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6期

先秦时期汉语中的合叙与铜器铭文的释读

作者:李义海




  在“择厥吉日丁盗叔之尊壶”一句中,有两个偏正式名词短语“吉日丁”与“盗叔之尊壶”;按照吴先生的理解,该器是省略了的句子主语选择“吉日丁”为“盗叔”所作之物。这就是说,“择厥吉日丁盗叔之尊壶”所表示“择日”与“作器”两事是由一个人完成的。因此,它也就隐含着一个“共用”的主语。所以,该句基本满足合叙句式的特点,可以进行依据合叙句式释义的尝试。
  由于用以标明器物所属的“之”在两件盗叔壶上或有或无,并且它的有无对表意也无关宏旨,所以,在剩下的“择厥吉日丁盗叔尊壶”之中,唯一可能用以表示制作义的动词便是“厥”。但古代汉语中的“厥”,还没有见到过用它来表示“制作”义的用例。
  诸家隶定的“氒”,原篆书与氒字不类而与刀字相近,应是刀字。这个“刀”字,应读为“造”。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在“召”字下说“诏”即以“告”为声符的“诰”,且于“诏”下曰:“诏,从言、召声,诰也。按:上告下之义,古用‘诰’,秦复造‘诏’字当之。《曲礼》:‘负剑辟珥诏之。’‘出入有诏于国。’《独断》:‘上诏书者——诏,诰也——有三品。’《穆天子传》:‘以诏后世。’《庄子,盗跖》:‘必能诏其子’。《吕览·审分》:‘多其教诏。’《周礼》诸职,凡言诏者,皆下告上之辞。《礼记,檀弓》:‘不以诏。’《学记》:‘虽诏于天子无北面。’《礼器》:‘故礼有摈诏。’《离骚》:‘诏西皇使涉予。’”
  因此,“择刀(造)吉日丁盗叔l之J尊壶”,就是“择吉日丁造盗叔之尊壶。”
  
  5 余论
  
  为了贴切适宜地表达自己的情感或意愿,人们会放弃固有的常用的表述模式而采用一种显得异乎常规的变式,在突出为文个性(如前揭禹所作《禹鼎》和《叔向父禹簋》两器便三次使用“合叙”格式)的同时达到预设的目的。换一个角度,我们从这种变式人手,便可以凭借自己与古书或铭文作者共同熟悉的表达方式,相对便利地了解他们的行文意图。因此,对这种修辞行为类型的研究,应该是很有必要的。况且,古书注解的事实,也暗示了总结这种类型的重要性:汉代之后古书注解的重点,除了阐释古今词义的差异,主要在于不合当时表达规范(主要是口语表达)的表达方式,尽管这其中也有着时代远隔的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在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规范的现代汉语语境下,整理归纳古人的表达式,特别是异乎寻常的表达式,不仅利于汉语修辞史研究的更加深人,而且增加修辞学的研究视角,对古籍的阅读与理解也应该有着积极的意义。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