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2期
理性 务实
作者:王新学
一是只抓供给、不看需求的盲目行为急需纠正。支教本应以需为本。可当前的支教,大多是根据城镇学校规模的大小,抽取一定比例、没有农村工作经历的教师,按照一定的意向安排到农村学校任课一年,且不是先考虑区域内受援学校对学科教师的具体渴求程度和对弱势学科引领的需求情况,再有针对性地在城镇学校选择教师支援农村教学工作。因此,这样不免会产生“菜不对味”、“饥渴错位”的无效性。
二是只求数量、不扣质量的形式主义急需克服。即只是简单地从城镇学校抽出一定量的教师支教,不扣所抽出的教师的专业素质基本标准。一些学校把自己单位上专业素质较差的教师派出去“完成指标”应付了事,根本不考虑受援学校的感受和实效。这使得受援学校哭笑不得。最后只有“边缘化”使用或“闲置”,这就造成了支教教师“两头空”的现象。
三是支教形式单一的现象急需完善。一是城镇学校对口支援乡镇学校,大多数只是着眼于派一个教师去上一年课,而缺乏对农村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上的引领支持的意识和行为;二是城镇学校支援对口学校就是一年派去若干名“任务性”教师了事,结果是平平一年,一年平平,看不到“支教”给农村学校带来的效果和生机。
四是为“晋升”而“支教”的功利性行为急需矫正。“支教一年”与“晋升职称”的关系处理不当的问题急需解决好。根据《德见》规定,没有支教经历的城镇中小学教师不能晋升高级职务。由此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中都强调了这一条规定,因此,现实中一些支教大多是为了“升”而“支”,很是缺乏由衷的支教情感,所以,支教过程大多成了功利性动机的应付性行为。
五是支教的间断性和临时性需要完善。一些地方支教的做法缺乏连续性,呈现临时性安排状态,由于缺乏计划性和统筹协调性,自然又给城镇学校教师下乡支教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矛盾和混乱问题。
例如,有的城区学校教师,由于业务能力强,学校一直安排他们在“把关”班级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没有安排他们支教,但他们符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条件,怎么办?若要满足“规定”要求,就得安排这些教师(市直大中型学校有时会同时涉及好几个)同时下乡支教,这难免会出现顾此失彼的尴尬。若只安排有限的教师下乡支教,那么其他几名教师就不能晋升职称。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仿规定当事人教师在核定的时间区间内必须下乡支教,并签定工作责任书,可以先“升”再“支”。当然有的非当事人教师也可以先“支”再“升”,这总比“临头”再“支”好些。
六是没有建立有效的考评体系。现有考评支教人员的办法,是重结论轻过程,重形式轻内容,只看年度末对口学校出具的证明、填写的意见,而忽视对支教教师在对口学校的实际表现和业绩,这样就使有些人员的支教“名存实亡”。他们要么私下给受援学校做好工作而不去,要么给对口学校一年的请工钱,让受援单位再请代课教师,而自己在家干事或休息。而最后根本看不到“考核”与晋升“挂钩”的牵动力。
针对上述“支教”出现的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当下最关键的是统一认识,务实求真。基层教育主管部门和城镇学校对支教工作的重视有待加强,认识尚需进一步统一,求真务实的精神有待加强,真心支教的责任意识有待加强。这样才能解决和克服当前支教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1.以需为本,统筹协调。
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每所城区学校没有农村工作经历的教师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校统计汇总,同时每年春季学期对本区域农村中小学对“支教”的期盼情况(最紧缺的学科教师、需引领性学科教师和讲座专题等)进行自下而上的上报汇总,从而以需为本,安排“支教”,以基本实现“点菜式”支教安排。
2.校校对应,形式多样。
建立城镇学校与农村中小学之间的对应支援关系和多种形式的支教活动。一是“一年制”支教。既可解农村学校教师紧缺的燃眉之急,又可与农村学校教师进行有益的交流切磋;二是组织骨干教师兼职支教。城区学校每学期定期组织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讲交流课、示范课、作专题讲座等,以多种形式送教下乡,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指导教学教研,传授教学体会和先进的教育理念,引领农村教师专业发展;三是举办双休日专题讲座或培训。有计划地利用双休日,城区学校优秀教师、教师培训机构优秀教师到农村对口学校举办专题讲座或实用教育技术培训,大面积提高农村学校教师专业素质。四是在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农村对口学校选派教师到城镇支教学校学习教学与管理经验,以此开阔对口学校教师的视野,丰富其经历,促其成长。或实行校际间群体交流活动,支教学校不定期有准备的与对口学校教师进行学科教学和学生教育管理经验交流,促进对口学校有效开展校本研究,增强主动“造血功能”。
3.科学评价,以评促支。
一是要将对支教学校的支教工作的评价切实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对支教学校的年度考核内容,积极听取农村对口学校的意见和建议,以促使支教学校着实支持支教工作;二是要将支教教师的支教表现全方位纳入支教学校对支教教师的年度考核,从出勤、工作量、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既要有对口学校的评价,又要有对口学校教师的评价,更要有学生的评价。对优秀支教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表现不好的应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和晋升职称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