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余秋雨打官司 海内外来信选登(1)



  我由于研究台港澳暨海外华文文学,对海内外作家有一定接触,因而当官司发生后,不少华人作家看了当地报纸的报道便纷纷打来电话,或写信或发电子邮件表达对这一事件的看法。下面是一位作家寄自旧金山的来信:  

  远清兄:近好!  

  从美国《侨报》上看到你的近况,想不到你这个书呆子也成为新闻人物了。  

  余某人把学术论争引上法庭,看起来很有气派,其实是内心虚弱,不敢笔墨官司笔墨打的表现。这里提供一个案例给你参考:  

  美国的一个经典案例叫“《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即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民权组织声援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的广告《关注他们高涨的呼声》,强烈谴责几个南方地区对黑人运动的镇压,其中包括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当局对金的迫害等暴行。蒙市负责警察工作的专员沙利文认为广告诽谤了他,便提出起诉,一、二审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赔偿沙利文五十万美元。“时报”不服这个判决,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后重新审定,确认尽管在广告中的某些说法与事实不符,但“时报”并没有构成对沙利文的诽谤,这是因为“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受到批评——这种批评正是宪政制度为了限制政府权力而保护言论与表达自由的反映”。  

  其判决理由如下:“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无拘无束、热烈和完全公开的,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攻击”。  

  这次里程碑式的判决,为美国媒体批评国家权力机关和公共官员也就是后来讲的公众人物获得了几乎不受限制的法律支持。余秋雨自称是“正厅级高干”,又是明星级作家,故他具有“公共官员”和“公众人物”这两重身份,理所当然应该受到舆论监督。可能你的文章有个别偏差,但只要不是主观恶意,就应该根据“微罪不举”的原则判余秋雨败诉。中国现在比过去开放,对西方的法律观念应该有所吸取,因而你是不会输的。当然,上海法院如何判,就要看他们敢不敢站在维护公众利益这一边了……  

  此信提到的西方案例,是否适合中国国情?据法律界人士说,原来起草《民法典》时,曾把“公众人物”写进去,后来又删掉了。但这一崭新观念在2002年12月已被上海静安区法院所吸取。日本早稻田大学一位教授来信说:  

  远清先生:  

  我已从上海回到日本。当时没有带你的电话,只好写这封信给你。  

  谅想你已从上海的报纸看到,著名球星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败诉的消息。“东方报”曾报道范志毅涉嫌赌球问题,范认为这是对他的污蔑,于2002年7月(好像是余秋雨告你也是这一时间吧?)便把媒体告上法院。可法院认为:“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和理解。”审判长吴裕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谈到这种判决是受英美法系比较先进的理念的启发,“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发生冲突时都要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总之,这是成功“移植”英美法学中的公共利益概念的成功范例。因为媒体有义务有权利进行调查,以满足球迷乃至广大公众的知情权。你的官司发生在上海,相信这个案例对你有参考价值。祝你获胜。  

  范志毅案的判决的确给人振奋,但余秋雨不是范志毅,且余秋雨案有可能上头进行了行政干预,因而没有出现这位国际友人所预料的后果。这就应验了河北一位作家说的话:在法制尚未健全的中国,不仅同一官司在不同的地方打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就是同类官司在同一城市的不同法院打,也会有不同的结果呢。  

  下面一封是从温哥华寄来的信。这位作家看了我写的《文化名人传记也要打假》后,曾批评我把“文革”归结为时代的错误,这是为余秋雨这类得了“健忘症”的人所犯下的错误开脱。因为作为参加制造民族悲剧的个人,也应承担一定的历史责任。这次他得知我打官司后,在写信表示支持我的同时,又重弹这一论调:  

  远清老弟:  

  久疏问候。  

  偶然在网上BBS上读到一则消息,才知道余氏早已提出名誉诉讼,把你这位老弟告上法庭了。  

  尽管老弟出于善良之心,类似德国史学界结构派将余氏当年落水归于历史与时代,但余氏比海德格尔还要神气,不仅要正名,还要修正。诉讼前景也不乐观。  

  看到现时中国读书人之堕落,欲哭无泪。上次见老弟在《书屋》上有大作刊出。6月号上有位雷月池先生(似在湘地也相当有名)也谈什么雅思贝尔斯的罪责论,似未读过雅思贝尔斯著作,实是错怪了雅氏也。  

  余人微也无处可言,目前于先生官司也实无力相助,遗憾也!手下正在编一本书,介绍阿伦特和雅思贝尔斯的关于纳粹时代的罪责论,如明年初能正常上梓的话,也算与吾弟道义上一助。  

  即请秋安!  

  另收到原上海市委写作组余秋雨的一位“同事”的来信:  

  老古:  

  你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以保重身体为佳,何必为余某人的臭事生这大的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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