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6期

再谈语义与诗歌节拍的关系

作者:邱洪瑞




  《修辞学习》2006年第2期发表了拙文《也谈贺敬之<回延安>的语音缺憾》,就姚殿芳、潘兆明二位先生在《实用汉语修辞》一书中对《回延安》的节拍划分提出了异议,文中写道:“一个基本意义单位‘延安’在声音上被硬性地加以割裂开来。而意义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回延’却被划分在同一个节拍。”同年第6期《修辞学习》刊载的马德强先生《格律诗的韵律节拍是否由语义决定的》一文,则不同意笔者的看法,马先生说:
  王力先生在《汉语诗律学》(75页)中认为五言诗的节奏形式只有一种。即“二二一”式。后来在《诗词格律》(119页)中认为有“二二一”式和“二一二”式两种。在一些比较通用的古代汉语教材中也基本上都采取“二二一”式和“二一二”式两种,例如王力先生和郭锡良先生在他们主编的《古代汉语》教材中都是这么处理的。而且这也是学术界普遍都接受的观点。如此一束,诗的韵律节拍和意艾的节拍显然是不能一致的,说诗的节拍由意义来决定就不符合实际了。
  “诗的韵律节拍和意义的节拍显然是不能一致的”吗?且看王力先生主编《古代汉语》教材(1539页)的有关论述:
  近体诗的句式一般是每两个音节构成一个节奏单位,每一节奏单位相当于一个双音词或词组。音乐节奏和意义单位基本上是一致的。例如:
  白云——回望——舍,青霭——入看——无。(王雏终南山)
  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采。(杜甫登高)
  天意——怜——幽出草。人间——重——晚晴。(李商隐晚睛)
  局促--常悲——类_楚囚,迁流——远叹——学——齐优。(陆游黄州)
  由此可见,一个双音词或者双音的名词性词组一般是不跨两个节奏单位的。
  马先生文中把笔者“基本意义单位”的概念换成了“意义的节拍”的概念(他说:“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我们把诗的韵律节拍和语义的节拍区别开来,有人把节拍称为节奏,在这里所指是同一回事”),我们仍然换回来(马先生在其上下文中使用的也是“意义单位”的说法),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王力先生对语义与诗歌节拍之间关系的看法。但是,马先生还说:
  在古代格律诗中,为了节拍上的需要。为了体现出抑扬顿挫的音乐美,常常需要在意义不连属的地方断开,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限于篇幅,我们略举两例。“红豆/生南/国,眷来/发几/枝”(王维《相思》),“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州》)。而它们意义划分分别是“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这种说法尽管不够严密。即并非如马先生所说是“常常需要”,却也反映出格律诗确实存在从意义不连属的地方划分节拍的现象,这又该作何解释呢?
  应该指出,马先生可能没有注意到,笔者在《也谈贺敬之<回延安>的语音缺憾》一文阐述“2/2/1”与“2/1/2”两种节奏形式的区分由意义来决定的观点之后,紧接着说:“可见,节拍形式允许的情况下,一个基本意义单位在声音上是不宜硬性加以割裂的”。“节拍形式允许”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正如笔者曾举出的,“举不/胜举”“一衣/带水”的节拍划分正是因为受到了汉语四字格节拍形式的限制才超越了意义单位的。
  众所周知,唐代以来的近体诗是格律要求十分严格的诗体,它对汉字平仄的限制使得首句的平仄格式基本上限定了其余诗句的平仄格式,实际上,只有第一句具有平仄格式选择的可能,如第二句为“仄仄仄平平”的格式,那么第一句可以是“平平仄仄平”“平平平仄仄”两种格式中的一种,由此看来,创作格律诗确实是“戴着镣铐跳舞”了,马先生所举的两个例子“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都属于“仄仄平平仄”和“平平仄仄平”的平仄格式,其特点是节拍之间平仄相间,所以只能依据其声调的平仄切分成“2/2/1”一种节拍形式,这就比较有可能出现诗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写出一个基本意义单位分属两个节拍的诗句的现象,而从读者的角度看,则是在节奏形式不允许的情况下,只好割裂一个基本意义单位来划分节拍了。可是五言诗的另外两种基本平仄格式“平平平仄仄”和“仄仄仄平平”就不同了,它们节拍间的平仄只是大体相间,无论切分成“2/2/1”或是“2/1/2”都是如此,因此有两种节拍形式可供选择,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就是语义了。如李白《送友人》的首联与颈联“青山横北郭,白水绕东城”“浮云游子意,落日故人情”,虽然都是“平平平仄仄,仄仄仄平平”的格式,但我们还是根据其语义单位分别作出如下的节拍划分:“青山/横/北郭,白水/绕/东城”“浮云/游子/意,落日/故人/情”。我们曾举过的例子中,“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与“白云回望舍,青霭入看无”也是这种情况。笔者在《也谈贺敬之<回延安>的语音缺憾》一文举五言诗“2/2/1”和“2/1/2”节拍形式的分别,目的即在于说明五言诗不同予四字格的只有一种节拍形式“2/2”,由于使用的是近体诗的例子,或许显得不尽妥当,但这不是刚好突出了“节拍形式允许”这样一个前提吗?
  现代诗歌虽然也强调内在的旋律,但它没有那么多的格律限制,节奏形式就要自由得多,我们划分节拍就更要充分考虑到语义的因素。其实,在语言的节拍当中,“时间”因素是可以为了“基本意义单位”而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伸缩调和的,两个字和一个字在时间上完全可以读得一样长。举个通俗的例子,有这么一则大家都很熟悉的广告词:
  药材好。药才好。
  或者像有人模仿它作的对子:
  牛奶贵,牛乃贵。
  我们如何划分它的节拍呢?恐怕只能根据语义划成“药材/好,药/才好”“牛奶/贵,牛/乃贵”。
  马先生从格律诗的节拍谈起,以肯定姚殿芳、潘兆明二位先生划分《回延安》的节拍时割裂一个基本意义单位“延安”而把意义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回延”划在同一个节拍的方法作结,这是笔者所不能接受的,我们依然坚持原来的看法,亦即“几回回梦里回延安”的节拍当作“几回回/梦里/回/延安”,而非“几回回/梦里/回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