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余秋雨打官司 美丽的文字陷阱(2)



  我反驳说:这里牵涉到文意的理解。余秋雨先生的语文常识似乎有问题,他的分析完全与我的原意南辕北辙。我明明说的是“谦虚”后不再打官司,就不会引发“政治历史大搜身”的后果。而一旦打官司,即借助法律之内的力量,鼓励被告或知情者在法庭之内一一出来指证余秋雨“文革”中的“硬伤”,这样就会使余秋雨的“文革”行为更广为人知,从而给他造成“非正面的”即负面影响。借助法律力量打官司却引起更多的人关注和寻找余秋雨的“文革”真相,这不就是他自己讲的“政治历史大搜身”吗?这分明是尊重而非蔑视法律的言论。何况,判断被告是否藐视法律,是人民法院的权利。原告在本案开庭以前,如何能以法官身份作如此判定?原告这种曲解被告的文章,故意将被告与法律对立起来,试图通过法律程序蒙蔽公众,达到掩盖历史真相的目的,其实质是在玩弄法律,藐视法律。  

  “余古官司”在某种意义上说系由错别字所引发。余秋雨本来是1968年参加批判“斯坦尼”五人小组,因我在《论余秋雨现在还不能“忏悔”》一文中电脑出错打成1969年,这便给余秋雨提供了一个最好的做文章的机会,他在起诉书中振振有词地说我在捏造事实,因为他1969年已到军垦农场服苦役去了,再也不可能去参加撰写批判“斯坦尼”的文章。  

  不少文人都有不拘小节的毛病,余秋雨也不例外。他在庄重的起诉书中,竟有两处将大名鼎鼎的媒体《南方文坛》错打成《南方论坛》,还把我在这个刊物上发表的《弄巧反拙 欲盖弥彰——评〈新民周刊〉等媒体联合调查余秋雨“文革问题”》错打成《弄巧成拙,欲盖弥彰》。我没有以牙还牙,反诉余秋雨捏造了一个全中国、全世界都没有的《南方论坛》加害于我。但当余秋雨的代理律师宣读起诉书说我在《弄巧成拙 欲盖弥彰》一文中,如何制造了加害于余秋雨的“人命案件”时,我实在按捺不住打断他的话说:“我从来没有写过《弄巧成拙 欲盖弥彰》的文章!”  

  这种否定使合议庭的三位法官感到震惊。  

  我连忙解释说:“请余秋雨先生严肃些、认真些,我写的明明是《弄巧反拙,欲盖弥彰》,怎么到你们手中,竟变成了《弄巧成拙,欲盖弥彰》?”  

  反应敏捷的鲍律师连忙反唇相讥说:  

  “你自己还不是打错了,在《答辩状》中把‘《弄巧反拙,欲盖弥彰》’打成‘弄巧成拙’!”  

  我的《答辩状》是研究生校对的,想不到自己也受了对方的误导打错了——不过,这也许是美丽的错误,“故意”留下这个错字让对方跳进这个陷阱,把严肃的法庭辩论变成错别字之争?  

  由于有这样精彩的语文常识辩论,故澳大利亚《华人日报》和《南京晨报》报道法庭辩论时,用的便是《是打官司还是考语文常识——余秋雨与古远清在上海法院打起笔墨官司》的标题,不少朋友看了后均忍俊不禁。其中广西大学出版的语文杂志《阅读与写作》还在2003年9月加以转载,以供中学语文老师讲课或课外阅读时参考。这也许就是余秋雨自己讲的“我的法律行动带有示范性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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