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余秋雨打官司 “现在开庭!”(4)



  余接着说:“古远清颠倒事实的程度真令人惊讶。我十九岁大学毕业,其鉴定对我政治上的评语就很差。至于说到评‘斯坦尼’五人小组的五个人,他们对评‘斯坦尼’体系一文一个字也不能负责。因此文是胡锡涛执笔的,我当时写的是一篇研究‘斯坦尼’的学术论文,我为自己在那个环境下能坚持学术写作而感到骄傲和自豪。”  

  我反驳他说:“你写过此文的二稿,胡锡涛还说你的稿子有‘应景文字’,这‘应景文字’ 在当时来说就是打倒所谓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和‘文艺黑线头目’周扬。‘文革’初期的大批判文章都离不开这个内容。江青、姚文元亲自布置的文章居然会写成一篇学术论文,岂非天方夜谭?”  

  余说:“你们只有孙光萱一个证人,而且他证明的也不是我写过评‘斯坦尼’的文章。”  

  我说:“胡锡涛的文章后面讲到,1975年冬你在胡的‘老战友’面前炫耀自己写过批判‘斯坦尼’一文,这条证据就足够了。在我提供的其他证据中,孙光萱写的《我为余秋雨先生感到害羞》谈到评‘斯坦尼’一文时说:‘余秋雨是积极参与者’。这怎么不可以证明?”  

  余:“你还说我写了‘篡夺最高权力’的文章。”  

  我说:“香港《亚洲周刊》把我讲的你写了为‘四人帮’‘篡党夺权’制造舆论的文章擅自改作‘篡夺最高权力’,我已要求他们更正。可该刊站在你这一边,不给我更正。不过,‘篡夺最高权力’和‘篡党夺权’并无本质区别。拿评‘斯坦尼’一文来说,内有许多打倒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内容,这与‘篡夺最高权力’有什么不同?”  

  余秋雨:“我一再说过,此文是胡锡涛执笔的,一个字也与我无关。”  

  辩论结束后,许伟基庭长问余律师同不同意调解?  

  鲍律师答:“只要古远清承认诽谤余秋雨,就同意调解。”  

  许庭长再问我的律师同不同意调解?  

  赵律师针锋相对地回答:“只要余秋雨不认为古远清是诽谤,就同意调解。”  

  许庭长说:“既然你们都同意调解,只是前提不同,那由我们来做工作吧。”  

  休庭后,原被告双方看书记员做的笔录,然后各自签字。  

  余走后,许庭长单独和我说:“对媒体的采访,你要说无可奉告,以免引起新的争端。都是文人嘛,何必这样?”  

  我问什么时候再开庭?答:“等待通知。”  

  一位曾做过四个专版报道官司的北京某报记者在门外守候了整整四小时。她见我们出来,连忙走上前来打听消息,我们没有正面回答她,她真有一股做记者的缠劲,不顾我们的劝阻,一路走一路跟我们照相,问这问那,直至不知不觉坐在我们的餐桌上,我们才感到无法摆脱她了,便含糊地和她说了一些当场没有宣判的情况。《武汉晚报》也派来一位跟踪记者。她与我们同乘一趟航班到上海,同样也在门外等了四个小时。我们对她略有“优待”,多透露了一些细节,但也不便多谈。事后她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在《武汉晚报》12月21日的《非常新闻》中,发了长篇报道《一场没有赢家的诉讼?》,另有文字简短、标题为《余秋雨诉古远清案昨日在沪悄然开庭》放在该版中间:  

  (本报讯)昨日上午,余秋雨诉古远清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案并未当场判决,将择日宣判。  

  与前日预测相同,余秋雨本人出现在法庭上。而在不公开审理的形式下,只有余秋雨、古远清及双方共4名律师及司法人员入场。庭审持续了三个半小时,双方均没有证人到场。  

  据透露,此次双方出示的证据,古远清方面多达四十余件,而余秋雨则只持有古远清撰写的几篇“惹祸”的文章,及少量单据。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  

  据了解,由于该案件在开庭前的媒体之争,法庭昨日再次重申,在判决之前,双方不得再通过媒体发表看法。但据权威人士消息,此案在开审后将重新出现调解的可能。  

  一个颇有意思的细节是,开审前,法警曾安排双方在庭审结束后从另外的通道离开,但到了结束以后,在发现庭外并没有媒体大军守候时,双方仍从大门离开。  

  之所以没有“媒体大军守候”,是因为各报记者看穿了余秋雨打官司的目的在于炒作,另一方面法院不许采访,故大部分报刊都没有来。《南方周末》打了电话给赵律师,赵也劝他们不要守候,我们出门后也不会接受采访,但仍有一些从南京及其他各地来的记者,我只好约他们在咖啡店里聊天,也未深谈。  

  晚7点飞返武汉。  

  我在飞机上想到法庭辩论结束时,原被告双方的律师和庭长对“调解”的回答和解释,不禁笑出来声来。要是余来回答,他有可能说百分之三百打败古远清,绝对不和解!要是我来回答,也不可能像赵律师那样急中生智把对方的话加一个“不”字,很可能会说只有对方撤诉才同意和解。  

  我觉得他们三个人有点像事先“串通”好了似的,又好像许庭长在套双方律师的话。把尖锐冲突、南辕北辙的双方往调解方向引,这种工作艺术和留下悬念的结局,充分体现了许庭长狡黠的智慧与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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