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语言变体理论及其对检察语言研究的意义

作者:刘件福




  提 要 本文从社会语言学、言语民俗学和系统功能语言学三个角度探讨了语言变体理论的语言学理据,并以语言变体理论为理论依据,分析了检察语言的复杂多样的变体现象,并对这些检察语言变体进行了概略的功能分类。研究发现,该理论对认识和分析检察语言、指导检察官的语言使用及检察工作中的语言应用,都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
  关键词 语言变体 检察语言
  
  一、引言
  
  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是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陆俭明,2000:110)。尽管起步较晚,但20多年来,中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发展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多姿多彩的景象,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应该看到,虽然研究的范围几乎覆盖了法律语言的各大分支领域,但有关研究的发展却很不平衡。就拿司法领域来说,目前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主要针对的是法官、律师、警察和证人的语言,而检察官作为司法体系最重要的成员之一,其语言受关注的程度则远远不够。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对检察语言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
  本文拟从语言变体的相关理论出发,探讨检察领域语言变体的功能分类,以期能为中国检察语言的研究做出些许贡献。
  
  二、语言变体的相关理论
  
  本节将简要介绍有关语言变体的三大理论,包括社会语言学、言语民俗学和系统功能语言学。
  2.1社会语言学的语言变体现
  作为社会语言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术语,“语言变体”是社会语言学的研究对象。变异理论是社会语言学的经典内容(赵蓉晖,2004),语言变体研究构成社会语言学的主干(杨永林,2001)。
  宏观社会语言学(又称“语言社会学”)是以社会本身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同时将语言作为研究不同社团组织构成的一个重要因素。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双语(指在同一社会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变体)、双语体(两种语体存在明显的功能差别)、语库(一个人掌握各种变体的总和)、语码转换(两种语言变体交替使用)、语言规则(政府对一种语言或变体的地位或用法的规定)、语言忠诚(移居他乡的人坚持使用自己的母语)等等(Fishman,1973;转引自华尔赓,1996)。该学派试图揭示大大小小的社会网络或社团广泛承认的语法规则和行为规则,试图解释在两种场合中同一社会网络或社团究竟为何会出现行为的不同社会结构和语言态度的不同结构。通过对置身于某一社会网络或社团中的个人或群体言语行为特征的分析,从其他社会因素对某人或某一社会群体言语行为的影响方面,对语言和社会的关系问题进行动态的语言研究(ibid.)。
  与宏观社会语言学不同的是,微观社会语言学(又称“社会语言学)是以语言研究为出发点,同时将各种社会力量看作影响语言结构的基本因素,旨在更深刻地认识语言的结构以及语言在社会交际中所担当的角色(Romaine,1994;杨永林,2001)。该学派的学者调查社会方言和区域方言,目的是为了说明语言与社会阶层的关系、语言变化的规则和语言变异的性质(Labor,1966,1972a,1972b;TrudSiU,1984)。该学派力图在语言特征和特定社会使用集团之间建立起统计上的相关性,从研究方式上来看基本是静止的(参阅戴俊霞,2001)。
  
  2.2言语民俗学的语言变体观
  言语民俗学(ethnographyofspeaking)的研究者们则从另一个角度丰富了语言变体理论,为话语分析开辟了一条人类学的研究途径。他们认为,从宏观上看,分析的基本单位是言语社区,言语社区的定义与区分并不取决于其主要的语码,因为许多言语社区是多语性的,但一个言语社区的所有成员至少具有一种语言的共同变体和控制基本交际策略的共同规划,一个社区内的语言或语言变体的总和,就成为该社区的语言总汇或言语方式的风格组合(Gumperz,1971;Hymes,1972b)。在微观上,为了研究某个特定社区的言语使用,言语行为是最小的分析单位,言语事件是较大的单位,两者都受使用规则的支配。言语情景为受规则支配的言语行为提供环境。要了解一个完整的言语事件,就必须去描写和理解构成该事件的八类因素,即场景、参与者、谈话目的、谈话顺序、基调、交际渠道、交际规范、语体等(Hymes,1972b;另见CouhhaM,1979)。而Gumperz(1972)则指出,变异性是一种资源,语码基体(codematrix)便是资源的总和,说话者根据他们希望表达的意思在这个资源库里进行选择。他还区分了交际能力和语言能力,认为一个合格的语言使用者既要具备能说出并识别合乎语法的句子的语言能力,也要具备能根据具体的交际规范来选择得体的语言形式的交际能力(另见戴俊霞,2001;华尔赓,1996)。
  
  2.3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语言变体现
  作为系统功能语言学的重要理论之一,Halliday的语域理论是从社会学角度来研究语言变体的。他认为语言是社会行为,是行为潜势,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环境的制约。语言形式的选择同样在很大程度上受文化环境的制约。因此,语言的使用因社会场合而异。人的社会性决定了它所使用的语言也要受制于一定的语言环境。决定语言特征的情景因素可以归结为:语场(fleld)、语旨(tenor)和语式(mode),分别对应意义系统中的概念意义、人际意义和语篇意义。语境的这三个组成要素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均会导致意义的变化,引起语言的变异,由此产生不同的语言变体即语域(Halliday,1978;另见孙文荣、王录,1998)。
  语场是指话语范围,不仅包括谈话的话题,还包括讲话者和其他参与者所参加的整个活动,它决定概念意义的选择。它可以进一步划分两大类:技术类与非技术类。据此,我们可以区分属于不同学科或领域的语言变体(即语域)。语旨指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按照参与者的社会地位及他们之间的角色关系,又可以细分为个人语旨和功能语旨。有关交际关系的个人语旨的变化可产生五级不同正式程度的语体:冷凝体、正式体、咨询体、随便提和亲密体,从而为不同的交际场合提供不同的语体选择。功能语旨的变化则可以产生不同的口气和态度的语域。语式指交际渠道或媒介。语式的不同可以产生不同的语言变体(或语域):口头语和书面语,它们各自又可以再细分为不同的种类。
  
  2.4小结
  上述三大语言学理论都为建立和完善语言变体学说做出了各自的贡献。不难发现,三大理论在语言变体研究上选择了非常类似的切人点:言语行为与社会行为的相互关系,即语言的使用如何受到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这些理论对于我们从语言变异的视角来认识和分析检察语言、指导检察官的语言使用及检察工作中的语言应用,都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
  
  三、检察语言变体及其功能分类

[2]


本文为全文原貌 请先安装PDF浏览器  原版全文