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1期

惩戒教育如何实施

作者:李良忠




  尊重学生人格,张扬学生个性,严禁对学生体罚,让学生开心快乐地成长。应该说这种目标设定和愿望是美好的,但是在教育实施过程中,却很难落实。当前,关于老师对学生的管教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和说法,导致许多老师不能理直气壮地管理学生,学生沦为差生、甚至犯罪,已是屡见不鲜。笔者认为,教师如果能合理的利用手中的管理权力,还是能够实现学生快乐成长,张扬个性与教育效果双赢的目标的,关键是做到以下三点:
  
  一、惩而有理
  
  教育要体现人性化原则,现代教育的核心便是尊重,对孩子进行体罚显然不尊重孩子。但是,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于屡教不改的学生,只尊重是不够的,必须对其惩戒。但是惩戒要有充分的理由,也就是说,在学生犯错误的时候,教师要明确指出,他违反了学校或者学生的什么规定,根据规定应该接受什么样的处罚或者教育。这就要求老师在平时的教育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校规、班规的教育,让学生明白,那些是学校允许做的,那些是不能做的。而且,学校校规要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张贴或者公示,校规和班规要在每个班内进行张贴,班主任老师或者课任老师都要在适当的场合对学生进行规则教育,加深学生对规则的理解和认识。这样,学生在违反规定时,通过对自己错误和规则对照,能明白自己该接受什么样的处理。在这种状态下,接受学校或者班主任老师处理时,能很好的接受,不至于出现僵持的局面。
  
  二、惩而有法
  
  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仅明令禁止,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因此,体罚是违法的,是必须禁止的。但是教育惩戒并不等同于体罚,教育惩戒是指教师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教育惩戒首先应该是教育,其次是处罚,属于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对学生处罚合理合法,就不属于体罚范围。因而,在教育内部,教育惩戒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而不违法。
  这就要求,学校或者班主任,应该在学生充分参与的情况下,制定本校或者本班的管理规则,并在上级关于学校或者班级管理规定框架范围内,充分发扬民主,让学生自己提出、修改、制定违反校规、班规的处理办法。因为如果学校或者班级管理规定及处理办法,学生都全程参加了制定过程,符合绝大多数学生的要求,是学生自己制定的规定和处理办法,他们从内心是认可这个规定或者办法的。这样,在学生违反规定时,学校或者老师依据他们自己制定的规则进行处理,学生还是能理智接受的,教育效果也很明显。
  
  三、惩而有度
  
  教师的惩戒权是教师职业地位赋予的一种强制性权利,是教师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的职业需要,它针对的是孩子违反规范的行为。使用惩戒教育手段必须始终着眼于孩子的可接受性、能发展性,只有这样才是孩子最容易接受的惩戒教育方式。惩戒教育应该以正面鼓励、激励教育为主,但是,惩戒作为一种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与正面鼓励教育一样,是必不可少的。没有批评和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育需要适度惩戒,孩子的成长需要适度的规范。学生通常需要通过直接体验获得有益的经验,很多时候单靠说教,效果并不理想。
  教育者应该针对孩子不同的情况作深层次的分析,找到学生犯错的原因,从对孩子负责、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角度去设计惩戒教育方式,力争实现对孩子错误的有效矫正和对孩子成长的真正促进。比如,同样是犯一种性质的错误,对缺乏耐心的孩子可以罚拼七巧板,对缺乏亲情的罚写一封家书,对不爱体育活动的罚跑步,对不爱阅读的罚朗读一篇美文,对有暴力倾向的罚他背诵法律条文,等等。
  教育不是改造人,是唤醒人,是引导人。当一个孩子犯了错,要惩罚他,首先要肯定他是一个好孩子,再指出他的错误。只用正确、灵活地运用教育惩戒,掌握好教育惩戒的“理、法、度”,让教育惩戒成为孩子积极的心理体验,需要通过一定的教育艺术和艺术的教育来实现。如果教育惩戒成为教育艺术,就不会给孩子们留下心灵的创伤,心理体验就能够给孩子以“良性刺激”,形成正确的心理价值趋向,从而达到一个崭新的教育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