般而言,这种人质持有者不但不会不管人质生死,反而还要保证人质不受损伤。第四,凭借人质换取利益这一事件的性质不同,绑匪凭人质换取利益,纯属索取,即以他方人取他方利;而后一种情况中,人质方的人凭人质换取人质持有方的利益,类似于一种交换,是以己方人取他方利。
新中国成立前,西南地区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绑架事件盛行,这里的绑匪往往称被绑架的人质为“肥猪儿”,把“人”称为“猪”,这至少反映这样一个现实:靠强力掳得,凭之可索取欲得利益,绝对支配。这些现象的客观存在使绑匪在心理上容易将手中的人质非人化。另外,绑匪的绑架活动是非法的、隐秘的,这种特点决定了绑匪们往往要用一定的隐语进行交流,隐语的最大特点就是给对象另一种称谓。由于票和人质的相似性,绑匪们把这种人质物化为票也就十分自然了。
两类人质,一类被称为“票”,一类却没有,这揭示了人们的认知对语言实践的深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