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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收看、复印、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深夜躲在树丛里,看恋人亲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把安全套当气球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安装针孔摄像机于女厕所、女浴室者,给予警告处分;
  
   4.拿望远镜偷看异性宿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处分:
  
   1.偷窃女生内裤、丝袜、胸罩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从自动售套机窃取安全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蒙面抢劫同学饭卡、银行卡及现金者,给予警告处分;
  
   4.挪用同学牙刷刷皮鞋,窃用同学香皂、牙膏、洗发精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窃用别人QQ号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爆炸、焚烧等手段摧毁教学楼、食堂、校医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2.撕毁“关于开水收费的通知”者,开除学籍;
  
   3.在黑板上做练习,把粉笔弄断者,开除学籍;
  
   4.玩弄校花、系花、班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自杀者,给予如下处分:
  
   1.自杀成功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自杀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随地大小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无故擅自离校,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离校10年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4至10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1至4年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1至36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1小时者,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男生包养情妇,女生傍大款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2001年8月20日
  
   北京Z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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