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2期

马克思与“秦家店”

作者:尹振环





  ⒉“一向作为中央政府工具的警察,立即失去一切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随时可以撤换的负责机关。其它各行政部门的官吏也是一样,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务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列宁说:“在社会主义下,公职人员将不再是官僚和官吏,原因就在于此。”(《国家与革命》)
  ⒊“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
  ⒋“公社在废除了常备军和警察这两种旧政府物质权力以后,立刻着手摧毁精神压迫的工具,即‘僧侣势力’,方法是宣布教会与国家分离,并剥夺一切教会所占有的财产。教士们应当重新过私人的清修生活,像他们的前辈即使徒们那样靠信徒的施舍过活。”
  ⒌“一切学校对人民免费开放,不受教会和国家的干涉。这样,不但学校教育人人都能享受,而且科学也摆脱了阶级成见和政府权力的桎梏。”
  ⒍法官“也如社会其他公务员一样,他们今后应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可以随时撤换。”
  ⒎“只要公社制度在巴黎各个次要的中心确立起来,旧的中央集权政府就得也在外省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机关……公社应该成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公社的存在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列宁完全赞同这一点,他说:“集中制丝毫不排斥这样一种广泛的地方自治,这种自治在各个市镇和省自愿坚持国家统一的同时,绝对能够消除任何官僚制度和任何来自上面的发号施令。”(《国家与革命》)
  ⒏“常备军在农村地区也应由服役期限极短的国民军来代替”,“公社实现了廉价政府的口号,取消了两项最大的开支,即常备兵和官吏。”
  ⒐“设在专区首府里的代表会议,应当主管本专区所有一切农村公共事务,而这些专区的代表会议则应派代表参加巴黎的代表会议,代表必须严格遵守选民的‘确切训令’,并且可以随时撤换。”
  ⒑“旧政府权力的纯粹压迫机关应该铲除,而旧政府权力的合理职能应该从妄图驾于社会上的权力那里取过来,交给公社的负责公仆。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精神的。”
  ⒒“公社并不像一切旧政府那样,自以为永远不会犯错误。公社公布了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即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告诉民众”,这就是公社的公开性、透明性,也是维护民众的知情权、参预权。
  ⒓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还有不少精彩的议论,下面只略取其一:“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马克思常常用“社会”二字来代替“人民”二字,因为“人民”,被一些人挖苦得不像话了。巴枯宁写到:“德国人大约有四千万,难道这四千万人全部成为政府成员吗?”马克思针对这一点,在旁边写道:“当然啦!因为事情是从公社自治做起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96页)
  上述十二条,大部分是已经付诸了实践,少数还是计划,个别则是马克思的设计。不容讳言,这里有的东西失之过急,也有某种空想成分。
  恩格斯在为《法兰西内战》写的导言警告人们:“国家再好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能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个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为止。”在导言的最后,恩格斯又说:“近来,社会民主党的庸人们又是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就吓得大喊救命。先生们,你们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看巴黎公社吧。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不同于斯大林主义的“专政”的,也不同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专政,可见,这种“专政”是不能与秦始皇、与“秦政制”,“郡县制”混为一谈的,它们哪里有半点相通呢?
  
  三、另几则值得玩味的比较
  
  马克思的确有时强调“最严格的中央集权”,所以人们往往引用他1850年中一句话:“目前在德国实行最严格的中央集权是真正革命党的任务。”但是我们别忘了这话的背景。1850年德国还未实行真正的统一,有人却要求以美国的宪法作为德国宪法的蓝本,而美国的面积等于整个文明的欧洲,而德国仅比我们河南省大不了多少,却分裂为三十九个各不相干的邦。当然马克思警告工人阶级,不要为那些空谈乡镇自治自由所迷惑,那只能更使中央政府陷于瘫痪,而不利于扫除中世纪残余。马克思说:“革命活动只有在集中的条件下,才能发挥出自己的全部力量。”(《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而到了1885年德国已实现了统一,情况已经大不同于1850年。恩格斯也许出于耽心这一点会引起什么误解吧,又特别为这个论点作了如下解释:
  现在都已经知道的事实是,整个革命时期(指法国大革命)直到雾月十八日政变时止,各省、各区和各乡镇的管理机构都是由人民自己选出而可以在全国法律范围内完全自由行动的政权机关组成的,这种和美国类似的地方和省区自治制,正是革命的最强有力的杠杆,所以拿破仑在雾月十八日政变以后,立刻就把这种自治制取消而代以地方长官管理制,这种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制到现在还保存着,自始就纯粹是反动势力的工具。(同上书,重点引者加)
  可惜恩格斯不知道中国的郡县制,他使用的是“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制”,它不仅“反动”,而且是“纯粹”的反动。岸苗先生是不是也将马、恩列为“反动”?反哪一家的动?只能说反秦始皇之动的吧!
  马、恩虽是近代人,却不是中国人,所以还有必要将两个中国人请出来作证。恰巧孙中山先生与袁世凯与郡县制有一段因缘:袁世凯的嗅觉相当灵敏,他上台后不久就着手恢复孙中山先生所否定了的郡县制。下面是他修改后的宪法与孙先生的临时约法的有关条文:
  孙:《临时约法》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阶,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袁:修正为“总统制定官制官阶”。“参议院议决”几个字没有了。
  孙:《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得任命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须得参议院同意。”
  袁:修改为“总统任免文武官员”。“须得参议院同意”没有了。同时“文武官员”伸缩性大多了。文字自然精简,但是另一个味。
  中央一级的人事大权摆脱了任何约束,不久就是罢国会,散异党,武力索逼反对派议员交出证书和徽章。而对地方,则是取消地方自治。民国三年二月三日,袁世凯通令取消地方自治,通令说:“吾国古来乡遂州党之制,啬夫乡老之称,聿启良规,允臻上理(也是引古以据今的),要皆辨等位地进行,决非离官治而独立”。离了“官治”,那怎么能行?接着袁世凯引据了各省的所谓呈电,把自治称之为:“良莠不齐,平时把持财政,抵抗税捐,干预词讼,妨碍行政”。“由多数暴民专制,动称民权,不知国法”,“侵权违法,屡行自扰”,“非廓清更始,庶政终无清肃之时”。这列举的“罪状”,除一两条不确以外,其他各点稍加诠释,都是对的,看来中国人并不是胎里生就的不能自治的。“本大总统深维致治之道,贵在无扰……似此法乱纪之各自治机关,若再听其盘据把持,滋生厉阶,吏治何由而饬?民生何由而安”?因此“著各省民政长通令各属,将各地方现设之各级自治会立予停办”。好一个“贵在无扰”,两千多年的“无扰”,变成一潭死水,如若像春秋战国那样多少有些“扰”的话,中国何至于落在欧美与日本的后头。可想而知那省议会也自然是“暂时解散”,“议员一律停止职务”。司法部分自然也是“尽行裁去”,“并归县知事代管”了。皇权、行政权又总揽了一切。郡县制万岁!
  无独有偶,法国大革命及拿破仑的上台,对于宪法也有类似修改,抄录于后:
  1793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雅各宾革命专政时期国民公会所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关于郡县制,有这么几条:
  第七十九条:市镇官吏由市议会选出。
  第八十条:地方行政官吏由省的和专区的复选人会议选任。
  第八十一条:市镇政府和行政机关每年更换其成员半数。
  拿破仑统统废除,把它变成了废纸。
  (写于1974年10月29日,改于1977年1月14日,2006年9月上旬改定)
  (责任编辑 吴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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