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媒体必须规范使用法律语言

作者:汤啸天




  如今,法制类节目或栏目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宣传的园地,媒体从事法制宣传的积极性很高,在普及法律知识、传递法制信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媒体的法制宣传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除了猎奇、媚俗等导向失误之外,突出的问题就是使用法律语言时经常出现失范现象。显而易见,媒体的法制类节目、版面既然以宣传法律为己任,无疑首先要符合法律规范,严格掌握法律界限,准确使用法律语言。媒体的法制宣传具有形象、生动、具体的特点,一篇失准的普法文章、一档失误的法制节目给民众造成的误导往往是长期的规范性解释都难以消除的。我国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如果法制类节目、栏目所表达的内容不合法律规范,那它岂不是在帮法制建设的倒忙吗?应当承认,法制宣传中出现的法律语言失范问题原因十分复杂,本文绝没有兴师问罪的用意,只是力图通过一个侧面的分析,提请媒体和法律界、语言学界的朋友共同关注法制宣传中法律语言使用的准确性、科学性问题。
  2004年6月10日,《人民日报》华东版“下周争鸣”栏发表短文,提议围绕“少年犯免诉制度合理吗?”展开讨论。令人惊奇的是,这仅仅10个字的标题竟有两处明显错误。第一,“少年犯”的提法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认定有罪。涉案的作案人在起诉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之为“被告人”,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后才能称之为“罪犯”。所谓“少年犯”并不是法律术语,而是民间的通俗说法,准确的说法应当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按照《少年犯免诉制度合理吗?》一文及其引用文章所述的事实被暂缓起诉的未成年人只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免诉制度曾经在我国存在过,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免诉制度已经被废止,代之以不起诉制度。换句话说,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从1997年起我国已经不再存在“免诉”制度。仅就修辞而言,免诉与不起诉的字面含义也是不一致的。作为《人民日报》这样的权威报纸的记者、编辑决不会连“免诉”与“不起诉”的词义也搞不清楚。《少年犯免诉制度合理吗?》短文中说:“犯罪青少年由社工进行3个月诉前考察,表现良好的将免于起诉,反之则进入诉讼程序”。这一段话明显有四项错误。其一,“犯罪青少年”的准确提法应当是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其二,就文字而言“免于起诉”应当是“免予起诉”;其三,就制度而言,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已经废止了不符合法治原则的“免予起诉”;其四,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立案是诉讼的起始,侦查在立案之后,侦查即是诉讼的重要阶段,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未成年人早已进入了诉讼程序,此时已经根本不存在“进入诉讼程序”的问题。
  也许,我们已经不必要再耗费精力去仔细查找《少年犯免诉制度合理吗?》之中的法律语言瑕疵数量。乔新生教授说过:“多年以前,为了纠正报刊上出现的常识性法律错误,我曾经鼓励我的学生开展‘纠错工程’,在短短的一学期,同学们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现数百个法律常识性错误,其中许多都是在有影响的报纸社论中发现的。这说明法律术语随意使用已经不是个别现象了。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但无助于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相反地,还会在公众中间产生不应有的混乱,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破坏作用。所以,这类问题应该引起媒体的高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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