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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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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收看、复印、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深夜躲在树丛里,看恋人亲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把安全套当气球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安装针孔摄像机于女厕所、女浴室者,给予警告处分; 4.拿望远镜偷看异性宿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处分: 1.偷窃女生内裤、丝袜、胸罩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从自动售套机窃取安全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蒙面抢劫同学饭卡、银行卡及现金者,给予警告处分; 4.挪用同学牙刷刷皮鞋,窃用同学香皂、牙膏、洗发精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窃用别人QQ号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爆炸、焚烧等手段摧毁教学楼、食堂、校医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2.撕毁“关于开水收费的通知”者,开除学籍; 3.在黑板上做练习,把粉笔弄断者,开除学籍; 4.玩弄校花、系花、班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自杀者,给予如下处分: 1.自杀成功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自杀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随地大小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无故擅自离校,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离校10年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4至10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1至4年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1至36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1小时者,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男生包养情妇,女生傍大款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2001年8月20日 北京Z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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