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余秋雨打官司 拿什么拯救你—文化商人余秋雨(2)



  第六,地方保护主义的失败。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制尚未健全的社会,难免有地方保护主义。尤其是对本地的文化名人进行各种关照和呵护,也算是情理中的事。以“余古官司”而论,全国的大报小报都进行跟踪报道,唯独上海媒体不哼一声。到被告拿到别人揭发余秋雨“文革”中的劣迹材料和他自己的检查交待时,上海法院竟用秘密开庭的方法处理:不许记者进入,不许市民旁听。余秋雨的“文革”表现竟成了国家机密,而中共中央审判“四人帮”均是电视直播,可见这样做的真正目的或者说客观效果是为了给余秋雨遮丑,以防止媒体把他的“文革”中的劣迹曝光。但再怎么保护也有底线,总不能完全不顾客观事实判余秋雨胜诉,判我败诉,这样就有可能损害上海法院的形象,故只好无奈地以和解收场。原来气壮如牛的余秋雨声称要百分之三百打败我,此案绝对不能和解。在经上海法院再三做工作后,他只好放弃侵权的指控和索赔的要求,在相当于撤诉的调解书上签字。和解对余秋雨来说就是失败,尤其是他想速战速决的大败,是他开打一系列官司首次受到的挫折。而余秋雨告肖夏林官司在北京开庭,北京不受上海的干扰——虽然法院也曾劝过肖夏林向原告致歉和解,可遭到肖的严辞拒绝。在法院对余秋雨做到仁至义尽,这大概就是余秋雨讲的对他的“抬爱”之后,北京法院便高扬法律正义之剑,旗帜鲜明地宣判余秋雨一败再败。这是正义的胜利,法律的胜利。  

  第七,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使出“公众人物名誉权弱化”的杀手锏,使余秋雨以后打官司再没有退路。总是以老子天下第一自居,总是假想自己为伟大、光荣、正确以至“刀枪不入”,这种妄想症正使一些人逐渐走上“神坛”。不过,据韩浩月先生的观察:“这里的‘神’已经是‘神经病’的简称了。这些人当中,有名演员、名主持人、名嘴……恕我臆测,我们敬爱的余秋雨先生,此刻不是正站在‘神坛’上,就是在通往‘神坛’的小道上一路狂奔。该拿什么来拯救你?”靠打官司吗?可法院保护文学批评者监督公众人物的权力,而不为公众人物捍卫自己并未受损的名誉权行为提供任何法律保护。以余秋雨告肖夏林一案为例,肖夏林说深圳市政府给原告奉送一套别墅,这未经查证,可谓态度轻率,可法院并不确认“奉送别墅”传言是否真实,也不对谁是此传言的始作俑者作任何追究和调查,却以被告的言论“不会使原告应有的社会评价降低”、“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贬低、损害原告名誉的性质”而驳回余秋雨的一切诉讼请求。以后余秋雨再告谁,“余肖官司”便给人们这样一种“示范作用”:作为获取了众多名誉和利益的公众人物,为了满足广大读者、观众知情权的需要,或曰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他们应“牺牲”部分隐私权和名誉权,也就是说,被告可以用司法机关限制公众人物部分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诉求、保护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的理由而轻易获胜。一旦文化研究工作者和公民有了这样的“特权”,不仅是余秋雨,就是李秋雨、张秋雨都不敢以对方言论有偏激之处和个别差错而轻易把人拉上法庭了。于是,狡黠的余秋雨只好以不再“深陷官司漩涡”为由将“法律苦旅”黯然收场,软弱无力地宣布今后再不打官司,也无精力——准确的说法是无能力去回应别人的批评了。  

  一个从普通大学教师成长为文化名人,再由文化名人转变为文化明星、文化商人的余秋雨,本是在批评声中批判声中“骂”声中长大的。如果经不起这样的批评批判或曰“骂”,或不把自己想象为阿Q,上海法院调解协议书还未捂热就向心爱的读者郑重交待为自己“胜诉”,或不把北京法院明明判他败诉妄想为“胜诉”,余秋雨也就不是有可能得了“妄想症”的余秋雨,余秋雨也就不可能成为这种脸皮特厚的超级公众人物了。  

  韩浩月先生说“拿什么来拯救秋雨”?这里不妨照抄一句:到底拿什么来拯救文化商人余秋雨?一旦“文化名人”蜕变为“文化商人”,就是有灵丹妙药恐怕也难以拯救。靠打官司吗?这个方法用了三次已经不灵了。靠反思历史,总结教训,该认错的认错,该认输的认输,也许可以拯救他。可被肖夏林称作“文革大学”毕业的余秋雨,“文革”思维根深蒂固,积习难改或曰无法改。一个还留恋“文革”时代、留恋“文革”文风,从别人几千字的文章中挑出“狡猾”一词无限上纲,企图以打什么连环官司的“小文革”方式抵抗别人批评的人,一个扬言谁批评他就要让谁“倾家荡产”以此恐怖文风恐吓别人的人,一个不愿也无法与时俱进的文化明星,一个把“文革”遗风带进21世纪的文化商人,只好静待时间老人洗牌时将其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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