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余秋雨打官司 余秋雨 从文化名人走向“拳击大师”(1)



  2002年7月17日,号称“火炉”的武汉,温度高达40度,我顾不得酷暑照样由洪山竹苑小区到学校去取邮件。  

  学校收发室是我最爱去的地方,它给我送来许多来自海内外的温馨信件和重要的信息。这次却有些不同寻常,利用暑假在收发室(打)工的一位女生神色慌张地通知我说:  

  “古老师!你有一封从上海法院寄来的特快专递,已放一个星期了!”  

  我连忙取来,一看是我的研究对象、著名文化名人余秋雨先生给我的起诉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之一)》、《举证通知书》。其中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事实和理由》:  

  近两年来,被告一再捏造事实,恶意中伤、侮辱、诽谤原告,是整个侵权事件中发表文章最多、诽谤内容最具体的一个人。今原告按照其诽谤内容的时间顺序和严重程度,在本案中先选择下列内容对被告这一侵权主体开始提起诉讼。对于除此之外的侵权内容和其他侵权主体,原告保留诉权。  

  2001年7月15日,被告撰写的《弄巧成拙 欲盖弥彰》(下简称《弄巧》,发表于《南方论坛》)称:……周恩来的养女亦可指证余秋雨参与江青直接布置的大批判文章《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发表给她带来的致命打击。  

  类似的内容还见之于被告撰写的《论余秋雨现在还不能“忏悔”》(下简称《忏悔》,发表于2000年3月21日《文艺报》)、《余秋雨与“石一歌”》(下简称《石一歌》,发表于2001年第1期《鲁迅研究月刊》)、《“花城”出了一本什么样的传记》(下简称《花城》,发表于2001年第2期《文学自由谈》)和《文化名人传记也要打假》(下简称《打假》,发表于2001年第2期《学术界》)等文。如:  

  《忏悔》一文使用侮辱性言词,将原告对事实的澄清和对谎言的反驳归之为“狡猾”。被告在该文中还写到:原告“于1969年就参加了‘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执笔写出了《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长文……,可以断定:余秋雨属这篇文章的主要执笔者应确凿无疑。”  

  被告在《石一歌》一文中则写到:“……由余秋雨执笔写出初稿《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后由胡锡涛修改定稿发表在《红旗》1969年第6、7期合刊上。”  

  在《花城》一文中,被告更言之凿凿:“笔者访问原上海写作组余秋雨的几位‘同事’,均说这(指原告写了《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一文——引者注)是人人皆知的事实,余秋雨当年还洋洋得意地炫耀过。”  

  在《打假》和其他诽谤文章中,被告又反复重弹老调,一再诬赖原告于1969年参加“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写了那篇文章。  

  被告的以上言论,均是对事实的捏造。  

  被告将当时(1969年)始终在外地军垦农场劳动、从未回过上海的原告硬说成参加了“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将那篇没有任何一个字与原告有关的《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主要执笔者硬说成是原告,并且由此进一步断言是给孙维世致命打击的加害人(姑且不论这篇与原告无涉的文章,也与孙维世之死毫无关系,因为孙氏早在文章发表的前一年就去世了)。尤其是该文真正的执笔者胡锡涛撰文证明该文与原告无涉后,被告还是固执一词,变本加厉地诽谤原告,并侮辱原告“狡猾”。这就构成了整个侵权事件中性质最严重的焦点。  

  闻知原告可能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时,被告又在《弄巧》一文中威胁原告:“笔者要告诫余秋雨:名人为名誉打官司输得很惨的前车之鉴真不少。即使韩少功那场‘马桥’官司打赢了,可徒给文坛留下一个笑柄而已。赵忠祥与一个小记者打官司引起群众对他强烈的不满,使他‘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的身价大掉,也是一例。奉劝‘从不谦虚’的余秋雨这回不妨‘谦虚’一回,以免引发另一场非正面的、而且我们极不愿意看到的‘政治历史大搜身’的后果。”言下之意,被告还可借助于法律之外的力量,在法庭之外制造“极不愿意看到的”后果。这种公然蔑视法律的言论,竟然公诸报端,令人震惊。  

  顺便需要报告法官的是,原告近日发现,被告其实还曾是原告的狂热吹捧者。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文艺新学科手册》中有被告撰写的“戏剧美学”条目,其中写到:“上海青年学者余秋雨教授继出版了《戏剧审美心理学》后,又开始了卷帙浩瀚的《戏剧美学》的写作……”  

  原告从来没有写作过《戏剧美学》一书…… 因此,这种不着边际的吹捧式谎言实际上也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可见,被告不管是吹捧还是诬陷,都用极端化的造谣方式来进行,轮番使用着“捧杀”和“骂杀”的伎俩。  

  原告认为:被告侵权文章刊登媒体之众多,传播之广泛,历时之长久,其主观恶性之深固,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之严重,实属罕见。两年来,已有不少头脑清醒的学者(包括法律学者)一再撰文用常识反驳这种诽谤,但被告一意孤行,诽谤的调子越来越高,直到关及人命案件。据此,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另一部分内容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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