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6期

中小学教师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的现实思考

作者:沈 思




  
  三、基本对策
  
  一是从2006 年元月起,按照教职工人数,县财政每人每月增100元公用经费,学校在确保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在节余经费中向教职工兑现部分地方性津补贴。
  二是将乡镇中小学教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该由财政和单位承担的部分,全额纳入县级财政统一预算安排,解决教师的后顾之忧。
  三是将乡镇中小学发生的丧葬、抚恤和遗属补助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是设立边远教师补贴, 每年拨付专款120多万元用于农村边远教师津补贴,使骨干教师安心在边远乡村工作,稳定农村教师队伍。
  五是为了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每年安排10万元作为教育科研资助金,10万元作为教学质量奖,10万元对特困教师进行慰问。
  “新机制”的实施,使教师的待遇得到了提高,社会保障经费得到了落实。提高教师待遇的政策背景,是我市按照《义务教育法》和教育经费实现“三个增长”的要求,积极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得到了保障,因而促进了教育的全面发展。
  在教师的各项待遇中,退休退职待遇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为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仅要使教师在任职期间得到较高的收入,而且还要在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一定的生活保障,以体现国家对教师职业的优惠待遇。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教师法的这一规定,突出了教师在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待遇问题,使之成为一项明确的法律制度,今后不论国家关于退休退职待遇的规定有何变化,教师都依法享有同样的待遇。教师法对提高中小学教师退休金比例的规定,主要目的是鼓励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至于提高退休金的具体比例,教师法没作统一规定,而是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做出规定。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满30年教龄的中小学教师退休金拿100%的政策,以体现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的优待。
  应当清醒地看到,保障教师待遇是稳定教师队伍、提高师资质量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对于基础教育阶段的人民教师,由于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率不高,工资偏低,教育教学条件不完善,几乎成为优秀教师外流、新任合格教师无法补充的一个难解的“死结”。这不仅直接导致不少中小学仍在大量任用月工资不足百元的代课教师,给当地义务教育教育质量的滑坡埋下隐患,而且,更重要的是致使教师队伍陷入“待遇低──竞争程度低──专业素质低──待遇更低”的恶性循环,使中小学教师陷入有需求而无能力支付的“有效需求不足”的困境。必须明确的是,要尽快改善教师的待遇,只能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优先安排财力,以改善教师的待遇,提高教师职业在社会上的竞争力。正如不久前有教育专家提议,应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设立实行聘任制的“国家教师岗位”,解决中小学教师“有效需求不足”的难题。教师工资问题不仅是教育问题,而且也是社会问题。因此,这个问题不可能在教育自身的范围内得到解决,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应当规定中央政府在制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明确而具体地陈述义务教育投入及分担比例等实质性问题,从而为解决教师工资问题提供法制层面上的根本保护,真正让教师成为阳光下最光辉也是最令人羡慕的职业。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教师专业化与中小学教师配置的经济分析》(项目编号批准号:DFA030119,项目负责人:王世忠)子课题:“教师就业与保障”项目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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