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6期

单字词法律术语的功能及渊源

作者:刘红婴




  提要 现代法律术语中的单字词应用,是法律领域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尽管总数量不多,但在法律的各种表选形式当中,单字词术语具有基础性的专业语义价值.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它们在立法、执法、司法及研究法律的过程中,是必需的表意元素,并且在实际应用中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和规律。
  关键词 法律术语 单字词 专业功能 语源
  
  所谓“单字词”当然是指汉语单字词,其形式上表现为单音单字,内容上具有独立的词义。本文所探讨的法律领域中的单字词具有法学的专门涵义,属于法律术语。因而,在本文中称为“单字词法律术语”。迄今使用中的单字词法律术语,以“诉”、“物”、“债”、“法”、“人”、“刑”为典型,有着充沛的语言活力,非常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单宇词作为法律术语的应用状况
  
  在实际应用中,单字词法律术语所覆盖的语篇比较广泛,出现于法制定、法执行、法研究的各种表达体系。它们作为专业性的基本概念,是一切相关话题阐发的起点。
  (1)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人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薛军《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鳊纂的价值基础》)
  (2)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
  (3)债为法律上之拘束。使一人须对他人作出一项给付。(《澳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4)民事诉论程序的启动是以利益纷争的存在为前提的.诉的利益构成整个诉讼程序的基点。(邱星美、唐玉富《民事上诉审程序中的利益变动》)
  (5)黑格尔认为.法是作为客观精神而存在的绝对精神发展的一个阶段,它体现着普遍理性。(文正邦《当代法哲学研究与探讨》)
  就此5例而言,单字词法律术语“人”、“物”、“债”、“诉”、“法”分别予所在的句子中承担话题的核心,是整句语义的支撑点,亦即不可抽掉的主干部分。例(1)、(3)和(5)比较突显,直接提炼其主干即“人是一个概念”、“债为拘束”和“法是阶段”,话题起点的作用显而易见。例(2)和(4)中的单字词法律术语尽管不在主谓的成分中,但只提炼“民事关系适用本法”和“利益构成基点”,显然不能表达它们的核心语义,真正的重点还在于“因物的归属和利用”和“诉的利益”,因而单字词法律术语才是真正的语义表达的主干部分。
  由于单字词法律术语指称形式的单音特点和话题起点的作用,在其应用状态当中往往要被解释,即通常所讲的概念解释。如:
  (6)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
  (7)凡属独立、人身以外、具有用处及能以所有权形式成为法律关系标的之客观存在事物.均称为物。(《澳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解释的方法、语序、思想可以不同,但对术语进行概念解释均为它们的表达目标。两例同为对“物”的解释,可正序,可倒装,可以是范畴性解释,可以是定义解释,而目的都是将单字词法律术语所承载的内容诠释出来。
  在解释的基础上。单字词法律术语不仅仅只限于自身的存在,以其作为语素的相关术语还能够迅速跟进。如:
  (8)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条)
  这一语例中,单字词法律术语“物”带出了另一术语“物权”。这种生成新术语的带动力非常强大.能够构成相应的术语群。术语群反映着法律问题的逻辑关系,或递进、或分类、或派生,根据一定的路径扩展开来。
  (9)刑分为主刑及从刑。(台湾地区《刑法》第二十三条)
  “主刑”和“从刑”是依照分类的逻辑框架一同生成的,使古老的“刑”字具有了完整的现代法律意义。
  总体而言,单字词法律术语是作为法的基础性概念存在的,构词能力很强,在应用中处于极其活跃的状态。
  
  二、单宇词法律术语的专业功能
  
  既然单字词法律术语均为法的基础性概念.那么它们在专业的语用功能上是开放而延伸的,这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
  
  (一)能产功能
  根据国家标准GB/T 10112《术语工作·原则和方法》,术语的构成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派生性.即能产性。这主要强调术语应便于构词。“特别是组合成词组使用的基本术语更应如此”。并且指出,“基本术语越简短.构词能力越强”。
  这里所称的“基本术语”,恰恰与单字词法律术语非常吻合。尽管基本术语未必一定是单字词,但根据前述应用状况的考察,单字词法律术语却应当是纯粹的基本术语。关于它们强大的构词能力,在实际的专业表达当中亦可见出规模。换言之,单字词法律术语作为基本术语,其构成相应术语群的繁殖效果是十分明显的。
  以“物”的分类为例:
  (10)(物之分类)物主要分为不动产及动产、可代替物及不可代替物、消费物度非消费物、可分物及不可分物、主物及从物.以及现在物及将来物。(《澳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法律的一条当中,将“可替代物、不可替代物”,“消费物、非消费物”,“可分物、不可分物”,“主物、从物”,“现在物、将来物”五组十个术语囊括其中,产出效率显现出旺盛之势。
  此种分类术语群生成时,有因汉语搭配习惯而形成的差异。如“债”、“诉”不同于“人”、“物”、“法”、“刑”,一般加“之”连接。以“债”为例,分类术语均以“之”连接,有“选择之债”、“简单之债”、“任意之债”、“连带之债”、“赔偿之债”、“金钱之债”、“实物之债”、“劳务之债”、“一时之债”、“持续之债”,等等。
  再以“诉”为例,加以参照:
  (11)一、诉讼分为宣告之诉及执行之诉。:、宣告之诉可分为:a)确认之诉.如其纯粹旨在获得就一权利或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之宣告.b)给付之诉,如其旨在因一权利遭受侵犯或预料一权利遭受侵犯而要求给付一物或作出一事实;c)形成之诉,如其旨在直接创设、变更或消灭一法律状况。三、执行之诉系指原告请求采取适当措施以确实弥补遭受经害之权利之诉讼。(《澳门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此例中,诉讼类型的一级分类为“宣告之诉”和“执行之诉”,“宣告之诉”又包括“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这三种诉的二级类别。与“债”相同.照顾了四字词的汉语习惯。
  构词能力当然不仅仅体现在概念分类上.它在适时的地方因需要而造就新术语,并且根据表达需要调用术语。如:
  (12)不可分之债因给付的不可分性.决定了其债权或债务的不可分性。(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这里的三个术语“不可分之债”、“债权”、“债务”出现于一处,为表达之需所致。“债权”和“债务”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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